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8日發(作者:綠色毛毛蟲)

一、農村集體土地征用流程
第一步:發布擬征地通告
由縣或市級國土資源局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組范圍內(如果系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還應在鄉、鎮)發布征地通告,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征土地的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征地范圍、面積、補償方式、補償標準、安置途徑以及征地用途等。
通告后搶栽、搶種的農作物或者搶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補償范圍。
第二步:征詢村民意見,并組織聽證
由縣或市級國土資源局會同所在的鄉鎮政府,就征地通告的內容征詢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有不同意見的應記錄在案,根據村委會或村民提出的意見分別處理并協調解決。對補償標準、安置途徑、補償方式有異議的,應告知被征地相對人有權提出聽證申請。
當事人申請聽證的,應按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規定的程序和有關要求組織聽證。(以上被征地農民知情、確認的有關材料作為征地報批的必備材料。)
第三步:地籍調查和地上附著物登記確認
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委托相應資質的勘測單位,或者會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實地調查被征土地的四至邊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積,地上附著物種類、數量、規格等,并由國土資源部門現場填制調查表一式三份,由國土資源部門工作人員和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共同確認無誤后簽字。國土資源部門應將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簽字的材料作為報批的必備材料歸檔上報。
第四步:擬定“一書四方案”并上報審批
由縣或市級國土資源部門根據征詢、聽證、調查、登記情況,按照《建設用地審批管理辦法》對報批材料的要求擬訂“一書四方案”即:建設用地說明書,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應土地方案,并組卷向有批準權的機關報批。
第五步:征用土地公告
征用土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省或國務院征用土地批準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
日內在被征地所在村進行征用土地公告。征用土地公告的內容:
征地批準機關、批準文號、批準時間和批準用途;
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位置、地類和面積;
征地補償標準和農業人員安置途徑;
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的期限、地點。
第六步:征地補償登記
被征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征收土地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未如期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的,其補償內容以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調查結果為準。
第七步:擬定補償安置方案并公告
縣或市級國土資源局根據省或國務院征用土地批準文件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內以村為單位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內容:
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類、面積;
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種類、數量;
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數量;
土地補償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
安置補助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和支付方式;
農業人員的具體安置途徑;
其他有關征地補償、安置的具體措施。
第八步:根據群眾意見修改相關方案并公告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的或者要求舉行聽證會的,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縣或市級國土資源局提出。
縣或市級國土資源局應當研究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見。對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舉行聽證會。確需修改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進行修改后公告。
需要注意的是:市、縣政府將征求意見后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后,應報省國土資源廳備案,并交由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九步:落實征地補償、安置資金(包括社保金)
市、縣國土資源局按規定在擬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三個月內全額支付征地補償、安置以及社保費等各項費用。
第十步:實施補償安置方案并交付土地
按規定支付征地補償安置費,被征地單位和個人按期交付土地。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征收土地的,由縣級以上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征地補償時間是多久
應先補償、后征收。即應在征收之前補償到位。
征收土地需要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其他機關無權批準,否則屬于違法征收土地;補償標準根據批準文件中的“征收土地方案”確定,但不得低于當地區片地價,否則屬于補償違法;征地要在征地范圍內對征地文號、補償標準等予以公告,保證被征地戶的知情確認聽證權,否則屬于程序違法;補償款要一次性支付到位,不能按月支付;地上附著物的補償由當地制定,也可以通過評估確定補償;如果征地違法的話,可以拒絕交出土地。
三、征地補償費用有哪些
征地的補償費用主要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和青苗補償費。
對于這幾項費用的給付,《<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6條是這樣規定的: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 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和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地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關于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具體使用分配辦法土地管理法沒有明確說明,但是《物權法》第59條有明確規定:應當以法定程序經本集體成員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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