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10日發(作者:物料計劃員)

上海市城市交通運輸管理處機構設置
上海市城市交通運輸管理處內設十二個職能部、科室:辦公室(黨委辦公室)、紀委(監察室)、組織人事科、綜合法規科、信息科、財務(總務)科、安全監督(協調)部、公共交通部、出租(租賃)汽車部、省際客運部、貨運部、汽車服務部。
其中:安全監督(協調)部內設安監科、協調科;公共交通部內設質監科、線站科、車輛科;出租(租賃)汽車部內設質監科、出租汽車科、租賃汽車科;省際客運部內設場站科、班線科、包車科;貨運部內設貨運科、危險品科;汽車服務部內設質監科、汽車維修科、駕駛員培訓科。
機構主要職責:
一、辦公室(黨委辦公室)
1、協助處黨委、行政領導處理、協調日常事務;
2、負責公文的處理工作和格式化規范工作,負責黨委、行政工作總結、計劃等綜合性文件的起草;
3、負責對處行政領導的文秘服務工作,做好行政系統的督查工作,按要求撰寫督察報告,對明確由辦公室督辦的領導批件進行督查反饋;
4、負責黨委系統督查工作,對黨委決策的落實進行督促檢查,以及黨委組織的各項調查研究工作,推進行業兩個文明建設;
5、負責黨務、政務信息的綜合、撰寫、反饋,組織匯編處大事記;及時向領導準時、有效地反映信息,為領導決策提供依據;
6、負責處對外新聞宣傳管理工作;積極配合《上海交通報》、交通網的宣傳,發揮行業通聯站作用,擴大行業宣傳;
7、負責處檔案管理和謄印室管理;
8、負責處信訪工作,做好來信來訪的接待處理;
9、負責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意見提案的辦理工作;
10、負責處行政機要工作,做好處黨委、行政印鑒、介紹信和單位代碼證的保管、使用管理;
11、負責處外事工作,做好因公出國管理和對外交流活動管理;
12、負責處接待工作;負責處的會務工作,做好處務會、處長辦公會和黨政聯席會議的會務工作,會同行政各部門做好處領導會議、活動安排;負責處行政值班工作;
13、根據委有關要求負責處保密工作組的日常工作,制定好計劃,做好定密工作,落實各項保密制度,具體實施保密檢查工作;
14、完成領導交辦任務。 處值班室(歸口辦公室)
1、負責處行政值班電話的接聽、處置;
2、傳遞領導對突發應急預案前期處置的指令;
3、做好值班記錄、基礎臺帳,定期對市民的投訴情況與行業服務的動態情況進行分析
4、協助公安機關、執法總隊及相關管理部門查詢經營企業、車輛和個人等有關信息;
5、協助業務部門做好節假日“黃金周”相關數據的傳送工作;
6、負責網上接收委指揮中心下達的《城建熱線信息單》;
7、負責從網上派發、回收給各業務科室處置的《城建熱線信息單》;
8、負責催辦即將逾期的《城建熱線信息單》;
9、負責做好《城建熱線信息單》的審核、回訪工作,以及網上回復委指揮中心的工作;
10、完成領導交辦任務。
二、紀委(監察室)
1、監督檢查處系統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執行上級決定、決議的情況;
2、監督檢查處黨政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維護黨的紀律,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選拔任用干部,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況;
3、組織協調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倡廉工作;加強對黨員的廉政和警示教育;
4、按規定查處違反黨紀政紀的案件及其他重要案件;
5、受理處系統黨組織、黨員和行政監察對象的檢舉和控告;受理黨員、監察對象不服紀律處分的申訴;
6、依法履行監察職能,加強政風監督,實施過錯責任追究;
7、負責城市交通行業行風建設;
8、負責處內部審計工作;負責日常審計、領導人員任期(離任)審計、年度財務收支審計、國家投資工程項目審計;配合有關部門查處違法違紀事項,開展專項審計;
9、完成領導交辦任務。
三、組織人事科
1、負責基層黨組織和黨員干部隊伍建設,制定、審核、貫徹各項組織制度;
2、負責黨員干部思想作風和黨風廉政建設,組織推廣先進事跡的教育工作;
3、負責處統戰工作;
4、負責開展黨的“雙評”工作,樹立和宣傳、推廣黨內先進典型;
5、負責處的黨組織換屆選舉工作,開好黨代會,加強黨的組織建設;
6、負責黨費的收繳和管理,建立制度,定期向黨內公開;
7、負責對入黨積極分子培養考察,做好發展工作;
8、負責黨員民主評議工作,協助領導班子建設;
9、負責科級干部的考察和任免,制定、審核后備干部培訓選拔計劃及推薦、選拔、考察工作;
10、負責內設機構及干部的日常和年度考核工作;
11、負責指導行業協會黨建工作,加強與協會的溝通和聯系;
12、負責人事制度綜合配套改革,制定、審核工作人員上崗管理規定等各項制度;
13、負責人力資源的開發和管理,做好專業技術職務系列的設置及專業技術職稱評聘工作;負責職工繼續教育和干部培訓工作;
14、負責制定、審核科室部門的職責、崗位設置和人員編制工作;
15、負責組織人事工作的日常管理,包括工資福利、人員調動和軍轉干部安置等,做好各類證件、證書的年鑒、審核工作;
16、負責干部人事檔案材料的管理及信息管理系統的采集維護,編制完成報表及報表分析;
17、配合黨辦和監察室做好綜合治理以及對管理范圍內的黨組織和黨員違紀案件的查處; 18、支持工會、共青團開展工作;
19、完成領導交辦任務。
四、綜合法規科
1、負責統籌運管處法制建設工作,全面推進依法行政;
2、負責制定處年度立法計劃,組織各部進行立法調研、參與立法起草,并與市人大、市政府法制辦及委相關處室協調;
3、負責會同各部擬訂、完善交通行業行政許可、備案及相關事項的流程,并牽頭與橫向部門協調;
4、負責制定處行政檢查法律文書,會同各部建立、完善行政檢查執法臺帳和工作流程;
5、負責建立和完善行政執法責任制度,組織進行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和評議考核,配合紀檢部門對行政執法違法責任進行追究;
6、負責進行行政和執法人員的法制培訓,并負責辦理行政執法證件;
7、負責統籌運管處政策研究工作。會同各部進行價格、稅費等政策研究,擬訂相關實施方案;
8、負責統籌運管處課題研究工作。會同各部進行軟課題和標準(規范)的研究起草,并對轉化、應用情況組織后評估;
9、負責運管處綜合統計工作。負責制定處統計工作規范和流程;制作行業綜合統計報表和統計年報。組織交通行業統計調查;對各部和區縣運管署(所)的統計工作實行指導;
10、負責會同各部開展運管系統誠信建設工作;
11、負責主持區縣二級管理工作小組日常工作,會同各部對區縣實施指導;
12、負責會同各部組織許可聽證會和參與行政訴訟;
13、完成領導交辦任務。
五、信息科
1、負責本單位信息化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
2、指導和協調城市交通運輸管理信息化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
3、負責各級運管人員信息化應用技能培訓與考核;
4、負責與城市交通運輸相關數據的管理、分析和利用,反映我市城市交通運輸發展方面的重要情況,為行政決策提供數據支持;
5、負責本單位信息化固定資產的管理工作;
6、配合委信息化領導小組推進全市城市交通運輸行業信息化發展,具體組織相關政策、技術標準的制定、解釋和宣傳貫徹,具體負責相關設備的生產、安裝、維護和服務質量的監管;
7、完成領導交辦任務。
六、財務(總務)科
1、按照國家財務、稅務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結合本處實際,科學合理地制定統一、健全的財務規章體系;
2、滿足行業管理工作的需要,合理計劃安排每年的預算上報工作,并根據資金量情況合理地分配調度資金、積極籌措資金;
3、嚴格執行財務預算,監督、控制、分析預算的執行情況,及時為領導決策提供真實、完善的會計信息和合理化建議;
4、遵照《會計法》、《事業單位會計準則》等規定,合理組織會計核算工作,發揮會計稽核、會計監督作用,正確辦理會計手續,及時編報各種會計報表;
5、會同相關科室做好道路停車費等項目的收繳工作,并按要求及時協調收費及相關工作的落實和運行。
6、參與本處重大經濟事項的制定和決策,對本處對外簽訂的經濟合同的執行進行監督;
7、會同人事部門加強對工資、崗貼等人員經費的核算和發放工作;
8、會同辦公室保管會計檔案資料,對各種會計帳冊、憑證和報表進行整理、歸檔等作業管理;
9、負責全處國有資產的管理和對國有資產進行購置、調撥、報廢、清查、核對等工作;
10、負責處重要會務和活動外借場所的安排及后勤保障,會同辦公室做好處接待工作的安排;
11、負責處總務后勤管理工作,負責處辦公用房、辦公設施和辦公物品的采購發放管理工作;
12、負責處公務車的計劃管理和調度管理,負責后勤保障和愛國衛生管理工作,做好防臺防汛工作;
13、完成領導交辦任務。
七、安全監督(協調)部
1、負責本市交通運輸行業安全生產監管工作的牽頭和協調,督促、檢查業務管理部門履行安全生產的監管職責;
2、負責督促業務管理部門貫徹國家、本市行業安全法規、標準、規范的執行,以及相關安全基本制度與應急預案的制訂和落實,并對安全生產監管工作進行督促和檢查;
3、負責建立、完善安全管理組織體系和行業安全動態監控體系;協助有關部門對行業內重大安全事故、重大惡性突發事件、重大災害事故的處置,抓好事故分析和整改落實工作;
4、負責行業安全數據統計和信息收集、匯總、分析,配合推進行業安全信息化工作;
5、協助業務管理部門開展行業安全宣傳和教育培訓,組織和指導綜合治理、應急、戰備等工作;負責本處安全宣傳和教育培訓、綜合治理、內保、應急、戰備等工作;
6、負責上級部門、本處及委直屬單位聯席會議對相關業務工作落實的分工、督辦、信息匯總等工作;
7、參與行業監管平臺的日常工作,負責處與執法總隊的聯系溝通,參與交通行業跨部門、跨行業的重大專項整治的協調;
8、參與市重大活動服務供應的統籌協調和信息傳遞;
9、負責上級轉送本處有關工作的分工處理和督辦;負責與區(縣)運管機構、協會等單位有關事項的協調與銜接;
10、協助組織開展“長三角一體化”交通協調配套工作;
11、協助相關部門開展安全、協調等工作的政策與法規調研;
12、完成領導交辦任務。
八、公共交通部
1、負責市中心區公交線路管理,參與區(縣)運管機構的指導協調,負責對本市軌道交通行業的運營企業的日常管理和監督指導;
2、參與公交線網、站點的調研,制定發展規劃;
3、負責審核公交企業線路經營許可事項的申請、變更、終止和招投標方案的管理實施;
4、參與公交線路延、辟、調年度計劃制定,參與新建、改擴建軌道交通線路投入運營(包括試運營)基本運營條件的認定工作;
5、負責公交車輛營運證和從業人員資質等審核管理工作; 6、負責公交車輛運能、車種車型、更新報廢的審核;
7、負責公交線路走向審核以及站點、站牌設施的監管,包括因工程施工和重大活動造成的公交線路走向調整的審核實施;
8、負責監管公交經營單位運價的執行;
9、負責公交企業運營統計基礎數據統計匯總工作,負責相關的市場調查、收集信息、研究分析等工作,參與制定行業的中長期發展規劃;
10、負責公交行業安全工作的日常監管與指導,協助處理重大突發事件、重大災害事故和重大服務供應事故,及時化解行業內不穩定因素;
11、協助處理包括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市民和媒體等,關于公交設施設備及營運服務相關的各項建議、意見;
12、負責對本市公交行業的經營企業和從業人員的日常監管和指導以及公交線路經營權日常考核工作;
13、負責收集財政用于公交行業的各項專項經費相關數據的審核;
14、參與建立公交行業信息管理網絡,確保春運、大型活動、大客源及大型集散點的服務供應,組織各企業應對市場特殊和應急需求;
15、參與公交行業的科學技術進步、新技術開發等工作,推進軌道交通關鍵技術、工藝和產品的國產化,編制公交車輛服務設施標準;
16、參與行業信息化建設,提出行業信息化建設的業務需求;
17、負責實施公交文明行業建設、負責公交行業的行風建設、誠信體系建設;負責與行業協會、橫向管理單位的溝通與協調;
18、參與公交行業政策、法規、價格、技術標準的調研及票證發行、結算管理等,配合制訂和完善行業的產業政策和規范化標準;
19、參與協調處理公交經營企業、從業人員、服務對象之間的關系及矛盾,樹立行業良好形象;
20、完成領導交辦任務。
九、出租(租賃)汽車部
1、負責出租汽車、汽車租賃服務等經營單位和出租汽車個體工商戶的行政事項核查工作,建立行政許可檔案;
2、負責出租汽車、汽車租賃服務、特準車、市內班車(校車等)、市內包車等車輛的日常管理和監督,辦理相關行政管理工作;
3、負責出租汽車、汽車租賃服務、特準車、市內班車(校車等)、市內包車等從業人員的日常管理和監督,辦理相關行政管理工作;
4、負責出租汽車、汽車租賃服務、特準車、市內班車(校車等)、市內包車等經營(承運)企業和出租汽車個體工商戶的經營行為、服務質量的日常管理、監督和指導,建立行政檢查臺帳;
5、負責出租汽車經營企業誠信和駕駛員個人誠信的考核工作,建立經營企業和駕駛員個人的誠信檔案;
6、負責出租汽車、汽車租賃服務、特準車、市內班車(校車等)、市內包車等安全生產工作的日常監管和指導;
7、負責出租汽車、汽車租賃服務、特準車、市內班車(校車等)、市內包車等相關統計工作;
8、負責出租汽車、汽車租賃服務、特準車、市內班車(校車等)、市內包車等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9、負責組織出租汽車行業應急保障工作;
10、負責實施出租汽車文明行業建設、行風建設工作;
11、負責建立相關行業信息網絡,掌握行業基本動態,開展市場調查、信息收集和研究分析等工作;
12、負責推進相關行業信息化建設,推廣新技術、新標準等科研成果在相關行業的應用;
13、負責對兩級管理區(縣)運管機構區域性出租汽車管理的指導和協調;
14、負責與相關行業協會、行業工會和其他管理單位(部門)的協調與溝通;
15、協助處理相關行業內重大突發事件、重大災害事故和重大服務供應事故,處置行業內不穩定事件,負責處理對出租汽車、汽車租賃服務的服務質量投訴和舉報;
16、參與相關行業規劃、政策、法規、技術規范和標準的調研和起草;
17、負責出租汽車、汽車租賃行業基礎數據的采集統計工作;
18、完成領導交辦任務。
十、省際客運部
1、負責本市省際道路客運企業和客運站經營者的各類行政許可核查工作,并建立行政許可檔案;
2、負責本市省際道路客運企業和客運站經營行為、服務質量、誠信體系建設和省際班線經營權考核的日常監管,并建立相應的行政檢查臺帳;
3、負責省際道路客運企業營運車輛的年度檢驗,建立車輛管理檔案,指導和監督經營者建立技術管理檔案;監督客運經營者投保承運人責任險;
4、負責本市道路旅客運輸從業人員的日常管理;
5、負責本市省際道路客運企業和客運站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實施情況的監管;
6、負責本市省際道路客運企業和客運站文明建設工作;
7、負責對省際道路客運企業使用信息平臺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 8、負責省際道路客運企業和客運站的統計工作;
9、負責與外省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有關省際道路客運業務的協調工作;
10、協助組織節假日期間客流高峰及重大活動和突發事件的運力保障;協助處理行業內重大突發事件、重大服務供應事故和重大災害事故;處置行業內不穩定事件,負責處理社會和旅客的各類投訴和舉報;
11、參與省際道路客運行業發展規劃、政策、法規、技術規范和運價標準等的調研和起草工作;
12、負責與道路運輸行業協會和旅客專業委員會聯系、溝通;
13、完成領導交辦任務。
十一、貨運部
1、負責管轄的道路貨物運輸、貨運站(場)經營者的行政事項核查工作,并建立行政許可檔案;
2、負責管轄的道路貨物運輸車輛的年度檢驗,建立車輛管理檔案;指導和監督經營者建立車輛技術檔案;
3、負責管轄的道路運輸經營者聘用的持有從業資格證人員的日常管理;
4、負責管轄的道路貨物運輸、貨運站(場)經營者的經營行為、服務質量、誠信建設和考核的日常監管,并建立行政檢查臺帳; 5、負責管轄的道路貨物運輸、貨運站(場)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實施情況的監管;
6、負責管轄的道路貨物運輸、貨運站(場)行業的統計工作;
7、負責推進道路貨運行業信息化管理工作及推廣新技術、標準在道路貨運行業的應用;
8、組織實施道路貨運行業國防交通、應急保障工作,協助處理行業內重大突發事件、重大災害事故和重大服務供應事故,處置行業內不穩定事件,負責處理對道路運輸服務質量的投訴和舉報;
9、參與本市道路貨運行業的規劃、政策、法規、技術規范和標準的調研和起草;
10、負責區(縣)運管署(所)的指導、協調;負責與行業協會、有關單位的溝通與協調;
11、完成領導交辦任務。
十二、汽車服務部
1、負責管轄的汽車服務行業行政事項核查工作,負責審核企業經營許可事項的申請、變更、終止等相關工作,并建立行政許可檔案;
2、負責行業精神文明建設,做好管轄的汽車維修、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和牽引行業的經營企業的誠信考核工作,建立誠信考核檔案;指導和監督經營者建立質量信譽誠信檔案;
3、負責管轄的汽車服務行業的經營者聘用的持有從業資格證人員的審核和日常管理;
4、負責管轄的汽車服務行業經營者的經營行為、服務質量、誠信建設和考核的日常監管,并建立行政檢查臺帳;
5、負責汽車服務行業的統計工作;
6、負責汽車服務行業信息化建設和推進等管理工作;
7、負責行業安全工作的日常監管和指導,協助處理行業內重大突發事件、重大災害事故和重大服務質量事故,處置行業內不穩定事件,處理對汽車服務質量的投訴和舉報;
8、參與本市汽車服務行業的規劃、政策、法規、技術規范和標準的調研和起草;
9、負責區(縣)運管機構的指導、協調;負責與行業協會、有關單位的溝通與協調;
10、負責開展行業的市場調查、收集信息、研究分析等工作,參與行業中長期發展規劃。
11、負責行業結算憑證、檢測報告、竣工出廠合格證等法定憑證的制定和技術條件、技術標準、檢測規范、計量檢定等管理工作;
12、負責組織駕培行業教材的編寫、教學大綱制訂及相關政策性管理措施的擬訂和實施;
13、負責行業維修質量、培訓質量、牽引服務、設施設備的建設管理,掌握行業基本動態,規范企業服務行為;
14、完成領導交辦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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