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湖南省公安廳關于印發《湖南省公章刻制業治安管理
規定》的通知
文章屬性
? 【制定機關】湖南省公安廳
? 【公布日期】2020.03.08
? 【字 號】
? 【施行日期】2020.03.08
? 【效力等級】地方規范性文件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主題分類】治安管理
正文
湖南省公安廳關于印發
《湖南省公章刻制業治安管理規定》的通知
各市州公安局:
現將《湖南省公章刻制業治安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湖南省公安廳
2020年3月8日
湖南省公章刻制業治安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加強公章刻制業治安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
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印鑄刻字業暫行管理規則》《國務院
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的規定》《社會力量辦學
印章管理暫行規定》《民辦非企業單位印章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
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公章,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社會組織
(上述單位統稱“非市場主體”)以及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上述
單位統稱“市場主體”)的法定名稱章、冠以法定名稱的內設機構章、分支機構章
和合同、財務、發票等業務專用章,以及法定代表人名章。
第三條 申請設立公章刻制單位,在取得市場監管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
后,營業前應當向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申領公章刻制業《特種行業許可證》;未取
得《特種行業許可證》的,禁止經營本規定第二條規定的公章刻制業務。
第四條 經營本規定所指公章刻制業務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固定、獨立的經營場所。
(二)有刻制公章的專用設備和軟件;刻制的公章經抽樣檢測,符合公安部
《印章質量規范與檢測方法》(GA241.9-2000)的要求;刻章軟件導出的電子章
模、圖像符合公章備案要求。
(三)有專門的公章成品、檔案保管室(庫房)和專用保管設備;保管室(庫
房)內、外有專門的視頻監控設備。
第六條 公章刻制單位申領公章刻制業《特種行業許可證》,應當向所在地縣
級公安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
(二)經營場所的平面圖及門店外觀照片。
(三)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近期二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三
張,從業人員花名冊(姓名、身份證號、手機號等基本信息)。
(四)公章刻制承接、登記、刻制、保管、交付等內部管理和安全制度。
(五)《湖南省公章刻制業〈特種行業許可證〉申領表》。
(六)《湖南省公章刻制業行政許可告知承諾書》。
(七)公安部防偽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出具的符合《印章質量規范與檢測方
法》(GA241.9-2000)標準的證明。
第七條 公安機關對申請人提交的公章刻制業行政許可申請材料進行當場審
核,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齊全的,當場制發公章刻制業《特
種行業許可證》。
公安機關應當在制發公章刻制業《特種行業許可證》之日起兩個月內進行實地
核查,發現實際情況未達到許可條件的,責令公章刻制單位限期整改;對拒不整改
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撤銷行政許可,收回《特種行業許可
(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刻制公章。
(二)公章刻制單位經營多種類型、材質的公章刻制業務,應當在公安機關的
現場監督下刻制相應類型、材質的樣品章送檢;未經檢測合格,不得刻制相應類
型、材質的公章。
(三)核驗并采集上傳用章單位的名稱、類型、地址、統一社會信用編碼,法
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授權的經辦人姓名、身份證號碼、手機號碼等信息,核驗并
采集上傳經辦人現場影像、身份證件(正反面)、授權委托書、用章單位提供的有
關證明材料圖像。
(四)核驗并采集上傳電子章模、成品章印鑒、報刊聲明的圖像。
(五)填寫《湖南省公章印鑒備案表》,將刻制的每枚公章逐一蓋在表上,注
明日期并加蓋刻章單位公章。
借、出售、轉讓《特種行業許可證》,不得懸掛、張貼帶有“公安機關指定公章刻
制單位”等誤導性用語的廣告、標志、標牌。
(十一)依法及時整改公安機關監督檢查發現的治安隱患;不得泄露、買賣、
非法使用因經營活動而獲取的單位、個人、公章等相關信息。
(十二)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私制、偽造、變造、買賣公章等可疑情況、線
索。
(十三)保管室(庫房)內、外的視頻監控資料保存不少于三十天。
第十條 用章單位應當到具有公章刻制業《特種行業許可證》的刻章單位辦理
公章刻制、注銷等業務,并遵守以下規定:
(一)市場主體首次刻章,憑市場監管部門的注冊證件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
件原件辦理;非市場主體首次刻章,憑上級或者登記管理機關批準設立(登記)的
(四)市場主體撤銷或注銷登記的,應當將原公章送交公章刻制單位,憑原法
定代表人身份證原件通過印章系統辦理公章注銷,不主動辦理注銷的,公安機關根
據市場監管部門推送的信息及時通過印章系統辦理公章注銷;非市場主體撤銷或注
銷登記的,應當將原公章送交上級或登記管理機關封存或銷毀,憑封存或銷毀證明
到公章刻制單位通過印章系統辦理公章注銷。
(五)市場主體由非法定代表人辦理的,還應出具經辦人的身份證件原件、法
定代表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和授權委托書;非市場主體由非法定代表人辦理的,還
應出具經辦人的身份證件原件;法定代表人刻制個人名章的,憑本人身份證原件辦
理。
第十一條 對于第十條規定的市場主體交回的原公章以及公章刻制單位刻制的
超過三個月未領取的公章,公章刻制單位應當于十五個工作日以內送交所在地縣級
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印鑄刻字業暫行管理規則》等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 本規定未盡事宜,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 《湖南省公章抽樣送檢表》《湖南省公章刻制業〈特種行業許可
證〉申領表》《湖南省公章刻制業行政許可告知承諾書》《湖南省公章刻制單位審
批表》《湖南省公章印鑒備案表》等表格由湖南省公安廳統一設計,各市州公安局
印制。
第十九條 本規定由湖南省公安廳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規定有效
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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