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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5.1最新版-福州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更新時間:2023-12-21 22:44:10 閱讀: 評論:0

            2023年12月21日發(作者:八字諺語)

            2016.5.1最新版-福州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變動成本法案例分析

            福州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福州市城鄉規劃局編制

            福州市人民政府批準

            二○一六年五月頁腳內容

            變動成本法案例分析

            福州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福州市城鄉規劃局編制

            福州市人民政府批準

            二○一六年五月頁腳內容

            變動成本法案例分析

            根據《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福州市城鄉規劃條例》、《福建省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福州市城鄉規劃局組織編制了《福州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本規定力求從全市層面梳理、規范規劃審批管理中的技術性要求,為我市城市規劃管理提供重要的技術支撐。

            本規定在遵循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基礎上,針對福州市實情和城市建設發展需求,結合各市縣實施城市規劃管理實踐和提出的建議,同時借鑒了其他省市相關成果編制而成。

            在實施過程中,各有關單位如發現需要修改和補充之處,請將意見和有關資料寄往福州市城鄉規劃局城鄉規劃處、福州市規劃設計研究院,以便修訂時參考。

            (地址:福州市城鄉規劃局城鄉規劃處,福州市群眾東路97號,郵政編碼:350004

            福州市規劃設計研究院,福州市高新科技園區高新大道1號,

            郵政編碼:350108)。

            頁腳內容

            編制說明

            變動成本法案例分析

            頁腳內容

            變動成本法案例分析

            目錄

            第一章 總 則......................................................................................... 0

            第二章 城市土地使用 ............................................................................. 2

            第一節 城市用地分類、適建范圍和建筑容量控制指標 ............. 2

            第二節 公共服務設施配置 ............................................................. 8

            第三節 城市綠地 ........................................................................... 32

            第四節 城市用地豎向控制 ........................................................... 34

            第三章 城市建筑控制 ........................................................................... 37

            第一節 建筑間距控制 ................................................................... 37

            第二節 日照控制 ........................................................................... 41

            第三節 建筑退讓控制 ................................................................... 43

            第四章 城市景觀控制 ........................................................................... 52

            第一節 建筑環境控制 ................................................................... 52

            第二節 特別地區規劃控制 ........................................................... 55

            第五章 城市道路交通 ........................................................................... 55

            第一節 城市道路系統 ................................................................... 56

            第二節 公共交通系統 ................................................................... 58

            第三節 慢行交通系統 ................................................................... 60

            第四節 停車設施控制 ................................................................... 62

            頁腳內容

            變動成本法案例分析

            第五節 交通影響評價 ................................................................... 63

            第六章 城市市政公用工程 ................................................................... 66

            第一節 城市給水工程 ................................................................... 66

            第二節 城市排水工程 ................................................................... 68

            第三節 城市供電工程 ................................................................... 70

            第四節 城市通信工程 ................................................................... 73

            第五節 城市燃氣工程、加油加氣充電站 ................................... 74

            第六節 城市工程管線綜合控制 ................................................... 76

            第七節 建筑工程公用設施配套 ................................................... 80

            第七章 城市防災減災規劃 ................................................................... 83

            第一節 城市防洪排澇 ................................................................... 83

            第二節 城市抗震防災 ................................................................... 85

            第三節 城市消防 ........................................................................... 88

            第四節 城市人防 ........................................................................... 88

            第八章 城市空域保護與地下空間開發 ............................................... 90

            第一節 城市空域保護 ................................................................... 90

            第二節 地下空間開發 ................................................................... 92

            第九章 建設工程規劃條件核實 ........................................................... 96

            第十章 附 則..................................................................................... 100

            頁腳內容

            變動成本法案例分析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福州市城市規劃管理和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福建省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福州市城鄉規劃條例》及相關文件,結合福州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的適用范圍為福州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凡從事與城市規劃有關的建設和管理活動,應遵守本規定。村民建房等按城鄉規劃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本規定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福州市城市規劃區范圍以外的市屬各縣(市)的城市規劃管理應參照本規定執行。

            涉及消防、人防、綠化、抗震、防雷、環保、水利、環境衛生、交通、電力、水務、燃氣、風景名勝、文物保護、國家安全、溫泉等方面的專項內容還應符合國家有關技術規范。

            頁腳內容

            變動成本法案例分析

            第三條 規劃管理應當以建設濱海濱江現代化國際大都市為目的,保護福州歷史文化名城風貌和“海、江、湖、山、城”的自然生態格局,體現低碳環保、資源節約、環境友好、綜合防災的總體要求,充分發揮城鄉規劃引領城鄉建設、改善生態環境、保障公眾利益的作用,創造特色鮮明的城市空間形態,改善人居環境,實現經濟社會健康可持續發展。

            頁腳內容

            變動成本法案例分析

            第二章 城市土地使用

            第一節 城市用地分類、適建范圍和

            建筑容量控制指標

            第四條 城市用地應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質進行劃分和歸類,應符合《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 50137的規定。

            建設用地的使用可遵循兼容性原則??刂菩栽敿氁巹澮衙鞔_兼容性范圍的,按控制性詳細規劃執行;控制性詳細規劃未明確兼容性范圍的,根據附表一的規定確定其兼容性范圍。凡需增加附表一中未列入兼容用地性質的視為控制性詳細規劃調整,由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相關程序組織規劃論證后核定兼容范圍。

            建設用地范圍內不需要單獨占地的,在規劃設計條件中應按照控制性詳細規劃要求明確具體規模及位置。

            頁腳內容

            變動成本法案例分析

            第五條 城市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住宅、辦公、旅館和商業等項目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標應按照表1執行。對未列入表中的文化、教育、體育、醫療衛生、城市交通、安全設施、市政公用設施等公益性項目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標,應按有關專業規定執行。中小學項目建筑容量控制指標按照表2執行。工業建設項目建筑容量應按照《福建省工業項目建設用地容積率指標》規定執行,工業項目所需辦公及服務設施建筑面積不得超過總建筑面積的15%。物流倉儲建設項目建筑容量按表3執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或城市設計,確定地塊控制指標:

            1、城市歷史文化街區、歷史文化風貌區、歷史建筑群、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等特殊地區;

            2、濱海、濱江、環山等城市重要地段、節點的建設項目;

            3、用地面積超過5hm2的建設用地;

            4、建筑面積10萬m2以上的綜合體建設項目。

            表1 住宅、辦公、旅館、商業建筑容量控制指標表

            10000m2~10000m2以下

            建筑 指標

            FAR D(%)

            頁腳內容

            用地面積 20000m2~50000m2

            FAR D(%)

            20000m2

            FAR D(%)

            變動成本法案例分析

            用地面積

            10000m2以下

            建筑 指標

            FAR

            4~6層

            7~9層

            住宅建筑

            10~18層

            19層以上

            24m以下

            辦公建筑、

            24m~50m

            旅館建筑

            50m以上

            24m以下

            商業建筑 24m~50m

            50m以上

            5.0

            2.5

            3.8

            5.2

            35

            55

            50

            40

            3.3 40

            3.0

            3.6

            2.3

            23

            20

            45

            1.9

            2.4

            D(%)

            32

            30

            10000m2~20000m2

            FAR

            1.8

            2.3

            2.8

            3.5

            2.2

            3.3

            5.0

            2.4

            3.8

            5.2

            D(%)

            30

            28

            22

            20

            45

            40

            35

            55

            50

            40

            20000m2~50000m2

            FAR

            1.7

            2.2

            2.6

            3.4

            2.1

            3.2

            4.8

            2.3

            3.5

            4.8

            D(%)

            30

            28

            20

            18

            42

            38

            35

            50

            45

            40

            注:1、表中“FAR”指容積率(上限),“D”指建筑密度(上限)。

            2、表中住宅建筑層數為住宅平均層數,住宅平均層數為住宅總建筑面積與住宅基底總面積的比值。住宅層高不得低于2.9m;安置房、保障性住房的層數不宜超過28層。住宅應控制在四層及以上,其中第二層建筑面積應達第一層建筑面積的85%以上、第三層建筑面積應達第一層建筑面積的75%以上,第四層建筑面積應達第一層建筑面積的25%以上。

            3、表中指標適用于單一類型的建設用地。對混合類型的建設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標應將建設用地按使用性質分類劃定后,按不同類型分別執行;對難以分類執行的建設用地或綜合建筑用地,應按各種不同性質建筑的建筑面積比例和相應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標換算成建筑容量綜合控制指標。

            4、最小單獨建設地塊面積執行第七條規定。

            頁腳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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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2

            教育建筑

            小學

            中學、中職

            中小學項目建筑容量控制指標

            FAR

            1.2

            1.5

            D(%)

            20~35

            20~35

            表3

            分類

            一般倉庫

            物流倉庫

            物流倉儲建設項目建筑容量控制指標

            容積率

            FAR≥0.8

            FAR≥1.0

            建筑系數

            D≥40%

            D≥50%

            注:1、物流倉儲項目所需辦公及生產服務設施用地面積(一般按建筑基底面積計算)不得超

            過物流倉儲項目總用地面積的7%。

            2、危險品物流倉儲項目建筑容量按國家專業規定執行。

            第六條 為加快新區建設、有效推動老城疏解,鼓勵鼓樓區和臺江區的優質醫院、中小學教育設施在新區聯合辦院、辦學,現有院區、校區不得增加病床數和班級數。

            鼓勵二環路以內危舊住宅小區在符合規劃及技術規范、不增加住宅套數(住戶數)的前提下實施自行改造,總建筑面積可以適當增加,增加量控制在原規模的30%以內。舊城區的零星危房改造若受條件限制,最低日照間距可按大寒日內部1小時、外部1小時或不惡化進行控制,在住宅套數(住戶數)不增加的前提下,改造后的總建筑面積頁腳內容

            變動成本法案例分析

            可以適當增加,但原則上不超過原建筑面積的15%。

            三環內工業園區在符合規劃、產業門類、環保及安全的前提下允許增加工業產能項目的改擴建。

            第七條 最小建設用地面積應符合表4的規定。

            建設用地不滿足表4規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妨礙城市規劃實施的,滿足相關退距要求的,應編制建筑設計方案以及日照影響分析、交通影響評價,并按程序報批后方可建設:

            1、鄰接土地已經完成建設或為道路、河道或有其他類似情況,確實無法調整、合并的;

            2、因城市規劃街區劃分、公用設施等限制,確實無法調整、合并的;

            3、城市歷史文化街區、歷史文化風貌區、歷史建筑群、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等特殊地區已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按規劃要求實施;

            4、濱海、濱江、環山的城市界面,城市重要地段、節點和主要街道,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或修建性詳細規劃或城市景觀建設有特殊要求的建設項目。

            表4 建設用地面積下限指標表

            最小建設用地面積(m2)

            低層

            頁腳內容

            建設項目類型及建筑高度

            住宅建筑 1000

            變動成本法案例分析

            建設項目類型及建筑高度

            多層

            中高層

            高層

            公共建筑

            (社區服務中心、開閉所、公廁、清潔樓、中低壓燃氣高壓站等除外)

            H≤24m

            24m<H≤50m

            H>50m

            最小建設用地面積(m2)

            1500

            2000

            3000

            3000

            4000

            5000

            注:最小建設用地中住宅建筑應滿足相鄰地塊日照間距要求。

            頁腳內容

            變動成本法案例分析

            第二節 公共服務設施配置

            第八條 城市規劃建設應按控制性詳細規劃及有關專項規劃的要求及標準配置行政辦公、文化、教育科研、體育、醫療衛生、社會福利等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設施,以及交通設施、公用設施及環境設施等。

            第九條 居住社區公共服務設施按街道——社區兩級配置。

            制定和實施新建居住社區規劃,應按照城鄉規劃法律法規、國家和省城鄉規劃相關標準規范規定,同步安排教育、醫療衛生、文化娛樂、體育、商業服務、金融郵電、市政公用、社會福利與保障、行政管理與社區服務等公共服務設施。嚴格控制社區人口規模與建設規模,公共設施項目配置標準分級別按表5、表6、表7、表8執行。

            頁腳內容

            變動成本法案例分析

            表5

            類別 項目 配置數量

            (8~12萬人)街道級公共服務設施配置項目指標表

            每處設置規模

            設置建議

            用地面積(m2)

            醫療衛社區衛生

            1座 —

            建筑面積(m2)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宜為相對獨立的建筑,以避免或減少交叉感染,如設在2000

            其他建筑內,應為相對獨立區域的底層,或帶有底層的連續樓層。

            其中應配置老年活動中心、青少年活動中心、圖書館等。

            生設施 服務中心

            綜合文化

            活動中心

            文化廣場

            文化

            娛樂

            設施

            1座 — 4000~8000 宜與商業設施、教育設施、體育設施、公共綠地等共同形成街道公共活動中心。

            1~2處 2000~4000 — 結合文化活動中心、公共綠地設置。

            可與運動場或公園綠地聯合設置。

            新建居住區和社區要按相關標準規范配套群眾健身相關設施,按室內人均社區

            體育

            居民健身

            設施

            活動中心

            公共綠地內的體育設施以及向社區開放的學校體育用地不計入本用地指標。

            1座 10000 8000

            建筑面積不低于0.1m2或室外人均用地不低于0.3m2執行,并與住宅區主體工程同步設計。

            頁腳內容

            變動成本法案例分析

            每處設置規模

            類別 項目 配置數量

            用地面積(m2) 建筑面積(m2)

            運動場 1處 15000

            20500

            25000

            29200

            38900

            25200

            30000

            36000

            48000

            30000

            37500

            39600

            52800

            1500

            8700

            10100

            12200

            16200

            12000

            15000

            18000

            24000

            12000

            15000

            18000

            24000

            頁腳內容

            設置建議

            單獨設置??勺鳛楸茈y疏散場地。

            24班

            按每千人小30班

            70座計,學

            36班

            每班容納48班

            45座

            城市普通中小學網點布局應符合下列原則:

            ①學生能就近走讀入學;

            ②學校應具有良好的規模效益和社會效益;

            ③特殊情況特殊處理。

            學校服務半徑要根據學校規模、交通及學生住宿條件、方便學生就學等原則確定。中小學生不應跨越鐵路干線、高速公路及車流量大、無立交設施的城市主干道上學。

            24班

            按每千人教育

            設施

            初30班

            40座計,中

            36班

            每班容納48班

            50座

            24班

            按每千人高30班

            19座計,中

            36班

            每班容納48班

            50座

            變動成本法案例分析

            每處設置規模

            類別 項目 配置數量

            用地面積(m2) 建筑面積(m2)

            社會福居家養老服利與保務中心

            障設施

            街道辦事處

            街道綜合服務中心

            行政管理與社區服務

            市場、工商管理所、稅務所等

            公用

            垃圾收集站

            設施 不宜超過服務半徑— ≮80m2

            提倡集約建設“四合一”環衛設施,含清潔樓(垃圾收集站)、公廁、道垃圾收集站(清潔樓)與相鄰建筑的間隔不應小于8m。

            1個 —

            300

            宜與街道辦事處聯合設置,組成綜合樓。

            獨立占地。具體結合公安系統內部的基層設施建設的相關規劃進行選址。派出所 1處 1500~2000 2000~2500

            與交警警務用房合設時,指標宜取上限值。

            1處 — 1500~2000 宜與街道辦事處組合設置。

            1處 —

            1處 — 600 中心可附設老年食堂、護理關懷服務站(室)等。配套活動室、保健室、緊急援助、法律援助、專業服務等。

            1500~2500 街道辦事處的辦公用房,宜與街道綜合服務中心組合設置。

            宜與街道綜合服務中心合設,主要承擔居家養老服務功能。居家養老服務設置建議

            頁腳內容

            變動成本法案例分析

            每處設置規模

            類別 項目 配置數量

            用地面積(m2) 建筑面積(m2)

            0.8km

            班房和環衛停車場,分為普通式和壓縮式兩種。普通式清潔樓服務半徑500~800m,壓縮式清潔樓服務半徑1000~1200m。鼓勵設置壓縮式清潔樓。提倡將附屬式再生資源中轉站與清潔樓組合設置。

            避災點 2~3處 — — 容量不小于200人/處

            宜以獨立的集中設置為主。應設置在交通便利、人流相對集中的區域,可商圈半徑≤3km,商業

            設施

            社區

            服務人口商業中心

            8~10萬人

            餐飲店、美容美發店、洗衣店、沐浴、再生資源回收、家庭服務、照相館、專賣店、專業店、旅館、醫療保健、房屋租賃等中介服務、寵物服務、文化娛樂等。

            注:1、若社區轄區內設有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的,可不設置社區衛生服務站。

            2、結合城市空間布局的要求,可將文化娛樂設施和體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社會福利保障設施結合設置形成綜合體建筑。

            — ≤5萬m2 務,百貨店、大型綜合超市(含生鮮超市)、便利店、藥店、圖書音像店、結合軌道交通樞紐、沿居住區的主要道路布局和設施,與住宅的間距不小于50m。社區商業中心應滿足日常綜合需求,提供個性化消費和多元化服設置建議

            頁腳內容

            變動成本法案例分析

            每處設置規模

            類別 項目 配置數量

            用地面積(m2) 建筑面積(m2)

            3、老年人服務中心只提供居家養老的相關服務,其他集中社會化養老設施由市、區兩級政府統籌安排。

            4、街道轄區內設有市、區級文體設施的,可替代街道級別的文體設施。

            5、商業設施應依據市場需求預留店面。以銷售生鮮食品等當地居民日常生活所需商品為主的集貿市場(或生鮮超市),按省經貿委《2008年推進城鄉集貿市場升級改造實施方案》的標準,要求如下:

            集貿市場規范化改造:改造后的市場營業面積,市、縣城區不小于1000m2,鄉鎮所在地不小于600m2,功能和設施符合集貿市場改造要求;

            集貿市場超市化改造:改造后超市經營面積不小于1000m2,生鮮食品經營面積比例不低于50%,功能和設施符合“農改超”標準和規范要求。

            6、其他營利性設施依據市場需求配置。

            7、其他公用設施按相關專項規劃的規定進行配置。

            設置建議

            頁腳內容

            變動成本法案例分析

            表6

            類別 項目

            (3~5萬人)街道級公共服務設施配置項目指標表

            每處設置規模

            設置建議

            用地面積(m2) 建筑面積(m2)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宜為相對獨立的建筑,以避免或減配置數量

            醫療

            社區衛生

            衛生

            服務中心

            設施

            1座 — 1400 少交叉感染,如設在其他建筑內,應為相對獨立區域的底層,或帶有底層的連續樓層。

            其中應配置老年活動中心、青少年活動中心、圖書閱覽室。

            文化

            娛樂

            設施

            綜合文化

            1座

            活動中心

            同形成街道公共活動中心。

            文化廣場 1處 2000~3000 — 結合文化活動中心、公共綠地設置。

            可與運動場或公園綠地聯合設置。公共綠地內的體育設社區居民

            — 2000~5000 宜與商業設施、教育設施、體育設施、公共綠地等共體育

            健身活動

            設施

            中心

            1座 6000 4500

            施以及向社區開放的學校體育用地不計入本用地指標。

            新建居住區和社區要按相關標準規范配套群眾健身相關設施,按室內人均建筑面積不低于0.1m2或室外人均頁腳內容

            變動成本法案例分析

            每處設置規模

            類別 項目 配置數量

            用地面積(m2) 建筑面積(m2)

            用地不低于0.3m2執行,并與住宅區主體工程同步設計。

            運動場

            24班

            小學

            30班

            36班

            48班

            教育

            設施

            初中

            24班

            30班

            36班

            48班

            高中

            24班

            30班

            1處

            按每千人70座計,每班容納45座

            按每千人40座計,每班容納50座

            按每千人19座計,10000~15000

            20500

            25000

            29200

            38900

            25200

            30000

            36000

            48000

            30000

            37500

            8700

            10100

            12200

            16200

            12000

            15000

            18000

            24000

            12000

            15000

            頁腳內容

            設置建議

            可與轄區內的中學聯合設置,可作為避難疏散場地。

            城市普通中小學網點布局應符合下列原則:

            ①學生能就近走讀入學;

            ②學校應具有良好的規模效益和社會效益;

            ③特殊情況特殊處理。

            學校服務半徑要根據學校規模、交通及學生住宿條件、方便學生就學等原則確定。中小學生不應跨越鐵路干線、高速公路及車流量大、無立交設施的城市主干道上學。

            變動成本法案例分析

            每處設置規模

            類別 項目 配置數量

            用地面積(m2)

            36班

            48班

            社會

            福利與保障

            設施

            街道

            1處

            行政

            管理與社區

            服務

            市場、工商管理1個 — 200

            頁腳內容

            設置建議

            建筑面積(m2)

            18000

            24000

            宜與街道綜合服務中心合設,主要承擔居家養老服務每班容納50座

            39600

            52800

            居家養老

            1處

            服務中心

            — 300

            功能。居家養老服務中心可附設老年食堂、護理關懷服務站(室)等。配套活動室、保健室、緊急援助、法律援助、專業服務等。

            — 2000~3000 街道辦事處的辦公用房。

            辦事處

            獨立占地。具體結合公安系統內部的基層設施建設的派出所 1處 1000~1500 800~1000 相關規劃進行選址。與交警警務用房合設時,指標宜取上限值。

            宜與街道辦事處聯合設置,組成綜合樓。

            變動成本法案例分析

            每處設置規模

            類別 項目 配置數量

            用地面積(m2)

            所、稅務所等

            清潔樓(垃圾收集站)與相鄰建筑的間隔不應小于8m。

            提倡集約建設“四合一”環衛設施,含清潔樓(垃圾收集站)、服務半徑公廁、道班房和環衛停車場,分為普通式和壓縮式兩種。普公用

            設施

            垃圾收集站 不宜超過0.8km

            1000~1200m。鼓勵設置壓縮式清潔樓。提倡將附屬式再生資源中轉站與清潔樓組合設置。

            避災點 2~3處

            商圈半徑商業

            居住區商業

            設施 服務人口3~5萬頁腳內容

            設置建議

            建筑面積(m2)

            — ≮80m2

            通式清潔樓服務半徑500~800m,壓縮式清潔樓服務半徑— — 容量不小于200人/處

            宜以獨立的集中設置為主。其建設應以生活宜居為原則,選址和經營應便利社區居民的消費,且不應干擾≤1.5km,— ≤2萬m2

            居民生活。居住區商業應滿足日常生活必要的商品及便利服務,含菜市場(或城鄉集貿市場、生鮮超市)、

            變動成本法案例分析

            每處設置規模

            類別 項目 配置數量

            用地面積(m2)

            建筑面積(m2)

            超市、報刊亭、餐飲店、維修、美容美發店、洗衣店、再生資源回收、家庭服務、沖印店、便利店、藥店、圖書音像店、家庭服務、照相館、洗浴、休閑、文化娛樂、醫療保健、房屋租賃等中介服務。

            注:1、若社區轄區內設有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的,可不設置社區衛生服務站。

            2、結合城市空間布局的要求,可將文化娛樂設施和體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社會福利保障設施結合形成綜合體建筑。

            3、街道級別的社會福利與保障設施只提供居家養老的相關服務,其他養老設施由市、區(縣)兩級政府統籌安排。

            4、街道轄區內設有市、區(縣)兩級文體設施的,可考慮不設置街道級別的文體設施。

            5、商業設施應依據市場需求預留店面。以銷售生鮮食品等當地居民日常生活所需商品為主的集貿市場(或生鮮超市),按省經貿委《2008年推進城鄉集貿市場升級改造實施方案》的標準,要求如下:集貿市場規范化改造:改造后的市場營業面積,市、縣城區不小于1000m2,鄉鎮所在地不小于600m2,功能和設施符合集貿市場改造要求;集貿市場超市化改造:改造后超市經營面積不小于1000m2,生鮮食品經營面積比例不低于50%,功能和設施符合“農改超”標準和規范要求。

            設置建議

            頁腳內容

            變動成本法案例分析

            每處設置規模

            類別 項目 配置數量

            用地面積(m2)

            6、其他營利性設施依據市場需求配置。

            7、其他公用設施按相關專項規劃的規定進行配置。

            建筑面積(m2)

            設置建議

            表7

            類別 項目

            (0.8~1.2萬人)社區級公共服務設施配置項目指標表

            一般規模

            配置數量

            用地面積(m2) 建筑面積(m2)

            新建社區綜合服務基礎設施的選址應符合社區規劃要求,并滿足位置適中,交通便利,地質條件1 — 500~700 好,供電、排水、通信等市政條件較好,方便居民、便于利用其他公共服務設施等條件。

            與其他建筑合建時,宜設置在建筑低層部分,并設置建議

            社區社區工作用房

            綜合 (包括服務廳、調解室、計服務生服務室、捐贈物資存放室、基礎 警務室、社會工作者室及社設施 區辦公室等用房)

            頁腳內容

            變動成本法案例分析

            一般規模

            類別 項目 配置數量

            用地面積(m2) 建筑面積(m2)

            有獨立出入口。

            居民活動用房

            地域面積小、人口密度大的社區,其居民活動用(包括文體活動室、圖書閱房和室外場地可與其他社區合并建設、統一使用。

            覽室、居民議事室、民間組織活動室、多功能活動室等為測算基點。經濟發達地區或社區人口數量超過用房)

            8000人的,可適當增減房屋總建筑面積。

            獨立占地??煽紤]與街心綠地、戶外健身場地、體育社區室外活動場地

            設施

            1處 1000 —

            公共綠地內的體育設施以及向社區開放的學校體育用地不計入本用地指標。

            養老居家養老服務站

            設施

            頁腳內容

            設置建議

            500~700

            建設規模應以社區人口數量為依據,并以8000人社區中心廣場或避難空地統籌設置。

            服務半徑應小于500m。配套活動室、保健站、家1處 — ≥150

            政服務用房等。

            變動成本法案例分析

            一般規模

            類別 項目 配置數量

            用地面積(m2)

            醫療衛生

            設施

            6班

            教育設施

            幼托

            (幼兒園)

            9班

            按每千人302000~2700

            2700~3200

            3600~4200

            5200~6000

            1800~2500 獨立占地,有獨立院落和出入口。幼托(幼兒園)應2500~3000

            按其服務范圍均衡分布,服務半徑一般為100~3200~3900

            300m。

            根據社區規模及擬規劃幼兒園的班級數,亦可2~4600~5600

            3個社區合設一所幼托(幼兒園)。

            舊城區取密度的高限,新區宜取密度的中、低限。

            公用公共廁所

            設施 3~5座/km2 地面積60~100m2

            設置密度 獨立式公共廁所用30~60

            鼓勵和推廣附屬式公共廁所。附屬式公共廁所要求有方便的對外出入口。

            頁腳內容

            設置建議

            建筑面積(m2)

            社區衛生服務站 1處 — 150~220 與公共建筑合并建設時,應設置在首層。

            每班容12班

            座計,納30座

            18班

            獨立式公共廁所與相鄰建筑的間隔不應小于3m。

            變動成本法案例分析

            一般規模

            類別 項目 配置數量

            用地面積(m2) 建筑面積(m2)

            宜與其他環衛設施合建,室外應有停放環衛小型車輛、工環衛工人作息站(道班房) 1個 20~30 20~30

            具的地方。

            再生資源回收站 1個 80~100 80~100 宜與以上兩項合設。

            當用地規模為0.7~1km2設一處,每處面積不應小垃圾轉運站 — —

            于100m2,與周圍建筑物的間隔不應小于5m。

            生活垃圾收集點

            開閉所

            200~300

            ≥500

            服務半徑不宜超過70m。

            1.2~2.0萬戶設一所;獨立設置。

            每個變電室負荷半徑不應大于250m;盡可能設于變電室 30~50 —

            其他建筑內。

            路燈配電室

            居民停車場(庫)

            20~40

            可與變電室合設于其他建筑內。

            服務半徑不宜大于150m。

            設置建議

            頁腳內容

            變動成本法案例分析

            一般規模

            類別 項目 配置數量

            用地面積(m2)

            1~2輛/戶,0.8~宜設于居住組團內或靠近組團設置,可與社區委居民存車處 1.2m2/輛;地下1.5~1.8m2/輛

            避災點 1處 — — 容量不小于100人/處

            社區商業設施建設應以生活宜居為原則,選址和經營應便利社區居民的消費,且不應干擾居民生活。

            商圈半徑≤鄰里商業應保障基本生活需求,提供必需生活服商業鄰里商業

            設施 人口1~1.5市、食雜店、報刊亭、餐飲店、理發店、維修、萬人

            再生資源回收、便利店、圖書音像店、美容店、洗衣店、家庭服務等。

            0.5km,服務— ≤3000 務,含菜店(或生鮮超市、城鄉集貿市場)、超—

            員會合設于組團的入口處

            建筑面積(m2)

            設置建議

            頁腳內容

            變動成本法案例分析

            一般規模

            類別 項目 配置數量

            用地面積(m2) 建筑面積(m2)

            設置建議

            注:1、社區服務中心的設置適用于新城區,舊城區中的社區服務中心的項目內容可結合現狀分開設置,也可不獨立占地。舊城區成片更新時社區服務中心應按照新建區標準控制。

            2、商業設施應依據市場需求預留店面。以銷售生鮮食品等當地居民日常生活所需商品為主的集貿市場(或生鮮超市),按省經貿委《2008年推進城鄉集貿市場升級改造實施方案》的標準,要求如下:

            集貿市場規范化改造:改造后的市場營業面積,市、縣城區不小于1000m2,鄉鎮所在地不小于600m2,功能和設施符合集貿市場改造要求;

            集貿市場超市化改造:改造后超市經營面積不小于1000m2,生鮮食品經營面積比例不低于50%,功能和設施符合“農改超”標準和規范要求。

            3、其他公用設施按相關專項規劃的規定進行配置。

            頁腳內容

            變動成本法案例分析

            表8 (0.3~0.5萬人)社區級公共服務設施配置項目指標表

            一般規模

            類別 項目 配置數量

            用地面積(m2) 建筑面積(m2)

            設置建議

            社區工作用房

            (包括服務廳、調解室、計生服務室、捐贈物資200~300

            存放室、警務室、社會社區綜工作者室及社區辦公室合服務等用房)

            基礎

            居民活動用房

            設施

            (包括文體活動室、圖書閱覽室、居民議事室、民間組織活動室、多功能活動室等用房)

            頁腳內容

            新建社區綜合服務基礎設施的選址應符合社區規劃要求,并滿足位置適中,交通便利,地質條件好,供電、排水、通信等市政條件較好,方便居民、便于利用其他公共服務設施等條件。

            與其他建筑合建時,宜設置在建筑低層部分,并有獨1 — 立出入口。

            地域面積小、人口密度大的社區,其居民活動用房和室外場地可與其他社區合并建設、統一使用。

            500~700

            建設規模應以社區人口數量為依據,并以8000人為測算基點。經濟發達地區或社區人口數量超過8000人的,可適當增減房屋總建筑面積。

            變動成本法案例分析

            一般規模

            類別 項目 配置數量

            用地面積(m2)

            體育

            社區室外活動場地

            設施

            養老

            居家養老服務站

            設施

            醫療衛社區衛生服務站

            生設施

            6班

            教育 幼托

            9班

            12班

            18班

            按每千人30座計,每班容納30座

            5200~6000 4600~5600

            2000~2700

            2700~3200

            3600~4200

            1800~2500 獨立占地,有獨立院落和出入口。

            2500~3000

            幼托(幼兒園)應按其服務范圍均衡分布,服務半徑3200~3900

            一般為100~300m。

            根據社區規模及擬規劃幼兒園的班級數,亦可2-3個社區合設一所幼托(幼兒園)。

            1處 — ≥150 與公共建筑合并建設時,應設置在首層。

            1處 — ≥150

            服務用房等。

            1處 300~600 —

            中心廣場或避難空地統籌設置。

            服務半徑應小于500m。配套活動室、保健站、家政建筑面積(m2)

            獨立占地??煽紤]與街心綠地、戶外健身場地、社區設置建議

            設施 (幼兒園)

            頁腳內容

            變動成本法案例分析

            一般規模

            類別 項目 配置數量

            用地面積(m2) 建筑面積(m2)

            舊城區取密度的高限,新區宜取密度的中、低限。

            獨立式公共廁設置密度3~5公共廁所

            座/km2

            60~100m2

            方便的對外出入口。

            環衛工人作息站

            公用

            設施

            再生資源回收站 1個 — 50 宜與以上兩項合設。

            當用地規模為0.7~1km2設一處,每處面積不應小于垃圾轉運站 — — —

            100m2,與周圍建筑物的間隔不應小于5m。

            生活垃圾收集點

            開閉所

            200~300

            ≥500

            服務半徑不宜超過70m

            1.2~2.0萬戶設一所;獨立設置。

            (道班房)

            每兩個社區設20~30

            1個

            20~30

            輛、工具的地方。

            宜與其他環衛設施合建,室外應有停放環衛小型車所用地面積30~60

            鼓勵和推廣附屬式公共廁所。附屬式公共廁所要求有獨立式公共廁所與相鄰建筑的間隔不應小于3m。

            設置建議

            頁腳內容

            變動成本法案例分析

            一般規模

            類別 項目 配置數量

            用地面積(m2) 建筑面積(m2)

            每個變電室負荷半徑不應大于250m;盡可能設于其變電室 — 30~50 —

            他建筑內。

            路燈配電室

            居民停車場(庫)

            20~40

            1~2輛/戶,0.8~1.2m2/輛;居民存車處 —

            地下1.5~1.8m2/輛

            避災點 1處 — — 容量不小于100人

            合設于組團的入口處

            宜設于居住組團內或靠近組團設置,可與社區委員會—

            可與變電室合設于其他建筑內。

            服務半徑不宜大于150m。

            設置建議

            頁腳內容

            變動成本法案例分析

            一般規模

            類別 項目 配置數量

            用地面積(m2)

            商圈半徑≤0.5km

            商業

            鄰里商業

            設施 1~1.5萬人,可3~4個社區合設一處。

            服務人口

            — ≤3000

            含菜店(或生鮮超市、城鄉集貿市場)、超市、食雜店、報刊亭、餐飲店、理發店、維修、再生資源回收、便利店、圖書音像店、美容店、洗衣店、家庭服務等。

            建筑面積(m2)

            社區商業設施建設應以生活宜居為原則,選址和經營應便利社區居民的消費,且不應干擾居民生活。

            鄰里商業應保障基本生活需求,提供必需生活服務,設置建議

            頁腳內容

            變動成本法案例分析

            一般規模

            類別 項目 配置數量

            用地面積(m2) 建筑面積(m2)

            設置建議

            注:1、社區服務中心的設置適用于新城區,舊城區中的社區服務中心的項目內容可結合現狀分開設置,也可不獨立占地。舊城區成片更新時社區服務中心應按照新建區標準控制。

            2、商業設施應依據市場需求預留店面。以銷售生鮮食品等當地居民日常生活所需商品為主的集貿市場(或生鮮超市),按省經貿委《2008年推進城鄉集貿市場升級改造實施方案》的標準,要求如下:

            集貿市場規范化改造:改造后的市場營業面積,市、縣城區不小于1000m2,鄉鎮所在地不小于600m2,功能和設施符合集貿市場改造要求;

            集貿市場超市化改造:改造后超市經營面積不小于1000m2,生鮮食品經營面積比例不低于50%,功能和設施符合“農改超”標準和規范要求。

            3、其他公用設施按相關專項規劃的規定進行配置。

            4、新建工業、商業項目和居住小區應預留物流用地和配送末端網點用地,新建寫字樓、住宅小區和舊城改造應當將快遞服務網點納入社區服務基礎設施。在校學生數量超過1萬人的高等院校和已建成建筑面積5萬m2以上的住宅小區,應提供面積適合的快件用房。整合利用機關、院校、企事業單位傳達室或服務中心,社區物業、超市、便利店、連鎖店或現有農村服務中心、農家店、農資店、供銷社、客(貨)運站、村郵站、郵政便民服務網點以及“萬村千鄉”“美麗鄉村”等平臺搭載快遞服務,建設快遞綜合服務頁腳內容

            站點(含“網訂店取”等合作建設站點)。

            變動成本法案例分析

            頁腳內容

            變動成本法案例分析

            第三節 城市綠地

            第十條 城市綠地建設標準要求按《公園設計規范》CJJ 48、《城市綠地設計規范》GB 50420、《福建省城市綠地建設導則》和《福州市園林綠化管理條例》執行。城市建設應加強對城市坑塘、河湖、濕地等水體自然形態的保護和恢復。

            第十一條 綜合公園每處用地面積不應小于6hm2;社區公園每處用地面積不應小于0.4hm2;帶狀公園每處用地面積不應小于0.04hm2,寬度不宜小于8m;街頭(旁)綠地每處用地面積不應小于0.02hm2。

            第十二條 城市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設施附屬綠地宜向公眾開放。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設施、商業服務設施用地內的建筑應實施立體綠化,其他新建建筑鼓勵實施立體綠化,立體綠化的規劃建設要求按《關于貫徹實施〈福建省實施城市立體綠化暫行辦法〉有關規劃管理意見》(榕規辦〔2015〕59號)執行。

            第十三條 工業集中區、工業建設用地、垃圾處理場、污水處理廠、殯儀館、固體廢棄物中轉站等周邊的防護綠地設置應滿足環保部門對其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要求。

            海岸防風林帶寬度按以下控制:泥岸地段應不少于100m;沙岸地段應不少于200m;巖岸地段應不少于臨海第一重山。

            頁腳內容

            變動成本法案例分析

            道路綠化帶寬度控制:城市快速路紅線兩側應各控制25~35m,城市主干路、濱江干路紅線兩側應各控制15~25m,立交匝道規劃紅線外側綠化景觀控制區寬度不宜小于30m。

            第十四條 各類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和園林綠化規劃留足綠化用地,其綠地率按下列比例確定。

            1、建設項目(除市政公用項目、工業倉儲項目外)位于三環路以內的≥30%;位于三環路以外城區的≥35%;

            2、馬尾區及各縣(市)建設項目(除道路、工業項目外)位于舊城區的≥30%;位于新建區的≥35%;

            3、公共廣場綠地率不應小于35%,鼓勵集中成片并宜設計成開放式綠地;車站、碼頭、機場的集中成片綠地不應小于廣場總面積的10%;

            4、工業倉儲項目為15%~20%,市政公用項目≥15%;

            5、公園綠地的植物種植面積不低于其綠地總面積的70%;公園內配置的游覽、休憩、服務性、經營性等建(構)筑物總占地面積比例:小型公園不應大于3%,大型公園宜為5%,動物園、植物園、游樂園可適當提高比例;

            6、園林景觀路綠地率≥40%;紅線寬度>50m的道路綠地率≥30%;紅線寬度40-50m的道路綠地率≥25%;紅線寬度<40m的道頁腳內容

            變動成本法案例分析

            路綠地率≥20%;城市道路與城市立交橋的控制范圍內應進行綠化,并兼顧防護和景觀的效果;

            7、休(療)養院、老年人居住建筑等建設用地的綠地率不應小于35%。

            第十五條 舊城區內個別建設項目的綠化用地面積低于第十四條規定要求,又確需建設的,在其綠化用地面積達到規定標準的70%

            以上的前提下,經市、縣(市)人民政府批準,方可建設。

            居住用地內綠地包括公共綠地、宅旁綠地、配套公建所屬綠地和道路綠地。滿足當地植樹綠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頂綠地,可計入綠地指標。

            第四節 城市用地豎向控制

            第十六條 城市用地豎向標高應滿足城市地面排水及防洪、防潮與排澇的要求,滿足各項工程建設場地及工程管線敷設的要求,滿足城市道路交通和廣場的技術要求。

            第十七條 城市建設用地規劃地面形式可分為平坡式、臺階式和混合式。

            建設用地自然坡度小于5%時,宜規劃為平坡式;大于8%時,宜規劃為臺階式。用地自然坡度為5~8%時,宜規劃為混合式。

            頁腳內容

            變動成本法案例分析

            第十八條 臺地劃分應與用地性質、道路布局和地塊總平面布置相協調。

            相鄰臺地間的高差宜為1.5~3.0m,臺地間應采用護坡或擋土墻聯接。相鄰臺地間高差大于1.5m時,應在擋土墻頂或坡比值大于0.5的護坡坡頂加設防護設施。

            第十九條 擋土墻控制要求如下:

            1、擋土墻高度超過6.0m時宜采用退臺處理,退臺寬度不應小于1.0m,退臺高度以1.5m左右為宜;

            2、采用超高擋土墻(高度超過12.0m),應進行專項技術論證與設計;

            3、擋土墻和護坡用地(按平面投影面積劃定)不得超出用地紅線。

            第二十條 道路豎向規劃應符合下列規定:

            1、與道路的平面規劃協調;

            2、與毗鄰用地高程協調,適應臨街建筑布置及兩側地塊雨水排除的需要;

            3、道路規劃最小縱坡不宜小于0.3%,同時與排水排澇要求相協調;縱坡小于0.3%時,應采取其他排水措施。車行道最大縱坡及坡長應符合現行《城市道路工程設計規范》CJJ 37等相關規范要求。

            頁腳內容

            變動成本法案例分析

            第二十一條 地塊的設計高程應比周邊道路最低路段的高程高0.2m以上;并與周邊道路高程相協調。地面排水坡度不宜小于0.2%。廣場用地最小坡度不應小于0.3%,最大坡度不得超過3%。有內澇風險的城市建設用地應采取適宜的防內澇措施。

            頁腳內容

            變動成本法案例分析

            第三章 城市建筑控制

            第一節 建筑間距控制

            頁腳內容

            變動成本法案例分析

            第二十二條 建筑布局、朝向、形態等,應充分考慮節能減排的要求,盡可能便于自然采光、通風、減少建筑能耗。建筑間距應符合文物保護、日照、消防、抗震安全等要求,并綜合考慮采光、通風、環保、視覺衛生、工程管線敷設等方面的要求。

            第二十三條 建筑間距按建筑外墻面的最凸出外圍線和周圍建筑的最窄距離計算。當建筑非山墻面單側凸出部分的累計長度不超過建筑同側外墻總長度的1/3,且凸出距離不超過1.8m,則其最小間距可以忽略凸出部分。建筑凸出部分的出挑距離或總長度超出上述規定時,按建筑凸出部分外邊緣計算建筑間距。非高層建筑物之間通過非功能性建、構筑物(含露臺、構架、雨篷等)相連的,應分別按獨立建筑控制間距。

            第二十四條 平行或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筑之間以及住宅建筑山墻之間的最小間距應符合附表二規定。

            第二十五條 相鄰兩幢住宅建筑之間地面有高度差時,除應滿足附表二住宅建筑間距最小值規定外,其建筑間距還應符合下列規定計算:

            1、朝向為南北向的:當南側住宅建筑地面標高低于北側住宅建筑地面標高時,應以南側建筑高度減去南北地面的高差值計算建筑間距;當南側住宅建筑地面標高高于北側住宅建筑地面標高時,應以南頁腳內容

            變動成本法案例分析

            側住宅建筑高度加上南北地面高差值計算建筑間距;

            2、朝向為東西向的:當住宅建筑屋面標高較高建筑的地面標高高于東側或西側住宅建筑的地面標高時,應以建筑屋面標高較高建筑的建筑高度加上東西地面高差值計算建筑間距。

            第二十六條 住宅建筑出挑部分的間距規定按出挑部分的累計長度計算。住宅建筑陽臺出挑距離和陽臺、露臺、樓梯間等凸出部分累計長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1、住宅建筑陽臺最大出挑距離不應超過1.8m,超過1.8m的,超出部分按水平投影面積的全部計算建筑面積和容積率;

            2、住宅建筑樓梯間等凸出部分距離不應超過1.3m;

            3、超出本條1、2任一款規定值的,應從陽臺和樓梯間等凸出部分外邊緣計算建筑間距;

            4、住宅建筑陽臺、露臺、樓梯間等凸出部分累計長度不得超過同一建筑外墻面寬總長度的60%。

            第二十七條 醫院病房樓、休(療)養院住宿樓、幼兒園和托兒所生活用房、中小學和大中專院校教學樓及老年人居住建筑居住

            用房與相鄰建筑的間距在同型布置方式時的住宅建筑間距的規定基礎上增加15%,除滿足同型布置方式時的住宅建筑間距規定外,還應符合相關日照要求,同時應滿足醫院病房樓、休(療)養院住宿樓與頁腳內容

            變動成本法案例分析

            其他建筑平行布置時的最小間距不小于24m,教學樓與其他建筑平行布置時的最小間距不小于25m。上述所列的非住宅類建筑位于南側或東西側時,其間距按附表二規定控制。

            第二十八條 工業、倉儲、公用設施建筑之間的間距按其工藝及消防、環保、衛生、通風要求控制,可在同型布置方式時的住宅建筑間距的規定基礎上減少10%。商業、辦公等公共建筑之間的間距在同型布置方式的住宅建筑間距控制要求上可減少15%。同時必須滿足消防及各專業規范要求,最小間距應符合下列規定:

            1、低層、多層建筑的最小間距不小于8m;

            2、高層建筑與其北側的高、多、低層建筑平行布置時的最小間距不小于24m,高層建筑與其東西側的高、多、低層建筑平行布置時的最小間距不小于18m,以其他形式布置時的最小間距不小于12m。

            第二十九條 項目內部獨立占地配套建設的建筑高度小于5m的單層門衛、變配電房、泵房與其相鄰建筑的最小間距在滿足消防、環保和安全要求的前提下,按不小于6m控制。

            第三十條 擋土墻或護坡與建筑的間距應滿足日照、消防要求,其最小間距按以下控制:

            1、高度大于2m小于6m的擋土墻和護坡,其上緣與同水平面建筑間水平距離不應小于3m,其下緣與同水平面建筑間的水平距離頁腳內容

            變動成本法案例分析

            不應小于2m;

            2、高度大于等于6m的擋土墻和護坡,其上、下緣與同水平面建筑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6m,且必須滿足地質災害評估要求。

            第二節 日照控制

            第三十一條 建筑日照標準應按《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GB

            50180的國家規范執行。

            歷史文化街區、歷史文化風貌區、歷史建筑群、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范圍內住宅建筑的日照控制要求按批復的規劃控制。其他特別地區通過編制城市設計或修建性詳細規劃確定日照控制要求。

            受影響區域的日照應按規劃用途進行模擬分析。

            頁腳內容

            變動成本法案例分析

            第三十二條 住宅建筑、養老設施建筑、集體宿舍、大學和中小學學生宿舍、中小學教室樓的普通教室、幼兒園和托兒所的生活活動用房及室外活動場地、醫院病房樓的病房、休(療)養院寢室等必須編制《日照分析報告》。其他建設項目可能對上述所列項目產生日照影響必須編制《日照分析報告》。

            第三十三條 各類建筑應符合下列日照標準:

            1、住宅建筑每套至少有一個居室(居室是指臥室、起居室)的滿窗日照時間應滿足大寒日3小時。三居室以上的住宅建筑至少有兩個居室以上滿窗日照時間滿足大寒日3小時。舊區改建的項目內新建住宅日照標準可酌情降低,但不應低于大寒日對內日照1小時、對外日照3小時的標準;

            2、敬老院、老人公寓等特定的為老年人服務的設施,其居室冬至日的有效日照不應低于2小時;

            3、托兒所、幼兒園生活活動用房冬至日底層滿窗日照不低于3小時,室外活動場地應保證有一半以上的活動場地面積冬至日日照不少于連續2小時;

            4、中小學教學樓教學用房冬至日有效日照(一般為南外廓)不應低于2小時。中小學學生宿舍應獲得同住宅建筑相同的日照標準;

            5、休(療)養院的療養室與醫院病房樓的病房冬至日有效日照頁腳內容

            2016.5.1最新版-福州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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