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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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劉虎,*,1986年12月6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鳳
臺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宗愷,上海正策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上海正方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
區寶山路748號五樓。
法定代表人:徐欣生,董事長。
被告:上海尚卓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
區橫沙鄉富民支路58號D1-8781室(上海橫泰經濟開發區)。
法定代表人:王惠輝,執行董事。
上列兩被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曉英,上海市錦天城律
師事務所律師。
上列兩被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唐喆,上海市錦天城律師
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劉標,*,1985年5月9日出生,漢族,戶籍地安徽省
鳳臺縣,現住上海市寶山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貴祥,上海聚祿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劉虎與被告上海正方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至判
決主文前簡稱正方公司)、上海尚卓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以
下至判決主文前簡稱尚卓公司)、劉標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
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后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在部
分地區開展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依法
轉為普通程序,由審判員獨任審理,于2021年11月17日公開開
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虎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宗愷,被告正方公
司、尚卓公司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曉英、唐喆,被告劉標的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貴祥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劉虎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三被告共同賠償原告
殘疾賠償金288,928元(72,232元/年×20年×20%)、誤工費
48,000元(8,000元/月×6個月)、住院伙食補助費1,640元
(20元/天×82天)、營養費3,600元(40元/天×90天)、護
理費12,500元(5,000元/月×2.5個月)、交通費1,561元、精
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后續治療費20,000元、律師費20,000
元;2.訴訟費用由三被告共同負擔。事實和理由:2020年8月,
被告尚卓公司將其從被告正方公司承包來的位于上海市浦東新區
XX鎮XX公路XX弄XX號XX隊房屋改建工程項目中的外墻涂料部
分發包給了被告劉標,被告尚卓公司與被告劉標簽署了《外墻涂
料施工協議》及《施工安全責任書》。原告受雇于被告劉標在上
述工程的工地從事油漆工工作。2020年9月1日,因外墻腳手架
扣件松動且安全網未系牢,原告在外墻涂料施工作業過程中,從
腳手架高處摔落,造成雙足根骨粉碎性骨折。原告認為,原告作
為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被告劉標作為雇主應當
承擔賠償責任。被告正方公司明知被告尚卓公司不具有建筑工程
施工資質,還將房屋改建工程項目轉包給被告尚卓公司,被告尚
卓公司明知被告劉標沒有任何資質,還將其中的外墻涂料部分工
程分包給被告劉標,被告正方公司、尚卓公司應與被告劉標承擔
連帶賠償責任。因就賠償事宜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原告提起本案
訴訟。
被告正方公司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第一,原告與
被告正方公司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或雇傭關系。第二,被告正方
公司沒有過錯,不應承擔任何責任。第三,其余意見同被告尚卓
公司。
被告尚卓公司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第一,本案應
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而不應適用《最高
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的規定。第二,原告與被告劉標系個人之間形成的勞務關系,應
根據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責任。被告劉標作為承包方未能切實履
行安全施工義務,應承擔主要責任。事發時原告未佩戴安全帶,
自身存在過錯,應承擔次要責任。第三,被告尚卓公司分包給被
告劉標的外墻涂料工作屬于勞務分包,承包人不需要資質,且被
告尚卓公司已盡到足夠的安全管理義務,故被告尚卓公司沒有過
錯,不應承擔責任。第四,關于原告主張的各項賠償項目,殘疾
賠償金應按照農村標準計算;誤工費認可5,000元/月的計算標
準;護理費認可按照2020年上海市最低工資標準計算;營養費認
可30元/天的計算標準;精神損害撫慰金與律師費過高;住院伙
食補助費、交通費、后續治療費無異議。第五,被告尚卓公司墊
付了原告醫療費226,317.10元、殘疾輔助器具費515.25元、鑒
定費3,740元、重新鑒定費4,620元,并預付了原告2,000元,
以上合計237,192.35元,要求在本案中一并處理。
被告劉標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第一,原告與被告
劉標都是油漆工,都佩戴著被告正方公司的胸牌,原告與被告劉
標不存在雇傭關系,而是與被告正方公司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
系。第二,被告尚卓公司與劉標之間的《外墻涂料施工協議》不
是勞務分包協議,只是關于勞務報酬的協議,被告劉標只是作為
一個代表簽字。第三,關于原告主張的各項賠償項目,精神損害
撫慰金、后續治療費無異議,律師費認可5,000元;其余由法院
依法判決。第四,被告劉標墊付了原告醫療費4,500元,并預付
了原告30,000元,要求在本案中一并處理。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20年8月12日,被告尚卓公司
與被告劉標簽訂了《外墻涂料施工協議》,被告尚卓公司將其從
被告正方公司處承接的上海市浦東新區XX鎮XX公路XX弄XX號
XX隊房屋改建工程項目中的外墻涂料施工工程分包給了被告劉
標,費用按25元/平方米計算。同日,被告尚卓公司還與被告劉
標簽訂了《施工安全責任書》。后被告劉標找來原告以及案外人
陳某、劉某等人負責具體施工,費用按每人每天300元結算。
2020年9月1日,原告在施工時不慎從腳手架上摔落而受
傷。事發時,原告未佩戴安全帶。事發后,原告先后在上海長海
醫院及上海開元骨科醫院治療。根據原告提供的醫療費票據,先
后產生了醫療費238,144.40元。被告尚卓公司墊付了原告醫療費
226,317.10元、殘疾輔助器具費515.25元,并預付了原告2,000
元。被告劉標墊付了原告醫療費4,500元,并預付了原告30,000
元。
2020年12月31日,上海市東方醫院司法鑒定所出具司法鑒
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被鑒定人劉虎因高墜致雙足跟骨粉碎性
骨折,伴右側股骨骨折,右三角韌帶撕裂傷,經作雙足粉碎性骨
折切復內固定術+右踝清創術+韌帶修補術等近4個月,現畸形
愈合,仍疼痛,活動受限,行走障礙,X線示:雙足粉碎性骨折,
畸形愈合,已構成人體損傷致殘九級傷殘;酌情給予治療休息期
150日,營養期90日,護理期120日(含取內固定所需時間)。
被告尚卓公司墊付了鑒定費3,740元。審理中,被告正方公司申
請重新鑒定。2021年8月19日,司法鑒定科學研究院出具司法鑒
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被鑒定人劉虎因故致雙跟骨粉碎性骨折
后遺畸形愈合,構成人體損傷九級殘疾;傷后一期治療休息150
日,護理60日,營養60日;今后若行內固定取出術,酌情休息
30日,護理15日,營養15日。被告尚卓公司代被告正方公司預
付了重新鑒定費4,620元。
為本案訴訟原告聘請了律師,《聘請律師合同》約定應支付
律師費20,000元,原告已支付5,000元。
本院認為,本案法律事實發生于民法典施行前,應適用當時
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
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雇員在從
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在從
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
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
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本案中,根據
在案證據,本院確認原告系被告劉標的雇員。原告在從事雇傭活
動中遭受人身損害,被告劉標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原告未佩戴
安全帶,具有過錯,應自負一定責任。根據本案具體情況,本院
酌定被告劉標對原告的損害承擔70%的賠償責任,原告自負30%的
責任。被告劉標辯稱原告與被告正方公司形成了事實上的勞動關
系,但被告劉標未能提供充分的證據予以證明,本院不予采信。
被告尚卓公司明知被告劉標沒有相應資質,仍將外墻涂料施工工
程分包給被告劉標,應與被告劉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原告要求
被告正方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關
于原告主張的各項賠償項目:1.殘疾賠償金288,928元(72,232
元/年×20年×20%),符合相關的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2.
誤工費48,000元(8,000元/月×6個月),本院酌定為36,000
元(6,000元/月×6個月);3.住院伙食補助費1,640元(20元/
天×82天),符合相關的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4.營養費
3,600元(40元/天×90天),本院酌定為3,000元(40元/天
×75天);5.護理費12,500元(5,000元/月×2.5個月),本院
酌定為7,500元(100元/天×75天);6.交通費1,561元,本院
酌定為1,000元;7.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符合相關的法律
規定,本院予以確認;8.后續治療費20,000元,三被告不持異
議,本院予以確認;9.律師費20,000元,本院酌定為8,000元。
另外,原告就醫治療產生的醫療費238,144.40元以及第一次的鑒
定費3,740元,有相應的票據為證,本院予以確認。被告尚卓公
司墊付原告的醫療費226,317.10元、殘疾輔助器具費515.25
元、鑒定費3,740元,以及預付原告的2,000元,合計
232,572.35元,可在本案中一并處理。被告劉標墊付原告的醫療
費4,500元,以及預付原告的30,000元,合計34,500元,可在
本案中一并處理。綜上,殘疾賠償金288,928元、誤工費36,000
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640元、營養費3,000元、護理費7,500
元、交通費1,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后續治療費
20,000元、律師費8,000元、醫療費238,144.40元、殘疾輔助器
具費515.25元、鑒定費3,740元,合計618,467.65元,由被告
劉標賠償原告70%計432,927.36元,扣除被告劉標已經支付的
34,500元,被告劉標還應賠償原告398,427.36元;被告尚卓公司
應對被告劉標應當清償的款項承擔連帶責任(被告尚卓公司已經
支付的232,572.35元可作相應扣除)。
綜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時間效力的若干規
定》第一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第二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
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條第一
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
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二款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劉標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賠償原告劉虎
398,427.36元;
二、被告上海尚卓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對第一項判決中被
告劉標應當清償的款項承擔連帶責任(被告上海尚卓建筑裝飾工
程有限公司已經支付的232,572.35元可作相應扣除);
三、駁回原告劉虎的其余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
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286元,由原告劉虎負擔3,421元,被告尚卓
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劉標共同負擔6,865元。重新鑒定
費4,620元,由被告上海正方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
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
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楊東鋒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書記員 楊燮敏
附:相關法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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