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5日發(作者:無愧是什么意思)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學習提綱
一、關于工會法修改的背景
我國第一部工會法是 1950 年由中央人民政府頒布的,1992 年第七屆全國人大曾做過一次修訂。這部法律確定了工會在國家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中的地位,規范了工會的權利和義務,對工會依法開展活動,履行各項職能發揮了積極作用。92 年工會法修汀實施以來,由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和完善,經濟結構戰略性的調整,所有制實現形式的多樣化和非公有經濟的快建發展,經濟關系和勞動關系發生了深刻的變革。工會工作面臨著一些新的亟待解決的問題;需要根據新形勢,對工會法進行適當的修改,以加強工會組織建設,維護廣大職工權益,建立健全和諧勞動關系,充分發揮工人階級主人翁作用,維護工會穩定,促進改革與經濟發展。
這次工會法的修改是在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1年10月27日第二十四次會議上通過的,同時江澤民主席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 62 號”,對工會法予以公布在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工會法的結構
新修改的工會法:共分七章,57條其中:
第一章 總則 八條
第二章 工會組織 十條
第三章 工會的權利和義務 十六條
第四章 基層工會組織 七條
第五章 工會的經費和財產 七條
第六章 法律責任 七條
第七章 附則 二條
三、工會法主要內容介紹:
第一章 總則 共有八條 主要內容
第一條主要講對立法宗旨和立法依據的規定。為保障工會在國家政治、經濟和生活中的地位,確定工會的權利與義務,發揮工會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中的作用,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是對工會性質和基本職責的規定工會性質:主要是講工會的,階級性、群眾性,工會組織的自愿性。
工會職責:第二款是新增加的,規定了工會在眾多職責中,最基本職責是代表職工利益,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三條是關于參加工會和組織工會的規定。
第四條是對工會活動準則和工會的合法權益受國家保護的規定。本條主要有三層意思:第一,工會活動準則。即工會必須以憲法為根本活動準則。在遵守憲法的前提下獨立自主的開展工作。第二,明確了工會制定《工會章程》的權限和程序。工會章程不得與憲法和法律相抵觸。第三,國家保護工會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第五條是關工會任務的規定。
第六條是對工會基本職責的規定
本條是這次工會法修改中的一個重要方面,以前每項職責沒有輕重之分現在提出了工會工作的基本職責。
第七條是關于工會任務的規定。
第八條是工會對外開展國際合作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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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工會組織
共計十條 主要內容是
第九條是關于工會組織原則的規定。
各級工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原則。
第十條是對工會組織系統的規定。
第一款主要是規定了基層工會委員會設立的條件。
這次修改為了解決解決組建困難的問題,在組織機構設置上作了較大的調整,放寬了基層工會委員會設立的條件,將原來必須有會員二十八人以上的條件放寬到不是二十八人也可以設立委員會,同時可以二個以上單位聯合組建基層工會委員會。
第十一條是對工會建立程序的規定。
第十二條是關于工會撤銷程序和工會會員會籍處理辦法的規定。
第十三條是對工會專職工作人員的規定。
即200名職工以上單位要設立一名專職工會主席。
第十四條是對工會法人資格的有關規定。
第十五條是關于工會任期的規定。
我們教育工會屬于產業工會因此執行任期五年的規定。其他學校工會委員會,一般是每三年一屆,三年改選一次。
第十六條是基層工會委員會召開會議的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是對工會主席副主席在任職期間,有關調整以及罷免的規定。
我國工會章程規定工會的各級領導機關即各級工會委員會,由主席、副主席、常務委員組成除他們的派出機關外都由選舉產生,實行任期制。各級工會委員會的主席、副主席和常務委員等選舉結果,要報上一級工會組織批準。因此根據上述規定工會主席、副主席的調動,只能由民主選舉產生他們的工會委員會和批準委員會成立的上級工會決定。任期不滿不能隨意調動。這是保障體現選舉人的意志,尊重選舉人的民主權利的需要。
對因工作需要調動工會主席、副主席的工作時,工會法規定必須征得上級工作委員會和上一級工會的同意。這是對工會獨立自主開展工作的保障。
此條第二款規定了工會主席、副主席的罷免程序。根據本款規定罷免必須是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討論決定,沒有經過半數通過的不得罷免。
第十八條是對工會干部保護的規定。
主要指以下三種情況:
第一,基層專職工會主席、副主席或委員的勞動合同期的保護。由于專職工會干部是脫產的,所以對專職工作人員勞動合同的期限是,其勞動合同期自動延長,延長期限相當于其任期任職期間。
第二,非專職工會主席、副主席或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勞動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勞動合同自動延長到任期期滿。
第三,上述兩種情況不適用于現職期間個人有嚴重過失和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第三章工會的權利和義務
本章共計23條,這是本法的主要部分,它明確了工會,在各種類型單位中的地位作用,應行使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九條是對工會民主權利的規定。
第一,企事業單位,集體企業,按照憲法、法律、法規的規定,必須實行職工代表大會制度,落實四項職權,確保職工民主管理的落實。
第二,企業、事業單位不依法實行民主管理的,工會有權提出要求糾正。
第三,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交職大會或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決定的事項,單位應當依法辦理。(這一款是本次修改中新增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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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是工會在實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中作用的規定。
第一,指工會要在企業和實行企業化管理的單位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時,為職工提供幫助和指導。這些幫助和指導主要是做好宣傳和解釋工作,教育職工認識到簽訂合同的重要性,如何簽訂合同,什么是合法的,什么是違法的,在勞動合同中職工的權利是什么,應履行什么義務,怎樣正確履行勞動合同。違反合同要承擔什么法律責任,發生合同糾紛怎么辦等問題。
第二,規定了工會基層委員會有權代表職工與企事業單位簽訂集體合同,以及集體合同簽訂的生效程序。
第三,這次修改增加了關于發生集體合同爭議解決的程序性規定。這一規定在勞動法中已作了規定。
所作規定是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首先雙方應盡量磋商,在雙方相互理解的基礎上解決問題,這是化解矛盾的最好方式。如果雙方不能協商解決,工會和企業中任何一方均可以向勞動爭議機構申請仲裁;雙方的任何一方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都可以在收到仲裁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一條是對工會監督用人單位人事管理權的規定。
本條規定包括三個方面內容:
第一、會有權對企事業單位,對職工的處分提出意見。
第二,企事業單位在單方面解除職工勞動合同時,應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工會認為企業作法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合同的可以要求重新研究處理。
第三,職工認為企業侵犯其勞動權利而申請勞動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給與支持和幫助。
第二十二條是對工會實施法律監督和有關交涉權利的規定。
本條一層意思是規定了工會對勞動法律、法規執行的監督。另一層意思是規定了工會可以就一些嚴重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行為代表職工向企事業單位提起交涉。這是這次修改中新增的,賦予了工會交涉權。
第二十三條本條對工會監督勞動安全衛生權利做了規定。
第二十四條本條是工會在安全生產中提出建議權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是對工會調查權的規定。對于企事業單位侵犯了職工合法權益工會組織包括基層工會組織有權進行調查,取得第一手材料,對工會的調查,企事業單位,應該予以協助,提供方便條件,不得故意設置障礙。
第二十六條是工會參加安全生產事故調查處理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七條是對工會參與解決企業發生停工怠工事件的規定。
第二十八條是對工會參加企業的勞動爭議處理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是對各級總工會為所屬工會和職工提供法律服務的規定。
92 年工會法把這一條確定為“法律咨詢服務”這次修改成“法律服務”即將“法律咨詢服務”擴大為一般的法律服務。
第三十條是對工會協助用人單位做好涉及職工切身利益工作的規定。
這主要是指:第一,職工集體福利事業,是由企業、事業單位、行政機關方面興辦的。包括食堂、浴室、托兒所、醫務室以及生活供應各項集體事業。第二,工會要重視工資工作積極主動地協助行政把工資工作搞好。第三,勞動安全衛生工作。第四,社會保險工作。如我們現在開展的,婦女安康保險,職工安康保險等。
第三十一條是對工會教育和組織工作的規定。工會應當教育職工以國家主人翁的態度對待勞動,這是工會負有的責任,同時工會還負有組織職工開展群眾性合理化建議,技術革新等活動的責任。
第三十二條是對工會在勞模工作方面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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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是對工會源頭參與權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是政府向工會通報工作,研究解決職工群眾的問題,以及按國際慣例建立三方協商機制的規定。
本條體現了社會主義國家政府同工會的新型關系,即工會支持政府,維護政府的行政管理協助政府開展工作。另一方面,政府要支持工會依法開展工作自覺接受工會和職工監督,關心職工的生產、生活,及時解決職工困難和問題。
第四章 基層工會組織
第三十五條是國有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和基層工會委員會關系的規定。
第一,規定了職工代表大會的性質。即:“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行使民主權力的機構”,同時職代會不是一般的群眾性團體,也不是政治性團體,它有下列職權:(一)聽取和審議廠長關十企業的經營方針,長遠規劃,年度計劃,基本建設方案,重大技術改造方案,職工培訓計劃留用資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承包和租賃經營責任制方一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二)審查同意或否決企業的工資調整方案,獎金分配方案,勞動保護措施,獎懲辦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規章制度。(三)審議決定職工福利基金的使用方案,職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關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四)評議監督企業各級領導干部,提出獎勵和任免的建議。 (五) 根據政府主管部門的決定選舉廠長,報政府主管部門批準。
第二、工會是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而不是它的常設機構。
第三十六條是對集體企業工會地位的法律規定。
第三十七條是對國有集體企業外的企業、事業單位工會委員會的性質和職能的規定。如中外合資企業,外商獨資和私營企業,現行法律設有規定實行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第三十八條是對企事業單位工會參與有關管理問題的規定。
這是第一次明確了工會有參加企事業單位召開的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有關會議的權利。
第二,明確了企事業單位和同級工會之間關系。即相互尊重,相互支持的關系。
第三十九條是對公司董事監事會中職工代表的有關規定。
第四十條是對基層工會開展活動時間的規定。
第四十一條對基層工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的規定。
第五章 工會的經費和財產
第四十二條是對工會經費來源,標準與使用范圍的規定。
工會經費的來源主要是五個方面:
(一)是會員繳納的會費,是按工資總額的0.5%計繳。
(二)企事業單位全部工資總額的2%向工會撥繳的經費。
我們現存問題是:1、沒有按工資總額撥繳工會經費。工資總額是指:計時工資、計件工資、資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實行結構上資的單位支付給職工的基礎工資和職務(崗位)工資。我區各單位現在撥繳的只是按基礎工資部分計算的 2 %。而教師的崗位工資(課時費)的部分沒有計算在內。2、各種獎金、津貼沒有計算在內。3、教育工會收的全費是2%的40%這勢必造成不平衡。
(三)是工會所屬的企業、事業單位上繳的收入。(如工會辦商店養老院)
(四)政府的補貼。
(五)其他收入(指個人、社團捐助)
第四十三條是保障工會經費收繳的規定。
第四十四條是對工會經費民主管理制度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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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條是對政府,企事業單位為工會活動提供必要的物質條件的規定。
第四十六條是對工會財產保護的規定。
第四十七條是對工會所屬的企業、事業單位的保護的規定。
第四十八條是縣級以上總工會離休、退休人員待遇的規定。
第六章 法律責任
本章是對于違反工會法的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的規定。法律責任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實施違法行為而受到的相應法律制裁。法律責任是由國家強制力來保證實施的,對于維護法律尊嚴教育違法者和廣大公民自覺守法具有重要意義。法律責任從性質上來區分三種性質:行政責任(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本章共七條。
第四十九條是對工會請求法律救濟的規定。工會請求救濟有二個主要途徑。
第一,是請人民政府找有關部門予以處理。
第二,是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條是妨礙參加和組建工會的違法行為追究法律責任的規定。
本條對以下三種違法行為規定了法律責任。
1、阻撓職工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
2、阻撓上級工會幫助指導職工籌建工會。
3、對使用暴力、威脅手段阻撓參加、組織工會或者阻止上級工會幫助指導職工籌建工會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是對侵犯工會工作人員合法權力的行為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是對侵犯職工參加工會活動或工會工作人員履行職責的權利,追究法律責任的規定。
本條對二種違法行為規定了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是對妨礙工會的有關活動追究法律責任的規定。主要是針對工會法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條和十二條、二十六條,第六條第二款、第二十條第二款等四種違法行為的法律規定。
第五十四條是對侵占工會經費和財產追究法律責任的規定。主要是針對四十六條。
第五十五條是對工會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追究法律責任的規定。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是對機關工會適用本法的有關規定。
《工會法》主要內容是針對企事業單位的,雖然工會法的適用范圍包括機關,但就其內容來說,對機關適用的不多,尤其是有些條文明確規定了適用于企事業單位的,在機關不能用。
第五十七條是對工會法開始實行的時間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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