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8日發(作者:永遠的微笑)

一.如何理解投資是穩妥的投機,投機是冒險的投資
投資指貨幣轉化為資本的過程。投資可分為實物投資、資本投資和證券投資。前者是以貨幣投入企業,通過生產經營活動取得一定利潤。后者是以貨幣購買企業發行的股票和公司債券,間接參與企業的利潤分配。
投機指根據對市場的判斷,把握機會,利用市場出現的價差進行買賣從中獲得利潤的交易行為。投機可分為三類:長線投機者、短線交易者、逐小利者。投資家和投機者的區別在于:投資家看好有潛質的股票,作為長線投資,既可以趁高拋出,又可以享受每年的分紅,股息雖不會高但穩定持久,而投機者熱衷短線,借暴漲暴跌之勢,通過炒作謀求暴利,少數人一夜暴富,許多人一朝破產。投機專門選擇哪些價格被低估,但極具成長性的股票。中國資本市場的投機性濃厚。
要理解投資是穩妥的投機,投機是冒險的投資,我們首先要從投資與投機的區別來看:
①投資與投機的動機不同。從根本上講,投資者與投機者投入貨幣都是為了謀取未來的收益。但是,投資者購買有價證券的目的主要在于獲取股息和紅利,出售證券是為了避免證券價格而造成的損失;投機者購買有價證券的主要目的并不在于獲取股息和紅利,而是著眼出于證券市場價格的漲落,期望從價格波動中獲取買賣差價收入。
②投資與投機的時間不同。投資者購買有價證券愿意長期保存,以享受按期收入和資本增益,因而主要著眼于長期投資報酬,以謀取長期利益為主。投資者一般非常關心企業的經營狀況和經濟效益的高低;投機者熱心于交易的快速周轉,從頻頻的買進賣出中謀取短期利益,投機者一般并不關心企業的經營狀況和未來的盈利狀況,而較關心市場供求變動和熱點轉換等交易動向。
③投資與投機的時機不同。一般情況下,投資者在股票行市上漲或波動較大時,不立即參與證券交易,只有當行市下跌可能帶來損失時或價格相對穩定時,才積極參與市場交易,但不參與買空賣空,套利交易;投機者不論股市上漲或下跌,無論采取什么方式,只要預期有利可圖,都積極參與市場買賣。
④投資與投機的資金來源不同。一般投資者,其資金來源多數都是自有資本,主要是對剩余資金的利用;投機者則經常大量借用銀行資本,他們用銀行貸款購入證券,再用證券抵押取得貸款,然后再用抵押貸款購買證券,以借入資本賺取利潤。
⑤投資與投機的承受的風險不同。一般來說,投資者不愿意承受較大風險,較重視投資的安全性,往往選擇本金相對安全、預期收入比較穩定、經濟效益較好、具有發展前途的企業進行證券投資;投機的預期收入不確定,投機者為了獲得較大的利益,愿意承擔較大的風險,一般選擇高收益、機會較大但風險較高的金融資產。因此,投機被稱作“高風險的投資”。
投資一般都經過嚴謹的考慮,盡量做到有把握性, 而投機是一種對市場風險的預判,存在較大的風險,但是一旦判斷正確,那么將會取得比普通投資大的
多的收益。總之,高風險則高收益,低風險則低收益,收益是風險的代價,兩者互相交換。所以說:投資是穩妥的投機,投機是冒險的投資。
二.證券基金的投資限制與組合
1.組合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2)本基金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不超過該證券的10%;
(3)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的債券回購融入的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40%;
(4)本基金投資于股票資產的比例為60%-95%,投資于債券資產的比例為0-35%,投資于短期金融工具的比例為5%-40%;
(5)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資產,本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6)保持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5%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
(7)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對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規定的,應從其規定。
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1)—(4)項規定的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
2.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或者買賣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發行的股票或者債券;
(6)買賣與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關系的股東或者與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
(7)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8)依照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證券投資組合:是投資者對各種證券商品進行一定的選擇而形成相對固定的若干個投資品種,以達到在一定的約束下,實現投資收益最大化的基本目標。這種組合并非是若干個證券商品簡單隨意的拼湊,它應體現出投資者的意愿和所受的約束,是經過精心選擇和科學搭配的,并可隨時調整,使其不偏離投資者的預定目標,也就是在投資收益與風險的權衡中作出的最佳組合,也是希望達到投資本金安全、投資收入相對穩定并逐步實現資本增值的一個綜合目標。
證券組合的類型
以組合的投資對象為標準,世界上美國的種類比較“齊全”。在美國,證券組合可以分為收入型、增長型、混合型(收入型和增長型進行混合)、貨幣市場型、國際型及指數化型、避稅型等。比較重要的是前面3種。
收入型證券組合追求基本收益(即利息、股息收益)的最大化。能夠帶來基本收益的證券有:附息債券、優先股及一些避稅債券。
增長型證券組合以資本升值(即未來價格上升帶來的價差收益)為目標。增長型組合往往選擇相對于市場而言屬于低風險高收益,或收益與風險成正比的證券。符合增長型證券組合標準的證券一般具有以下特征:①收入和股息穩步增長;②收入增長率非常穩定;③低派息;④高預期收益;⑤總收益高,風險低。此外,還需對企業做深入細致的分析,如產品需求、競爭對手的情況、經營特點、公司管理狀況等。
收入和增長混合型證券組合試圖在基本收入與資本增長之間達到某種均衡,因此也稱為均衡組合。二者的均衡可以通過兩種組合方式獲得,一種是使組合中的收入型證券和增長型證券達到均衡,另一種是選擇那些既能帶來收益,又具有增長潛力。
貨幣市場型證券組合是由各種貨幣市場工具構成的,如國庫券、高信用等級的商業票據等,安全性極強。
國際型證券組合投資于海外不同國家,是組合管理的時代潮流,實證研究結果表明,這種證券組合的業績總體上強于只在本土投資的組合。
指數化證券組合模擬某種市場指數,以求獲得市場平均的收益水平。
避稅型證券組合通常投資于市政債券,這種債券免聯邦稅,也常常免州稅和地方稅。
證券組合的基本原則
(1).安全性原則
安全性原則是指證券投資組合不要承擔過高風險,要保證投資的本金能夠按期全部收回,并取得一定的預期投資收益。
證券組合追求安全性是由投資的經濟屬性及其基本職能所決定的。證券組合追求安全性并不是說不能冒任何投資風險。投資的安全性是相對的。
(2).流動性原則
流動性原則即變現性原則,是指證券組合所形成的資產在不發生價值損失的前提下,可隨時轉變為現金,以滿足投資者對現金支付的需要。
投資所形成的不同資產有不同的流動性。
(3).收益性原則
證券組合的收益性原則是指在符合安全性原則的前提下,盡可能地取得較高的投資收益率。追求投資盈利是投資的直接目的,證券組合只有符合這一目標,才能使投資保值增值。投資收益率的高低取決于以下多種因素:
1)使用資金的機會成本。
2)投資可得到的稅收優惠。
3)證券期限的長短。
4)貨幣的升值與貶值。
證券組合的方式
證券組合的方式是指實現投資多元化的基本途徑。證券投資可以采取如下幾種方式:
1、投資工具組合
投資工具組合指不同投資工具的選擇和搭配。選擇何種投資工具,一方面應考慮投資者的資金規模、管理能力以及投資者的偏好;另一方面則應考慮不同投資工具各自的風險和收益以及相互間的相關性。
2、投資期限組合
投資期限組合指證券投資資產的長短期限的搭配。不同的投資工具所形成的資產的期限是不同的,同種投資工具所形成的不同的資產也會有不同的期限。證券投資的期限組合主要應考慮:一是投資者預期的現金支付的需求,包括支付的時間和數量;二是要考慮不同資產的約定期限及流動性;三是經濟周期變化。
3、投資的區域組合
投資的區域組合是指基金通過向不同地區、不同國家的金融資產進行投資,來達到分散投資風險,獲得穩定收益的目的。證券投資的區域組合主要應考慮如下因素:一是各國資本市場的相關性,二是各國經濟周期的同步性。三是匯率變動對投資的影響。
證券組合管理的意義和特點
1.證券組合管理的意義在于采用適當的方法,選擇多種證券作為投資對象,以達到在保證預定收益的前提下使投資風險最小或在控制風險的前提下使投資收益最大化的目標,避免投資過程的隨意性。
2.證券組合管理特點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投資的分散性和風險與收益的匹配性。
證券組合管理的方法和步驟
1.證券組合管理的方法
(1)被動管理方法,指長期穩定持有模擬市場指數的證券組合以獲得市場平均收益的管理方法。
(2)主動管理方法,指經常預測市場行情或尋找定價錯誤證券,并藉此頻繁調整證券組合以獲得盡可能高的收益的管理方法。
2.證券組合管理的基本步驟
(1)確定證券投資政策。證券投資政策是投資者為實現投資目標應遵循的基本方針和基本準則,包括確定投資目標、投資規模和投資對象三方面的內容以及應采取的投資策略和措施等。
(2)進行證券投資分析。證券投資分析是證券組合管理的第二步,指對證券組合管理第一步所確定的金融資產類型中個別證券或證券組合的具體特征進行的考察分析。
(3)組建證券投資組合。組建證券投資組合是證券組合管理的第三步,主要是確定具體的證券投資品種和在各證券上的投資比例。在構建證券投資組合時,投資者需要注意個別證券選擇、投資時機選擇和多元化三個問題。
(4)投資組合的修正。投資者應該對證券組合在某種范圍內進行個別調整,使得在剔除交易成本后,在總體上能夠最大限度地改善現有證券組合的風險回報特性。
(5)投資組合業績評估。證券組合管理的第五步是通過定期對投資組合進行業績評估,來評價投資的表現。
三.證券市場與一般商品市場區別
證券市場是證券發行和交易的場所。從廣義上講,證券市場是指一切以證券為對象的交易關系的總和。從經濟學的角度,可以將證券市場定義為:通過自由競爭的方式,根據供需關系來決定有價證券價格的一種交易機制。在發達的市場經濟中,證券市場是完整的市場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它不僅反映和調節貨幣資金的運動,而且對整個經濟的運行具有重要影響。
商品市場是指有固定場所、設施、有若干經營者入場經營、分別納稅、由市場經營管理者負責經營物業管理,實行集中、公開交易有形商品的交易場所。這一概念有三層含義:一是商品市場是由交易主體、交易客體、交易載體等多種要素構成的商品交易場所;二是商品市場是提供服務的場所,這是一個給生產者、消費者提供一個有一定服務質量的交易場地;三是商品市場是提供感覺體驗的場所。因此,商品市場是商品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
證券市場與商品市場的區別主要有:
1)對象不同
商品市場交易的消費商品是有形實物,價值相對穩定,交易的目的是為了獲得實物的使用和消費。證券是虛擬資本,是無形資產甚至只是個符號,價值相對不定,交易目的或是為了資產保值或是為了獲取投資收益或是為了證券交易中的差價利得。
2)交易空間不同
商品交易市場相對固定,有形商品轉讓還有運輸、倉儲、物流管理等問題,而證券市場除證交所外,沒有固定場所,證券交易經電腦自動撮合系統可瞬間完成,可用電話,網絡等通訊工具進行間接委托成交。
3)交易方式不同
商品交易一般是當事雙方直接見面一手交錢一手交貨,而證券交易必須經過第三者(中介人或稱證券經紀人)代辦。
4)交易關系不同
商品交易一旦成交后,兩者關系基本結束(售后服務除外)而證券交易后,發行方和投資方在證券有效期內有還本付息、增股擴容、分紅等關系。若二級市場上交易,賣出證券方與發行籌資方解除關系,而買入證券者又與發行方之間建立了關系。
5)交易周期不同
商品交易大多是一次性交易,一旦成交,商品就離開了流通領域。而在證券存續期內,證券交易可以是其擁有權的無數次轉讓而證券不離開市場。
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這些關系現在已逐步的模糊起來,特別是現在逐步流行的電子商務,就是逐步地將證券市場的若干優點運用于實物商品市場之中。但因實物商品的許多特點使其還存在很多問題以及一系列財務上的困難,解決這些問題就形成了電子商務的系統理論。
四.股票發行條件
股票發行條件:是股票發行者在以股票股票形式籌集資金時必須考慮并滿足的因素,通常包括首次發行條件、增資發行條件和配股發行條件等。
在股票發行實行核準制的情況下,一國的法律法規對股票發行規定若干實質性的條件,這些條件因股票發行的不同類型而有所區別。我國《公司法》、《證券法》和相關的法規對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公司配股、增發、發行可轉換債券、公開發行股票、非公開發行股票,以及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的條件分別作出規定。
1.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
我國《證券法》規定,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應當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具有持續盈利能力,財務狀況良好,最近3年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無其他重大違法行為以及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規定,首次公開發行的發行人應當是依法設立并合法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持續經營時間應當在3年以上;注冊資本已足額繳納;生產經營合法;最近3年內主營業務、高級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沒有重大變化;股權清晰。發行人應具備資產完整、
人員獨立、財務獨立、機構獨立、業務獨立的獨立性。發行人應規范運行。
發行人財務指標應滿足以下要求:①最近3個會計年度凈利潤均為正數且累計超過人民幣3000萬元,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較低者為計算依據;②最近3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累計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或者最近3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累計超過人民幣3億元;③發行前股本總額不少于人民幣3000萬元;④最近1期末無形資產(扣除土地使用權、水面養殖權和采礦權等后)占凈資產的比例不高于20%;⑤最近1期末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2.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的條件
依照2009年3月發布的《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主要應符合如下條件:
(1)發行人應當具備一定的盈利能力。為適應不同類型企業的融資需要,創業板對發行人設置了兩項定量業績指標,以便發行申請人選擇:第一項指標要求發行人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積不少于1000萬元,且持續增長;第二項指標要求發行人最近1年盈利,且凈利潤不少于500萬元,最近1年營業收入不少于5000萬元,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增長率均不低于30%。
(2)發行人應當具有一定的規模和存續時間。根據《證券法》第五十條關于申請股票上市的公司股本總額應不少于3000萬元的規定,《管理辦法》要求發行人具備一定的資產規模,具體規定最近1期末凈資產不少于2000萬元,發行后股本不少于3000萬元。規定發行人具備一定的凈資產和股本規模,有利于控制市場風險。
《管理辦法》規定發行人應具有一定的持續經營記錄,具體要求發行人應當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3)發行人應當主營業務突出。創業板企業規模小,且處于成長發展階段,如果業務范圍分散,缺乏核心業務,既不利于有效控制風險,也不利于形成核心競爭力。因此,《管理辦法》要求發行人集中有限的資源主要經營一種業務,并強調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環境保護政策。同時,要求募集資金只能用于發展主營業務。
(4)對發行人公司治理提出從嚴要求。根據創業板公司特點,在公司治理方面參照主板上市公司從嚴要求,要求董事會下設審計委員會,強化獨立董事職責,并明確控股股東職責。
發行人應當保持業務、管理層和實際控制人的持續穩定,規定發行人最近兩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
發行人應當資產完整,業務及人員、財務、機構獨立,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發行人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存在同業競爭,以及嚴重影響公司獨立性或者顯失公允的關聯交易。
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3年內不存在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重大違法行為。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3年內不存在未經法定機關核準,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證券,或者有關違法行為雖然發生在3年前,但目前仍處于持續狀態的情形。
3.上市公司公開發行證券的條件
為規范上市公司證券發行行為,中國證監會于2006年5月制定并發布《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對上市公司發行證券的一般性條件及上市公司配股、增發,發行可轉換債券、認股權證和債券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以及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作出了規定。
(1)上市公司公開發行證券條件的一般規定。包括上市公司組織機構健全、運行良好;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續性;上市公司的財務狀況良好;上市公司最近36個月內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不存在重大違法行為;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的數額和使用符合規定;上市公司不存在嚴重損害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違規行為。
(2)向原股東配售股份(配股)的條件。除一般規定的條件以外,還有以下條件:①擬配售股份數量不超過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總額的30%;②控股股東應當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公開承諾認配股份的數量;③采用《證券法》規定的代銷方式發行。
(3)向不特定對象公開募集股份(增發)的條件。除一般規定的條件以外,還有以下條件:①最近3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的凈利潤與扣除前的凈利潤相比以低者為計算依據;②除經融類企業外,最近1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額較大的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控出售的金融資產、借予他人款項、委托理財等財務性投資的情形;③發行價格應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書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或前一交易日的均價。
(4)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條件。可轉換債券按附認股權和債券本身能否分開交易可分為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債券和非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債券。前者是指認股權可以與債券分開且可以單獨轉讓,但事先要確定認股比例、認股期限和股票購買價格等條件;后者是指認股權不能與債券分離,且不能單獨交易。
除一般規定的條件以外,公開發行可轉換債券還必須滿足以下條件:①最近3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的凈利潤與扣除前的凈利潤相比以低者為計算依據;②本次發行后累計公司債券余額不超過最低1期末凈資產額的40%;③最近3個會計年度
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不少于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
發行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債券應當具備以下條件:①公司最近1期末未經審計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15億元;②最近3個會計年度的年均可分配利潤不少于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③最近3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平均不少于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④本次發行后累計公司債券余額不超過最近1期末凈資產額的40%,預計所附認股權全部行權后募集的資金總量不超過擬發行公司債權金額。
(5)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應符合以下條件:①發行價格不低于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的90%;②本次發行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12個月內不得轉讓;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業認購的股份,36個月內不得轉讓;③募集資金使用符合規定;④本次發行導致上市公司控股權發生變化的,還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的其他規定。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對象不得超過10名。發行對象為境外戰略投資者的,應當經國務院相關部門事先批準。
五.動態 靜態市盈率計算方法
靜態市盈率和動態市盈率
市盈率是一個反映股票收益與風險的重要指標,也叫市價盈利率。它是用當前每股市場價格除以該公司的每股稅后利潤,其計算公式如下:
市盈率=股票每股市價/每股稅后利潤
市場廣泛談及的市盈率通常指的是靜態市盈率,即以目前市場價格除以已知的最近公開的每股收益后的比值。但是,眾所周知,我國上市公司收益披露目前仍為半年報一次,而且年報集中公布在被披露經營時間期間結束的2至3個月后。這給投資人的決策帶來了許多盲點和誤區。
動態市盈率,其計算公式是以靜態市盈率為基數,乘以動態系數,該系數為1/(1+i)n,i為企業每股收益的增長性比率,n為企業的可持續發展的存
續期。比如說,上市公司目前股價為20元,每股收益為0.38元,去年同期每股收益為0.28元,成長性為35%,即i=35%,該企業未來保持該增長速度的時間可持續5年,即n=5,則動態系數為1/(1+35%)5=22%。相應地,動態市盈率為11.6倍 即:52(靜態市盈率:20元/0.38元=52)×22% 。兩者相比,相差之大,相信普通投資人看了會大吃一驚,恍然大悟。動態市盈率理論告訴我們一個簡單樸素而又深刻的道理,即投資股市一定要選擇有持續成長性的公司。于是,我們不難理解資產重組為什么會成為市場永恒的主題,及有些業績不好的公司在實質性的重組題材支撐下成為市場黑馬。
當年的市盈率不管從第一季度,還是到最終年末,其實都屬于“靜態市盈率”。而這種靜態市盈率并不能幫助我們判斷股票價值是否低估,或者高估。最終動態市盈率的得出,需要對企業未來利潤增長情況進行預測。因此,不可因為市盈率低而買入,也不可因為市盈率高而賣出。機構或者莊家,往往會利用散戶大多數不具備預測能力,而容易被當期低市盈率的“良好基本面”所吸引的缺陷進行出貨。反之則利用當期基本面“較差”的現狀打壓股價,獲取籌碼。
六.創業板新退市制度
新創業板退市制度終于在股民、市場以及機構的等待中閃亮登場。根據國內眾多專家學者的評論,本次創業板退市制度的修改充分體現了市場經濟之靈魂,也就是注重對中小股民的保護,尊重了中小股民作為目前資本市場主要投資主體的地位。總的來說,新創業板退市制度有“六個修訂、八大亮點”的特征。六個修訂分別為:第一,豐富了創業板退市標準體系;第二,完善了恢復上市的審核標準,充分體現不支持通過“借殼”恢復上市;第三,明確了財務報告明顯違反會計準則又不予以糾正的公司將快速退市;第四,強化了退市風險信息披露,刪除原規則中不再適用的“退市風險警示處理”章節;第五,增加了退市整理期的相關規定;第六,明確了創業板公司退市后統一平移到代辦股份轉讓系統掛牌。
八大亮點分別為:創業板暫停上市考察期縮短到一年;創業板暫停上市將追述財務造假;創業板公司被公開譴責三次將終止上市;造假引發兩年負凈資產直接終止上市;創業板借殼只給一次機會補充材料;財報違規將快速退市;創業板擬退市公司暫留退市整理板;創業板公司退市后納入三板等,并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其實,自2009年創業板推出以來,創業板股票由于盤子較小經常容易受到炒作,而且一些效益較差的垃圾股也在創業板“呼風喚雨”,明顯違背了我國資本市場建立的初衷。在創業板存在的這些問題背后,退市制度是這些問題頻發的重要原因。盡管創業板的退市制度對退市標準模糊、退市責任追究機制缺失和投資者保護不足等缺陷進行了完善,例如:新增加了三種退市情形,分別是上市公司財務會計報告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上市公司會計報表顯示凈資產為負;公司股票連續120個交易日累計成交量低于100萬股等,但是,創業板的退市制度還是存在著一系列的問題,如仍然沿用了主板的“連續虧損”標準,導致創業板市場可能像主板那樣會出現“該退不退,久拖不退”的情形;對投資者的保護仍然不足,創業板公司退市的責任追究機制缺失,在直接、快速退市的情形下,將風險全部轉嫁給了投資者。眾所周知,我國資本市場于1990年建立,發展還僅僅只有20多年時間,因此,我國資本市場的投資者主體或者說市場主體仍然是以中小散戶為主,中小散戶具有信息過濾能力弱、研發能力差等弱勢,屬于資本市場的弱勢群體,若不對其進行保護與教育,那么市場的信心就會受到重大的打擊,成交量下滑,市場將會逐漸萎縮,資本市場資金配置的功能將得不到發揮。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的統計數據顯示:新股上市首日買入者主要是個人,10個交易日后超過六成虧損。以創業板為例,2009年10月底至2011年10月底,上市首日個人投資者買入金額占比高達95.06%,其中10萬元以下個人投資者買入金額占比為22.77%,100萬元以下個人投資者買入金額占比為62.48%;首日買入的個人投資者10個交易日后虧損比例為64.25%,其中10萬元以下個人投資者虧損比例為64.62%,100萬元以下個人投資者虧損比例為63.63%。因此,可以看到我國創業板市場以及整個資本市場沒有有效對市場主體進行保護,無法體現資本市場中市場經濟的靈魂。
反觀西方市場經濟國家資本市場的退市制度與標準,它很好地從中小股民的角度進行考慮,設定了貼切實際且又能有效保護中小投資者的退市制度。納斯達克素有美國中小企業的搖籃之稱,中國創業板就是借鑒納斯達克。但是我們僅僅只是借鑒了納斯達克的報價系統以及其他硬件設施,一些市場靈魂、精神等方面的軟件卻沒有很好的取得精華。從納斯達克的退市標準來看:2006年2月,納斯達克將股票市場分為三個層次:納斯達克全球精選市場、納斯達克全球市場以及納斯達克資本市場,進一步優化了市場結構,吸引不同層次的企業上市。同時,相應的,不同層次的市場具有不同的退市標準。納斯達克是一個十分重視市場交
易的活躍性的市場,它通過市場交易來判斷公司質量,而不是上市公司的基本面,非常好地體現了市場經濟的靈魂,由市場主體來進行判斷,而非一家機構。因此,針對成長型中小企業,為了扶持其成長,納斯達克對其上市時總資產或總收入、營業紀錄沒有數量要求,持續上市期間也無最低限額要求。而對那些凡是對市場活躍產生影響的因素,都規定了持續上市的最低標準。如公司上市時公眾持股市值在110萬美元的,在持續的上市期間不應低于7萬美元;公眾持股市值上市時在800萬美元的,在持續的上市期間不應低于500萬美元;在持續的上市期間持股人數不得少于400人;股票交易當中不得少于2個做市商;股票最低報買價不得低于1美元等。在納斯達克的這種退市標準下,據統計,在納斯達克市場80%左右的股票在上市后的第三年便因公司破產或被購并而退市。可見,在納斯達克市場,上市公司退市是一種十分普遍和正常的市場行為。
本次創業板退市制度的修訂已經從市場主體與中小股民保護的角度進行了考慮與設計,這是一個較大的進步。當然,新創業板退市制度還是存在著一些問題,例如:對上市公司的責任追究機制未得到完善,違規成本較低,容易損害中小股民的利益。為此,有必要確立創業板公司退市的責任追究機制,加強對中小股民的保護,體現市場經濟的根本。一方面,引入對控股股東的賠償追溯機制,以提高市場的違規成本。一旦公司涉嫌欺詐等違法行為,退市后對其經銷追溯賠償,以使投資者的損失控制在最小的程度。同時也可以防止公司在創業板高價發行、高價圈錢,然后一“退”了之、一跑了之,使得快速退市、直接退市程序倒成了上市公司圈錢的“合法工具”,損害投資者的利益。另一方面,應該明確退市損失的責任分攤。當然,并不說所有退市的公司都要承擔無限的賠償責任。如果退市是系統性風險或正常性的經營失敗所致,那么投資者固然要承擔其作為股東的責任,承擔自己的投資風險,否則投資就成為一本萬利的生意。可如果上市公司財務造假、包裝上市或惡意退市,這樣導致的損失顯然不應該由投資者來全額承擔,而應該由控股股東和保薦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承擔各自相應的責任。投資者只承擔自己該承擔的部分,剩下的就應該由公司及相關證券服務機構來承擔。管理層要及時轉變認為維護、延遲公司不讓其退市才是保護投資者的錯誤觀念,其實,讓公司恪守市場的誠信,守法經營才是保護投資者的根本舉措,中介機構規矩做事、不當幫兇,才是維護市場誠信體系的關鍵。
將這次創業板新退市制度總結如下:
1、豐富了創業板退市標準體系。
2、完善了恢復上市的審核標準,充分體現不支持通過“借殼”恢復上市。
3、明確了財務報告明顯違反會計準則又不予以糾正的公司將快速退市。
4、強化了退市風險信息披露,刪除原規則中不再適用的“退市風險警示處理”章節。
5、增加了退市整理期的相關規定。
6、明確了創業板公司退市后統一平移到代辦股份轉讓系統掛牌。
八大亮點:
1、創業板暫停上市考察期縮短到一年;
2、創業板暫停上市將追述財務造假;
3、創業板公司被公開譴責三次將終止上市;
4、造假引發兩年負凈資產直接終止上市;
5、創業板借殼只給一次機會補充材料;
6、財報違規將快速退市;
7、創業板擬退市公司暫留退市整理板;
8、創業板公司退市后納入三板等,并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總之,我國資本市場還處于新興發展階段,很多制度與標準需要完善,特別是需要從市場經濟與市場主體保護的角度去考慮,加大對上市公司、中介機構違規行為的監督與查處,營造良好的市場競爭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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