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市企業集體協商工作規范
上海市總工會
二〇一九年六月
上海市企業集體協商工作規范
為進一步規范本市企業集體協商工作,提高集體
協商針對性和實效性,切實發揮集體協商制度在構建
和諧勞動關系中的積極作用,依據《上海市集體合同
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基層工作實
際,特制訂本工作規范。
一、總則
(一)定義
1、集體協商是指企業職工一方與企業就勞動關系
有關事項進行平等協商的活動。
2、集體合同是指企業職工一方與企業就勞動關系
有關事項,通過集體協商簽訂的書面協議。
本企業正常的生產、工作秩序,不得采取法律法規規
定的禁止行為;
3、集體協商應當每年至少舉行一次,遇有特殊情
況,可臨時增加協商次數;
4、協商一致,可以形成集體合同草案,并經本企
業全體職工代表或全體職工過半數同意,方獲通過;
5、集體合同(專項協議)期限一般為一至三年,
工資專項集體合同期限一般為一年;
6、企業如遇到合并、分立、重組等情形的,合并、
分立、重組后的企業應就集體合同繼續履行事宜,與
企業工會進行協商。協商一致的,原集體合同可以繼
續履行;協商不一致的,企業與企業工會應當就與勞
動關系有關的事項重新開展集體協商;
2、職工方協商代表結構合理,有基層一線協商代
表;女職工比例較高的企業,應有女性協商代表;
3、集體協商雙方可根據實際需要聘請本企業以外
的專業人員擔任本方協商代表,但其人數不得超過本
方協商代表人數的三分之一。
(五)代表的任期
1、協商代表履行代表職責的期限,由被代表方確
定,但最長至集體合同期滿時為止;
2、因集體協商達不成一致或者未能簽訂集體合同
的,協商代表履行代表職責的期限為自擔任協商代表
能繼續履行協商代表職責的;
2、協商代表因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或被依
法追究刑事責任等原因,被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
同的;
3、協商代表有不履行協商代表職責,不遵守集體
協商紀律等情況的。
(八)代表的職責
1、參加集體協商;
2、職工一方的協商代表在履行代表職責期間,企
業無正當理由不得變更其工作崗位。
三、協商的內容和參考因素
(十一)集體協商內容
企業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下列直接涉及職工切
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與本企業職
工一方進行集體協商后確定:
(4)加班工資以及試用期、病假、事假等期間的
工資待遇;
(5)雙方認為應當協商的其他工資事項。
2、工資集體協商參考因素
(1)區域或行業人工成本水平;
5、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
6、勞防用品發放和使用;
7、與勞動安全衛生有關的其他事項。
四、協商的過程
(十五)發出要約
1、集體協商雙方的任何一方可以向對方以書面形
式提出進行集體協商的建議。工會應當代表職工一方
向企業一方提出集體協商建議書;企業一方建議開展
集體協商的,應當向本企業工會提出;
共同制定協商方案,確定協商議題,明確協商重點;
5、企業方要根據職工方提出的要求,向職工方提
供與集體協商有關的數據及資料。涉及商業秘密的,
應依法采取保密措施;
6、企業工會可以將協商準備階段的基本情況向上
一級工會進行預報;
7、協商雙方共同協商推薦一名記錄員,負責會議
記錄,但不得擔任協商代表;
8、其他需要準備的工作。
(十七)正式協商
1、集體協商會議由協商雙方首席代表輪流主持;
中止期限最長不超過30天;
6、每次集體協商會議要做好會議記錄,協商雙方
首席代表和記錄員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字。
(十八)合同生效
1、經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通過的集體合同
草案,由企業方負責將雙方首席代表簽字確認的集體
合同文本以及相關材料報送相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
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2、集體合同生效后,由企業方采取適當方式及時
向全體職工公布。
理的相關規定將該信息納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
臺。
(二十)履約過程中的爭議處理
集體合同履行中發生爭議的,企業工會應及時向
企業提出,并協商解決;經協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
以依法申請勞動仲裁、向法院提起訴訟。
案管理制度,對每一次協商所涉及的要約書、應約書、
協商代表信息表、公示材料、委托書、協商會議記錄、
工作記錄、職代會相關文件、集體合同文本等相關資
料做到完整保存、全面留痕,逐步提高集體協商檔案
管理工作的規范化、制度化。
七、附則
(二十五)本規范由上海市總工會負責解釋。
上海市總工會
2019年6月17日
附件:上海市企業集體協商提質增效評價標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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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上海市企業集體協商提質增效評價標準表
項目子項目
標準
職工方協商代表通過一定民主程職代會記錄等
序產生,向全體職工公示文件或公示材料
信息來源
(供參考)
職工方協商代表結構合理,有基層
協商代表信息表
職工代表
1.職工
方代表
女職工總數超過本企業用工一定
比例的,應有其協商代表
工會主要負責人擔任職工方首席
集體合同文本各條款可操作性強集體合同文本
集體合同符合企業實際,能夠體現
本企業特色
最低工資標準、工作時間、休息休
假、勞動安全衛生保護、女職工權
益、社會保險、職業技能培訓等方集體合同文本
面約定的權益保障水平優于法律
規定
集體合同文本
協商
內容
4.內容
涉及工資調整幅度的約定符合當
地工資指導線的要求,增長幅度與
本企業整體發展相協調;涉及工資集體合同文本
水平的約定與勞動力市場供求關
系和企業勞動生產率相適應;
協商要約和應約均采用書面形式
且時間、內容、格式等符合相關規要約書和應約書
定
協商代表經過相關培訓簽到表、培訓記
培訓教材、培訓
錄等
工會或職工方協商代表開展集體
協商宣傳動員,征集協商議題或調相關工作記錄及
反饋意見查各類職工的訴求和意見,覆蓋一
定比例的職工
協商雙方制定協商方案,明確協商
重點
方案文本
協商5.要約/
程序準備
6.協商/
簽約
協商
程序
7.合同
生效
合同
履行
及效
果
8.合同
履行
協商會議原始記錄詳盡、準確且經
雙方首席代表、記錄員簽字
協商過程順利或者協商過程中難
以達成一致意見時能夠主動爭取
上級工會和有關部門指導、協調,
以合法方式解決分歧
協商一致并簽訂集體合同;集體合集體合同草案文
職工法定權益得到有效保障(五險
一金、加班費的計算基數和比例,
帶薪年休假等)
集體合同文本
合同
履行
9.協商
及效
成效
果
未發生集體勞動爭議相關報告或記錄
在行業市場未發生大的改變的情
況下,企業勞動生產率穩步提高
在企業未有特殊情況下,職工自然
離職率不高于集體協商之前的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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