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易福華、邵思偉等民間借貸糾紛民事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由】民事 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糾紛 合同糾紛 借款合同糾紛 民間借貸糾紛
【審理法院】廣東省茂名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理法院】廣東省茂名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結日期】2021.08.27
【案件字號】(2021)粵09民終717號
【審理程序】二審
【審理法官】賴慧嫦陳琪奕陳春何
【文書類型】裁定書
【當事人】易福華;邵思偉;關健偉
【當事人】易福華邵思偉關健偉
【當事人-個人】易福華邵思偉關健偉
【代理律師/律所】程林權廣東法丞匯俊律師事務所;程子桓廣東法丞匯俊律師事務所;吳澤鑫
廣東廣和(廣州)律師事務所;吳威鋒廣東廣和(廣州)律師事務所;邵清龍廣東廣和(廣州)律師
事務所;王鑫廣東廣和(廣州)律師事務所
【代理律師/律所】程林權廣東法丞匯俊律師事務所程子桓廣東法丞匯俊律師事務所吳澤鑫廣
東廣和(廣州)律師事務所吳威鋒廣東廣和(廣州)律師事務所邵清龍廣東廣和(廣州)律師事務
所王鑫廣東廣和(廣州)律師事務所
【代理律師】程林權程子桓吳澤鑫吳威鋒邵清龍王鑫
【代理律所】廣東法丞匯俊律師事務所廣東廣和(廣州)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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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級別】中級人民法院
【原告】易福華
【被告】邵思偉;關健偉
【本院觀點】邵思偉在本案審理期間提出撤回起訴的請求,已經其他當事人同意,且不損害
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本院予以準許。
【權責關鍵詞】社會公共利益撤銷代理第三人
【指導案例標記】0
【指導案例排序】0
【更新時間】2021-12-26 01:13:57
易福華、邵思偉等民間借貸糾紛民事二審民事裁定書
廣東省茂名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21)粵09民終717號
當事人 上訴人(原審被告):易福華。
委托訴訟代理人:程林權,廣東法丞匯俊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程子桓,廣東法丞匯俊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邵思偉。
委托訴訟代理人:吳澤鑫,廣東廣和(廣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吳威鋒,廣東廣和(廣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第三人):關健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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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訴訟代理人:邵清龍,廣東廣和(廣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鑫,廣東廣和(廣州)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審理經過 上訴人易福華因與被上訴人邵思偉、關健偉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茂
名市電白區人民法院(2019)粵0904民初29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
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審理過程中,邵思偉以其已與易福華、關健偉達成庭外和解為由,向本院申
請撤回起訴。易福華、關健偉均同意邵思偉撤回起訴。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邵思偉在本案審理期間提出撤回起訴的請求,已經其他當事
人同意,且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本院予以準許。依照《中
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
解釋》第三百三十八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裁判結果 一、撤銷茂名市電白區人民法院(2019)粵0904民初299號民事判決。
二、準許被上訴人邵思偉撤回起訴。
一審案件受理費28960元,減半收取14480元,由被上訴人邵思偉負擔。二審案
件受理費28960元,減半收取14480元,由上訴人易福華負擔。上訴人易福華已向本院
預交二審案件受理費28960元,多交的14480元,本院予以退還給上訴人易福華。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落款
審判長 賴慧嫦
審判員 陳琪奕
審判員 陳春何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 莫易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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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海金
北大法寶1985年創始于北京大學法學院,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規、司法案例、學術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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