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9日發(作者:祝福詩詞)

出國(境)審批和護照(通行證)管理
的若干規定
根據《浙江省廳局級以下國家工作人員因公臨時出國管理若干規定》(浙委辦發〔2013〕66號)、《國家外國專家局、財政部關于調整中長期出國(境)培訓人員費用開支標準的通知》(外專發〔2012〕126號)、《浙江省加強國家工作人員因私出國(境)管理實施辦法》(浙公通〔2003〕38號)、《國家工作人員因私出國(境)管理工作操作規范》58號等有關規定,(浙公通字〔2015〕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為確保出國(境)任務的圓滿完成,特制定本規定。
一、因公出國(境)的審批和護照管理
因公出國(境)是指受學校派遣,以執行公務為目的,出訪時間、出訪國家(地區)、出訪路線等均有嚴格規定的非個人支付費用的出國(境)活動,包括執行3個月以內的因公臨時出國(境)考察訪問、參加學術會議、培訓等任務和3個月以上(含3個月)的訪學進修、派駐海外等任務。
(一) 因公出國(境)團組組團(參團)要求
1.
出訪任務
(1)因公出國(境)應本著務實、高效、精簡、節約的原則,堅持因事定人,根據工作需要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出訪必須有明確的公務目的和實質內容,講求實效。
(2)出訪任務嚴格限定在組團單位業務范圍內,實質公務活動時間應占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二以上,嚴禁變相公款旅游,嚴禁安排與公務活動無關的娛樂活動。
(3)不得安排照顧性和無實質內容的一般性出訪。
2.
限量管理
黨政主要領導和其他黨政班子成員每3年不超過1次。確因業務需要的,必須經過相應程序審批,從嚴掌握出國(境)次數。
中層正職每三年不超過1次,中層副職最高5年不超過1次。同一部門的中層干部1年內一般不超過1人次。教職員工原則上每3年不超過1次,確因業務需要的,必須經過相應程序審批,從嚴掌握出國(境)次數。
確有必要且不需學校承擔主要費用的團組或人員,人次限量由學校統籌掌握。
3.
出訪團組和人員
同一部門主要負責人不得同期出訪,不得同時或在6個月內分別率團出訪同一國家或地區;出訪人員不得出國執行與本人分管工作無關的任務或本應由下級單位和專業人員執行的任務。
出訪團組人員構成須堅持少而精的原則,符合任務需要,總人數不得超過6人。不得通過組織“團外團”或拆分團組、分別申報等方式安排無關人員跟隨或分行。
嚴格規范雙跨團組,不得委托或接受無出訪外事審批權的學會、協會、培訓中心等單位組織或參加雙跨團組。參加雙跨團組人員參團報名前應由所在單位書面報告,并按規定程序辦理征求意見手續。
應從嚴掌握黨政干部中長期出國(境)培訓規模,認真選拔培訓人員,加強出國前外語和專業培訓,嚴格考核,確保培訓質量。由對外交流合作處(港澳臺事務辦公室)負責將中長期出國(境)培訓團組執行情況和效果及時向浙江省外國專家局報告。
4.
出訪國家和時間
每次出訪不得超過2個國家和地區(含經停國家和地區,不出機場除外,下同),在外停留時間(含離、抵我國國境當日,下同)不得超過8天。出訪1國的,不得超過5天。赴拉美、非洲的團組,出訪2國的,不得超過9天,出訪1國的,不得超過6天。
出國(境)培訓團組人員總數應控制在25人以內,在外時間分兩種情況,其中國家外國專家管理局審批類不少于21天,省外國專家管理局審核類不少于14天,且須在1國內完成。
5.
出訪安排
出訪要選擇經濟合理的路線,嚴格根據任務批件批準的國家、在外停留天數和申報日程安排有關活動,不得擅自更改行程、增加出訪國家(地區)或城市,不得擅自延長境外停留時間,嚴禁以各種名義繞道旅行、前往未報批國家(地區),包括未報批的“申根國家”和互免簽證國家。 6.
出訪紀律
出訪團組出發前需參加對外交流合作處(港澳臺事務辦公室)組織的行前外事培訓。出訪團組實行團長負責制,團長應當做好在外管理和保密工作,掌握成員思想動態。團組成員在外期間出現涉嫌違紀違法問題的,團長應當立即向學校有關部門報告。
因公出國(境)人員在對外交往中應維護國家利益和學校利益,不得存在有損國格、人格和學校聲譽的行為,不得泄露國家政治、軍事、經濟和科技秘密;凡是教學、科研、生產中有密級的資料,未經保密主管部門的批準,不得帶(寄)往境外。對違規泄密者按國家和學校有關規定處理。
嚴格執行中央、省委對外工作方針政策,出訪期間須主動接受我國駐外使領館的領導和監督。
公務活動中注意內外有別,嚴守外事紀律,遵守當地法律法規,尊重當地風俗習慣,杜絕不文明行為。嚴禁出入賭博、色情場所,自覺維護國家形象。
(二)因公團組組團(參團)申報
1.
計劃申報
各學院(部門)每年10月30日前申報本部門下一年度因公出國(境)計劃,確需按因公程序辦理的學生團組,由11月底前學校對外交流合學生處或學生所在學院負責申報;作處(港澳臺事務辦公室)會同人力資源部、教務處、學生處等相關職能部門根據學校發展需要擬定出訪計劃初稿,報學校黨委會議討論,并于12月31日前由對外交流合作處上報。出國(境)計劃應大致明確團組任務、出訪時間、人員名單以及對外身份等。
經批準參加國際學術會議除外。
2.
任務申報
出訪任務應在計劃申報范圍內,并在出訪前報任務請示件。文件需由學校正職領導簽發,不得簽發有本人參加的出訪請示件。簽發人對團組和派團負有直接責任,如上級主管部門人力資源部或省外事僑務辦公室(省港澳臺事務辦公室)要求對任務請示件作出書面補充說明的,有關說明須由該任務請示件簽發人簽發。嚴禁通過因私出國(境)審批程序辦理因公出國(境)手續。
(三)因公出國(境)人員備案程序
學校所有因公出訪人員均需辦理因公出國(境)備案手續,備案表(一式兩份)由人員派出部門填寫,經學校組織部、人力資源部、對外交流合作處(港澳臺事務辦公室)初核,由組織部辦理審核手續,由對外交流合作處(港澳臺事務辦公室)上報上級主管部門。
(四)因公出國(境)材料報送要求及審核程序
因公出國(境)所有報送材料包括邀請函、出訪人員證照信息表、簽證材料等均需由學校對外交流合作處(港澳臺事務辦公室)審核后,統一辦理相應的手續,具體要求嚴格執行上級有關因公出國(境)規定。 中長期培訓團組和學術交流團組嚴格按照因公出國(境)審批手續,經各上級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按要求辦理各類相應的護照和簽證手續。
(五)因公出國(境)證照、簽證辦理及管理
護照(通行證)由省外事僑務辦公室(省港澳臺事務辦公室)辦理后,由對外交流合作處(港澳臺事務辦公室)組織安排出訪人員填寫或委托填寫簽證(簽注)表,根據簽證國家不同要求提供有關材料,委托省外事僑務辦公室(港澳臺事務辦公室)代理辦理簽證事宜。
出國(境)人員不得同時持用因公和因私兩種出入境證照。因公出國(境)期間,因私護照(通行證)應統一交學校組織部統一保管。
如持照人在國內遺失護照(通行證),應立即向對外交流合作處(港澳臺事務辦公室)書面報告,由對外交流合作處(港澳臺事務辦公室)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并辦理注銷手續。如在境外遺失,持照人應立即向我駐外使、領館報告,由駐外使、領館聯系省外僑辦辦理注銷手續,回國后遺失人應及時向對外交流合作處(港澳臺事務辦公室)書面補報。
出訪任務完成回國后,證照必須在3天內繳還到對外交流合作處(港澳臺事務辦公室)。持照人如不按規定上繳或遺失后不及時報告的,學校將責令其進行書面檢查并報上級有關主管部門,視情況在一定期間內停止受理其再次因公出國(境)申請。
(六)因公出國(境)信息公開工作要求
1.
出訪前信息公示。對外交流合作處(港澳臺事務辦公室)負責按照要求,根據出訪團組情況事前通過校園網如實公示團組和人員信息,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
2.
回國后公示。出訪團組回國后,出訪團組團長應在15天內反饋出訪期間情況,由對外交流合作處(港澳臺事務辦公室)在校園網公布上述公示內容的實際執行情況和出訪報告等,自覺接受群眾監督。回國公示無異議的,由對外交流合作處(港澳臺事務辦公室)將公示結果抄送上級主管部門。出訪報告應于團組回國后1個月內由團長簽字后報上級主管部門。
3.
公示反映問題核查。公示期間,對外交流合作處(港澳臺事務辦公室)負責對群眾反映的相關問題認真核實;確有問題的,要采取措施,嚴肅查處。
二、因私出國(境)管理要求
(一)因私出國(境)報備對象
1.
校級領導、已離退休原省管干部;
2.
學校中層管理人員;
3.
學校機要人員;
4.
列入各級政府人才培養工程的培養人選、享受政府特殊津貼人員以及具有副高及以上專業職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 5.
各學院(部門)認為有必要列入的其他人員。
第1-3類人員由上級主管部門統一管理,第4-5類人員由學校組織部自行管理。
各類因私出國(境)報備對象發生變化需調整的,由組織部于人員調整15天內向上級主管部門辦理增加、更新或撤銷報備手續。
(二)因私出國(境)次數、時間和費用要求
在職省管干部(包括已從領導崗位上退下來,但尚未辦理退休手續的干部),因私事申請出國(境)應從嚴掌握,一般不予批準。因特殊情況申請出國(境)的,須報告省委組織部審批。離退休的省管干部和其他報備人員也嚴格執行上級有關規定。
因私出國(境)次數、時間嚴格執行上級部門規定。
個人因私出國(境)探親、旅游等,費用一律自理。
(三)報備人員申請因私出國(境)審批程序
1.
省管干部因私出國(境),實行一事一批,由申請人書面報告,經學校黨委同意后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
2. 其他報備人員因私出國(境),按照上級主管部門因私出國(境)的審批權限和程序進行申報。學校中層及以上干部的申報程序為:申請人書面報告;經學校組織部、紀檢部門簽署意見后由學校黨組織負責人簽字同意并蓋黨組織公章;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核并征求紀檢監察室意見后報分管領導審批。非中層干部的申報程序為:申請人書面報告;經部門負責人同意后,由學校人力資源部、組織部審核后報分管領導審批。
3.
參加由在讀院校組織赴國(境)外學習、考察的,應附學校相關材料辦理因私出國(境)手續,逐次申報審批。同時應相應減少其他因私出國(境)次數。
(四)因私護照(通行證)的保管和領用
1.
證照管理部門
(1)省管干部的因私護照(通行證)由上級主管部門統一管理。
(2)其他報備人員由學校組織部管理。
2.
證照領取
因私出國(境)申請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批同意辦理的,憑審批表由組織部指定專人領取后交由本人。未按規定審批、
擅自領取因私出國(境)證照的,學校組織部將予以拒絕。3.
證照上繳
(1)因私出國(境)返回后,須在入境或開學后5天內上繳因私出國(境)證照。如經催繳仍不按規定上繳的,學校將及時報告上級主管部門,視情況在一定期間內停止受理其再次因私出國(境)申請,并予以通報批評。
(2)因故取消因私出國(境)的,應及時繳還已申領的出國(境)證照。
(3)所有報備人員在上繳因私證件時,需如實以書面形式將實際的出國(境)時間、國家以及證照上繳時間報組織部,由組織部匯總后報上級主管部門。
(五)因私護照(通行證)遺失補辦和行程變更手續
報備人員在領用因私護照(通行證)后不慎遺失的,應按照因私出國(境)審批程序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再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補發。如因私護照(通行證)在境外遺失,持照人應立即向我駐外使、領館申請補發護照,由駐外使、領館核實后補發護照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
已申領因私護照(通行證)的人員應嚴格執行有關管理規定,在境外遵守外事紀律。若出發前目的地有所調整的,應書面報學校組織部備案,中層及以上干部還須由組織部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對擅自更改前往國家或地區、逾期滯留的人員,視情況采取責令書面檢查、通報批評、在一定期間內停止受理其再次因私出國(境)申請等形式進行處理。
(六)情況報告
組織部將在每年12月底前就本單位因私護照(通行證)使用、管理情況向上級主管部門作書面報告。
三、檢查監督
(一)對不按規定報批,弄虛作假、偽造批文證件、異地辦證,不按報批內容、路線和日程出訪,通過公款報銷因私出國(境)費用,以及涉嫌其他違紀違法問題的,一經查實,將嚴肅處理有關單位及相關責任人。出國(境)人員違規的,3年內不再受理當事人因公出國(境)申請。所在部門違規的,1年內停止受理該單位的因公出國(境)申請,并責令整改。
(二)對外交流合作處(港澳臺事務辦公室)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因公出國(境)的出訪任務、人員構成、在外時間等嚴格把關,并牽頭做好行前教育。制定教職工在外期間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對完成任務、執行外事紀律情況以及出訪報告進行評估檢查。
(三)相關職能部門要加強與紀檢監察部門的溝通協調,加強對在外人員特別是中層干部的管理,及時掌握在外人員的行程、思想動態、工作學習情況等,對不宜繼續停留在外的人員應及時召回,對違法違紀問題提出處理意見。學校組織部門要按照有關規定向學校報批黨員在外保留黨籍的工作。學校職能部門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發生因公出國(境)人員在外出走等問題的,以及發生違紀違法問題后隱瞞不報或者不如實報告的,要嚴肅查處。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行,由學校對外交流合作處(港澳臺事務辦公室)負責解釋。中央、省有關外事管理部門制定的相關規定在本規定中未涉及的,按中央、省有關部門規定執行。
附件1
中層及以上干部因私出國(境)申請表
申請人: 姓名 單位及職務
本人計劃將于 年 月前往
(國家或地區)旅游,現申請£新辦/£領用(£因私護照/£因私港澳通行證/£臺灣通行證),此次預計在外申請事由
停留時間為 天,所需費用由本人承擔。
申請人:
日 期: 年 月 日 組織部門
意見
證照號碼: 有效期限:
保管部門:
負責人:
日 期: 年 月 日
負責人:
日 期: 年 月 日
紀委負責人(紀檢委員)
意見
黨委
意見
負責人:
蓋 章:
日 期: 年 月 日
此表一式兩份,集團公司和所屬單位各留存一份。 備注
附件2
非中層教職工因私出國(境)申請表
申請人: 姓名 單位及職務
本人計劃將于 年 月前往
(國家或地區)旅游,現申請£新辦/£領用(£因私護照/£因私港澳通行證/£臺灣通行證),此次預計在外申請事由
停留時間為 天,所需費用由本人承擔。
申請人:
日 期: 年 月 日 部門
意見
人力資源部
負責人:
日 期: 年 月 日
證照號碼: 有效期限:
保管部門:
負責人:
日 期: 年 月 日
負責人:
蓋 章:
日 期: 年 月 日
負責人:
日 期: 年 月 日
組織部門
意見
分管校領導
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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