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會計憑證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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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憑證管理辦法
第1章 目的
第1條 為保證財務報告編制工作的順利開展,確保財務報告數
據的準確性,會計人員需按本辦法的相關要求,做好會計憑證的取
得、填制與保管工作。
第2條 本辦法適用于對本企業及控股子公司會計人員取得、填
制與保管會計憑證工作的管理。
第3條 會計憑證的相關界定。
1.會計憑證包括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而記賬憑證又分為現金
憑證、銀行憑證和轉賬憑證。
2.企業各部門及下屬單位處理每一項經濟業務時,都必須填制
或取得各種會計憑證,并及時送交財務部。
第2章 原始憑證管理要求
第4條 原始憑證的內容必須具備下列要素:
1.憑證名稱。
2.填制憑證的日期。
3.填制憑證單位名稱或填制人姓名、經辦人簽名或蓋章。
4.接受憑證的單位名稱與經濟內容。
5.數量、單價、金額。
1.從外單位取得的原始憑證必須蓋有填制單位的財務專用章或
發票專用章、業務公章、結算專用章。
2.從個人處取得的原始憑證,必須由經辦人、驗收人、業務主
管人員簽名或蓋章。
3.自制原始憑證必須有經辦單位負責人或指定人員的簽名或蓋
章。
第6條 原始憑證記錄要真實,計算要準確,具體要求如下。
1.憑證名稱與經濟業務內容相符。
2.憑證填制日期與經濟業務發生日期相符。
3.經濟業務與合同、協議、訂貨單等相符。
4.品種、數量、單價填寫正確。
5.大寫和小寫金額相符等。
第8條 原始憑證記載的各項內容均不得涂改;原始憑證有錯誤
的,應由出具單位重開或更正,更正處應當加蓋出具單位印章。其
中原始憑證金額有錯誤的,應當由出具單位重開,不得在原始憑證
上更正。
第9條 原始憑證不得外借,其他單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
始憑證時,經財務部經理批準后可以復制。向外單位提供的原始憑
證復印件,應在專設的登記簿上進行登記,并由提供人員和收取人
員共同簽名或蓋章。
第10條 原始憑證遺失時,應取得原開具單位蓋有公章的證
明,并注明原憑證的編號、內容、數量和金額等,由財務經理和主
管領導批準后,該證明才能代作原始憑證。如果確實無法取得證明
的,應由經辦人寫出詳細情況,經財務經理和主管領導批準后,代
作原始憑證。
第3章 記賬憑證的基本要求
第11條 會計人員應根據審核無誤的原始憑證填制記賬憑證。
第12條 記賬憑證應具備下列內容。
1.填制憑證的日期。
2.填制憑證單位名稱。
7.附件張數。
8.填制憑證人員、記賬人員、稽核人員、主管人員簽名或蓋
章。
9.現金、銀行憑證必須有出納人員的簽名或蓋章,并在所附全
部原始憑證空白處由出納人員加蓋“收訖”、“付訖”戳記。
第13條 記賬憑證日期的填寫。
記賬憑證的日期應按編制當天日期填寫。有些屬于當月經濟業
務,如費用的分配或成本、利潤的結轉等調整分錄和結賬分錄的記
賬憑證,需要到以后月份才能編制憑證的,應填寫當月月末的日
期。
第14條 記賬憑證編號的填寫。
第16條 記賬憑證除結賬和改錯外都應附有原始憑證。如果一
張原始憑證涉及幾張記賬憑證,應將原始憑證附在一張主要的記賬
憑證后面,并在其他記賬憑證上注明附有該原始憑證的記賬憑證的
編號或者附原始憑證復印件。
第17條 記賬憑證的更正。
1.在過賬前發現填制的記賬憑證錯誤時應重新填制。
2.在過賬后的當年內發現填制的記賬憑證錯誤可用紅字填寫一
張與原內容相同的憑證,同時再用藍字重新填寫一張正確的記賬憑
證。如果會計科目沒有錯誤,只是金額錯誤,也可根據其差額另編
一張調整的記賬憑證。
3.若發現以前年度記賬憑證錯誤的,應用藍字填制一張更正的
記賬憑證。現金、銀行憑證原則上不能出現紅字,發生科目錯誤應
用轉賬憑證進行更正。
第18條 記賬憑證連同其原始憑證,應按編號順序裝訂成冊,
加具封面。在封面上應注明單位名稱、年度、月份和起迄日期、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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