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12日發(作者:笑容可掬的意思)

XX能源交易中心期貨交易者適當性管理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引導交易者理性參與期貨交易,維護交易者合法權益,保障期貨市場平穩、規范、健康發展,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經紀機構從事境內特定品種期貨交易管理暫行辦法》《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XX能源交易中心(以下簡稱能源中心)業務規則,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能源中心特定品種期貨合約和期權合約交易實行適當性制度。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的交易者是指從事期貨交易并承擔交易結果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交易者應當根據適當性制度的要求,全面評估自身市場及產品認知能力、風險控制與承受能力和經濟實力,審慎決定是否參與期貨交易。
第四條 期貨公司會員、境外特殊經紀參與者和境外中介機構等機構(以下統稱開戶機構)應當根據本細則要求,評估客戶對期貨交易的認知水平和風險承受能力,將適當的產品提供給適合的客戶。
交易編碼實行權限管理。開戶機構在為客戶開立交易編碼后,應當選擇開通相應的上市品種交易權限。
第二章 適當性管理的標準
第五條 開戶機構為單位客戶參與實行適當性制度的上市品種申請開立交易編碼或者開通交易權限時,單位客戶應當符合以下標準:
(一)相關業務人員具備期貨交易基礎知識,了解相關業務規則;
(二)具有累計不少于10個交易日且20筆及以上的境內交易場所的期貨合約或者期權合約仿真交易成交記錄;或者近三年內具有10筆及以上的境內交易場所的期貨合約、期權合約或者集中清算的其他衍生品交易成交記錄;或者近三年內具有10筆及以上的在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簽署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的國家(地區)期貨監管機構監管的境外交易場所的期貨合約、期權合約或者集中清算的其他衍生品交易成交記錄(以下簡稱認可境外成交記錄); (三)申請開立交易編碼或者開通交易權限前連續5個交易日保證金賬戶可用資金余額均不低于人民幣10萬元或者等值外幣;
參與原油期貨交易的,前述保證金賬戶可用資金余額均不低于人民幣100萬元或者等值外幣;
(四)具有健全的內部控制、風險管理等期貨交易管理相關制度;
(五)不存在嚴重不良誠信記錄、被有權監管機關宣布為期貨市場禁止進入者和法律、法規、規章、能源中心業務規則禁止或者限制從事期貨交易的情形;
(六)能源中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開戶機構為個人客戶參與實行適當性制度的上市品種申請開立交易編碼或者開通交易權限時,個人客戶應當符合以下標準:
(一)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具備期貨交易基礎知識,了解相關業務規則;
(三)具有累計不少于10個交易日且20筆及以上的境內交易場所的期貨合約或者期權合約仿真交易成交記錄;或者近三年內具有10筆及以上的境內交易場所的期貨合約、期權合約或者集中清算的其他衍生品交易成交記錄;或者近三年內具有10筆及以上的認可境外成交記錄;
(四)申請開立交易編碼或者開通交易權限前連續5個交易日保證金賬戶可用資金余額均不低于人民幣10萬元或者等值外幣;
參與原油期貨交易的,前述保證金賬戶可用資金余額均不低于人民幣50萬元或者等值外幣;
(五)不存在嚴重不良誠信記錄、被有權監管機關宣布為期貨市場禁止進入者和法律、法規、規章、能源中心業務規則禁止或者限制從事期貨交易的情形;
(六)能源中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具有境內交易場所實行適當性制度的其他上市品種交易權限的客戶,申請開立能源中心交易編碼或者開通交易權限的,開戶機構可以不對其進行本細則第五條第一項和第二項、第六條第二項和第三項評估;前述品種的資金要求不低于本細則第五條第三項、第六條第四項規定的,開戶機構可以不再對其進行資金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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