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8日發(作者:描寫人外貌的作文)

一、2022最新集體土地征地程序是怎樣
第一步:發布擬征地公告
由市、縣國土資源局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組范圍內(如果系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還應在鄉、鎮)發布《擬征地公告》,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征土地的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征地范圍、位置、補償方式、補償標準、安置途徑以及征地用途等。通告后搶栽、搶種的農作物或者搶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補償范圍。
第二步:確認征地調查結果
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委托相應資質的勘測單位對擬征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上附著物權屬、種類、數量等現狀進行調查,調查結果應與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和地上附著物產權人共同確認。
第三步:組織征地聽證
在征地依法報批前,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對擬征土地的補償標準、安置途徑有申請聽證的權利。當事人申請聽證的,應按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規定的程序和有關要求組織聽證。
注:以上被征地農民知情、確認的有關材料作為征地報批的必備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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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步:擬訂“一書(三)四方案”組卷上報審批
由縣或市級國土資源局根據前述程序,按照《建設用地審批管理辦法》對報批材料的要求擬訂“一書四方案”即:“建設用地說明書,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應土地方案。”并組卷向有批準權的機關報批。
第五步:征收土地公告
征收土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省級政府或國務院征地批復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被征地所在地的鄉(鎮)村、組進行征收土地公告。征收土地公告的內容包括: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征地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
征地補償的期限等。
第六步:征地補償登記
被征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征收土地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未如期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的,其補償內容以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調查結果為準。
第七步: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公告
縣或市級國土資源局根據省或國務院征用土地批準文件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內以被征地的所有權人為單位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內容包括: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類、面積;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種類、數量;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數量;土地補償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安置補助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和支付方式;農業人員的具體安置途徑;其他有關征地補償、安置的具體措施。
第八步: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
縣或市級國土資源局應當主動聽取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見。對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舉行聽證會。無需修改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予以公告,由國土資源部門組織實施。確需修改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進行修改后公告。
第九步:落實征地補償、安置資金(包括社保金)
市、縣國土資源局按規定在擬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三個月內全額支付征地補償、安置以及社保費等各項費用。
第十步:交出土地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征收土地的,由縣級以上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對集體土地征地補償不滿怎么辦
如果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即進入爭議協調、裁決程序。需要指出的是,除了“補償標準”外,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不得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其他內容提出異議。但是,即使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提出了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也不影響征用土地方案的實施。如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不停止執行所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一樣。不同的是,這里沒有可以停止執行的“例外情形”。
1、協調。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協調。“協調”,即“協商調解”,屬于非訴訟解決爭議(ADR)的一種方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對協調的具體步驟沒有特別規定,由主持協調的政府裁量確定。“協調”程序簡便靈活,如能夠解決爭議,與訴訟相比,則它具有低成本、高效率的特點。
2、裁決。如對補償標準爭議協調不成的,則由批準征用土地的政府裁決。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這里的“批準征用土地的政府”是指國務院和省級政府。裁決程序如何進行,《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都沒有具體規定。
三、集體土地征地補償怎么分配
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組織所有。總的來說,被征地根本上講是屬于農村集體所有,被征地的農民實質是享有該承包地的使用權,那么土地被征,原則上土地補償費歸集體所有。總體歸集體所有。
根據《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規定》第十五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土地補償費用主要用于被征地農戶的原則,制訂土地補償費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分配辦法。根據這個規定,土地補償費主要支付給被征地人,具體的比例由省級政府決定具體的分配辦法。
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序,決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費。所以,對于土地補償費具體的
分配辦法,可以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相關規定進行民主決議,在不違背法律、行政法規的前提下決定具體的土地補償費的分配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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