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廣州市高層次人才住房解決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優化我市人才集聚環境,建立健全高層次人才住
房解決機制和服務保障機制,根據《中共廣州市委、廣州市人民
政府關于加快吸引培養高層次人才的意見》(穗字〔2010〕11號)
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高層次人才是指持有《廣州市高層次人
才證書(A證)》(以下簡稱A證)或《廣州市高層次人才證
書(B證)》(以下簡稱B證)并按相關規定處于管理期內的廣
州市杰出專家(以下簡稱杰出專家)、廣州市優秀專家(以下簡
稱優秀專家)和廣州市青年后備人才(以下簡稱青年后備人才)。
第三條 解決高層次人才住房問題的基本原則是以貨幣補
貼為主、實物配置為輔,建立分層次、多渠道、多形式的高層次
人才住房解決機制。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本市未享受過購買房改房、解困
房、安居房、經濟適用住房或參加單位內部集資建房等購房優惠
政策,或已購買上述住房,但購房面積未達到本辦法規定的補貼
標準的管理期內高層次人才。
第五條 在市人才工作協調小組領導下,市住房保障部門負
責本市高層次人才住房機制的管理;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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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高層次人才的資格認定;市財政部門負責高層次人才住房資
金的管理。
市監察、發展改革、科技、國土房管、建設、審計、規劃等
政府職能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協助做好高層次人才住房管理工
作。
第二章 貨幣補貼的方式和標準
第六條 貨幣補貼的方式主要有購房補貼、購房貼息、租
房補貼。需由市財政負擔的貨幣補貼資金,統一在市高層次人才
專項扶持資金(以下簡稱專項扶持資金)中列支。本辦法所規定
的貨幣補貼標準可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住房價格水平變化等
情況在必要時進行調整,調整后的貨幣補貼標準屆時另行發布。
第七條 高層次人才享受貨幣補貼的建筑面積標準為:
(一)杰出專家中的兩院院士200平方米,其他杰出專家
150平方米;
(二)優秀專家100平方米;
(三)青年后備人才85平方米。
第八條 購房補貼
符合下列條件的高層次人才在本市購買商品住宅時,由專
項扶持資金給予購房補貼:
(一)持A證的杰出專家;
(二)持A證且工作關系在市、區(縣級市)財政核撥經
費或核撥補助的事業單位并在編的優秀專家和青年后備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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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平方米購房補貼標準按本人購買商品住宅時市國土房管
部門公布的上年度廣州市中心六區(越秀、海珠、荔灣、天河、
白云、黃埔區,下同)新建商品住宅交易登記均價的80%計算。
計算公式:本人應計發的購房補貼總額=購買商品住宅時上
年度廣州市中心六區新建商品住宅交易登記均價×80%×本人享
受貨幣補貼的建筑面積標準。
購房補貼總額的20%可在購房后憑預告登記證明書或房產
證一次性領取,剩余購房補貼在120個月內等額計發,每年末集
中發放一次。實際購房金額(以購房買賣合同所載金額為準)低
于本人應計發的購房補貼總額的,購房補貼按實際購房金額計
發;超過本人應計發的購房補貼總額的,超出部分的購房金額由
購房者自負。
持A證且工作關系在本市企業或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的優秀
專家和青年后備人才,所在單位可參照上述辦法及相應標準發放
購房補貼。
第九條 購房貼息
持A證且工作關系在本市企業或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的優秀
專家和青年后備人才在本市購買商品住宅時,不論其是否辦理按
揭貸款,均由專項扶持資金給予購房貼息。購房貼息在60個月
內等額計算,每年末集中發放一次。
計算公式:本人應計發的購房貼息總額=購買商品住宅時上
年度廣州市中心六區新建商品住宅交易登記均價×80%×本人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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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貨幣補貼的建筑面積標準×0.26%×60。
第十條 租房補貼
持A證的杰出專家、優秀專家以及工作關系在市、區(縣
級市)財政核撥經費或核撥補助的事業單位并在編的青年后備人
才,在本市未購買商品住宅也未租住人才公寓,自行解決住房的,
由專項扶持資金給予租房補貼。租房補貼按月計算,每年末集中
發放一次,發放時間最長不超過其管理期。
每月租房補貼的發放標準按照市房地產租賃管理部門公布
的上年度廣州市中心六區高層住宅平均月租金確定。
計算公式:本人管理期內每月計發的租房補貼=上年度廣州
市中心六區高層住宅平均月租金×本人享受貨幣補貼的建筑面積
標準。
實際每月租房金額(以《房地產租賃合同》所載金額為準)
低于本人每月應計發租房補貼的,租房補貼按實際租房金額計
發;超過本人應計發的租房補貼的,超出部分的租房金額由租房
者自負。
持A證且工作關系在本市企業或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的青年
后備人才,所在單位可參照上述辦法及相應標準發放租房補貼。
持B證的杰出專家、優秀專家(非中央和省屬駐穗單位人
員),由專項扶持資金給予住房補貼,按其在我市實際工作時間
(月)計算,每年末集中發放一次,每月住房補貼標準按上述辦
法的租房補貼標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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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本市企業或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參照本辦法制訂
本單位引進高層次人才的貨幣補貼方案需報市住房保障部門備
案,支付的貨幣補貼資金由單位自行解決,依法列入成本核算,
實施情況報市住房保障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對已享受我市購房優惠政策,但購房面積小于本
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標準且持A證的高層次人才,可按差額面積
給予發放差額購房補貼或差額購房貼息。差額購房補貼、差額購
房貼息分別參照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的計算方法計算。差額購
房補貼或差額購房貼息在60個月內等額計發,每年末集中發放
一次。
第三章 人才公寓的配置和管理
第十三條 持A證且尚未在本市購買住宅、未享受本辦法
規定的貨幣補貼的高層次人才,可申請租住人才公寓。
第十四條 人才公寓根據便于高層次人才工作生活的原則
就近安排,其租金標準管理期內執行現行公房租金標準;管理期
滿應及時騰退住房,不騰退的按房屋所在地租金參考價的2倍計
租。
第十五條 承租人才公寓應當簽訂《廣州市高層次人才公寓
租賃合同》,租賃合同期限最長不超過其管理期。
第十六條 高層次人才租住人才公寓的,應當遵守人才公寓
的管理規定。
第十七條 市住房保障部門按照以需定供原則,安排一定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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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作為人才公寓,供高層次人才租住使用。房源包括政府的直管
公房、單位存量公有住房、政府收購、改建的住房及其他住房。
第十八條 已承租人才公寓的高層次人才,租住期內在本市
購買了商品住宅或按本辦法領取了貨幣補貼的,應在購買的商品
住宅交付使用后或領取了貨幣補貼后退回租住的人才公寓。
第十九條 政府人才公寓的租金收入全額上繳市財政。政府
人才公寓的收購、日常管理、修繕維護、設備維修更新和房屋空
置期間產生的物業管理費等相關費用,納入部門預算,由市財政
核撥。
第二十條 人才公寓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住房保障部門委
托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進行管理。
第四章 申請審核程序和管理
第二十一條 高層次人才申請解決住房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個人申請:申請人在市國土房管部門或市人力資源
和社會保障部門網站下載《廣州市高層次人才解決住房申請表》,
按要求如實填寫后向所在單位提交,并附下列材料:
1.《廣州市高層次人才證書》;
2.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的身份和關系證明(如身份證、結婚
證),喪偶或離異的,提供相關證明;
3.經監證的購房合同、預告登記證明書或房地產權證(申
請領取購房補貼或購房貼息時需提交);
4.經租賃管理機構登記備案的《房地產租賃合同》(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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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取租房補貼時需提交,持B證者無需提交);
5.其他需要的證明材料。
前款規定的各類證明材料,應當提交經申請人簽字確認的復
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對。
(二)初審:所在單位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
內,完成對申請人住房等申報情況的初審,并將申請資料和審核
意見提交市住房保障部門;
(三)復核和公示:市住房保障部門應當自收到初審資料起
10個工作日內會同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完成對申請人申報
情況復核,并將復核結果在市國土房管部門和市人力資源社會保
障部門網站上公示,公示期為15天;
(四)公布。公示無異議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門和市人力資
源社會保障部門聯合簽署審批意見。審批結果在市國土房管部門
和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網站上公布;
(五)撥付貨幣補貼或安排入住人才公寓。市住房保障部
門按照《廣州市高層次人才專項扶持資金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
將符合貨幣補貼條件的高層次人才名單及發放貨幣補貼年度計
劃和資金安排報送市人才工作協調小組審批,市人才工作協調小
組審核批準后,由市財政部門撥付資金給市住房保障部門,市住
房保障部門按規定向需由財政負擔貨幣補貼資金的高層次人才
發放貨幣補貼,或安排申請人入住人才公寓。
第二十二條 房地產權證的產權人或預告登記證明書的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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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人、《房地產租賃合同》承租人必須為高層次人才本人(或本
人及配偶)。
第二十三條 夫妻雙方都屬高層次人才的,按照“就高不就
低”的原則,按層次較高一方應享受的標準解決其住房問題。
第二十四條 已按本辦法享受了購房補貼的高層次人才,夫
妻雙方均不再按照市直屬機關事業單位住房貨幣分配的有關規
定實行住房貨幣分配。
第二十五條 享受了租房補貼或購房貼息后,符合條件申領
財政購房補貼的,發放購房補貼時須從總額中扣除之前已領取的
租房補貼或購房貼息金額。
第二十六條 高層次人才管理期內層次發生變動的,自變動
次月起,按新的層次對應的標準調整貨幣補貼。
第二十七條 高層次人才管理期滿,累計發放貨幣補貼未達
到應發放貨幣補貼總額的,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同
意,余額可按原標準和辦法繼續發放,直至發放完畢。發放余額
期間,高層次人才調離本市的,余額同時停發。
第二十八條 市、區(縣級市)直屬機關事業單位的高層次
人才管理期內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辭去公職、擅自離職或管理
期內被取消資格的,貨幣補貼同時停發;在本市企業或自收自支
事業單位工作的高層次人才出現上述情形之一的,按雙方的約定
執行。
第二十九條 高層次人才租住人才公寓后,管理期內與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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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終止勞動關系、辭去公職、擅自離職或管理期內被取消資格的,
租住的人才公寓應在3個月內騰退,不騰退的按房屋所在地租金
參考價的2倍計租。
第三十條 市住房保障部門要建立高層次人才住房檔案,
記錄高層次人才領取貨幣補貼的月數、金額以及租住人才公寓等
情況。高層次人才住房檔案實行動態管理,并與市人力資源和社
會保障部門信息共享。高層次人才住房檔案納入高層次人才人事
檔案管理。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紀檢、監察、審計部門要加強對高層次人才解
決住房執行情況的監督和檢查,對違反規定、弄虛作假騙取貨幣
補貼或實物住房的單位和個人,除追回所騙取的貨幣補貼或實物
住房外,還要按照黨紀政紀給予責任人處分,并依法追究法律責
任。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未提及但存在其他政府部門規定的取
消或追回高層次人才所享受的物質待遇情形的,按照有關部門的
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政府職能部門工作人員在資格審核和監督管
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要追究行政責任;構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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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998年度至2009年度廣州市中心六區新建商品住
宅交易登記均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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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998年度至2009年度廣州市中心六區
新建商品住宅交易登記均價
(單位:元/平方米)
年份價格
1998年
1999年
2000年
2001年
2002年
2003年
2004年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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