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市崇明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崇明區2018-2021年
促進就業扶持政策的通知
文章屬性
? 【制定機關】上海市崇明縣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2018.06.08
? 【字 號】滬崇府規〔2018〕3號
? 【施行日期】2018.06.08
? 【效力等級】地方規范性文件
? 【時效性】失效
? 【主題分類】就業促進
正文
上海市崇明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崇明區2018-2021年促進就
業扶持政策的通知【有效期至2021.12.31】
滬崇府規〔2018〕3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區政府各委、辦、局,區各直屬單位,在崇市屬有關部門:
《崇明區2018-2021年促進就業扶持政策》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
請認真按照執行。
2018年6月8日
崇明區2018-2021年促進就業扶持政策
為進一步促進本區戶籍勞動力實現充分就業和更高質量就業,鼓勵用人單位使
用本區戶籍勞動力,現就2018-2021年本區促進就業扶持政策提出如下意見:
一、鼓勵用人單位錄用本區戶籍勞動力
(一)新增就業崗位補貼
注冊并經營在本區的用人單位(機關事業、區屬國有集體企業、勞務公司、人
力資源管理公司、保安公司及政府購買服務的用人單位除外),新錄用駐崇現役軍
人家屬、失無業3個月及以上的本區戶籍勞動力等就業困難群體,簽訂1年以上勞
動合同,按規定辦理用工手續,繳納社會保險費,連續用工滿6個月以上的,給予
用人單位崗位補貼每人每月500元。補貼期限最多不超過12個月。市就業困難人
員只享受市級補貼。
(二)穩定就業崗位補貼
注冊并經營在本區,經認定符合生態島建設要求的農業、養老(含醫養結
合)、科技、旅游、文化、體育產業用人單位以及使用本區戶籍勞動力達20人以
上的生產加工型企業(國有集體企業及政府購買服務的除外),錄用本區戶籍勞動
力,與職工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按規定辦理用工手續,繳納社會保險費,給予
用人單位崗位補貼每人每月300元。對列入產業負面清單的,對環保不達標或在環
保執法中被責令停業、關閉的,不予補貼。對同一勞動力,穩定就業崗位補貼與新
增就業崗位補貼不同時享受。
二、鼓勵本區就業困難勞動力實現就業
(三)跨區(島)就業補貼
根據《關于進一步促進本市郊區農村富余勞動力就業的若干意見》(滬勞保就
發〔2007〕9號)及市相關配套文件規定,凡實現跨區(島)新增就業的本區戶籍
農村富余勞動力,直接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從事全日制非農崗位工
作,月工資未超過本市城鎮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2倍,并按規定辦理用工手續和
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就業期間按月享受市跨區就業補貼,并按市補貼標準的
50%給予配套補貼。補貼期限累計不超過36個月。本區城鎮戶籍勞動力符合規定
的,參照享受。
(四)崇明、橫沙兩島勞動力至長興海洋裝備企業就業補貼
企業未實行上、下班車輛接送的,給予勞動者交通費補貼每人每月150元,企
業未安排住宿的,給予勞動者住宿費補貼每人每月150元,補貼期限分別累計不超
過36個月。通過勞務公司在長興海洋裝備企業從事一線崗位工作的,可參照跨區
就業補貼標準享受補貼。
(五)特定人群就業補貼
1.出租車駕駛員補貼。新到市區從事出租車駕駛員工作的本區戶籍勞動力,與
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按規定辦理用工手續,繳納社會保險費,就業滿
1年之后,給予一次性補貼4000元。本區戶籍勞動力在市區從事出租車駕駛員工
作,經申請并已入住公租房,在從業期間給予租住公租房住房補貼,補貼標準為每
套房每月150元,補貼期限累計不超過36個月。
2.三類特定人群就業補貼。本區戶籍按市標準認定的就業困難人員、35周歲
以下長期失業青年及全日制高校畢業生在本區注冊并經營的用人單位(機關事業及
公益性勞動組織轉制的用人單位除外)實現新增就業,在就業期間給予就業補貼每
人每月300元,補貼期限累計不超過12個月。
3.低收入農戶家庭人員就業補貼。根據《關于進一步做好本市低收入農戶家庭
人員實現就業后給予專項就業補貼工作的通知》(滬人社就發〔2010〕32號)及
市相關配套文件規定,凡經認定的低收入農戶家庭人員實現就業,在就業期間按月
享受市專項就業補貼,并按照市補貼標準的50%給予配套補貼。補貼期限累計不
超過24個月。
三、鼓勵項目推動就業
(六)扶持建立特殊人群就業安置基地
經認定的戒毒康復人員、刑滿釋放人員等特殊人群就業安置基地,安置相應人
員5人以上,按規定辦理用工手續,繳納社會保險費,正常運行滿1年,給予每個
基地運營費補貼5—10萬元。
(七)鼓勵鄉鎮創建充分就業社區
鼓勵各鄉鎮爭先創優,對被評為市星級、國家級充分就業社區的鄉鎮分別給予
一次性扶持30萬元、50萬元。扶持資金可用于創建工作支出和鄉鎮促進就業資金
補充。
四、鼓勵自主創業
(八)鼓勵創業帶動就業
1.一次性開辦費補貼。本區戶籍勞動力于2018年1月1日以后,在本區注冊
并經營中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民辦非企業單位等創業組織
(勞務公司、人力資源管理公司、保安公司及政府購買服務的用人單位除外,下
同),錄用本區戶籍勞動力,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滿6個月,給予一次性開辦費補
貼3000元。其中創業者為35周歲以下大學生或駐崇隨軍家屬的,給予一次性
開辦費補貼10000元。
2.創業帶動就業一次性獎勵。創業組織成立1年內帶動本區戶籍勞動力就業,
按規定辦理用工手續,繳納社會保險費,連續用工滿6個月以上,給予一次性創業
帶動就業獎勵,獎勵標準為:錄用2—3人獎勵5000元,錄用4—5人獎勵10000
元,錄用6人及以上獎勵15000元(其中錄用2—5人僅限法人代表為本區戶籍勞
動力的創業組織)。
(九)創業孵化基地建設運營補貼
鼓勵建設創業孵化基地,培育孵化符合生態島定位的創業項目。經區人力資源
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創業孵化示范基地的,給予一次性建設費補貼,其中鄉鎮級30
萬元、區級40萬元。經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評估為A級市級創業孵化示范基地
的,給予一次性經費補貼10萬元。經年度成效評估合格,給予運營費補貼每年12
萬元。所需資金從本區地方教育附加專項資金中列支。
(十)創業類比賽優勝獎勵
鼓勵落戶崇明的創業團隊或創業組織參加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組織的創
業項目(新秀)比賽。在區級創業新秀評選中獲獎的,分別給予1-3萬元獎勵;在
區級創業項目大賽中獲獎的,分別給予5-10萬元獎勵;參加市級、國家級創業大
賽并獲獎的,按市、國家相應獎勵標準給予1:1配套獎勵。所需資金從本區地方教
育附加專項資金中列支。
五、鼓勵開展職業技能培訓
(十一)鼓勵勞動者參加職業技能培訓
1.職業培訓一次性獎勵。本區戶籍勞動力(機關事業人員、參加技能競賽人員
除外)在本區培訓機構參加政府補貼培訓,經鑒定成績合格,按等級給予個人一次
性獎勵:專項職業能力300元,初級500元,中級1000元,高級3000元,技師及
以上10000元。本區高技能人才基地中本區戶籍產業工人獲得行業等級證書的,參
照享受。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認可的市行業協會負責鑒定的職業技能項目參照專
項職業能力標準享受。
2.在職職工培訓費補貼。本區在職職工(機關事業人員除外)在本區培訓機構
參加政府補貼培訓,經鑒定成績合格,在享受市培訓費補貼的基礎上,余下部分由
區財政補貼。已經享受市100%培訓費補貼的特殊對象不再享受區配套。
(十二)鼓勵培訓和就業相結合
1.鼓勵開展定向培訓。鼓勵本區培訓機構按照市文件規定組織開展定向培訓,
凡考核合格率在95%以上、就業率在80%以上,按錄用人數,給予一次性課程開
發費每人200元。對參加定向培訓者,成績合格,給予一次性生活費補貼300元。
2.鼓勵培訓后推薦就業。本區戶籍失無業人員參加職業技能等級培訓,獲得國
家職業資格證書,成績合格之日起6個月內,由培訓機構推薦在相關崗位成功就
業,并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滿6個月,給予培訓機構一次性推薦就業獎勵每人500
元。每人每年最多只補貼一次。
(十三)鼓勵開展符合生態島建設的培訓項目
經批準增設的培訓項目,當年度按市文件規定正常開班,給予培訓機構一次性
設施設備補貼,其中初級3萬元、中級4萬元、高級5萬元、技師及以上8萬元。
(十四)鼓勵開展高技能人才培養
1.培養選拔高技能人才。對符合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評選條件的首席技師、
技能大師工作室,按照市扶助標準給予資助。獲得上海市技術能手、上海市杰出技
術能手稱號的,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2萬元、3萬元。
2.鼓勵本區培訓機構開展中高級技能人才培養工作。根據全年中級及以上等級
的培訓合格人數(競賽項目除外),給予培訓補貼:中級每人150元,高級每人
300元,技師及以上每人600元。每開設一個高級工班級,在鑒定結束后給予一次
性補貼5萬元,每開設一個技師及以上班級,在鑒定結束后給予一次性補貼10萬
元(當年度同項目同等級累計人數不到40人的,視作1個班)。
3.鼓勵參加市級、國家級職業技能大賽。本區職業培訓學校、高技能人才基地
等相關單位或個人參加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組織的市級、國家級職業技能大賽并
獲獎的,按照相應大賽獎勵標準給予1:1獎勵。
“鼓勵開展職業技能培訓”涉及政策所需資金均從本區地方教育附加專項資金
中列支。
六、其他
(十五)本政策執行時間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本政
策中“以上”、“以下”、“不超過”等均包含本數。
(十六)本政策中“就業”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并按
規定辦理用工登記手續,繳納社會保險費。
(十七)穩定就業崗位補貼,由區、鄉鎮財政按8∶2的比例共同承擔,鄉鎮
財政按季墊資發放后與區財政結算。其它未標明列支渠道的補貼均由區就業專項資
金列支。
(十八)實施補貼申請單位承諾和公示制度。申請單位應就申請材料真實性、
履行勞動合同規定、自覺接受審計監管、承擔違規申請享受補貼相應處罰等內容作
出承諾。對審核通過的補貼申請對象情況予以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十九)建立補貼申請失信信息登記制度。對于每年資金管理部門審計監督檢
查查實存在違規套取、騙取補貼資金的,除按規定追回補貼資金并視情節給予行政
處罰或追究法律責任外,還將相關對象列入失信名單,按規定登記入市公共信用信
息服務平臺。列入失信名單的用人單位(包括其法人代表)和個人不得享受本區各
類促進就業創業補貼政策。
(二十)本政策在實施期間,如相關市級政策調整,有不一致的地方,將適時
調整。
(二十一)本政策由上海市崇明區人民政府負責解釋,由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
局制定操作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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