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13日發(作者:假期英語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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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市城鄉規劃局建筑間距和退地界規劃治理規定
202X-5-21 15:27:42 掃瞄次數:321
第一條 為標準我市建設工程的建筑間距和退地界規劃治理,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X市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中心城區范圍內,擬定規劃設計條件應符合本規定。批準的操縱性詳細規劃有特別規定的,按操縱性詳細規劃執行。
第三條 多層居住建筑間距按間距系數確定。
1、南北朝向的正面間距不小于南側建筑高度的1.55倍,其它方向間距系數按表一執行。
表一
方向角
0°- 15 15°- 30° 30°- 45° 45°- 60° 60°-90°
間距系數 1.55 1.40 1.24 1.40 1.47
注:表中方向角為正南向〔0°〕偏東或偏西;
2、側面間距不應小于8米,主居室側面開窗時,不宜小于20米。
3、垂直安排的建筑間距按各自間距標準的1/2之和計算,但不得小于9米。
第四條 中、高層居住建筑間距按X分析、最小間距雙因子操縱,且滿足以下要求:
1、依據《X市城鄉規劃局X分析技術規定》進行X分析。X標準應滿足大寒日X不低于2小時,舊城區新建工程內可酌情降低,但不應低于大寒日X1小時。有效X時間帶為8時—16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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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平行安排時,最小正面間距按表二執行。
表二
建筑
高度
最小正面工程內部
間距
工程外部
21 -30米
〔含21米〕
30米
1.55倍間距
30-75米
〔含30米〕
36米
50米
75-100米 100米
〔含75米〕 及以上
45米
依據情況
具體確定
3、平行安排時,最小側面間距不應小于13米,主居室側面開窗時,不得小于20米。
4、垂直安排時,最小間距按各自最小間距的1/2之和計算,但不得小于20米。
第五條 不同高度的居住建筑最小間距按以下規定執行:
1、正面間距:遮擋建筑物高度高于被遮擋建筑的,按遮擋建筑物執行;遮擋建筑物高度低于被遮擋建筑的,按各自最小間距標準的1/2之和執行。
2、側面和垂直安排間距按照各自最小間距標準的1/2之和計算。垂直安排時不應小于20米,側面間距不應小于13米,主居室側面開窗時,不應小于20米。
第六條 被遮擋的居住建筑底部為非居住用房時,間距計算可扣除相應高度,但不應超過兩層。
第七條 非居住建筑的最小間距應符合以下規定:
1、多層平行安排時,其間距不小于較高建筑高度的1.0倍,并不小于6米。垂直安排時,其間距不小于9米。山墻間距不宜小于6米。
2、高層平行安排時,其正面最小間距按表三執行。垂直安排文檔素材 文檔素材
時,按各自間距標準的1/2之和計算,且不小于18米。山墻間距不宜小于13米。
表三
24-54米
建筑高度
〔含24米〕
最小正面間距 30米
〔含54米〕
40米 依據情況具體確定
54-100米
100米及以上
3、不同高度等級的建筑平行安排時,其正面最小間距按照各自最小間距標準的1/2之和計算。垂直安排時,其間距不小于13米。山墻間距不宜小于9米。
第八條 居住建筑與非居住建筑間距應符合以下規定:
1、被遮擋建筑為居住建筑,按居住建筑間距規定執行。
2、被遮擋建筑為非居住建筑,按各自對應間距的1/2之和計算,同時考慮視覺衛生因素。
3、多層建筑側面間距不宜小于8米,高層建筑側面間距不宜小于13米,多層與高層側面間距不宜小于9米。主居室側面開窗時,側面間距不應小于20米。
第九條 居住建筑山墻寬度大于16米的,非居住建筑山墻寬度大于20米的,其間距按平行安排計算。
第十條 特別建筑的間距應符合以下規定:
托兒所、幼兒園的生活用房,應保證冬至日滿窗X的有效時間不少于3小時;
醫院的病房、療養院的療養室、中小學的教學樓以及老年建筑的主要居室應保證冬至日滿窗X的有效時間不少于2小時;
新建建筑與上述建筑之間的最小間距不得低于住宅建筑的最文檔素材 文檔素材
小間距。
第十一條 建筑間距應考慮自然地坪高差影響因素。
第十二條 建筑退讓地界的距離應符合以下規定要求:
1、多層建筑應退讓各自最小間距標準的1/2。
2、高層建筑應退讓各自最小間距標準的1/2,且X遮擋線不得突破北地界13.5米或北側道路的北紅線外5米。
3、多層建筑山墻退地界不得小于4米;54米以下高層建筑山墻退地界不小于6.5米;54米及以上高層建筑山墻退地界不小于10米。主居室側面開窗時,山墻退地界不得小于10米。
第十三條 建筑沿城市道路建設時,在符合退讓道路紅線和相鄰建筑間距要求的前提下,距道路中心線的距離應滿足退讓地界的距離要求。
第十四條 建筑間距和建筑退地界應符合消防、衛生防疫、環境愛護、工程管線、地下空間、人防疏散、建筑愛護、施工平安等要求。
第十五條 因現狀建筑自身退地界缺乏,新規劃的相鄰建筑在滿足X、退地界等相關要求的前提下,與該建筑之間的最小間距可適當減小,但不應低于正常間距的0.7倍。
第十六條 遇有特別、復雜情況時,建筑間距和退地界由參照相應標準另行確定。
第十七條 建筑物的面寬按以下規定執行:
1、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米時,其最X續展開面寬的投影不宜超過80米;
2、建筑高度大于24米時,其最X續展開面寬的投影不宜超過文檔素材 文檔素材
60米;
3、不同建筑高度組成的連續建筑,其最X續展開面寬的投影上限值按最高建筑高度執行;
4、增加建筑物面寬時,應按面寬增加長度的2倍加大最小建筑間距,按面寬增加長度的1倍加大退地界距離。
第十八條 本規定由X市城鄉規劃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規定有效期自202X年5月1日起至202X年4月31日止。
X市城鄉規劃局建筑退道路紅線規劃治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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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X-5-21 15:27:09 掃瞄次數:215
第一條 為了標準建筑退道路紅線的規劃治理,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參考其它同類城市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X市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中心城區范圍內,擬定規劃設計條件應符合本規定。批準的操縱性詳細規劃中有特別規定的,按操縱性詳細規劃執行。
第三條 紅線寬度15米以上的城市道路兩側,新建建筑退紅線距離應符合表一規定。
表一
建
筑
高
度
退
紅
紅 布
線
距
線 置
離
寬 方
度 式
75米--10024米--5454米--75米〔含75<24米 米(含24米〔含54米〕
米) 米〕
≥100米
平行紅≥8米 ≥12米
線安排
≤30米
垂直紅≥5米 ≥8米
線安排
平行紅≥10米 ≥15米
線安排
﹥30米
垂直紅≥8米 ≥10米
線安排
≥12米 ≥15米
≥30米 ≥35米
要求
≥12米 ≥15米
確定,不低于前款依據情況≥15米 ≥20米
注:1、建筑退紅線均從地上建筑物的主墻體外沿算起。
2、沿道路交叉口安排的建筑,退三角視距按紅線寬的道路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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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紅線寬度小于等于15米的城市支路兩側,新建建筑退紅線距離不應小于5米。
第五條 地下建筑退讓道路紅線距離不得小于3米。
第六條 不同建筑高度組成的連續建筑,退紅線距離應按最高建筑的標準執行。
第七條 道路橋梁、道路交叉口周圍或特別地段〔包含大型商業建筑,城市步行街、商業街、特色街等,城市重要節點,城市主要出市口〕的建設工程及市政根底設施,在滿足專業要求的前提下需要調整退讓距離的,由城市規劃主管部門確定。
第八條 退紅線少于8米〔含8米〕的新建建筑,沿路設置陽臺、雨棚等地上附屬設施,平行紅線安排時不得突出建筑主體2米;垂直紅線安排時不得突出建筑主體1米。
第九條 建筑退紅線距離還應滿足工程本身配套管線及其設施安排的要求。
第十條 沿街圍墻退道路紅線應大于0.5米;建筑外設下沉式廣場等設施,退道路紅線不宜小于10米。
第十一條 本規定由X市城鄉規劃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規定有效期自202X年5月1日起至202X年4月31日止。
X市城鄉規劃局插建住宅規劃治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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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X-5-21 15:26:06 掃瞄次數:179
第一條 為了限制和標準插建行為,切實優化居住環境,依據有關標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X市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中心城區。
第三條 舊城改造堅持統一規劃、成片開發,原則上以紅線寬度25米以上道路圍合的地域規模為最小開發單元,嚴格操縱插建。
第四條 插建住宅是指戶數小于500戶或建筑面積小于3萬平方米或用地規模小于2公頃的住宅工程〔不包含危險住宅改造工程〕。
居住小區內部用地規模小于1公頃的非居住小區配套的商業辦公工程以及在多層居住小區內建設的高層住宅組團工程,也適用于本規定。
第五條 嚴禁在居住用地中的規劃公建、道路和公共綠地內插建住宅。
第六條 居住鄰居內現狀規劃指標達不到國家標準中強制性標準要求以及城市規劃確定為非居住用地的,禁止插建住宅。
第七條 現狀多層居住小區內禁止插建高層住宅。
第八條 插建住宅工程應符合城市規劃要求,建設后小區內各項強制性指標應符合國家標準規定且不低于現狀水平。
插建住宅應以現有居住小區、組團為依托,或其建成后能與現有住宅組合成相對完整的小區或組團。
插建商業辦公工程應位于居住小區邊緣,且建設用地至少一條邊界與城市支路以上級別的道路相鄰。
插建工程應綜合考慮根底設施與配套設施的承載能力,考慮建筑間距、空間環境及天際輪廓線的連貫與過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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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現狀多層居住小區內部建設一個高層住宅組團的,其建筑高度不應超過12層〔36米〕。建設兩個及兩個以上高層住宅組團的,在保證有高度為7-12層的住宅組團過渡的前提下,可安排一局部13-18層住宅。依此類推,直至18層〔54米〕以上的高層住宅。
第十條 插建工程以及多層居住小區內部建設高層組團工程,報批前需落實以下要求:
1、土地權屬明晰。
2、符合操縱性詳細規劃。
3、建設單位應征求其所依托的物業治理地域內的業主大會的意見,并提供由業主大會按照《X市住宅區業主大會規則》出具的同意建設的書面決定,并由公證處或律師事務所出具公證或見證。
4、符合現行規劃審批程序的其他要求。
第十一條 批準的操縱性詳細規劃中有特別規定的,按操縱性詳細規劃執行。
第十二條 本規定由X市城鄉規劃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規定有效期自202X年5月1日起至202X年4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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