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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及用印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公司印章的刻制、使用、保管等行為,確保印章使用
的合法性、嚴肅性和安全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
和《公司章程》,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印章”包括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董事會印章、
公司合同專用章、公司財務專用章及公司各部門印章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和啟用
第三條 印章的刻制
(一) 公司所有印章的刻制由公司派專人統一辦理;
(二) 印章刻制的式樣和規格遵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批準意見;
(三) 公司印章的刻制按以下程序操作:
1. 由需刻章的部門填寫《印章刻發申請》,經過規定的審批程序后,由公司
辦公室根據具體式樣和規格要求統一安排刻制;
2. 公司印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公司合同專用章、公司財務專用章由公司
辦公室提出申請,分管副總審核,總經理批準;
3. 董事會印章刻制由公司證券部提出申請,董事會秘書審核,董事長批準;
4. 部門印章的刻制由使用部門提出申請,公司分管副總審核,總經理批準。
第四條 印章的啟用
(一) 新印章啟用前辦公室須先做好戳記,并留樣保存,以便備查;
(二) 印章啟用由辦公室下發啟用通知,注明印章全稱、啟用日期、啟用
印模、發放部門、接收保管部門及負責人、保管人,以及印章使用范圍。
第三章 印章的保管和使用
第五條 本著“審用分離,分散保管”的原則,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
公司合同專用章由公司辦公室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公司財務專用章由財務部指定
專人負責保管;董事會印章由公司證券部指定專人負責保管;部門印章由相關部
門指定專人負責保管。
第六條 印章保管人員要及時清洗印章、添加印油,確保印章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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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印章的使用范圍
(一) 凡屬以公司名義內部發文,對外報出文件、報表,對外開出證明、
函件、授權等需加蓋公司公章,對一些特殊合同經批準可加蓋公司公章;
(二) 凡屬董事會做出的決議或者以董事會名義出具的書面文件,加蓋董
事會印章;
(三) 凡屬合同、協議類加蓋合同專用章;
(四) 凡屬財務會計業務加蓋財務專用章或相關財務印章;
(五) 涉及其他業務或事項的,加蓋相應印章。
第八條 用章審批規定
(一) 合同、協議需要加蓋公司公章、合同專用章,由印章使用人提出申
請,申請人所在部門的負責人對須加蓋公章材料簽字確認,經分管副總審核報總
經理批準后,印章管理員方可蓋章;
(二) 需要加蓋董事會印章的,由董事會秘書審核,董事會批準后蓋章,
特殊情況可由董事會授權董事會秘書批準后蓋章;
(三) 需要加蓋財務類章的,由財務負責人批準后蓋章;
(四) 需要加蓋法定代表人印章的,須經董事長批準后蓋章;
(五) 其他用章事項須視情況由相應的領導批準后蓋章;
(六) 如遇其他未列明的緊急用章情況,必須經董事長或總經理批準。
第九條 印章使用人在蓋章后,需在相關保管部門的《用印登記臺賬》上登
記印章使用日期、部門、用印人、用途、用印數量及批準人等。上述印章一般不
得攜帶外出,若確因工作需要將印章帶出,需由用印人提出申請,標明印章名稱、
用途、借出時間、預計歸還時間,經總經理批準后方可帶出,攜印章外出應兩人
以上(含)同行。
第十條 印章使用要求
(一) 印章保管部門和人員要熟知各種印章的使用范圍、批準權限,做到
正確用印;
(二) 印章保管部門和人員在用印前必須依照審批權限規定查看用印審批
資料,審批手續完備的文件方可用印,用印后應及時在《用印登記臺賬》上進行
登記,同時要求用印部門經辦人在《用印登記臺賬》上簽字。對于超越審批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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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未經審批的文件,印章保管部門和人員應當拒絕用印,并及時向上級報告;
(三) 審批人員要正確使用審批權限,不得越權審批;
(四) 加蓋的印章要端正、清晰,用印要做到“騎年蓋月”;
(五) 原則上不允許在未填寫或未填寫完整的材料上加蓋印章,經公司董
事長或總經理批準同意的經濟用章情況除外。
第十一條 公司正常經營以外(如訴訟文書)的重要事項需使用印章的,須
經董事長或總經理審批后方可使用。
第十二條 公司員工必須嚴格依照本制度規定程序使用印章,未經本制度規
定的程序不得擅自使用。
第四章 責任
第十三條 公司統一刻制和發放的印章由審計部副總不定期組織鑒定,印章
使用和保管部門也應定期檢查并核對用印情況。如印章失效、新增或變更,應及
時通告,并須報有關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公司印章應妥善保管,嚴防盜用、丟失。若一旦丟失必須及時向
印章保管部門負責人報告,同時采用經濟補救措施,以免造成損失。
第十五條 出現下列情形時,公司將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并視不同情況給
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一) 未執行“審用分離、分散保管”規定的;
(二) 印章保管部門和人員未妥善保管印章,導致印章被盜或丟失的;
(三) 經批人超越用印鑒批權限,越權簽批的;
(四) 用印事件未履行簽批程序,印章保管部門和人員擅自用印的;
(五) 發現簽批人員越權簽批,印章保管部門和人員仍然用印或雖然拒絕
用印但不及時向上級報告的;
(六) 未發現簽批人越權簽批和其他違規情況,印章保管部門和人員拒絕
用印的;
(七) 未妥善保管用印留存資料,導致資料滅失的;
(八) 其他違反本制度的行為。
第十六條 印章保管人員須辦理保管印章的移交手續后方可離職。
第五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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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或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相關
規定相抵觸的,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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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發布于:2023-11-04 21:37:44,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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