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8日發(作者:對偶的句子)

公文有哪些種類
:本章主要介紹:決議、決定、命令(令)、公報、公告、通告、意見、通知、報告、請示、批復、議案、函、紀要、條例.
1、決議:
《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規定:決議適用于會議討論通過的重大決策事項.具體種類包括:審批性決議、方針政策性決議、專門問題性決議等等.
2、決定:
決定是對重要事項作出決策和部署、獎懲有關單位和人員、變更或者撤銷下級機關不適當的決定事項時使用的公文文種.具體可分為法規性決定、方針政策性決定、部署指揮性決定、知照性決定、獎懲性決定等等.
3、命令(令):
命令(令)是公布法規和規章、宣布施行重大強制性措施、批準授予和晉升銜級、嘉獎有關單位和人員時使用的文種.具體包括“公布令”、“行政令”、“任免令”、“嘉獎令”、“授予令”等等.
4、公報:
公報適用于“公開發布重要決定或者重大事項”.黨政機關均可使用,例如國家統計局經常以“公報”的形式,向國內外公布有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方面的情況.特別是國家發生的一些重大事件以及外事方面的一些活動,’更多使用“公報”來發布.按公報發布的形式和反映內容的不同,可將其具體劃分為“新聞公報”、“會議公報”、“統計公報”、“聯合公報”等.
5、公告: 公告是向國內外宣布重要事項或者法定事項時使用的一種公文.公告按其內容性質的不同,又具體劃分為“重大事件性公告”、“政策性公告”、“法規性公告”、“人事任免性公告”等.
6、通告:
通告適用于在一定范圍內公布應當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項.具體分為三種,一是指示性通告,用來向下級廣泛傳達貫徹某一具體指示精神時而使用的通告.這種通告在發布形式上,不僅采用公開發布的做法,而且還在內部行文.二是規定性通告,即用以對某一方面的工作作出規定而使用的通告.三是周知性通告,是用以告知某一事項的通告.
7、意見:
“意見”適用于對重要問題提出見解和處理辦法.根據意見文種的實際使用情況,可將其分為呈轉性意見、建議性意見和直發性意見等幾種.
8、通知:
通知適用于發布、傳達要求下級機關執行和有關單位周知或者執行的事項,批轉、轉發公文.具體包括發布性通知、傳達性通知、指示性通知以及批轉、轉發性通知.
9、通報:
通報是表揚先進,批評錯誤,傳達重要精神或告知重要情況時使用的公文文種.具體包括表彰性通報、批評性通報、傳達和告知性通報等.
10、報告:
“報告”是向上級機關匯報工作、反映情況、回復上級機關的詢問時使用的公文文種.報告按其行文的目的、作用不同,一般分為七種:一是工作報告;二是一般情況反映報告;三是要求上級批轉的報告;四是錯誤檢查報告;五是例行報告;六是答復上級機關詢問事宜的報告;七是報送文件和物品的報告.報告按其表達的形式不同,可分為專題性報告與綜合性報告. 11、請示:
“請示”是向上級機關請求指示和批準事項時使用的公文文種.請示屬于上行文,只能用于下級向上級請示工作.這里所指的上級包括有領導關系與業務指導關系的上級,例如××市公安局,受市政府直接領導,同時,接受省公安廳的業務指導.請示按其作用的不同,可分為呈批性請示與呈轉性請示.呈批性請示用于向上級機關請求指示和批準事項,直接引出的是上級機關對請求事項的批復;呈轉性請示用于向上級機關請示批準所提工作意見并要求予以批轉或轉發的,這種請示引出的是上級的批轉或轉發性通知.
12、批復:
“批復”是答復下級請示意見事項時使用的公文文種.批復是根據下級請示或意見而制發的,批復和請示、意見構成一個問題的兩個側面,是統一的.批復按其針對的內容不同,可分為“指導性批復”、“法規性批復”和“具體性批復”;按其行文方式的不同,又可分為“直答性批復”和“抄送性批復”.
13、議案:
議案是國家行政機關公文中的正式文種,用于各級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請審議事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第九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全國人大常委會、全國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職權范圍的議案;一個代表團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十四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主席團、常務委員會,本級人民政府和代表(有三人以上附議),都可以提出議案”.議案按內容的不同,可分為法律、預算、質詢、職務任命、機構設置、罷免、重大事項等議案.
14、函: “函”是不相隸屬機關之間相互商洽工作、詢問和答復問題、請求批準和答復審批事項時使用的公文文種.使用函要符合公文的格式要求.沒有版頭、標題和發文字號的函,屬于便函,不列為正式公文.函按其內容的不同,可分為“答復函”、“申請函”、“詢問函”、“商洽函”與“告知函”;按行文方向的不同,又可分為“來函”與“復函”.
15、紀要:
紀要原稱“會議紀要”,此次中辦、國辦聯合印發的《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將其簡化為“紀要”.紀要是會議文件的一種.是記載會議主要情況和議定事項時使用的公文文種.紀要在行文關系上,可采取轉發(印發)或直接發出的形式,類似于通知,發給下級貫徹執行;也可報送給上級,類似于會議情況報告,向上級反映情況;還可發給平級機關,類似于函,使對方知曉,相互溝通情況.
16、條例:
條例原來是黨的機關公文中的主要文種.此次中辦、國辦聯合印發的《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將其刪掉,但仍屬于黨政機關常用的事務性文書.在黨的機關,“條例”用于黨的中央組織制定規范黨組織的工作、活動和黨員行為的規章制度.在國家行政機關,“條例”又是國家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主要形式.對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比較全面、系統的規定,稱為“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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