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14日發(作者:嘉陵水)

行政法律關系特征
1、在行政法律關系雙方主體中,行政主體一方具有恒定性;
2、行政法律關系主體雙方互有權利義務,但具有不對等性;
3、行政法律關系中的國家權力具有不可處分性;
4、行政法律關系中個體權利行使的有限性;
5、行政法律關系設定的靈活性與及時性;
6、行政法律關系救濟形式的多樣性;
行政主體
概念:依法享有國家行政職權,能代表國家獨立進行行政管理并獨立參加行政訴訟的組織;
分為:1行政機關——A,各級人民政府B,各級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門;
2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與其他相關概念區別:
1、與行政法律關系主體:行政主體是行政法律關系主體的一部分
2、與行政組織:行政主體強調組織具有對外管理的權利,行政組織是一個系統概念,突出
行政機關的整體性和統一性; 3、與行政機關:行政機關是法律術語,行政主體是法學概念;
行政主體地位
1、行政主體在國家行政組織中的地位;
2、行政主體在對外管理中的法律地位;
行政主體的范圍:①國務院②國務院組成部門③國務院直屬機構④經國務院授權的辦事機構⑤國務院部、委管理的國家局⑥地方各級人民政府⑦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職能部門⑧經法律、法規授權的派出機關和派出機構⑨經法律、法規授權的行政機關內部機構、議事卸掉機構和臨時機構⑩法律、法規授權的其他組織;
行政主體的種類:
1.根據行政職權來源不同:職權行政主體和授權行政主體
2.根據管轄范圍的不同:中央行政主體和地方行政主體
3.根據行政主體的構成不同和行政職權的對象不同:地域性行政主體和公務型行政主體;
公務員
概念:依法享有職權或受行政主體委托,能以行政主體的名義進行管理,其行為 后果屬于行政主體的個人;
特征:1、行政公務人員是個人而不是組織;
2、行政公務人員代表行政主體; 3、行政公務人員所實施行為的后果由其所代表的行政主體承擔;
范圍:國家行政機關公務員和其他行政公務人員;
國家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在中央和地方國家行政機關中任職、形式國家行政權、之行國家公務的工作人員;
其他行政公務人員:除國家行政機關公務員之外,其他執行國家行政公務的人員;
法律地位:①普通公民②國家行政機關公務員③行政主體代表
公務員制度內容:
1、公務員的權利與義務;義務:在法律上對公務員行為的約束;權利:法律所肯定和確認的公務員的利益;
2、職位分類;講行政事務予以分解,按其工作性質、難易程度、責任輕重以及所需資格條件等因素確定職位,并分門別類,評定等級,以此作為公務員錄用、管理的依據;
3、公務員的素質保障機制;將優秀人員選拔到國家公務員隊伍中;
4、公務員的激勵機制;激發公務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
5、公務員的監控機制;為保證國家公務員忠實地履行職責,必須建立強有力的監控機制;
行政處分與行政處罰的比較
相似:都屬于行政法性質的法律制裁,都由行政主體予以實施,都是針對違反行政行政法規范的行為; 不同:1、針對對象不同;行政處分針對行政主體內部人員內部行政相對人,與行政主體一般有人事管理的隸屬關系;行政處罰針對社會上的公會、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外部行政相對人,與行政主體之間是沒有隸屬關系的;
行政處分針對的違法行為是違反了行政機關對內部管理的行政法規范;行政處罰針對的違法行為是違反了對社會實施管理的行政法規范;
2、制裁的方法與手段不同;行政處分: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行政處罰:罰款,沒收財產,吊銷證照,拘留;
3、制裁的依據不同;行政處分的依據,適用于行政機關內部的法律的規范;行政處罰的依據,行政機關據以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的各種行政法律規范;
行政行為的合法
1、主體條件;必須是合法成立的國家行政機關,或者依法被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或者得到行政機關委托職權的組織;
2、法定職權、職責條件;⑴行政行為手段、方式上的特定性⑵管理事項的特定性⑶管理地域的特定性;
3、內容條件;必須合法、適當、真實、明確;
4、程序和形式條件;行政主體做出的行政行為必須符合法定程序和具備法定的形式;程序,行政行為所要求的必不可少的過程;形式,行政主體作為行政行為應具備一定的形式;
行政行為的撤銷 概念:因行政性我不符合有效成立的條件,由有權的機關對其予以撤銷;使其向前向后均失去效力;
條件:1、合法要件缺損;某個行政行為如果缺損其中一個或多個要見,就是可撤銷的行政行為;
2、不適當;行政行為具有不合理性、不公正、不符合現行政策、不合時宜、不合乎有關善良風俗習慣等情形;
法律結果:1、行政行為撤銷通常使行為自始失去法律效力,但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行政相對人師父存在過錯等情況,撤銷也可行駛行政行為自撤銷之日起失去效力;
2、如果行政行為的撤銷是因行政主體的過錯引起,而因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又必須使行政行為的撤銷效力追溯到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那么,由此給行政相對人造成的一切實際損失應由行政主體予以賠償;
3、如果行政行為的撤銷是因行政相對人的過錯貨行政主體與相對人的共同過錯所引起的,行政行為撤銷的效力通常應追溯到行政行為作出之日;
行政程序的原則
概念:反映現代行政的內在要求,對行政程序立法的行政執法具有指導意義,并貫穿于整個行政程序具體的規范之中的基本準則;
1、程序法定原則;行政活動的主要程序必須由法律加一規定,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行為時必須嚴格遵循,不得違反法定程序; 2、公開原則;行政主體的一切行政活動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并由法律規定不得公開的意外,一律向相對人和社會公開,以增強行政活動的透明度,接受相對人和社會的監督;
3、參與原則;行政及更換在進行行政決策、制定規范性文件和實施其他行政行為時,在程序上要保障公民的了解全與參與權得以實現;
4、公正原則;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行為時應合理處理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之間的關系,并在程序上平等地對待相對人,其宗旨是公平、正義;
5、效率原則;行政程序要適應現代行政的需要;以迅速、簡便與經濟的方式達到行政目的;
行政程序的制度
概念:行政主體在行政活動中必須遵循的重要程序制度,是行政程序基本原則的具體化;
內容:1、表明身份制度;行政主體及其公務人員在進行調查或者做出行政決定之前,應當向行政相對人出示履行職務的證明,表明其有權從事該項活動的制度;
2、告知制度;主體在作出行政行為時,將有關事項告訴行政相對人的制度;
3、調查制度;行政主體在作出決定或裁決前,應當查明事實、收集證據的制度;
4、說明理由制度;行政主體在作出影響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的決定時,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外,必須向行政相對人說明作出該決定的事實根據、法律依據以及進行自由裁量時所考慮的政策、公益等因素的制度;
5、聽證制度;行政主體在作出影響相對人權利義務的決定之前,聽取相對人的陳述、申辯和質證的一種程序制度;
6、辯論制度;行政主體在裁決當事人之間的爭議時、應通知雙方當事人到場,在行政主體的主持下,由雙方當事人就有關事實問題和法律問題進行對質的一種法律制度;
7、回避制度;行政工作人員與所處理的行政事務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到公正處理或裁決時,主動或應相對人申請而不得參與處理該項行政事務的制度;
8、職能分離制度;將行政主體內的某些相互聯系的職能加以分離,使之分屬不同機關或不同工作人員掌握和行使的制度;
9、情報公開制度;行政主體應通過各種方式和途徑讓相對人知曉有關行政活動的情況及有關的信息資料;
10、不單方接觸制度;行政主體在處理兩個以上有利害關系的相對人的事項時,不得在一方當事人不在場的情況下單獨與另一方當事人接觸,不得單方面聽取其陳述、接受其提交的證據的制度;
11、時效制度;行政行為的全過程或其各個階段應受到法定時間限制的程序制度;
12、行政救濟制度;在相對人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影響其權利義務的行政決定是,法律應為其提供申訴或申請復議以獲得救濟的途徑與機會,由上級行政機關或法定行政機關對原行政決定進行審查并作出裁決的制度;
行政立法的分類
㈠以行政立法權取得的方式為標準;職權行政立法和授權行政立法; 職權行政立法:行政機關依據憲法和組織法所賦予的行政立法權而進行的行政立法活動;
授權行政立法;行政機關依據單行法律、法規或授權決議所授予的立法權而進行的立法活動;
㈡以行政立法的功能為標準;執行性立法和創制性立法;
執行性立法:行政機關為了執行或實現特定的法律、法規或是上級行政機關其他行政規范性文件的規定而進行的立法;
創制性立法:機關為了填補法律或法規的空白,或變通法律和法規的個別規定一實現行政職能而進行的立法;
㈢以行政立法的主體不同為標準;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
中央行政立法:中央行政機關依法制定和發布行政法規和規章的活動;
地方行政立法:地方行政機關依法制定和發布規章的活動;
㈣以行政立法的最終結果為標準;法規性立法和規章性立法;
法規性立法:國務院依法制定和發布行政法規的活動;
規章性立法:法定的國務院主管部門和法定地方政府依法制定和發布行政規章的活動;
行政征收原則
1、公開原則;要求行政征收的整個過程應該公開,應該讓相關個人,組織介入到行政征收征用的整個過程中; 2、聽證原則;要求行政征收過程中應該就關鍵的環節進行聽證,只有在正式的聽證制度下,在聽取各方意見的基礎上,行政機關才能做出相應的處置;
3、參與原則;在行政征收的過程參與是有有效保障其權益的重要措施,了解利害得失,進而有針對性地提出意見和建議,同時維護自己的權益;
4、程序違法歸責原則;確保行政機關能夠按程序行政,在程序違法的情況下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行政征用特征:1、法定性2、強制性3、公益性4、補償性;
行政確認的特征:1、行政確認的證明作用;2、行政確認行為的公式宣告作用;3、行政確認行為對相對人權利義務影響的間接性;
行政裁決的特征:1、行政裁決權的“準司法性”2、行政裁決效力的強制性3、行政裁決結果上的非終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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