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XXX市紀委監察局案件線索辦理及案件檢查
工作規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范XXX市紀委監察機關案件線索
管理及案件檢查工作程序,提高查辦案件工作質量和效率,根
據《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中華人民
共和國行政監察法》、《關于依紀依法規范紀檢監察信訪舉報工
作的若干意見》、《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審理工作條
例》等相關法律和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程。
第二章 案件線索的管理
第二條 案件線索來源。
(一)信訪室收到的來信、來電、來訪等舉報;
(二)市紀委監察局領導和各處室接收的信件;
(三)領導批示或交辦的案件線索;
(四)上級機關和有關領導、單位轉來的舉報信件;
(五)案件檢查室、派駐紀檢監察機構等辦案單位在辦案
中發現的案件線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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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在廉潔自律、糾風、執法監察、責任制考核、巡視
等工作中發現的案件線索;
(七)本委局科室及鄉(鎮)場、街道紀(工)委,市直
各部門(單位)紀檢委(紀檢組)在工作中發現的案件線索;
(八)從公安、檢察、法院、審計等執紀執法機關獲得的
案件線索;
(九)從媒體、網絡、社情民意等渠道獲得的案件線索;
(十)其他渠道獲得的案件線索。
第三條 登記處理。
(一)信訪室負責信訪線索的分類和分析,對收到的信訪線
索逐件登記錄入紀檢監察信訪管理系統。
(二)信訪室根據紀檢監察系統信訪受理范圍和歸口管理原
則,對不屬于紀檢監察信訪受理范圍的,提出分流和轉辦意見,
報分管領導審批,呈書記批準。
(三)對屬于紀檢監察系統信訪受理范圍內的案件線索,根
據線索分析,提出辦理意見,并對照案件線索新五類處置方式,
提出初步核實、談話函詢、暫存等處理意見。
1.屬本機關管轄范圍的信訪舉報,移送本機關相關部門辦
理;
2.屬下級紀檢機關管轄的信訪舉報,轉交下級相關紀檢機關
辦理,其中重要的可向其發函交辦,并責成報告調查處理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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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對轉交下級紀檢機關的信訪舉報辦理,采取實地督辦、電
話督辦、發函督辦、匯報督辦等方式進行督促檢查。
同時,信訪室對信訪舉報反映問題采取信息等載體向有關領
導和部門反映;按相關規定對信訪舉報的部分問題直接核實;信
訪監督與信訪舉報反映的黨組織、黨員或監察對象在作風和廉潔
自律方面的一般問題,采取一定方式進行了解核實,警示教育或
提出相關要求。
初步核實類。主要是指反映的問題具有存在的可能性和可查
性,對照黨政紀條規,判斷其可能構成違紀的線索,具體辦理方
式包括《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所規定的
直接調查了解方式:
(一)查閱、復制與案件有關的文件、資料、賬冊、單據、
會議記錄、工作筆記等書面材料;
(二)要求有關組織提供與案件有關的文件、資料等書面材
料以及其他必要的情況;
(三)要求有關人員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就案件所涉及的問
題作出說明;
(四)必要時可以對與案件有關的人員和事項,進行錄音、
拍照、攝像;
(五)對案件所涉及的專門性問題,提請有關的專門機構或
人員作出鑒定結論;
(六)經縣級以上(含縣級)紀檢機關負責人批準,暫予扣
留、封存可以證明違紀行為的文件、資料、賬冊、單據、物品和
非法所得;
(七)經縣級以上(含縣級)紀檢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對
被調查對象在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進行查核,并可以通知
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暫停支付;
(八)收集其他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證據。采取與
被反映人之外的相關人員談話、委托下級紀檢監察機關了解情況
和查詢房產、檔案、電信、反洗錢信息等方式。
談話函詢類。主要指反映的問題具有一般性,查清了只能給
予輕處分或批評教育,或者反映的問題不實而予以澄清的;反映
問題籠統,多為道聽途說或主觀臆測,難以查證核實的線索。具
體辦理方式包括:發函由被反映人做情況說明、分管領導直接或
委托有關室領導與被談話人談話、請所在地方或部門黨委(黨組)
主要負責人與被反映人談話、委托下級紀檢監察機關進行談話。
暫存類。主要指反映的問題雖具有一定的可查性,但由于種
種原因,暫不具備核查的條件而暫時存放備查,一旦條件成熟即
可開展核查工作的線索。比如,線索具體、具有可查性,但因其
本人、所在部門、時機等因素,不便馬上開展核查的;相關重要
涉案人一時難以找到的;經初步核實或者談話函詢,尚不能完全
排除問題存在的可能性,在現有條件下難以進一步開展工作的;
被反映人年齡過大的;反映的問題發生年代久遠,且之后沒有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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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舉報的,等等。分管領導召集有關科室集體研究排查,予
以留存,涉及科級黨員領導干部和單位的,需報告書記閱。
(四)填寫《重要信訪擬辦單》,報分管領導同意,呈書記
批準。根據領導批示,轉案件檢查室或者下級紀檢監察機關
辦理。
(五)經信訪室向下級機關轉辦的要結果件,由信訪室
負責督辦,調查完畢后,分管領導召集有關科室召開案件線
索了結審核小組會議,集體研究案件材料,審核通過后,報
告書記,上報有關單位、領導并存檔。
第三章 初步核實
第四條 承辦室收到案管室轉來案件線索,由承辦室分
析研究,承辦室負責人作為線索初核責任人,確定初核小組,
人員不得少于2人,通過分析研判制定初核方案,填寫《初
核呈批表》,經分管領導批準后,報告書記,初核人員進行
初步核實。
第五條 采取委托下級紀檢機關進行初步核實方式的,
由承辦室制作《委托初步核實通知書》,初核材料由承辦室
負責把關。受委托的紀檢機關應及時辦理,并將核實情況報告
委托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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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初步核實應當盡力收集證據,并抓住主要問題
進行,注意保守秘密。查結后,根據掌握的證據材料,承辦室
應對初步核實情況報告進行審議并提出處理建議,對應性的
撰寫《初步核實情況報告》,內容應包括:被反映人的自然情
況、反映的主要問題及初步核實的結果、存在的疑點、處理
建議。參與核實的人員須在初核情況報告上簽名,由承辦室
負責人審核初核報告并簽名,連同《初核情況登記表》,報
分管領導審定。
第七條 經初核,反映問題失實建議了結的,主要指反
映的問題失實或無可能開展核查工作的線索。比如,經過核
查未發現違紀違法問題的;經過談話函詢,不能認定被反映
問題存在,也無條件開展進一步工作的;雖有違紀事實,但
情節輕微,不需追究黨政紀責任,已建議有關黨組織或行政
機關作出恰當處理的;被反映人已離休或去世的,等等。分
管領導召集有關科室召開案件線索了結審核小組會議,集體
研究排查,予以了結,涉及科級黨員領導干部和單位的,需
報告書記閱。
第八條 經初核,認為需要對被反映人或單位進行警示
訓誡處理的,由承辦室提出具體意見,經分管領導同意,涉
及科級黨員領導干部和單位的,還需報書記批準。承辦室將
相關材料移交干部室,實施警示訓誡措施。干部室應做好談
話筆錄、監督整改和回訪工作,并將有關材料交回承辦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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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經初核,發現被反映人有違紀事實,但情節輕
微,按規定可不予處分,需要進行組織處理的,承辦室提出
意見,經分管領導同意,報書記或紀委常委會審定。由承辦
科室負責與組織、人事相關部門進行對接,確保組織處理落
實到位。
第十條 認為需立案調查的,按立案的程序辦理。
第十一條 初核結束后,承辦室將《初步核實情況報告》、
《初核情況登記表》、證據和有關材料及時移送信訪室存檔,
并報案管室,由案管室錄入案件管理系統,按月上報地區紀委。
第十二條 涉及執法糾紛、績效、干部管理方面的案件
線索,初核后,無需立案的,相關材料由承辦室留存,同時
將結果報信訪室和案管室。
第十三條 案件承辦室對交辦的案件線索,認為不具備
可查性的,或者不宜立即進行調查的,分管領導召集有關科
室召開案件線索了結審核小組會議,集體研究排查,退回信
訪室登記備案并留存。
第十四條 結果反饋。對上級機關和領導要結果或批示
核查等案件線索,在完成初核調查工作后,經分管領導和有
關批示領導審定,由承辦室書面向有關單位和領導回復。
第四章 立案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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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經初核,認為需立案調查的,承辦室應填寫
《立案呈批報告》,報分管領導審定,政紀類案件需經監察局
局長批準后,提交監察局局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黨紀類案件
需紀委書記批準后,提交紀委常委會研究決定。紀委因常務
委員不夠常委會議法定人數而無法召開常委會的,可由二名
以上常務委員批準立案,但事后應即向其他常務委員通報。
第十六條 經批準立案的案件,承辦紀檢室應填寫《立案
決定書》,通報同級黨委組織部門。
第十七條 黨員工作調動后,發現在原單位有違紀問題并
需立案調查的,由其現所在單位承辦,原單位應予配合。離退休
后提高職級待遇的黨員,其違紀問題需立案調查的,應按其提
高待遇后的干部管理權限辦理。
第十八條 對決定立案調查的案件,承辦室應成立調查
組,按照安全文明辦案要求層層簽訂《安全文明辦案承諾書》,
并制定調查方案,報分管領導審定。
第十九條 對決定立案調查的案件,承辦室應及時制作
《立案決定書》,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通報有關部門并通知被
調查人所在單位黨組織。同時,承辦室將《立案決定書》抄
送案件管理室。
第二十條 需責成下級紀檢監察機關立案的案件,必須
是上級紀檢機關或有關部門經過初步核實,認為符合立案條
件的。由承辦室制作《責成立案通知書》并附核實材料,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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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責成下級紀檢監察機關立案意見,經分管領導同意后,報
書記批準,由案件監督管理室會同承辦室負責督辦。有關下
級紀檢機關應即立案,并將查處結果報告上級紀檢機關。
第五章 調查取證
第二十一條 在辦理案件中,需要與法院、檢察院、公
安局、司法等相關部門(單位)進行協作配合時,根據《紀
檢監察機關與公、檢、法、司、財政、審計部門在查辦案件
中加強協作配合的實施意見》和有關規定要求,要堅持依紀
依法辦案、分工履職,嚴格規范使用辦案手段和借用辦案人
員程序,案件監督管理室作為日常聯系部門。
(一)要加強監督、管理,確保公證執紀執法和辦案安
全,辦案手段必須依規依法,安全文明。
(二)借用辦案人員由承辦室提出意見,經分管領導審
核后,紀委書記批準。辦案人員借用工作由干部室進行協調,
必須嚴格把關,案管室對借用人員信息進行登記備案,借用
人員在辦案中不得以原單位身份開展工作。
(三)需要提請法院、檢察院、公安局、司法等相關機
關提供協助或者采取相關措施的,應當由承辦室提出意見,
經分管領導審核后,由紀委書記批準,需嚴格審批,按照程
(四)對被調查對象在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存款進行核
查,或提請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承辦室應填寫《查詢
存款通知書》或《提請保全書》,經分管領導同意后,由監
察局局長簽發。
(五)發現非黨員、非國家工作人員涉嫌與被調查人相
關的違法犯罪問題的,經分管領導審核,紀委書記批準后,
由承辦室和案管室負責同檢察、公安機關溝通協調,出具正
式文書,依法協同辦案。
(六)案件涉及的非黨員、非國家工作人員涉嫌其他違
法犯罪問題的,經分管領導審核,紀委書記批準后,由承辦
室和案管室及時轉送檢察、公安機關依法辦理。
(七)認為被調查人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機關依法
追究刑事責任的,承辦室須先就已認定的違紀事實寫出調查
報告,經分管領導審核,紀委書記批準后,提交紀委常委會
安局或者司法行政機關予以協助,承辦室和案管室負責對接
工作。
(九)在辦理案件中,承辦室可以就案件性質認定、法
律適用等問題向審判、檢察、公安機關咨詢。
(十)在案件初步核實或者立案調查階段可以根據工作
需要提請檢察、公安機關對被調查人或者重要涉案人員依法
采取信息查詢等查控措施,需經有關領導批準。
(十一)在辦理案件中,發現被調查人、犯罪嫌疑人或
者重要涉案人員逃匿的,承辦室應當及時向分管領導報告,
經紀委書記批準后,依法提請公安機關采取有效措施開展查
緝工作。
(十二)在辦理案件中,需要對涉嫌違法犯罪的黨員或
者國家工作人員作出黨紀政紀處分決定,需要審判、檢察、
公安機關提供相關材料的,須出具正式文書,按有關手續辦理。
(十三)對同一黨員或者國家工作人員涉嫌違紀違法犯
罪問題,紀檢監察、檢察、公安機關中任一機關已經依紀依
法啟動調查(偵查)程序的,在移送其他機關辦理前,其他
機關一般不得另行啟動調查(偵查)程序;確需啟動的,應
當事先與最先啟動調查(偵查)程序的機關溝通。
第二十二條 在案件查辦中發現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涉
嫌違法犯罪,由案管室協同承辦室及時向同級相關機關通報、
移送。對移送司法機關的案件,由案管室會同承辦室做好協
調對接工作。
第二十三條 對司法機關向委局移送的已做出司法處理
的案件,需要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立案不起訴)由承
辦室負責審查案件材料,提出審查意見,經分管領導批準,
涉及科級黨員領導干部的還需書記審核,按本辦法辦理。
第二十四條 案件辦理中,需依法依紀追繳、暫扣、封
存被調查人的款、物時,調查組應填寫《暫予扣留、封存物
品登記表》。所扣款物由承辦室登記造冊,交辦公室管理。
結案后,承辦室根據案情,對所扣款物提出處理意見。經分
管領導同意后,報書記審批。需上繳國庫或返還當事人的,
由辦公室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 調查取證結束后,調查組經集體討論,寫
出《調查報告》,由承辦室提出意見后,報分管領導及書記
審閱。
第二十六條 調查組要根據案件調查情況,協助發案單
位總結經驗教訓,提出整改報告。對重大、典型的案件,需
要向發案單位發送書面整改建議的,經分管領導同意后,報
書記審定。
第二十七條 案件調查工作結束后,檢查室應填寫《移
交審理呈批表》,經主管領導同意批準后,按《案件審理工
第六章 案件審理
第二十八條 凡屬立案調查需追究黨紀責任的案件,調
查終結后,都要移送審理。個別重大復雜的案件,調查過程
中,可提前介入審理。
第二十九條 審理室接到有關單位或部門呈報或移送的
違犯黨紀政紀案件后,對移送程序和案卷材料進行初步審核,
對符合條件的案件進行正式審理。
移送審理時,應移送下列材料,并辦交接手續:
(一)分管領導同意移送審理的批示;
(二)立案依據;
(三)調查報告和承辦紀檢室的意見;
(四)全部證據材料;
(五)與被調查人見面的錯誤事實材料;
(六)被調查人對錯誤事實材料的書面意見和檢討材料;
(七)調查組對被調查人意見的說明。
第三十條 受理后對案件進行審核,通過審閱案卷材
料、補充調查、與受審查人談話等方式,對案件的事實、證
據、定性、處理進行審核,提出意見。
第三十一條 審理中,發現證據不足的,調查組應予補
證;認為案件主要事實不清的,調查組應補充調查,審理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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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寫《補充調查事項告知表》,連同案卷移交承辦室。
第三十二條 審理室經審理并征求承辦室的意見后,召
開審理室室務會議,集體審議案件,作好集體審議記錄,根
據會議決定撰寫《審理報告》,報分管領導同意,報告書記,
提請市紀委常委會審定。
第三十三條 案件經審理并報市紀委常委會討論,如承
辦室對審理室提出的審理意見有不同意見時,審理室應將不
同意見一并提交市紀委常委會審定。
市紀委常委會作出處分決定后,應將調查報告、被調查
人對錯誤事實材料的書面意見和檢討材料以及調查組對被調
查人意見的說明材料的復制件,送交被調查人所在單位黨組
織,被調查人所在單位黨組織應在一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
并按照處分黨員的批準權限呈報審批。特殊情況下,由縣以
上紀檢機關直接作出處分決定的,事前應征求被調查人所在
單位黨組織的意見。
第三十四條 涉嫌犯罪的案件,審理室應在司法機關一
審判決做出之前,將審理報告提交市紀委常委會審定。
第三十五條 對公安、司法機關已處理的案件中所涉及
的黨員,需要給予黨紀處分的,由紀檢機關直接審理。如需
進一步調查的,應由紀檢機關辦理立案手續。
第七章 處分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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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 紀委常委會決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
由審理室依照《案件審理工作條例》、《監察機關審理政紀
案件的暫行辦法》辦理有關手續,并負責下達處分決定。需
要報請市委、市政府批準的黨紀、政紀處分,由審理室負責
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十七條 審理室負責將案件的處分決定及時送達被
處理人所在單位黨組織、有關單位及本人,并對處分決定的
執行情況進行督查。審理室將處分決定抄送案件監督管理室。
第三十八條 處分決定送達被處分人時,審理室應填寫
《送達回執》,并歸入審理案卷。
第三十九條 審理室應督查被處分人處理的落實情況,
被處分人所在黨組織報來的《處分決定執行情況報告表》、
《受處分黨員干部回訪記錄卡》、《黨政紀處分決定執行情
況檢查表》歸入審理案卷。
第四十條 經市紀委常委會研究決定,需要由下級組織
對被處分人做出處分決定的,由審理室會同承辦室按有關
規定辦理。
第四十一條 需要以委局名義通報、報道的案件,由承
辦室會同宣教室,按委局機關公文處理程序辦理。
第四十二條 對被處分人的處分程序結束后,審理室將
案卷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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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被調查人的申訴
第四十三條 黨員、黨組織對所受黨紀處分不服的申訴,
由批準處分的黨的委員會或紀律檢查委員會承辦。原批準處
分的黨的委員會或紀律檢查委員會已經撤銷的,由申訴人現
在的相當于原批準處分的一級黨的委員會或紀律檢查委員會
承辦。
黨員、黨組織對紀律檢查機關所作的其他處理不服的申
訴,由作出處理決定的紀律檢查機關承辦。
第四十四條 對黨員、黨組織的申訴,需要復議、復查
的,按照黨的紀律檢查機關案件審理工作的有關規定辦理。
不需要復議、復查的,由承辦的紀律檢查機關或有關黨組織
對申訴人說明理由,做好工作。
第四十五條 經過復議、復查,如果原結論或處理決定
是正確的,應作出維持原結論或處理的決定,并報原批準的
黨的委員會或紀律檢查委員會批準結案;需要改變原結論或
處理決定的,應作出新的處理決定,并經原批準的黨的委員
會或紀律檢查委員會批準執行。如果復議、復查結論和決定
第四十六條 對黨員、黨組織的申訴,上級紀律檢查委
員會認為需要時可以直接復議、復查,也可以責成有關的黨
的委員會或紀律檢查委員會復議、復查。
第四十七條 對申訴的問題復議、復查后,由承辦的黨
的委員會或紀律檢查委員會將處理意見或復議、復查結論同
申訴人見面,聽取其意見。復議、復查的結論和決定,應交
給申訴人一份。
第四十八條 申訴人如果對復議、復查結論仍然不服,
由批準的黨的委員會或紀律檢查委員會,將申訴人的意見及
復議、復查的結論和有關材料,一并報上一級黨的委員會或
紀律檢查委員會審查決定。
第九章 案件監督管理
第四十九條 案件監督管理部門對轉送的案件線索辦理
情況及時跟蹤了解,特別是上級紀委監察局要結果的案件線
索,督促案件檢查室或者下級紀檢監察機關按時上報辦理結果。
第五十條 案件檢查部門對所承辦的案件線索的情況每
月匯總一次,送案件監督管理部門登記。
案件監督管理部門對案件線索的辦理情況每季度匯總
后,報分管領導和主管領導。
第五十一條 案件監督管理部門定期匯總案件線索,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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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領導組織承辦市紀委監察局重要案件線索排查會議,協調
落實會議決定事項。
第五十二條 案件監督管理部門協調或者協助市紀委監
察局有關部門核對向組織(人事)部門提供有關干部黨風廉
政情況。
第五十三條 案件監督管理部門由專人負責管理案件線
索,逐件登記,建立臺賬,嚴格執行保密規定。
第五十四條 案件監督管理部門承擔市委反腐敗協調小
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負責與反腐敗協調小組成員單位進行
溝通聯系;協助承辦反腐敗協調小組工作會議;督促落實會
議決定事項;組織協調境外追逃追贓重要案件等工作。
第五十五條 案件監督管理部門對下列重要事項進行組
織協調:
(一)查辦重大案件需要提請司法機關采取相關措施或
者需要有關行政部門、機構協助的;
(二)跨地區、跨部門查辦案件需要有關紀檢機關和相
關單位、部門協助的;
(三)需要向司法機關移送案件的;
(四)其他需要組織協調的重要事項。
第五十六條 案件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辦理市紀委監
察局重要辦案措施使用的有關事項。
機制,加強與市紀委監察局有關科室的溝通聯系,共同研究
解決組織協調中的重要問題。
案件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協調落實辦案力量調配、辦案裝
備配備等事項。
第五十八條 案件監督管理部門建立與司法、審計、行
政執法機關以及金融、電信等部門、機構的溝通聯系機制,
加強協作配合。
第五十九條 案件監督管理部門對辦案過程中的下列事
項進行監督檢查:
(一)遵守辦案程序、履行辦案手續、執行辦案紀律的
情況;
(二)使用重要辦案措施的情況;
(三)辦案場所安全保障情況;
(四)涉案款物暫扣、移交、保管以及處理等情況;
(五)保障被調查人員合法權益情況;
(六)其他需要監督檢查的事項。
第六十條 案件監督管理部門建立查辦案件監督檢查制
度,明確監督檢查的重點、方法、程序。
第六十一條 案件監督管理部門對案件初核、立案、調
查、審理等環節所形成的辦案文書以及重要辦案措施的審批
文書進行備案。
第六十二條 案件監督管理部門對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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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問題及時提出建議,督促改正。
第六十三條 案件監督管理部門對下列事項進行督促辦理:
(一)委局領導批示交辦的與案件有關的事項;
(二)上級紀檢機關交辦的案件及其他有關事項;
(三)根據領導批示由案件監督管理部門轉交派駐(出)
機構及下級紀委辦理的案件;
(四)市紀委監察局和下級紀委超期案件;
(五)其他需要督辦的事項。
第六十四條 案件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督辦材料規范管
理,及時提出擬辦意見,擬定督辦工作方案,報經批準后組
織實施。
第六十五條 案件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承辦案件科室和
下級紀委加強跟蹤督辦,掌握情況,督促承辦科室和下級紀
委在規定時限內報告辦理結果,對督辦結果進行審核把關,
寫出督辦情況報告。
第六十六條 案件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建立重要
事項督辦結果集體審核把關制度。
第六十七條 案件統計工作由案件監督管理部門歸口管
理,統一負責,分級匯總,逐級報送。
案件監督管理部門和委局相關職能部門按照規定報送案
件統計資料,不得遲報、虛報、瞞報、漏報和偽造、篡改統
計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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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條 案件監督管理部門建立和完善市紀委監察
局查辦案件統計資料庫,對信訪舉報、初核、立案、審理、
處分、申訴、司法處理以及與辦案有關的重要專項工作等情
況進行統計分析,撰寫研究報告報送委局領導。
第六十九條 案件監督管理部門建立案件統計資料月
報、年報、審核責任制度和統計工作考核制度。
第七十條 案件監督管理部門加強對案件統計資料的管
理,嚴格執行保密規定。向本單位及外單位相關部門提供與
其工作有關的統計資料,按照規定程序報批。
第七十一條 案件監督管理部門及時匯總辦案部門形成
的案件調查報告、案件剖析報告,加強對案件特點、發案原
因和發案趨勢等問題的分析研究,通過綜合分析、專題分析
和典型案件剖析等方式,形成研究報告,為領導決策提供參
考。
第七十二條 案件監督管理部門建立案件通報制度,會
同有關部門對查辦案件總體情況及重大、典型案件進行通報。
第七十三條 案件監督管理部門在案件監督管理中發現
法處理。
第十章 移送
第七十五條 在辦理案件中,發現被調查人涉嫌犯罪,
需要移送檢察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必須要及時通報、
移送檢察機關,應當在作出移送決定并通知檢察機關之日起
7個工作日內,與檢察機關完成有關移送工作。
第七十六條 通報、移送相關案件和案件線索工作應當
嚴格按照時限要求以書面形式辦理。情況緊急的,可以根據
需要采取適當形式及時通報、移送。在向有關單位移送案件
時,承辦室應填寫《移送案件登記表》,經分管領導同意后,
報書記審批。承辦室應將《移送案件登記表》抄送案件管理
室。
第七十七條 向檢察機關移送案件前,一般應當在作出
黨政紀處分決定;因案情疑難、復雜等原因難以在移送檢察
機關前作出黨紀政紀處分決定的,承辦室應就已認定的違紀
事實寫出初核報告或調查報告,提交紀委常委會研究,可以
先行移送檢察機關。對檢察機關不予立案、撤銷案件、不起
訴和審判機關不予受理、終止審理、宣告無罪的案件,當事
人涉嫌違反黨政紀的,按照工作程序和要求應當及時作出黨
紀政紀處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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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八條 需進行通報、移送的案件,由承辦室或審
理室負責向市檢察院、市公安局通報、移送。若不在本市管
轄范圍內的,需向作出制定管轄決定的上級機關報送,該上
級機關負責向本地區同級相關機關通報、移送。
第七十九條 向檢察機關移送案件,應當隨案移送案件
移送函,查明的主要違紀違法事實和初步結論意見,涉嫌犯
罪的證據材料,被調查人是否有自首、坦白、立功等情節的
情況說明及證據材料,需要進一步調查核實的涉嫌犯罪問題
線索材料,以及其他需要移送的材料。
第八十條 向檢察機關移送的被調查人是否有自首、坦
白、立功等情節的情況說明,應當對相關情況進行客官、詳
細表述。情況說明的主要內容包括案發經過、被調查人到案
情況、被調查人有無主動交代本人涉嫌犯罪事實、所涉事實
在被調查人交代前相關部門是否已經掌握、被調查人有無主
動檢舉揭發同案或者其他人員涉嫌犯罪線索以及查證處理情
況、被調查人退繳贓款贓物情況等。情況說明應當由移送單
位加蓋公章并由經辦人簽名。
第八十一條 移送的案件,檢察機關應當在接收之日起
7個工作日內依法進行審查,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并在作
出決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移送單位。決定不予立
決定立案偵查的案件,在偵查終結前,就紀檢監察機關移送
的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的核查情況,書面通知市紀委監察局,
關對不予認定的問題及線索,應當簡要說明理由。作出起訴、
不起訴或者撤銷案件等處理決定的,應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
知市紀委監察局,并提供相應法律文書。
第八十三條 對于移送的案件,檢察、審判機關如果對
案件定性、處理等有重大不同意見,必須要及時進行溝通。
第八十四條 對暫予扣留、封存或者查封、扣押、凍結
的涉案款物,應當妥善保管。向檢察機關移送案件時,應當
將暫扣的涉嫌違法所得的款物及清單一并移送。檢察機關提
起公訴時,應當將涉案款物及清單一并移送審判機關。
(一)經審判機關生效判決依法認定為違法所得的涉案
款物,依據判決予以處理;
(二)檢察機關未指控相關犯罪或者審判機關未認定為
違法所得的涉案款物,如涉嫌違紀所得,應當退回紀檢監察
機關處理。
(三)紀檢監察機關暫扣的其他涉案款物,應當在審判
機關作出生效判決后依紀依法處置。審判機關判處財產刑的,
紀檢監察機關應當積極配合執行。
第八十五條 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
犯罪案件的,參照上述規定辦理。
第八十六條 收到審判、檢查、公安機關通報、移送的
案件和案件線索后,案管室進行登記,決定對黨員或者國家
工作人員立案調查并作出黨政紀處分的,應當及時向本地區
同級組織人事部門通報。
第八十七條 收到移送的案件或者案件線索后,應當及
時進行審查。本單位有管轄權的,應當及時依紀依法作出處
理,并將處理情況書面通知移送單位;決定不予立案的,應
當說明理由。本單位沒有管轄權但本系統其他單位有管轄權
的,應當及時轉送并書面通知移送單位;本系統沒有管轄權
的,應當及時退回移送單位。
第八十八條 接收到移送的案件或案件線索中,應當包
含隨案移送查證核實后的案件當事人政治面貌、是否系國家
工作人員等身份信息的證據材料。
第八十九條 查辦案件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重要情況,
應當及時向反腐敗協調小組報告。在協作配合中,出現重大
爭議時應當協商解決。必要時,可以提請反腐敗協調小組協調。
第九十條 本規程由市紀委、監察局負責解釋。根據有
關文件規定適時作出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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