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8日發(作者:責任承諾書)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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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樂其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區。
法定代表人:易會者,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覃鐵龍,上海市立新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磊,上海市立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上海城光明小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區。
原告上海樂其食品有限公司與被告上海城光明小食品有限公司破產債權確認糾紛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1日立案。原告上海樂其食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達交納訴訟費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間內預交案件受理費,其提出緩交訴訟費申請未獲批準后仍不預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款第十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樂其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訴處理。
審 判 長 吳小國
人民陪審員 姜耀明
人民陪審員 高繼紅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書 記 員 陶馨悅
附:相關法律條文
本文發布于:2023-12-08 22:08:21,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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