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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國高等學校學籍管理制度改革研究

            更新時間:2024-02-19 14:42:53 閱讀: 評論:0

            2024年2月19日發(作者:80創業)

            我國高等學校學籍管理制度改革研究

            y分類號——UDC..................................——8127t2密級學校代碼l盟窆!武搓理歹大穿學題目位論文我國匿簦堂控堂整簧理制度熬堇受寶ofTheStudent英文題目ResearchonReformRegistratio—n.SysteminCh—i—neseUniversities.研究生姓名姓塹名韭塞富職稱斂夔援指導教師學位絲申請學位級別亟±論文提交日期學科專業名稱矗笠趟堂日期星QQ墨生!Q目論文答辯日期2Q鰱生曼呈目答辯委員會主席——評閱人學位授予單位武迅堡王太堂2005年10月

            中文摘要我國高校學籍管理制度改革是時代發展的客觀要求,是當前依法治校、促進高等教育事業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迫切需要,是實現新時期教育培養目標要求的必然選擇。2005年3月,教育部頒布新的《高校學生管理規定》成為我國高校學籍管理制度創新的新起點。探討用新的教育理念來指導當前高等學校學籍管理制度的改革,建立既符合社會對人才要求,又適應學生成長發展的學籍管理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論價值和實踐意義。本文將運用高等教育學、高等教育管理學和法學的基本原理,綜合運用歷史分析法、比較研究等方法,對高校學籍管理制度進行理論闡釋和實踐研究。論文主要從以下四個方面研究我國高校學籍管理制度改革:(1)回顧我國高校學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歷史進程,分析不同歷史時期學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特點,并探尋影響現行改革的歷史原因。(2)提出并深入分析我國高校現行學籍管理制度改革所面臨的現實問題。(3)探討“以生為本”、“依法治校”及“以德育人”三種理念中的高校學籍管理制度。(4)在理念闡釋的基礎上進一步提出我國高校學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本研究認為:傳統教育管理觀念還深深影響著現行學籍管理管理制度改革,剛性管理及學生合法權益保障問題仍是現行學籍管理制度的主要問題。基于對現行學籍管理制度“合理性”和“合法性”反思及理念闡釋,論文提出了我國高校學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轉變學籍管理思想觀念;完善學籍管理制度,實現學籍管理制度剛性與柔性的統一,實現高校學籍自主管理權與學生合法權益的統一;健全學籍管理制度體系;規范學籍管理程序及行為;改進學籍管理運行機制;加強學籍管理隊伍建設。關鍵詞:高等學校,學籍管理制度,改革

            AbstractItisclearthatthereformsofstudentregistrationsystemintheuniversitiesisnotonlythealsotheurgentobjectivedemandforsocialdevelopment,butrequirementontheadministrationofuniversitiesintermsoflaw,developmentofhi曲ereducationalbusiness.Furthermore,itisnecessarychoiceforactualizingtheeducationcultivationinthenewperiod.Ontheotherhand,alongwiththenewregulationofstudentsmanagementinhighereducationinstitutionswasissuedbyMinistryofEducation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inMarch,2005,itwillbecomeanewpointofstartoninnovationofstudentregistrationsystemintheChineseuniversities.Thisregulationhasbeendiscussedusingneweducationaluniversities.Thisconceptt0guidereformonstudentregistrationsystemintheChinesedissertationwillcombinethreeprinciples(suchashighereducation,highereducationadministrationandscienceoflaw)withtwohistory,comparativestudy)tocarryouttheoreticalmethods(suchasanalysisonexplainingandpracticalresearchforstudentregistrationsystemintheChineseuniversities.Thisdissertationfocusonfourpans:(1)processofreformonstudentsregistrationsystemonwillbereviewed,andcharacteristicsofreformintermofstudentregistrationsystemdifferentperiodwillbewhichisinfluencestheanalyzed.Moreover,theauthoralsotoexplorehistoricalauthorelicitssysteminreasons,analyzestherealreformprocess.(2)Inthesecondpart,theproblemsonreformofstudentregistrationasanddeeplytheChineseuniversities.(3)Therelatedtheories,suchinauthorwilldiscussthestudentregistrationsystemindetailintermofconceptof‘'student-center”,ideaof“administrationofuniversitiesontermsoflaw”and“trainingmenwiththerouteofmorality”.(4)Basedthesetheories,theauthorfurtherprovidesuniversities.reformforstudentregistrationsystemintheChineseFinally,theauthorthinksthattherehavesomeproblemsinthestudentregistrationsystem.TheoneproblemiSthenotionofofstudenthistoricaleducationadministrationsystemdeeply.Onstillinfluenccsexistingreformregistrationtheotherside,howtoavoidrigidadministrationandhowtoensurestudent’Srightsandinterestsalsoisproblemintheexistingstudentregistrationsystem.Basedon“rationality’’and“validity’’intheexistingstudentregistrationregistrationsystem,theauthorwillgivesomesuggestionstraditionalnotionononreformofstudentregistrationstudentsystem,such觴changingsystemandSOon.studentregistration,completingKeywords:highereducationinstitutions,studentregistrationsystem,reformIl

            第1章緒論社會是人類社會生存的空間,是人才成長的搖籃和溫床。高等教育作為一種培養專門人才的社會活動,必須適應和促進社會發展;必須適應大學生身心發展的特征,促進大學生德智體美等方面的全面發展。。這是高等教育的基本規律,是高等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根本出發點。隨著我國政治、經濟、科技、文化等方面的巨大發展和深刻變革,我國高等教育的外部環境和內部狀況發生了重大的歷史變化,高等教育適應社會發展,正經歷著觀念更新、體制轉變、制度創新等一系列不同層面、不斷縱深的改革。步入新世紀,隨著社會轉型、經濟轉軌以及高等教育觀念的更新,帶來高等教育改革不斷推進,我國高等學校(以下簡稱“高校”)學籍管理制度面臨著前所未有的挑戰,高校學籍管理制度必須適應高等教育形勢及發展要求,進行管理理念更新及制度創新,成為我國教育行政主管部門、高校管理者及學術界的共識。1.1研究背景與意義1.1.1研究背景隨著我國高等教育由“精英教育”向“大眾教育”轉變,高等教育事業蓬勃發展。據統計,目前我國高校在學人數超過2000萬人,高等教育毛入學率達到19%o,實現了歷史性跨越。高校辦學規模成倍增長,教學改革不斷深化,人才培養模式靈活多樣,對高校教學管理出了新的挑戰。學籍管理作為高校教學管理的重要內容,如何適應高等教育形勢和發展要求進行管理制度創新是一個迫切需要解決的課題。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確立,高等學校學生繳費上學及畢業不包分配政策成為現實,學生成為教育服務的購買者、高等教育產品的消費者。在市場經濟體制下,高校能否滿足學生的個體需要,維護學生合法權益,甚至將成為高等學校生存和發展的前提,改革學籍管理制度是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隨著國家法制建設的不斷完善,公民維權意識增強,對高校學籍管理提出新挑戰。近些年出現的高校學生因學籍問題狀告學校的一系列案件,一方面反映了社會的進步,學生法律意識的增強:同時也暴露出高校學籍管理工作在法治上存在盲點和誤區。全面推進依法治校,規范高校的運行機制,把教育管理工作納入法制化軌道,這是我國高等教育改革和發展的客觀要求。改革學籍管理制度成為當前高校全面推進依法治校的重要內容之一。與此同時,高等教育的對象——大學生其群體特征也在變化。當代大學生都是八‘o薛天祥土編:‘高等教育學》,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2002年5月:第91頁。教育部2005年3月29日第4次新聞發布會:介紹新‘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t人民網www.pe:ople.corn1

            十年后的一代,學生群體主流積極、健康向上,同時獨立性、選擇性、多樣性和差異性日益增強。一些大學生不同程度地存在理想信念模糊、誠信意識淡薄、社會責任感缺乏等問題,對他們的教育管理將呈現出新特點、新方式。高校學籍管理如何適應大學生成長發展的規律和新特點,進行管理模式、管理方式創新顯得尤為重要。改革高校學籍管理制度是時代發展的客觀要求,是大學生成長發展的內在需要,是創新人才培養的需要,是當前依法治校、促進高等教育事業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迫切需要,是實現新時期教育培養目標要求的必然選擇。在題為《制度創新:高等教育改革和發展的呼喚》的2003年中國高教管理學術年會上,學籍管理制度被列為“高教微觀管理制度中更緊迫更需要創新的制度之一”。1.1.2研究意義新的形勢對高校學籍管理來說是一種挑戰,更是一種機遇,因為外部環境的變化也給學籍管理制度的改革創造了更好的條件、更廣闊的空間,關鍵在如何適應。如何轉變思想觀念,用新的教育管理理念來指導當前高等學校學籍管理制度的改革,建立既符合社會對人才要求,又適應學生成長發展特點的學籍管理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論價值和實踐意義。首先,制度變革與觀念變革總是交織在一起,觀念變革往往是制度變革的先導。綜合運用教育學、管理學、法學等理論闡釋學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基本理念,以教育管理觀念變革為先導,有利于更好地指導高校學籍管理制度變革。其次,觀念的變革又是依靠制度變革而實現,從實踐的角度分析當前學籍管理制度中存在的現實問題,提出改革學籍管理制度的基本思路,對指導當前高校學籍管理制度改革具有重要的實踐價值。1.2相關研究綜述首先,目前我國對學籍管理制度的研究還沒育形成專著,只是作為專章見于大學生管理或教學管理的專著中。如:國家教委學生司編寫的《大學生管理基礎知識》(1991.9):盧鴻德著《高等學校教學管理理論與務實》(1991.4):王希俊著《新時期大學生管理》(2001.7)等。從內容來看,以介紹學籍管理的內涵、功能、內容、原則為主,且基本沿襲國家教委學生司編寫的《大學生管理基礎知識》里對學籍管理的論述,其論述以介紹為主,比較淺顯籠統,注重實際操作層面的指導,而缺乏深入分折。其次,從歷史的角度看,綜觀十余年來各個期刊上所發表的文章,關于學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相關研究始終伴隨著高校學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推進而不斷深入,表現為由著眼于解決高校管理中實際問題向更深層次的理論研究的推進過程。我國較早的一部學籍管理文集是國家教育委員會高校學生司,于1992年出版的《高2

            校學生管理研究與實踐——第二屆全國高等學校學籍管理科研會文集》,該文集收錄并匯編了1991年全國高校學生學籍管理工作暨第二屆科研會中的論文,集中反映了我國90年代初期學籍管理的研究現狀和研究水平。河南教委學生處劉錦英在《淺談學籍管理在校風建設中的地位與作用》o中指出:“學籍管理是校風建設的重要內容,是培養優良校風的必然要求。~‘學籍管理的重要地位不是人為強加的,而是人才成長的內在規律所決定,是學籍管理在學校管理和校風建設中的功能作用決定的。”“學籍管理具有導向功能(政治導向和業務導向)、保障功能、激勵功能、檢查監督功能。”華南理工大學教務處尹洪輝等在《嚴格學籍管理提高教學質量》。中提出“要提高培養質量、端正校風學風就必須制訂嚴密、科學的學籍管理制度;必須嚴格執法,發揮學籍管理的杠桿作用,促進人才的成長;必須把學籍管理同思想政治教育結合起來,堅持管理育人的方針,是保證學籍管理取得預期成效的關鍵所在。”由此可見,鑒于當時的社會背景(1989年政治風波之后)學籍管理在校風學風中的重要作用得到充分的探討。并形成嚴格學籍管理同思想政治教育想結合的基本指導思想,其影響深遠。90年代中期,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科學技術迅速發展對高校人才培養的新要求,大部分高校試行了學分制。高校學籍管理如何適應學分制的改革從此成為學籍管理制度研究的主要內容。如蘇惠民在《關于實行學分制的思考》。中提出實行學分制僅就學籍管理辦法而言,應包括實行彈性修學年限,引進績點制計算學生成績,建立激勵與約束相輔相成的管理運行機制,如實行免修制、主輔修制、淘汰制。唐一科等在《學分制教學管理模式的改革與實踐》。中介紹了重慶大學為配合學分制,充分發揮學生個性,給學生更大的自由度來構架自己的知識平臺,創造有利于學生健康成長,更為寬松的學習環境。在學籍管理方面建立了免修、免聽制、補考制、重修、重考制、轉專業制、彈性學制等一系列管理制度。劉清娟在《淺談學分制條件下學籍管理的改革》@中從分析學籍管理存在缺乏競爭機制,學制過于死板,缺乏彈性等問題入手,提出學分制下學籍管理改革的舉措。目前為止,在學籍管理中完善學分制,建立彈性學制、轉專業制、選課制、輔修制及跨校修讀等制度已經成為共識,并成為高校學籍管理制度改革所采取的普遍的辦法。這類研究雖然對研究學籍管理制度改革做出了很有益的探討,但其局限性也顯而易見。首先,盡管學分制的改革是學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但絕不能涵蓋改革的全部。其次,由于這些研究重在探索學分制的實施,不免停留在經驗總結的層面上,對學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見也只是對原有具體制度或個別條款的修修補補,缺乏深入研究。‘‘7國家教委高校學生司:‘高校學生管理研究與實踐一第=屆壘國高等學校學籍管理科研文集》,北京:北京師范學院出版社.1992年9月第46.51頁m蚓上:第122.130頁“蘇惠民:t關于實行學分制的思考》,江蘇高教.1995年2期:第58萸啦詹一科等:《學分制教學管理模式酌改革與實踐》,高等工程教育研究,2001年第l期:第“頁竹劉清娟:‘淺談學分制條件下學籍臂理的改革》,陜西省行政學院學報。2004年2月:第92-94頁3

            90年代末,高等教育思想的討論帶來教育觀念的轉變,對高等教育價值觀、質量觀、育人觀的重新審視,使人們開始從更深的層次反思學籍管理制度,注重用新的理念更新學籍管理思想,構建學籍管理制度。有的學者從創新人才培養的角度提出如何完善學籍管理制度,如寧占英在《創新人才培養與高校學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探討》。中提出“傳統的學籍管理理念,在新形勢下應向激勵學生的創新精神、提高學生的綜合素質和實踐能力轉變。”的觀點,并指出“在建立與完善高校學籍管理制度時,一定要突出培養學生創新意識、實踐能力和綜合素養的精神;應以掌握全面的、系統的、扎實的知識為基礎,針對個性差異,遵循多樣化的原則去修訂,使學籍管理制度成為學生的學習動力而不是羈絆。”提出這樣類似的觀點還有重慶大學霍丹群等,他們在《創建有益創新人才培養的學籍管理制度》。中提出的學校管理制度與學習氛圍要有利于學生創新思維、創新意識的形成及創新能力的培養,學籍管理制度要為學生營造寬松良好的成才環境,構建個性發展空間。近些年很多學者提出要用“以人為本”等理念指導學籍管理鐿4度改革。如肇慶學院吳曉寧在《以入為本優化學籍管理》國提出“以入為本的學籍管理理念就是在學籍管理中除發揮組織、計劃、規章制度等理性管理作用外,突出人的主體性,突出學生的主體性,通過學籍管理充分體現對人的尊重、關心、激勵,使學籍管理成為發揮學生潛能,促進學生成長的動力棒。”西藏民族大學的王學海在《‘‘以生為本”理念與高校學籍管理改革》④中深入探討了“以生為本”理念的來源,認為只要堅持“以生為本”的思想,從維護學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角度出發,站在學生的角度認識問題,才能大膽改革現有的學籍管理規定,制定出符合時代要求的學籍管理辦法。孔令帥在《論人本主義管理思想與高校學籍管理創新》@中指出“現行高校學籍管理的弊端主要就是忽視學生的主體地位,對學生重視不夠,尤其是對學生的人性關注甚少,對學生的某些權利視而不見,管得太死,扼殺了學生的創新能力和實踐能力,忽視學生的自我管理”。因此高校學籍管理“必須以人本主義管理思想為基礎理論,充分考慮大學生的個性,盡力滿足學生的需要,以促進學校的可持續發展”。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增強,關于“學籍”引發的學生狀告學校的法律糾紛逐漸增多。引發了學術界尤其是法學界對學籍管理、學籍管理制度合法性的廣泛思考。其中對高等學校與學生發生沖突的案例進行剖析的比較多,如安徽大學的程雁雷撰文《高校退學權若干問題的法理探討》@,對我國首例大學生因受學校退學處理導致文憑糾紛案進行了法理評析。文章認為,高校退學權的設定應當遵循和適用“法律保留原則”,m寧占英:‘創新人才培養與高校學耘管理制度改革的探討》.高等農業教育,2007年7月;第44—46頁*徭丹群等:《創建有益創新人才培井的學赫管理制度).中圈高等教育.2003年第10期:第28-29頁“吳嘵寧:‘以人為本優化學籍管理’.肇慶學院學報,2002年8月;第79·81頁…:{:學矩:《“以生為本”理念與高校學籍警理改革>。西南交通大學學報,2004年第2期:第6-10受。,孔令帥、徐輝:《論人本主義管理恩想與高校學鞲管理創薪》,四川教育學報2005年1月:第13-15頁“程雁雷:《高校退學杈若干問題的法理探討',法學,2004年第4期r第57-61頁4

            因為退學之處置影響學生求知權和工作權。故學校對學生的強制退學權須有法律依據,應適用法律保留,即由立法者以法律規定。作者還進一步指出,學生對學校退學處理不服可以請求司法救濟,退學權應當接受法院的司法審查。這一觀點極具開拓意義,因為此前入們一直認為高校給予學生的退學處理決定不應被起訴,比如黃威、胡勁松在《教育法學概論》一書中就認為,“學生對學校按照學生管理規定給予的處分不服時,不能提起訴訟”①。北京大學法學院的湛中樂、李鳳英撰文《劉燕文訴北京大學案一兼論我國高等教育學位制度之完善》,針對北大搏士劉燕文控告北大不發學位證書一案,做了深入詳細的探討。該文作者認為,我國目前在高等學校與學生關系方面并沒有明確的規定,在具體的制度設計方面,側重于管理和規范,對于學生權利的保障和救濟相對薄弱。并指出,學校與學生之關系,既不宜定為“特別權力關系”,也不宜劃入純粹“契約關系”,應充分考慮學校與學生關系的特殊性和學校日常事務的復雜性,針對不同的事項確定不同的救濟方式與途徑。陜西教育學院何善平在《開除學籍合法性辯》圓中指出:現行法律法規規章及學校規章制度在開除學籍方面重實體性規定輕程序性規定。學籍是教育合同關系,學校只有權力取消或終止學籍,無權開除學籍。開除學籍是具體行政行為,學校開除學籍名實不符。沒有教育法律救濟制度作為保障的開除學籍是無效法律行為,并建議將開除學籍納入到公共行政體系中,并完善訴訟制度和校內申訴制度。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我國高校學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相關研究,從最初的工作匯報式的經驗總結,到運用教育學、法學相關理論從合理合法角度進行深入探索,體現出“實踐一認識一實踐”的漸進過程,這些研究是對我國高校學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有益探索。與此同時我們看到:首先,當前學籍管理制度改革應以什么理念為指導,仍是目前研究中的一個缺憾。盡管前文中所提到許多學者開始用“人本主義”理論指導改革,但對學籍管理中“以生為本”理念的特定內涵缺乏深入探討分析,造成理論與研究“兩張皮”。除此之外還有學者提出用“終身教育”理念、“大眾化教育”理念指導改革,但都是點到為止,缺乏深入研究。其次,學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相關研究多從某個特定的角度展開,綜合運用各種理論系統、全面地分析研究當前學籍管理制度改革仍是一個空白。如前文提到通過加強學籍管理促進校風學風建設,探討學分制下的、創新人才培養學籍管理制度改革等都只是從某一個側面切入,這些研究雖注重結合各自學校的實際情況和經驗,但不免就事論事,缺少全面而深刻的探討。第三,運用相關法律知識分析高校學生管理中的問題,為學籍管理制度的研究提“。黃威、胡勁松:《教育法學概論》.廣州;廣東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第153頁睡何善平:《開除學籍的臺法性辯》.教育科學。2003年第4期,第43-45頁5

            供新視角,但從上文的分析可以看出,關于學籍管理合法性的研究僅停留在對違紀學生的處理上,而筆者認為,學籍管理中注入法治精神是當前依法治校的重要內容,法治精神應體現在學籍管理的各個環節中,包括制度制訂程序的合法、制度實體的合法、實藏過程的合法等方方面面,不應僅僅局限在對違紀學生的處理上。1,3研究思路及方法1,3.1研究思路在前人研究的基礎上,本研究總體上是沿著提出問題——分析問題——試圖解決問題的思路展開,對我國高校學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合理性、合法性審視是貫穿本研究的兩條邏輯暗線。具體而言,分為以下四個部分:緒論旨在探討高等學校學籍管理研究的背景及研究現狀,為正文全面展開對高校學籍管理制度的論述進行必要的鋪墊。第二部分:著眼于我國高校學籍管理改革的問題,首先對學籍、學籍管理、學籍管理制度等概念進行梳理:然后回顧我國高校學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歷史進程:進而分析我國學籍管理制度改革面臨的現實閫題。第三部分:提出指導我國高校學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基本理念。分別從“以生為本”、“依法治校”及“以德育人”的基本理念出發,分析我國高校學籍管理制度改革。第四部分:在理念闡釋的基礎上探討我國高校學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1.3.2研究方法德國學者阿特斯蘭德認為,“對于歷史學家來說,原始資料絕對不會自己解釋自己,對于社會科學家來說,也不存在這樣的數據。數據需要解釋,因為基于自身的經歷,存在著不同的社會真理,所以理論和方法論的任務不是創造真理,而是達到解釋的真實”。對于本選題而言,高校學箍管理制度并不是一個新話題,達到“解釋的真實”很大程度上取決于研究方法和理論視角的選擇。如果將教育研究范式分為定性與思辨方法,定量與實證方法兩種o,本研究屬于定性與思辨方法。具體方法包括:歷史性思辨分析方法:重點研究新中國成立以來這段歷史時期,我國高校學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歷史進程,分析其特點并探尋影響改革的歷史原因。比較性思辨分析方法:將不同國家、不同高校的相關學籍管理制度進行比較分析,有利于我們在比較中深化認識,在權衡中做出現實選擇。多學科思辨分析方法:綜合運用教育學、管理學、法學的相關基本理論分析我國高校學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現實問題,構建指導改革的基本理念,提出改革思路。m徐簿季誠釣,《高等教育研究方法現狀及分析j,中國高教研究,2004年第l期,第14頁6

            第2章我國高校學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歷程與現實問題本章中筆者將首先對學籍、學籍管理及學籍管理制度進行探討,然后著重分析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學籍管理制度在不同歷史時期的改革狀況及特點,最后立足現狀揭示目前我國高校學籍管理制度改革中存在的現實問題。對“現實問題”的揭示是本章三個內容的內在邏輯,對概念的探析中隱含著現實問題,對歷史的回顧折射著現實問題,最后直面學籍管理制度中的現實問題。2.1從學籍到學籍管理制度2.1.1學籍在吉代漢語中,“籍”的本義指名冊、戶口冊,如“名籍”“戶籍”‘門籍”。,它代表一種資格。在現代漢語中,“籍”引申代表個人對國家或組織的隸屬關系,如“國籍…‘黨籍”“學籍”圓。何謂“學籍”?《教育大辭典》的解釋為:“登記學生姓名的冊子。轉指在某一學校所獲得的學生資格。凡經過規定手續或升學考試被正式錄取的學生,入校辦理注冊手續后即取得該校的學籍。它標志學生取得參加學習的資格。對學校來說則是組織管理學生的客觀依據。逾期未辦理注冊或復學手續,以及因故退學或手到開除學籍處分者,則喪失學籍雪”。《高等教育辭典》這樣解釋:“被學校正式錄取并按照規定辦理了注冊手續后所取得的學生資格。在高等學校,學籍的取得酋先需要經過入學考試合格并被錄取。畢業、待業、退學、休學逾期、開除等,學生都將喪失學籍。。”根據“籍”的本義及對“學籍”的描述,我們可以看出:(1)學籍表明一種隸屬關系。學生作為受教育者,學籍表明其對學校的隸屬關系。在這種隸屬關系中,個體有其應享有的權利和應盡的義務;同時也受有關規章制度、紀律的約束與管理。(2)學籍代表學生在校學習的資格。學生喪失學籍,便意味著失去了在該校學習的資格。從這個角度講,開除學籍則意味著學習資格的取消,學業的中斷,對個體來說后果的嚴重性不言而喻。《古漢語常用字典,,上海:商務印書館,1996年:第13I頁“門籍”為寫有朝臣姓名狀靛的竹簽,懸掛于宮門上.查對相符,朝臣方得入富門.見<史記-魏其武安侯列傳)“太后除竇嬰門籍,不得入朝請.”《現代漢語詞典》,上海;商務印書館.2001,第594頁‘辭海》,上海;上海辭書出版杜,1979,第1892頁“顧明遠主編:‘教育太辭典·第7卷',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1990,第306頁”朱九憋姚啟和;《高等轂育辭典),武漢:湖北教育出版社,1990,第276頁7

            2.1.2學籍管理高校學籍管理指根據有關規定對學生的入學資格、在校學習情況及畢業資格進行考核、記載、控制和處理的活動o。按照管理的內容,高校學籍管理包括:(1)學籍的取得和注冊管理;(2)課程考核和學業成績管理;(3)學籍移動管理;(4)學歷與學位證書管理。按照管理的方式,高校學籍管理可分為制度管理和行為管理。制度管理亦可稱之為常規管理、靜態管理,指對高校一些常規性活動制定規章制度,進行規范化、系統化、法制化的管理活動。制度管理具有以下特征:(1)對象的普遍性。制度管理以醬遍的、不特定的人或事為管理對象,即它針對的是某一類人或事。(2)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續性。制度管理行為具有普遍的效力,它對某一類人或事具有約束力。制度管理行為還具有后及力,它不僅適用于當時的行為或事件,而且還適用于以后將要發生的同類行為和事件。(3)制度管理發生效力的基礎是組織的權威,它所依靠的主要是組織制度和職責權力。管理者的作用主要在于命令、監督與控制,對被管理者強調服從。(4)準立法性。高校的制度管理類似于行政機關的抽象行政行為。在高校內部具有普遍性、規范性和強制性,并必須經過起草、征求意見、審查、審議、通過、簽署、發布等一系列程序。制度管理對人的約束是剛性的,在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學籍管理中不斷完善制度管理是我國高校由人治走向法治管理、科學管理的必由之路。加強和完善我國高校學籍制度管理,有利于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落實國家的有關政策、法規,提高教育教學質量;有利于穩定教學秩序,形成良好的校風;有利于調動大學生學習的主動性、積極性和創造性,使其珍惜學習時間和機會,形成勤奮刻苦、嚴謹治學、奮發向上的優良學風,培養社會主義合格建設者和接班人。但同時我們也應該看到:制度管理作為高校學籍管理的主要方式,既是保障學生受教育權更好實現的必要手段,也是最容易侵犯學生權利的領地;制度管理強調權力的集中統一,從而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教育管理者及學生充分發揮其創造性:制度管理使教育管理者和學生被動地接受命令和要求,不利于調動內在的潛能和積極性,無法形成持久的、巨大的激發力量。因此,在高校學籍管理中.學生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往往并未隨著規章制度的健全和完善而提高,其主要原因是忽視了學生的因素。行為管理,亦稱動態管理,相對制度管理而言,指針對特定的人或事,依據規章制度所做出的具體行為管理活動。在學籍管理中,包括對學生的紀律處分、學位授予等,是針對特定事項,做出的有關該學生權利義務的單方行為。。行為管理相對于制度管理而苦,其發生的頻率極高。高等學校不可能天天制定規章制度,但它必定要對學m顧明遠土編;t教育大辭典·第7卷’,上海:上海教育出版杜,1990,第306頁。劉元芹:《高等學校學生管理的法律分析》。蘇州大學碩士論文,2005,第7頁8

            校里每天發生的事項進行行為管理。行為管理的廣泛性和高頻性,決定了其必定也是一個最易產生沖突的領域。事實上,學籍管理實踐中越來越多有關行為管理的案例已經昭示了這一點,因此,我們必須給予足夠多的關注。2.1.3學籍管理制度“制度”是一個有著豐富內涵的名詞。從字面意義上看,“制”有節制、限制的意思,“度”有尺度、標準的意思。這兩個字合起來,表明制度是節制人們行為的尺度。。由于制度是一種普遍存在的社會現象,不同的人從不同的角度有不同的規定。社會學家凡勃倫認為,制度就是個人或社會對某些關系或某些作用的一般思想習慣o。新制度經濟學派的代表人物諾斯認為:“制度是一系列被制定出來的規則、守法程序和行為的道德倫理規范,它旨在約束追求主體福利或效用最大化利益的個人行為。”布羅姆利從公共決策角度將制度界定為:“確定個人、企業、家庭和其他決策單位作出行動路線選擇的選擇集的規則和行為準則@。”諾斯和布羅姆利都把制度界定為行為規則。還有學者在綜合兩大學科研究的基礎上,對制度進行了界定:制度是直接或通過影響人們的價值取向而間接地約束人們行為的社會交往規則固。它不僅約束人們的行為,而且為人們提供了可以自由活動的空間,匍度不僅告訴人們不能做什么,同時也告訴人們可以自由選擇地去做什么。在題為《變革世界中的可持續發展報告》。中,制度定義為“用以協調人類行為的法規、組織機構和社會規范。”這個定義更加寬泛。綜合以上的觀點可以看出:制度既包括正式的、理性化的、系統化的、見諸于文字的行為規范,如法律、法規等;也包括非正式的、非理性化的、非系統化的不成文的行為規范,如思想觀念、習慣、風俗等。狹義的制度僅指前者,本文所探討的學籍管理制度是狹義的制度。與“制度”相聯系的還有兩個概念,即“體制”和“機制”。體制是關于組織機構設置、隸屬關系和權限劃分等方面的體系和規定的總稱,反映著制度靜態的一面。而機制則是系統內各構成要素之間相互聯系、作用和調節方式,反映著制度動態的一面,是關于體制所確定的關系如何運行的問題。制度與這兩個概念在不同的范疇下,具有相互包容性。一方面,制度是關于事物活動的規則,任何制度都包括體制和機制兩個方面。另一方面,在機制與體制中所形成的一些穩定的規則,亦稱制度,這里機制、體制叉包含著制度。本文在使用制度概念時,主要就第一層意義而言。基于以上的認識,本文所探討的高校學籍管理制度中的“制度”包括這些涵義:“莆建斬:《制度與制度文明》,暨南學報(杜哲版),1998m凡勃倫:《有閑階級論》.上海:商務印書館1964,第139頁“車江源:(我嗣高等教育管理制度的特征及缺失,,高教探索.2001年第1期w杜時忠:《制度德性與制度德育',高教探索,2002年第4期ca)中國高等教霄學會高教管理分會秘書處編:‘中國高等教育管理:現實與理想》,北京理工大學出版杜t第4頁92004

            (I)指具體的學籍管理制度和制度管理體系。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我國高校的學籍管理制度是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頒布的學籍管理規定、相關法規、以及各高校根據法規和學校實際制定的實施細則,組成的具體制度體系。(2)指學籍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包括學籍管理組織機構設置、隸屬關系和權限劃分等方面的體系和規定,以及體制所確定的關系如何運行。2.2我國高校學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歷程歷史是溝通過去、現在和未來的橋梁,正如德國歷史學家、教育家雅斯貝爾斯所說:“從歷史中我們可以看見自己就好像站在時間中間的一點,驚奇地注視著過去和未來,對過去我們看得越清晰,未來發展的可能性就愈多回。”雖然目前我們無法考證我國學籍管理最初形態,但從我國高等教育管理史中,從殷商時代的“右學”(迄今為止被認為是我國最早的高等教育機構)、漢唐的“太學”、宋、元、明、清時的“書院”到近現代的洋務學堂對學生的管理中,我們都能找到學籍管理的“影子”。可以說,有了大學,就有對學生的管理活動,也就存在對學生學習的管理,學籍管理活動始終存在于著我國大學的發展之中。如《札記.學記》記載國學“右學”定九年的規定,入學資格、年齡依貴賤而定,王太子15歲入右學,公卿大夫之嫡子20歲入右學,等級名份成為入學的首要條件。規定大學隔年進行一次考試,其內容與要求為:“比年入學,中年考校。一年視離經辨志,三年視敬業樂群,五年博習親師,七年論學取友,謂之小成。九年知類通達,強立而不反,謂之大成。。,’可見在商周時期我國就開始分學年規定學生學習的要求與順序。唐代是我國封建社會官學空前完備的時代,“在教學管理上制定較詳細的教學計劃,規定了嚴格的考核制度:放假、升級與退學等都有明確的規定”,“唐代退學的規定有三條:一是請假逾期不返校者,令其退學:=是學滿最高修業年限三次不及格令其退學;三是品德行為惡劣不堪教育者令其退學圓’’可以說,這些管理仍具有其現實意義。高等教育管理的自然屬性決定高等教育管理活動在本質上具有一種不因社會條件和時代背景而變化的穩定性固,這正也是古代高等教育管理仍會具有現實意義和歷史價值的原因。而高等教育管理活動在隨社會形態變化和歷史發展過程中,形成特殊個性而呈現不同特征,是高等教育管理的社會屬性所決定的。本節筆者將重點探討新中國成立以后,我國高校學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歷史進程,試圖揭示我國學籍管理在這段歷史時期所形成的“特殊個性”和“不同特征”。在我國高等教育史中一般將新中國成立后的這段歷史時期劃分為:新中國成立初。一雅斯貝爾斯著。鄒進譯:‘什么是教育》,北京:三聯書店,1991,第58頁”響奉伐熊賢君:‘中國教育發展史》,華中師范大學出版社.1999,第49頁m熊l!13安:《中國高等教育史》,重慶;重慶出版杜。1983。第147.148頁薛天祥主編:《高等教育學》,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2002,第13710

            期17年(包括社會主義改造時期、全面建設社會主義時期);嚴重受挫文革十年;及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后的改革開放新時期。將高等教育的發展至于社會政治背景之下,從高等教育與社會關系的角度展開分析,這是教育外部關系規律所決定的。但是,高等教育既然作為一個獨立的社會領域,它有著區別于其他社會領域的特有的發展規律,在研究高等教育改革與發展時,更應注重從高等教育自身發展的角度出發o。因此,筆者在研究我國高校學籍管理制度的改革發展時,從其自身改革發展歷史中選取了三個有標志意義的時間“點”:一是1950年教育部頒布的《高等學校暫行規程》,它是新中國第一個高校規程,對涉及學籍管理的修業年限、入學、課程考試、畢業做了初步規定;二是1990年教育部頒布《普通高校學生管理規定》,這是建國以來第一部較全面的學生管理法規,是高等學校學生管理進一步制度化、規范化的體現國;三是2005年教育部頒布的新的《普通高校學生管理規定》,該規定是我國高校學籍管理制度創新的新起點。根據這幾個時間“點”,結合我國高等教育史的劃分方法,文中筆者將新中國—1990年);我國高校學籍管理制度的探索階段(1990_伽5年);我國高校學籍管理制度的創新階段(2005年以后)。成立至今的這段歷史時期分為三個階段,即:我國高校學籍管理制度的形成階段(19492,2.1我國高校學籍管理制度的形成階段(1949—1990年)我國高校學籍管理工作真正系統化、規范化是在建國以后,在借鑒歷史上及國外學生學籍管理中成功的經驗基礎上,逐步形成了我國高校學生學籍管理的一套規定和制度。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高校學籍管理制度在國家的統一安排和直接領導下,從新中國成立初期的社會主義改造到1990年第一部較全面的管理規定形成,經歷了由改造、建設、嚴重受挫到恢復建立的形成過程。o新中國成立初期的高校學籍管理制度(1949---1966年)1949年新中國成立之后。穩定社會秩序、恢復生產是這一段時期內政府的主要任務。在高等教育領域內則是恢復學校秩序。接受教會學校,改造私立大學。1950年6月教育部召開第一次全國高等教育會議,會議制定新中國第一個《高等學校暫行規程》。1952年秋我國開始了以前蘇聯模式為藍本實施的大規模的高等教育改革,首先按照前蘇聯的大學體制實行了院系調整,接著在教學制度方面也全面地按照前蘇聯經驗進行改革。由于在學習前蘇聯過程中出現了許多生搬硬套、不合中國實際的刻板做法以及對前蘇聯經驗及模式認識上變化,1957年高等教育部開始根據中央的指示精神修正一些學習前蘇聯的制度與做法,由此于1958年開始了“教育大革命”,將勞動生產引入高等學校。1961年制定的《教育部直屬高等學校暫行工作條例(草案)》在一定程度上“潘懋元主編;《高等教育百年》.廣州:廣東高等教育出版杜,2003:第72頁“趙宏亮:‘在全國離校學生學籍管理工作座談會譬第二屆科研會锫贏時的講話》,1991年3月18日11

            糾正了1958年教育改革中的一些失誤,標志我國高校開始考慮建立從自己國情出發的比較全面系統的社會主義高等學校的基本管理制度,對其后幾年的高等教育發展起了積極作用。這一時期我國高校學籍管理表現出以下幾個特點:第一、在入學條件上,具有較濃厚的政治色彩。如《高等學校暫行規程》(1950)在入學上對具有“相當于高中畢業程度的具有相當工作歷史的革命干部、工農青年、少數民族學生及華僑學生予以入學和學習的特別照顧∞。1957年由于強調政治掛帥和貫徹階級路線,當時對工人、農民、工農速成中學畢業生和工農干部等還采取了免試保送入學的辦法,不參加全國統一考試。第二、學習蘇聯模式,形成學年制下的學籍管理制度。1952年對于在高等教育領域全面學習前蘇聯的意義與內容,當時的高等教育部部長馬敘倫曾指出:“學習蘇聯先進經驗,進行教學改革,是中國高等教育的一次革命。’’改革的內容包括根據蘇聯高等學校模式設置專業,統一教學計劃和教學大綱,編譯蘇聯教材,設置教研室,學習蘇聯高等學校安排教學環節,基本采用蘇聯高等學校五年的學制。由此,我國開始學習前蘇聯的教學管理經驗,全國高校由學分制全部改成學年制。學年和學時根據專業不同,培養目標各不同。學生在校學習,一律按入學先后編入相應年級上課,課程按學年安排。同一專業、同一年級所學課程,除選修課外,其他課程全部相同。如關于升留級的規定,教育部1955年12月15日頒布《高等學校課程考試和考查規程》。中第11條規定“每學期考試后有四門以上課程不及格的學生,由校、院長命令他退學,有三門以下課程不及格的學生,應該進行補考”。第12條:“學生的升級和留級在每學年第二學期考試后辦理一次。第一學期不及格的課程,經補考后仍未獲得及格成績的學生,第二學期可以隨原班上課和參加第二學期的考試:他的第一學期不及格的課程應該在第二學期考試后再補考一次,如果第二次補考后仍不及格的學生,由校、院長命令他留級或退學。但第一、第二兩學期不及格課程綜計在四門以上的,不得補考.由校、院長命令他退學。第二學期不及格的課程,經補考后,仍有兩門以上課程不及格的學生,由校、院長命令他留級或退學:只有-l"J課程不及格的學生,由校、院長按照該學生平時的學習情況和不及格課程的性質,決定是否再給他一次補考機會,第二次補考后仍不及格時,由校、院長命令他留級”。第三、重視生產勞動在學習活動中的比重,并將其列入考核內容。1958年9月19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教育工作的指示》明確指出:“教育工作在一定時期內曾犯過教育脫離生產勞動,脫離實際,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忽視政治、忽視黨的領導的錯誤。”進而提出“黨的教育工作方針,是教育必須為無產階級政治服務,教育必須與生產勞動相結合”。規定“必須把生產勞動列為正式課程,每個學生必須依照規定參加一定時“。救青部頒布:‘高等學校暫行規定》,1950年8月14日*馬敘倫:‘高等教育的方針、任務問題》,人民教育t1953年第4期·第12頁“囝家教委高校學生司:‘高等教育學籍學歷管理規定選編',北京:北京大學出版杜,1994,第17-20頁12

            間的勞動o。”由此生產勞動被引入高等學校,甚至發展到以勞動代替教學活動和學習活動。如農業部要求1958年農業院校的學生每年必須參加3—4個月的生產勞動;林業部做出林業院校的全體師生到農村鍛煉1—2年的決定。如1962年《教育部直屬高等學校學生成績考核暫行規程》第19條規定“生產勞動的考核,一般在學年的集中勞動時間進行,主要是檢查學生的勞動態度;對于結合專業的勞動,還應該考核學生的操作技能,結合勞動進行的現場教學和社會調查等,應該根據教學要求,另行考核。生產勞動的考核,一般采用寫評語的辦法。對于違反勞動紀律、態度惡劣的學生,應該予以批評,并在下一學年的勞動中繼續加以考察:對于個別屢教不改的學生,應該令其退學∽’。綜上所述,盡管鑒于當時的歷史政治背景,我國高校學籍管理制度帶有一定的“政治色彩”和“蘇聯烙印”,但從1950年教育部召開第一次全國高等教育會議后,連續制定了一系列規定來看,如《關于高等學校學生學籍問題的幾點指示》(1950年3月);《關于高等學校頒發畢業學生證書暫行辦法》(1950年6月);頒布《高等學校課程考試和考查規程》(1955年12月15日)、《關于處理高等學校學生轉專業、轉學、休學、復學、退學等問題的規定》(1958年2月)、《教育部直屬高等學校學生成績考核暫行規程》(1962年)等。對我國高校學生從入學、升留級、畢業及成績考核、學籍轉移、退學、獎懲等方面都制訂了明確的規定,由此初步形成了我國高等學校學籍管理制度。o文革十年中的學籍管理制度(196卜1976年)文革十年是我國高等教育受到極大的摧殘,是混亂和倒退的十年。由于“實行推薦、領導批準和學校復審相結合”的辦法,原有的學籍管理規定大部分被廢除,學籍管理無章可循,無法可依。o十一屆三全會后的學籍管理制度(1977--1990年)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后,我國高等教育進行了一系列的撥亂反正,逐步回到了正確的軌道。恢復高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制度后,高等學校要保證有正常的教學、生活秩序,必須要有健全的規章制度來維護。教育部總結、借鑒“文革”前高校學生管理經驗,在實踐中不斷完善,制訂了一系列于學籍管理規定,主要有:《高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的暫行規定》(1978年),對新生入學;成績考核;升留降級;紀律考勤:轉專業與轉學;休學、復學、退學;畢業以及鑒定;獎勵和處分等八個方面作了明確的規定。各高校依此管理,逐步恢復和建立了正常的教學秩序。針對當時宣傳報道和高校管理人員中對學籍方面一些名稱概念不清、提法混亂的情況,統一了學籍管理名稱的提法,國家教育部分別下發了《關于高等學校制發畢業證書問題u張jjj(明:<中外高等教育史研究》,長沙:湖南大學出版社,1998,第140-141頁m國家教委高校學生司:《高等教育學籍學歷管理規定選編》,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4,第38頁13

            的通知》①(1981年7月7日)、《關于高等學校學籍方面一些名稱的提法》圓(1981年7月28日)。對高校學生結婚、出國探親、退學后的有關問題等作了規定,如《教育部妥善處理高等學校學生退學后有關問題的通知》@(1982年3月12日)。1978年頒發的《高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的暫行規定》,在各高等學校試行.對當時高等學校撥亂反正,加強學籍管理。起了積極作用。隨著高等教育事業的發展。教育部根據各高等學校和有關方面的意見,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教育部于1983年頒發《全日制普通高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該辦法旨在“學生學籍管理工作中,堅持健全管理制度同加強思想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因材施教,鼓勵先進,充分調動和發揮學生的積極性,使其在德智體諸方面生動活潑地主動地得到發展,培養更多的優秀人才”固。該辦法第一次將學分制及相應的考核、畢業辦法寫入了學籍管理規定中,如“實行學分制的學校,學生按照教學計劃規定學充某門課程,考核及格即獲得該門課程的學分”。“實行學分制的學校,學生在一學年不及格課程學分總數達到學年所選學分總數的三分之一者,經學校批準,可編入下一年級。凡編入下一年級的學生,已取得的有關學分仍然有效”。“進行學分制的學校,末修滿必修課(含指定選修課)學分或總學分的學生,畢業時作結業處理或延長修業期一年”。第一次對違紀學生有了明確的處分種類,如“對犯有錯誤助學生,學校可視其情節輕重給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處分分下列六種:①警告;⑥嚴重警告;②記過;④留校察看;③勒令退學:⑧開除學籍”。該辦法確立了我國高等學校學籍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則、基本方法,使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在該辦法的指導下,各高等學校也根據各自的實際情況,出臺了一些校內管理文件,使學籍管理工作朝著規范化、制度化、科學化方向發展。1990年國家教委頒發《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對高等學校學生在校學習、生活、行為等方面作了更全面的規定。這是建國以來第一部較全面的學生管理法規,是高校學籍管理進一步制度化、規范化的體現,高等學校學籍管理工作從此形成了比較完整、規范的管理制度。這對高等學校建立良好的教學秩序,提高教學質量,培養學生遵紀守法的道德風尚,起到了保證作用。2.2.2我國高校學籍管理制度的探索階段(1990--2005年)1990年國家教委頒發《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后,隨著我國高等教育改革的深化,招生、畢業生就業制度的逐步改革,對學生在校期間的管理也提出了新要求。1992年12月上旬,國家教委高校學生司在天律召開“高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工作研討會”,14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教委和24所高等學校負責學歷學籍管理工作的。國家教委高校學生司:‘高等教育學籍學歷管理規定選編》,北京大學出版社,1994年,第74頁。’國家教蠶高校學生司:‘高等教育學籍學歷管理規定選編》,北京大學出版杜,1994年,第75頁”國容教委高校學生司:《高等教育學籍學歷管理規定選稿》,北京大學出版社,1994年,第81頁‘國客教委I寰i控學生司:《高等教育學籍學歷管理規定選墻》,北京大學出版社,1994年.第昱6頁14

            參加了會議。會議結合黨的“十四大”和全國高等教育工作會議精神,總結了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高等學校學生管理工作所取得的成績,分析了現行學生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并就新形勢下如何改進、加強學生管理工作進行了深入的討論,提出了很多建議。會議認為“隨著改革開放不斷深入,高等學校要適應發展的形勢,高等學校學生要適應社會的需要,管理制度也應符合人才培養的客觀規律。在當前,國家教委指定的高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制度所規定的基本原則、基本方法在今后一個時期仍然可行,但激勵功能不夠。…高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一方面要運用制度在管理的過程中體現出的約束力和強制力,使學生在人才成長的基本軌跡上前進,另一方面,要形成一種激勵學生努力學習,能發揮學生學習積極性和主體作用的推動力。”“逐步改變計劃經濟模式下形成的管理思想、管理方法,變管住為管好,變被動管理為主動服務。。”同時肯定了在實踐中創造出的管理辦法:一是學分制,“進一步提倡和逐步完善學分制,同時提倡實行主輔修制”。二是實行淘汰制,認為我國歷來頒布的高校學生學籍管理規定中,關于升(留)級、休學、退學以及紀律處分的規定都具有淘汰的性質,但這是一種自然淘汰,在實踐中對學生學習的壓力和推動力顯得動力不足。提出在“正常淘汰的基礎上再加上相對淘汰,按事先規定的標準淘汰掉末尾的學生”,同時指出“要考慮社會種種制約因素”“要把握適度的淘汰量,以激勵學生奮發向上為目的”。三是優異生選拔制,設有專科教育的本科院校可將專科班的優異生選拔進入本科階段的學習。在隨后的十幾年里,隨著社會的發展,教育改革的不斷深入,高等教育的外部環境和內部狀況發生了重大的歷史性變化。隨著學分制的不斷深入和推進,大部分高校采用彈性學制;建立了選課制;取消了留、降級,推行試讀制;實行雙學位制度:開展優秀專科生選拔制等。這些舉措對于計劃經濟體制下學籍管理要求學生用同一種速度學習,學習同樣的內容,在規定年限、規定時間、規定地點完成同樣的學習任務的來說,無疑是一大變革和進步。而對于與高校學籍管理有著密切關系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及《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卻分別于1981年、1989年、1990年實施,它們之中自實施之日起至今最長的有24年,最短的也有15年。而我國高等教育在改革開放至今的20多年里,尤其是近些年,有了突飛猛進的發展,加之近些年社會經濟、文化的迅速發展及人們觀念的轉變。我國高等教育面臨著前所未有的新形勢,這些法規在新形勢面前己顯得“力不從心”。對國家教育部1990年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進行全面的修訂成為高等教育主管部門、高校工作者、教育界學者乃至廣大學生、家長的普遍麩識。2.2.3我國高校學籍管理制度的創新階段(2005年以后)u田家教委高校學生司:《高等教育學籍學歷管理規定選編》,北京大學出版社,1994年,第25ff-252頁15

            2005年3月29日教育部正式頒布新《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該規定遵循“育人為本,依法建章,規范管理,加強監督”的原則,根據新時期國家教育方針和高等教育目標,依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歷時一年,數十次易稿,參加起草、修改、論證的學生、教師、專家上千人次,是教育界、法學界、司法界及國家有關部委共同合作的成果。該規定在合理繼承的基礎上,具有時代性、創新性、合法性和規范性的制度創新特征回。該《規定》較之1990年《普通高等學校學籍管理規定》主要有以下五點變化:(1)體現育人為本、德育為先的原則,強化了高校育人功能,強化了理想信念教育和道德品質規范在高校學生成人成才中的作用。(2)固化了近年來教育教學改革的成功經驗,鼓勵和引導高校建立并實施學分制、主輔修制、跨校修讀制等新的有利于人才成長的管理制度。如針對近些年一些學校學科交叉滲透培養復合型人才的教學改革經驗,針對一些學校校內校際教學資源共享的管理改革經驗,增寫了“學生可根據學校有關規定,申請輔修其他專業或選修其他專科并達到該專業輔修要求者,發給輔修證書”,增寫了“學生可以根據校際間協議跨校修讀課程。在他校修讀的課程成績(學分)由本校審核后予以承認”等規定。(3)確立了一系列依法治校、維護學生合法權益的新規則。如增加了學生的權利和義務專章;對學生處理和違紀處分標準更加明確清晰,將有助于減少學校處分行為的隨意性、不確定性和不可預見性;對學生違紀處理程序更加規范,新《規定》貫徹正當程序的原則,規定學校作出涉及學生權益的管理行為時,必須遵守權限、條件、時限以及告知、送達等程序義務;確立了學生權益救濟制度;取消了與目前國家基本法律不一致的特殊規定。(4)進一步加大政府職能轉變力度,擴大了高校依法辦學自主權。新《規定》在明確學校的管理職能、職責和自主權基礎上,給予高校以教學管理自主權為核心的多項自主權,給予高校根據辦學層次、辦學類型、辦學特色創新管理制度、更好地激發學生學習活力和激情的管理空間。全文有5處直接明確為“由學校規定”,有13處要求明確為“按學校規定”執行。如:授權高校自主確定學生學習年限,明確提出“學生可以分階段完成學業。學生在校最長年限(含休學)由學校規定”;授權商校自主確定具體學習標準和成績評定方式,明確提出“學生學期、學年所修課程或應修學分數以及重修或升級、跳級、留級、降級等要求,由學校規定”、“考核和成績評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課程是否重修或補考,由學校規定”;授權高校自主決定學生調整專業,國家對學生轉專業不再做出具體規定;授權高校自主管理學生學籍,國家對于學生休學、退學的具體條件、程序等不再作出規定,明確提出“學生申請休學或學校認為須休學者,可予休學。休學次數和期限由學校規定”等。人民嘲www.pcolc.com:直播實錄:教育部介紹‘高校學生管理規定,,2005年3月29日16

            在放權的同時,新《規定》也確立了加強政府和學生對學校權力進行的監督制度。學校的管理權是一種公權,法律在賦予學校充分行使自主權的同時,也要將其納入被管理者和政府的監督之中。(5)針對當前突出問題,強化了相關管理。如針對考試作弊屢禁不止的問題,增寫考試作弊或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可予以開除學籍等規定,并細化了作弊開除學籍的種類等。2005年3月29日教育部頒布的新《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成為我國高校學籍管理制度創新的新起點。各高校如何正確理解和把握規定的精神和要求,如何用新的管理理念,系統清理,全面修訂、完善新的管理制度,認真扎實地做好新《規定》貫徹實施工作,做到認識到位、制度到位、隊伍到位、監督到位,成為高校學籍管理工作的重要而緊迫的任務。回顧新中國成立至今我國高校學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歷史進程,我們發現我國學籍管理制度改革改革體現出以下兩個特點:首先,國家雖然承認學校對學生的教育自主權,但更多地體現了國家對學籍管理的嚴格控制,并以后者為鮮明的特色,總體上是一種“自上而下”的改革。從國家教育部(或原國家教委)于1950年、1955年、1978年、1983年、1990年、2005年制、修訂的一系列學籍管理規定來看,每一次修訂都體現了國家對學籍管理的高度重視和嚴格控制。每次頒布的規定都嚴格要求各高校遵照執行,指出“如有變動,需報教育部審批”,“各高等學校應當根據本規定制訂或修改學校的學生管理規定,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備案”。作為高校必須按照國家教育部制定的規定實施管理,不能隨意對國家的規定中的任何條款進行改動,即使是根據各個地區、本學校的實際情況而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也只能在國家規定的原則下,在可由各高校自行規定的條款范圍之內進行。其次,各高校在國家“規定”的基礎上,根據各校不同情況(如不同時期生源差異,校風學風的實際狀況,教育教學改革的需要等)在制定相應的學籍管理規定時,都對國家的“規定”做了不周程度的、各有特點的修改和補充。這種改革主要來自高校教育教學改革的實踐需要,改革在一定程度上先于國家“自上而下”的改革。其中有些做法有利于對學生形成較強的約束力和強制性,使學生有明確的目標和行為準則,在人才成長的基本軌跡上前進;有些做法有利于激勵學生努力學習,能發揮學生學習積極性和主體作用。但與此同時,也帶來很多問題,如由于高校的改革超出了國家的“規定”的范圍,而缺乏相應的改革政策支撐,當高校的自主管理權與學生權利發生沖突的時候,高校的管理制度的合法性就受到了質疑,這一點在已經發生的跟“學籍”有關的案件中已經得到充分反映。另外,由于各高校不斷針對新出現的問題,較頻繁地修訂學籍管理規定,在學校內形成“新人新辦法,老人老辦法”的局面,不利于維護管理規定的嚴肅性和規范性;給管理帶來一定程度上的混亂。在這種背景和局面下,

            又需要國家對相關規定做出新的調整和修訂,這樣就形成了高校和國家之間互相促進改革,共同推動改革不斷前進的局面。2.3我國高校學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現實問題伯頓·克拉克教授曾說“歷史學家們幫助我們理解歷史事件的川流不息和過去怎樣制約著現在”。對歷史的回顧讓我們看到:傳統的教育管理思想觀念深深影響著我國高校學籍管理制度改革。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形成的社會本位觀和學生管理觀念的影響下,我國現行的學籍管理制度仍體現出剛性過強的問題。也正是因為高校管理觀念、管理制度、管理方法的相對滯后,引發高校學籍管理自主權與學生受教育權的沖突,并成為我國高校學籍管理制度改革不容回避的現實問題。2.3.1傳統教育管理思想觀念的影響O社會本位觀教育價值觀是教育思想觀念的核心,以高等教育價值主要在于個人還是在于社會作為劃分標準,形成了個人本位和社會本位兩種教育價值觀,它涵蓋了教育本質、教育功能、教育目的等一系列基本問題。社會本位的教育價值觀,以社會發展需要為出發點,又稱功利(工具)主義的教育價值觀,這種教育價值觀強調教育的工具價值,主張教育應當以社會理想為最終目標,教育必須首先滿足社會發展的需要,必須為國家的政治、經濟、文化服務,注重受教育者的社會化,而忽視個人的價值和個性的發展。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實行的是社會主義計劃經濟體制,高等教育作為國家事業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明顯的工具性價值傾向,在“文化大革命”期間,高等教育甚至演變成了階級斗爭的工具。長期以來,我國奉行著這種以“國家利益為中心”的大學教育價值觀,把教育看作是國家政治和經濟發展的工具,把國家利益作為高等教育的出發點和歸宿。如1952年教育部為了解決1952、1953年內“大批高級工業建設干部的供應問題∽’,決定將華北各高校理、工兩院中1953、1954兩年的應屆畢業生提前一年畢業支援國家建設,解決國家急需問題。國家對高校實行嚴格的“計劃“‘控制”,還表現在從高校的專業設置、修業年限、專業培養目標和教學內容的確定,以及每年的招生人數和畢業人數都是按照國家經濟建設的計劃需要安排,畢業生統一由國家分配工作,即“一統兩包”。在1978年的《高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的暫行規定》中,關于畢業分配有這樣一條:“高等學校畢業生,必須服從國家統一分配,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對于不服從分配的畢業生,要進行批評教育,經過反復教育仍不服從分配,無理取鬧的學生,逾期三個月不去分配單位報到,應取消其畢業生分配資格,國家不。國家教委高校學生司:《高等教育學籍學歷管理規定選編》,北京大學出版社,1994年,第14頁18

            再分配工作”。1983年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中也有相似的一條:“學生畢業后必須服從國家統一分配,按規定時間到所分配的單位報到。對不顧國家需要,堅持個人無理要求,名批評教育拒不服從分配,從學校公布分配名單之日起,逾期三十月不去報到者,經地方主管調配部門批準,由學校宣布取消分面資格,限期離校”。改革開放以后,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確立,人的主動性、獨立性和創造性被提出來,高等教育中人的本體價值開始受到重視。對高等教育滿足人的身心發展需要和滿足社會需要兩者辨證統一關系,取得基本共識。但是從思想觀念到實踐,并不是件容易的事情,“雖然從理論上我們對教育目的的社會本位論和個人本位論的爭論持辯證的觀點,但是在實踐上,我們是完完全全的社會本位論”。。表現在學籍管理中主要是對學生個體需要的忽視。在學年制下的學籍制度管理中,要求學生用同一種速度學習,學習同樣的內容,在規定年限,規定時間,規定地點,完成同樣的基本知識灌輸和基本技能訓練。學生沒有根據自己的需要及喜好選擇專業的自由,沒有選擇學習什么課程的自由,沒有選擇上哪位老師的課程的自由,沒有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中斷或提前畢業的自由。這種學年制下的學籍管理制度,體現出對學生個體需要的完全漠視。改革開放以后,各高校雖然開始實行學分制,但學分制所具有積極的主體認定功能(即從制度上承認學生的個體意向、智能差異,尊重學生的發展權和學習上合理選擇權,強調了學生個性的發展及能力素質的培養)和自主選擇功能酋并沒有充分發揮出來,其深層次的原因還是受社會本位價值觀的影響。o傳統學生管理觀計劃經濟體制中,我國高校學生管理觀是一種注重剛性、約束、強制等特征的“科學管理”觀,它本質上是一種“客體管理”觀,即管理者把自己和被管理者單純看作主體與客體的關系,而不把被管理者當作能動的管理對象,管理者依靠自己的職務、權力、責任對管理對象進行標準化、規范化、程序化的管理。在學籍管理活動過程中,管理者是主導者、發號施令者。處于權威地位,而被學生是服從者、命令執行者,處于從屬地位。管理被看作是學籍管理者的事情,其過程是自上而下的、由管理者到學生的單向過程,被管理者被排斥于管理過程之外。在學籍管理中,過于重視管理的效率,忽視管理的“人性化”,學籍管理的制度安排較少考慮被學生的意愿和需求,過分重視管理者的指揮、檢查、控制等職能,而忽視管理者應當履行的服務、指導、咨詢等職能。2.3.2我國高校現行學籍管理制度剛性過強。:Ii學海:r以生為本”理念與高校學籍管理改革,,西南交通大學學報,2005年3月,第8頁。丁東讕;《試論學分制功能的現實意義》,抗州師范學醢學報,2001年7月19

            新中國成立以后,我國高等教育界全面學習前蘇聯的經驗和做法,在學籍管理上形成了“蘇聯模式”,即在計劃經濟原則下設定的“二統一包”制,用同樣的學制,完全劃一的課程內容,相同規格的知識結構,培養出“千人一面”的畢業生。這種傳統的大學生專業教育常被比喻成生產線,即一個專業教育由一系列課程組成,每門課程如同一臺機床,學生形同毛胚或部件,經過一系列機床,被加工成一個專門機械一專業人才。學籍管理制度強調“計劃性”“統一性”“服從性”,其“剛性”可見一斑。八十年代中后期開始,北京大學、清華大學、武漢大學等高校紛紛扛起改革大旗,對“蘇聯模式”大動“手術”,探索新的教學管理及相應的學籍管理模式,給過于剛性的學籍管理制度增添了一點“潤滑劑”。而且隨著學分制的推進,大部分高校采用彈性學制;建立了選課制;實行雙學位制度……毫無疑問,這些舉措在一定程度上能激發學生學習的積極性主動性,充分發展學生個性,給“剛性”的學籍管理制度帶來“柔性”的色彩。但總體而言,筆者認為我國高校學籍管理制度剛性過強的問題并沒有從根本上得到解決。據北京航天航空大學的郭冬聲所做問卷調查,在五省市區15所大學1042名接受調查的本科生中,有19.6%的被調查者認為所在大學在選課、選專業、選教師和選學習方式等方面做得“還算可以”,而有34.5%的被調查者認為所在學校在這些方面做得“都不行”(參見表1)。囊'五省市i15舞★●在杖生辯奉拄鼻■掌習自由的認同慵況選洋麓2B.s“l避專業8.3“iI避敦一ll1選掌習方式lflo.sX辭可l;【19.6%Il肆冪抒s4.sXo.1Xl【資料來源:鄣冬聲t‘我國大學本科教學管理制度的反思與重建’,清華大學教育研究,2004年6月:第65·66頁l筆者認為,從本質上說,我國現行的學籍管理制度是一套基于科學管理的剛性的制度體系,過于強調對學生學習活動的集中控制,對學生學習的各種需要尊重不足,對個性化發展關注不多。這種“剛性”表現在:o轉換專業不“自如”根據對北京、武漢、桂林三地9所大學758名在校本科生的調查,有18.7%的被調查者明確表示不喜歡當前所修讀的專業(或院系),有24.7%的被調查者對當前所學的專業(院系)持“無所謂”態度(參見表2),而真正喜歡現在所學專業(院系)的學生只占被調查者的56.6%。如果按照18.7%的比例推算,那就意味著當年全國有134萬大學生(當年普通本科在校生719萬人)不喜歡所學的專業(院系)。如此驚人的“學非所愛”問題,不能不引起大學和政府高教主管部門的重視了。面對那些所學非所愛、希望調換專業或院系的大學生群體,出于各種原因,高校改革的力度相當有限,改革的步子十分緩慢。許多大學出臺了有關轉專業的規章制度,但限制過多。盡管某些大學在積極探索彈性的學習制度,但其力度之小、難度之大,對于渴望自由、自主學習的大學生而言,無異于杯水車薪。而且從目前出臺的一些新

            制度看,要么只青睞學習優異者,要么偏向于有錢人的子弟,要么可轉院系的名額太少,如有的大學將比例控制在3%以內,有的則將比例控制在5%以內。囊2北惠、武漢,篝#蘭地太牛生對蜃掌專業lt謄j的毒好情琥_j蠹捧壩R出分此i喜玻s6.6鰭lI不喜敷J蘢所謂8.7“i£t,7矩[資料來源:郭冬聲:‘我國大學本科教學管理制度的反思與重建》,清華大學教育研究,2004年6月:第65.66頁lO選課沒有真正地“自主”我國大學本科課程設置呈現這樣一種尷尬局面:學生喜歡的課程常常難以開出,或者開設了但只能滿足少數人的學習愿望;有些學生們并不感興趣的課程,又不得不必修和必考。同時,大學教學計劃的課時分布失衡。以公共外語課程為例,本科生學習外語課時數為300,約占學生總課時數的15%。如果考慮到課外用于學習外語的時間,則我國大學生用于公共外語的學習時間占總學習時間的20.30%。現在雖然許多大學名在開展選課制,增加了選修課的門數和權重,但是,學生能夠自由選課的比重還是太小。雖然有的大學已經實行選課制、學分制,但是,諸如針對大學生每學期應修課程的學分數所做的“上限”和“下限”的規定,使自主選課難以真正實現。O提前或延期畢業不“自由”按照規定,學生修滿學分即可畢業。但現實的情況是:少數特別優秀的學生在修滿學分后不能領取畢業證,只能繼續在校內讀研究生課程,國家在畢業證發放工作中的某些規定未與學分制接軌。不能畢業的學生,因住宿、學校教育成本以及學籍管理等原因不能繼續留校,這樣的學生又沒有組織起來進行規范管理。有人曾在某所重點綜合大學調查了解到該校實行學分制后,能提前一年修滿學分畢業的理科學生數,平均約占同年級學生總數的2%.3%左右國,而實際上,提前讀滿學分的學生也很難實現真正的提前畢業。2.3.3高校學籍自主管理權與學生受教育權的沖突“高校被訴”現象是近年來高校學生管理中一個突出的問題。從北京科技大學學生田永訴學校拒發畢業證、學位證。,到北大博士生劉燕文醫學位授予問題訴北大案①,01胡偉莉:《我國高校學分制教學管理改革研究》2005年武漢理工大學碩士論文”據‘中華人民裝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1999(4)載:1999年.北京科技大學本科生田永在參加一次補考時,隨身攜帶一張與考試有若的紙條,在考試中被發現,但田某未來得及看紙條.按照學校的t關于嚴格考試管理的緊急通知》,田某被認為是作弊。按退學處理.事后由于學校管理的失誤,在為其辦理退學手續后并沒有向田水本人宣布處理決定,也沒有向他送達處理決定.相反,田某參加了其后所有課程的學習與考試,井取得了良好的成績.其畢業論文被評為優秀.但臨近畢業的時候,學校發現了問題.拒絕為田某頒發畢業證及學位證。于是田某挺起訴訟.此案經北京海淀區人民法院一審、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二審,以行政訴訟方式審理,法院以學校處罰過重,學校豹‘關于嚴格考試紀律的規定》對作弊按退學處理的規定明顯熏于‘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超出權限范圍,沒有法律依據以及程序違法.判決原告勝訴。。據《法制l!15撤》2000.1-6戴:1996年1月北京大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召開第41次會、收,對29名博士學位申請者的學位論文等進行全面審核.對劉燕文博士學位論文的審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最終以光記名方式投票,由于6榮贊成,7票反對,3票棄權.贊成票來過全體成員半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據此作出不授予劉燕文博士

            第3章我國高校學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基本理念針對我國高校學籍管理制度改革所面臨的種種現實問題,筆者從合理、合法的角度出發,提出用“以生為本”、“依法治校”及“以德育人”的理念指導我國高校學籍管理制度改革。本章將重點探討這三種基本理念下的學籍管理制度。3.1“以生為本”的理念聯合國教科文組織1998年通過的《2l世紀的高等教育:展望和行動世界宣言》指出:“在當今這個日新月異的世界上,高等教育顯然需要有以學生為中心的新的視角和模式,國家和高等院校的決策者應把學生及其需要作為關心的焦點,并應將他們視為高等教育改革的主要參與者,這是時代的召喚,是社會賦予的責任。”宣言為高校學生教育管理提供了全新的視角和模式——“以學生為中心”。這是人本主義思想在高校學生管理中具體體現。而長期以來,缺乏對學生主體地位應有的尊重一直是我國高等教育管理中缺失,因此,在學籍管理中樹立“以生為本”的思想具有重要的理論和實踐意義。3.1.1“以生為本”理念來源首先,“以生為本”理念來源于人本主義思想。人本主義的思想源遠流長,它起源于古希臘文化,形成于文藝復興,發展于啟蒙運動,在現代社會得到不斷完善,同科學主義一道互相競爭、互相補充,共同構成了西方文化的基本精神,深深影響著人們的思想和行為。古希臘時期人本主義者就提出了“入本自由”的命題,要求通過和諧的體育、德育和智育來促進學生的理性發展與體魄健全。14至16世紀末,歐洲文藝復興運動給教育事業帶來了新生,以人為本的理念占據了這一時代教育管理思想的主流。崇尚個人、解放個性的思想成為人文主義教育家改革教育、解放兒童的思想動力。18世紀,啟蒙思想家倡導“自由教育”,認為人生來是自由、平等和善良的,只有按照自己的本性,自由地發展起來的兒童才能成為真正的新人。強調教育要以人為本,培養身心和諧發展的人,這一要求是針對中世紀通過教育壓抑人性、培養神的奴仆的教育目標而提出的。意大利著名教育家維多里諾在談NJL,童教育時指出:“我們并不希望每個兒童在心智方面都表現出同樣的或同程度的興趣,而不論我們的嗜好怎樣,也得承認,我們必須服從自然的指引-t.t。。法國人文主義者蒙田認為教師限制過多,會阻礙學生能力的成長,“由于教師剝奪了學生獨立工作的自由,從而使他變得更加奴性,更加怯儒”。國19世紀,大學校長紐曼和洪堡認為大學必須尊重人的自身發展,堅持自由教1,趙祥麟主編:《外國教育家評傳》,上海教育出版牡,t992,第209頁。華東師人、杭州大學教育系編‘西方古代教育論著選》.人民教育出版杜,1986,第376頁25

            育。二十世紀初英國著名哲學家和教育家伯特蘭·羅素指出:人生來就有健全的本領,美好的生活不應“服從消極的命令,而應在擴大和發展自然欲望和本領的過程中求得。”其次,近年來我國高等教育改革中提出“以生為本”的口號,雖然的確出自“以人為本”的思想,但是并非直接源自入本主義思想,而是來自高等學校管理的實踐。我國高校改革中提出的“以人為本”思想早于“以生為本”思想,“以生為本”思想是管理科學研究和實踐中的“以人為本”理念在高等教育管理思想中的體現,是“以人為本”理念在高等教育管理,尤其是在高等學校管理中的具體實踐和應用”。3.1.2學籍管理中“以生為本”的內涵早在十九世紀,馬克思就曾在他的《關于費爾巴哈提綱》一文中,提出了以人為本的基本哲學理論。他指出:人是一切杜會關系的總和,人的主體性、能動性是由人的社會屬性決定的。人既是手段,又是目的。從這一經典哲學命題出發,提出“以人為本”的思想,其基本內核就是要充分認識到人的主體性、能動性、創造性并要尊重人的這三性。“以人為本”,就是以人為中心,以入作為根本,一切為了人,一切依靠人,堅持人的自然屬性、社會屬性和精神屬性的辯證統一。“以人為本”具有以下三層基本含義:其一,它是一種對人在社會發展中的主體作用與地位的肯定。它既強調人在社會發展中的主體地位和目的地位,又強調人在社會發展中的主體作用。其二,它是一種價值取向,即強調尊重人、解放人、依靠人、為了人和塑造人。尊熏人,就是尊重人的類價值、社會價值和個性價值,尊重人的獨立人格、需求、能力差異、人的平等、創造個性和權利,尊重人性發展的要求。解放人,就是不斷沖破一切束縛人的潛能和能力充分發揮的體制、機制。塑造人,是說既要把人塑造成權利的主體,也要把人塑造成責任的主體。其三,它是一種思維方式。要求我們在分析、思考和解決一切問題時,要關注人的生活世界,要對人的生存和發展的命運確立起終極關懷,要關注入的共性、久的普遍性,共同入性與人的個性,要樹立起入的自主意識并同時承擔責任。根據“以人為本”的基本內涵,筆者認為在高校學籍管理中,“以生為本”包括這樣幾種含義:o“以生為本”的學生觀教育家蘇霍姆林斯基說過:“在學生心靈深處無不存在著使自己成為一個發現者、研究者和探索者的愿望”。人本主義心理學家羅杰斯在“學生中心教育”中指出:“任何J下常的學習者都能自己教育自己,發展自己的潛能,并最終達到自我實現。”。“以生為本”的根本思想就是體現學生的主體性,確立學生在教育管理過程中的中心地位,堅持一切教育管理活動都要以學生為出發點、以學生為動力、以學生為目的。”“以生”-卜學海:(“以生為本”理念與高校學籍管埋改革》,西南交通大學學報,2C05年3月島車文博;《人奉主義心理學》.浙江教育出版杜,2003年,第449頁

            為本”的核心是教育必須把增強學生的主體意識、提升學生的主體地位放在首位。入的主體性的重要內涵是自主性和創造性,只有提高學生的主體性,才能激活學生的內在的動機和動力,調動其自身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刨造性。為此,高等教育必須始終堅持以學生為本,把尊重、提升、弘揚學生的主體意識和主體性作為一切教育管理活動的指導原則,轉換視角和自身的位置。從視學生為被動者轉換為視學生為主動者,從視學生為客體轉換為視學生為主體,把提高學生作為人的主體性作為一切教育活動的基本原則。在學籍管理工作中要真正做到相信學生、依靠學生、尊重學生,真正確立學生的主體性地位,應按照“一切為了學生,為了一切學生,為了學生的一切”觀念,來設計學籍管理制度。O“以生為本”的教育觀大學是育人的地方,大學教育的目的就是促進人的全面發展,“以生為本”就是要樹立以“學生發展”為本的思想。這既包括少數精英的成功,也包括全體學生的成才:既包括個性發展,也包括全面發展:既包括現時發展,也包括未來發展。教育不能只求學生“學會”,更要教學生“會學”,不能只教學生“適應”,更要教學生“創新”。而教育教學、管理服務都應滿足學生的生存和發展的需要,這既是一種思想理念,更是一種價值取向和對人的終極關懷。因此,高校學籍管理制度應成為保障學習自由,滿足學習需求,促進全面發展的支撐條件,成為發揮學生潛能、促進學生成長的推動力。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學會生存》的報告強調:“未來的學校必須把教育的對象變成自己教育自己的主體,受教育的人必須教育他自己的人,別人的教育必須成為這個人自己教育自己的教育。∽’在學籍管理中必須相信學生自我管理的意識和能力,在學籍管理制度中為學生提供最大的選擇機會,包括學習時間、學習方法和學習內容等,使學生享有“參與權”和“選擇權”,盡可能為學生形成自己滿意的知識能力結構提供自由選擇空間,激發他們提高和完善自己的內在動力,在“自我設計”、“自我選擇”、“自我約束”中實現自我教育。●“以生為本”的管理觀在高校學籍管理中“以生為本”,就是以學生為出發點和歸宿,滿足學生的合理需求,充分發揮學生的主觀能動性而提高管理效能。在高校學籍管理中,實現管理從訓導型向咨詢服務型轉變,樹立“管理就是服務”的觀念。正如美國加州大學伯利克分校負責本科生事務的副校長指出的那樣,在伯利克字典中管理就是服務,而其核心目標之一就是學校的主體——學生。他所領導的目標就是“學生第一”,“學生第一”所蘊涵的是這樣一種觀念:管理永遠只是一種手段,而非目的。周到、高效的服務才是管理應有之意。n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國際教育發展委員會,華東師范_夫學比較教育研究所譯:《學會生存》,北京:教育科學UI版{l:,1996年2々

            3.2“依法治校”的理念依法治校是我國高等教育在當代社會的必然選擇,是新時期“依法治國”方略在教育領域的具體體現。全面推進依法治校,規范高校的運行機制,把教育管理工作納入法制化軌道,這是我國高等教育改革和發展的客觀要求。教育部在《關于加強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見》中指出:“實行依法治校就是要嚴格按照教育法律的原則與規定,開展教育教學活動,尊重學生人格,維護學生合法權益,形成符合法治精神的育人環境”。在現階段,教育管理者的法制觀念還比較薄弱,具體到學籍管理,其制度和措施還不健全,各校的學籍管理規定還存在與法律相互矛盾或不匹配的地方,學生的權益有時還得不到全面的保障。近年來,大學生狀告學校的案件層出不窮,反映了原有的學生管理規定和法律賦予學生的權利的沖突,說明了我國高等學校不少管理規定和條例沒有跟上法制建設大發展,其中最主要的就是缺對學生的合法權益的尊重,用“依法治校”的理念來指導高校學籍管理制度改革顯得尤為重要。3.2.1“依法治校”的內涵依法治校是在法律為依據的前提下,綜臺運用法律手段、經濟手段、行政手段和其他必要手段來管理學校①。具體而言,高校依法治校,指高校依法在黨委的統一領導下,依靠廣大師生員工、特別是教師和管理人員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整合管理資源,處理學校各種公共事務和對外關系,維護學校秩序,保障師生權益,整體推進學校事業發展。高校依法治校應該達到的預定目標包括:(1)建立起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內部規章制度并與國家現有教育法規銜接配套的內部管理制度體系:(2)必須在民主和科學的基礎上完善內部決策體制,形成民主決策、利一學決策和決策民主化、科學化的決策體系:(3)建立健全依法行政的內部管理體制,形成依法管理的網絡體系;(4)必須建立健全具有權威性和制約力的內部監督、制裁機制。通過依法治校,提高廣大師生的法律意識,使整個校園有良好的校風、教風和學風,有較高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與良好的社會主義道德風尚。3.2.2“依法治校”理念中的學籍管理制度筆者認為,從“依法治校”的理念出發改革高校學籍管理制度,首先應正確認識學籍管理中高校與學生的法律關系,正確把握高校管理自主權與學生受教育權,這是在學籍管理中保護學生合法權益的理論前提和基礎。o學籍管理中高校與學生的法律關系高等學校與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不僅是教育界的一個基本理論問題,也是法學界研究的一個新課題,同時也是防治高校與學生之間法律糾紛的前提。長期以來,我一鄭良信:‘教育法通學》.廣西教育出版牡,2000.第99頁勰

            國高等學校被定位為事業單位,但實際上,高校確實擁有并行使者國家法律授予的公共管理職權。尤其在當前的高校管理中,高校與學生仍處于地位不對等的行政關系,高校對學生享有概括性的支配權,不需要特別的法律根據就可以對學生作出懲戒,學生若對懲戒不服,不知道如何申訴或根本就申訴無門,這實際上導致學校成為一塊在法治國家不受法律約束的特殊領域,這有悖法泊精神和原則。目前,在學籍管理中對高校與學生關系的認識主要表現為三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二者之間在法律地位上是完全平等的,二者的關系是民事關系。在英美等國,學校與學生在法律上具有平等的地位,對侵害學生受教育權的大學懲戒行為,學生有權向法院提起訴訟。第二種觀點:認為二者之間的關系是一種特別權力關系,其主要特征是隸屬型的,法律關系主體雙方具有不平等性。因此學校對學生的懲戒權可以不受司法監督,學生也無權提出行政訴訟。行政法律關系是指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之間發生的受行政法律規范調整的行為關系的總和。行政法律關系所表現的特征就是一種管理與被管理、命令與服從的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28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第8條的規定,我國的教育法和學位條例通過法律授權的方式,明確了學校對學生具有的行政管理權。高等學校在學生畢業證、學位證及學籍管理方面和學生之間形成了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即行政法律關系。早在19世紀法國、德國、日本等國家就把國立高等學校界定為行使一定公權力的行政主體,也就是說,高等學校對學生的管理或服務是基于國家的公權力,兩者之間是一種行政法律關系。對于傳統特別權力關系理論,多數學者持否定態度,認為這種理論不符合民主與法治的要求,在許多國家這種理論也正在被逐漸摒棄。但也有少數學者認為這種理論在我國仍有生存的土壤,因為我國法制還不夠健全,在現階段用全新的契約關系來規范與調整學校與學生之間的關系還為時過早m。第三種觀點:認為二者之間既有民事關系,也有行政關系。有學者認為:從法律的角度看,高等學校學籍是高等學校根據國家授權對公民具有高等學校學生法律資格的行政許可。公民獲得這種行政許可的根本目的,不在于諸如半價火車票之類的種種優惠,而在于享受高等教育服務,獲得畢業文憑和學位證書,取得就業市場上的競爭優勢。國家進行學籍行政許可的目的是使有限的高等教育資源獲得最大的效益,真正為因家培養高質量的人才。因此,公民若要獲得學籍行政許可,必須與學校訂立教育服務合同并實際履行合同;國家則授權學校進行學籍管理監控高等教育服務合同的履行情況,以防高等教育資源的浪費。于是高等學校與學生之間,就形成了學籍行政管理和教育服務合同兩種法律關系。。在教育服務合同履行中,轉系(專業)是合同變更;“毛祖恒:‘試論學校與學生關系的二重性》,北京救育(高教版)2004年6月…宋毛苗趙伯祥;《高校與學生——兩種法律關系的法理分析》,學術界,2005年1月29

            “退學”、“應予退學”和“勒令退學”是合同解除。在學籍管理過程中,學籍行政管理屬于外部行政行為:表揚和獎勵屬于行政獎勵;處分屬于行政處罰;準予畢業和授予學位屬于行政確認。筆者的看法是學校與學生的關系兼有行政管理關系與民事關系的二重屬性。從法律上看,高校學生一般是18歲以上的成年人,他們自愿支付費用接受學校的教育服務。在兩者之間一方面是學校擁有辦學自主權,包括處分權,這是《教育法》賦于高校的權利和權力。另一方面是學生享有受教育權及其他各種權利。一旦發生糾紛,雙方應當有地方去仲裁,去申訴和起訴。也就是說,兩者之間的關系實際上是一種平等的民事關系。更多地用契約關系去調整學校與學生的關系,將是未來的發展方向。現已有一些學校在廣泛征求學生意見的基礎上來制定有關條例,實施對學生的管理,這種做法就是這一精神的體現。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學生選擇某一學校,就意味著他接受了一種特定的契約。既包括該校制定的各種管理條例,也包括該校依據所制定的規則對其行使處分權的認可。當然,學校也必須遵守這種契約,不得隨意剝奪學生的學籍。若學校確實需要剝奪學生學籍時,要設置一定的救濟途徑,包括司法救濟途徑。O學籍管理中高校自主管理權與學生受教育權從高校自主權產生的過程和性質來看,高校的自主權不是一項民事權利,而是政府下放給學校獨立行使的行政權。我國《教育法》、《高等教育法》都明確規定了高校具有“依法自主辦學”,“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及“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與處分”的權利。高校依法享有在其特定職能范圍內自主判斷、自定規章、自主管理的特別權力。我國法律對于高校自主管理權的確認和維護,可以理解為法律對于高校作為一種公法人內部“特別權力關系”的確認和肯定。在當前高校學生管理領域.由于受特別權力關系理論影響,存在著大量的無視學生的權利主體地位,侵犯學生權利的行為,從而導致高校自主管理權與學生受教育權的沖突。大學生的權利來自法定權利。。法定權利和法定義務是法對于人們權利義務的規定,也就是法所承認、賦予人們的權利義務。法包括法律、政策、紀律,所以法定權利包括了法律權利和法律外政策、紀律等規定的權利。大學生作為自然人,享有與其他人平等的各項法定權利,大學生作為一類特殊的教育法律關系主體,也會有自身特有的其他法定權利。這里,我們著重分析與學籍管理有關,與大學生密切相關的,非常重要的受教育權和救濟權:(一)受教育權受教育權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法律權利。由于受教育權是公民生活權、政治權、勞動權、工作權及參加其他一切社會活動權利的基礎和前提,現代國家普遍都用憲法對。張永華周妮娜丁建國;‘大學生維權活動舶法理分析》,高等農業教育,2003年9月30

            其加以規定,所以它還是基本人權之一。例如,我國《憲法》46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受教育權內容包括以下多個具體權利:(1)教育平等權。我國《教育法》第9條規定“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機會。”第36條規定“受教育者在入學、升學、就業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權利。”國家通過各種資助形式幫助符合入學條件、家庭經濟困難的兒童、少年、青年,也正是保障享有教育平等權的表現之一。法律提供的是一個機會意義上的平等,實質的平等還離不開學生主體和外部條件的制約,教育平等權是受教育權的前提,隨著教育事業的發展,也日益受到關注。(2)參與權。大學生作為教育法律關系的主體,依法充分享有學校、社會賦予的學習資源,享有參與學校各項活動的權利。如《教育法》規定“學生享有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圖書資料的權利。”《高等教育法》第56條規定“高等學校的學生在課余時間可以參加社會服務和勤工助學活動,但不得影響學業任務的完成”。第57條規定“高等學校的學生可以在校內組織學生團體,學生團體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活動,服從學校的領導和管理”。最大化的挖掘學校提供的學習優勢廣泛參與學習、社團、社會服務等活動,是學習的必需,是發展的必需。(3)發展權。教育平等權、參與權的有力行使最終目的是為了保障學生發展權的享有。發展權能否享有,是學生能否獲得身心全面發展的關鍵所在。學生們作為主體可以對學校的教學計劃、管理政策、軟硬件設旌、教師的教育方式、教學水平等方面加以審視是否以保障學生全面發展為前提來設置。反之學生就可以要求改革,要求變化、要求進步,這是學生發展權所賦予學生的權利和規定學校、教師的義務。(二)救濟權權利在法定之后,并不能保證他們在事實上或在社會實際生活中不會遭到否定。所以還必須對這種侵害權利的行為設立一種保障機制,使之能獲得及時的救濟。根據“無救濟即無權利”,救濟本身可以被看作是第二權利。救濟的途徑有多種,包括行政、司法等手段,如申訴、調解、仲裁、訴訟等。筆者認為學籍管理中,應體現學校職能的實施與學生受教育權維護的統一。高等教育的特殊性決定了法律必須承認學校在遵守教育法律法規和國家教育方針政策的基礎上所享有的教育自由、學術自由和自主管理,避免政府、司法機關和個人過多的干預。但是由于高校在推行其教育職能過程中,影響到學生的受教育權,因此對其約束是必要的。同時維護學生的受教育權也是實現國家教育目標的重要保障,兼顧學生受教育權也有利于促進學校推進其教育職能。實現兩者的統一主要應當以對學生的受教育權的影響為核心來界定學校自主管理的邊界及司法介入的條件。。首先,高校應慎重對待學生的受教育權。受教育權是憲法和法律所確認并保障的”于亨利:《高校學生管理中的法律關系探析》,西安電于科技大學掌報,2001年12月31

            一項公民的基本權利,它不能被任意限制,更不能被任意剝奪。然而,高校管理中,依學校的校規校紀限制或剝奪學生受教育權的事例屢見不鮮。正如法學家殷嘯虎先生所說,這實際上暴露了我們目前普遍存在的教育行為的非法化。在計劃經濟時代,教育是一種政府行為,政府及其授權的機關或組織(如學校)可以隨意分配、處置教育資源,可以決定受教育者,可以對受教育者進行處置(如對畢業學生的統分統配政策),而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教育更多地是一種受法律保護的契約行為,不是能夠隨意處置的。其次,學校在處分學生時是否剝奪了學生的受教育權,不可一概而論,而要視具體情況而定。判斷學校是否正確行使處分權的標準,一是主體與權限要合法,處分必須以學校的名義作出,而不能以下屬單位如院、系的名義作出;二是內容要合法,即處分所依據的事實、證據要真實、充分,并且還得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處分條件、處分種類與處分幅度;三是目的要合法,處分學生是為了教育學生、維護教學秩序和提高教學質量;四是要有程序保障,學校在處分學生時要告訴學生處分所依據的事實、法律依據,要聽取學生的意見與申辯,在作出勒令退學、開除學籍的情況下,還應舉行聽證會,提供行政復議、訴訟等救濟途徑。如果符合了這四個標準,學校的處分就是合理的,就不存在侵犯學生的受教育權問題。反之,如果處分是不合法的,那就侵犯了學生的權利,就要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當然,侵犯與剝奪還是有差異的,學生被學校開除,只能說他的受教育權受到限制和影響,他的受教育權還可以通過其他途徑實現,如校外學習或就讀其他學校。3.3“以德育人”的理念3.3.1“以德育人”的內涵及必要性以德育人,是教育者用一定的思想觀念、政治觀念、道德規范對被教育者施加一定的影響,使他們形成符合一定社會要求的思想品德的社會實踐活動。以德育人,就是要營造高尚氛圍,讓學生在這種氛圍中去思考、感悟、理解、凈化靈魂、升華人格、完善自我從而構筑他們的精神支柱,挖掘他們的創造潛能,塑造他們的美好心靈,促進學生全而發展成為德、智、體全而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以德育人是大學生成長發展的需要。一方面,大學生處于青年中期,其心理正趨于成熟但又未完全成熟,情緒起伏較大,自制力不強,價值觀、人生觀也未完全形成,可塑性很大。另一方面,多數大學生社會經驗缺乏,認識能力、辨別是非能力還不強,這些特點導致他們看問題容易片面和偏激,易受社會上錯誤思潮的誘惑和影響。另外,目前大學生中獨生予女較多,有的家長過于溺愛子女,放松了對他們的思想教育,有的中學片面追求升學率而疏于學生的思想品德教育、紀律法律教育。所以。幫助大學

            生加強思想修養和道德品質的鍛煉,提高他們對各種思潮的分辨能力,引導和幫助青少年學生健康成長,使他們能夠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顯得非常緊迫而必要。“以德育人”是每一位教育工作者要貫徹執行的奮斗目標。在高校學籍管理中“以德育人”,就是要遵循育人為本、德育為先的原則,強化高校育人功髓,強化理想信念教育和道德品質規范在高校學生成人成才中的作用。。3.3.2“以德育人”理念中的學籍管理制度沒有規矩,不成方圓。沒有健全的規章制度,高校就沒有正常的教學和生活秩序,更不會培養出大學生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質。制度的完善,不僅僅是數量的增加,即通常所說的從無法可依到有法可依;更重要的是質的提升,即從“不道德”的制度到道德的制度,制度本身應體現社會公平與正義,即用道德的制度來教育人、鼓舞人,探索通過制度德性培養個人德性的學校德育新模式o。‘o以德促建制度育人首先,學籍制度本身具有育人功能。高校的學籍管理制度就是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頒布的學籍管理法規以及根據法規和學校實際制定的實旌細則組成的制度體系。其功能是對教育活動進行必要的規范、控制、激勵和調節,以穩定教學秩序,保證人才培養質量,為學生完成學業制定的一個基本的質量標準,對學生的學習、思想和行為具有很強的規范性和促進性。學籍管理對學生學習、生活中必須遵守的規矩做出相應的規定,具有導向引導學生成人成才的導向功能。由于大學生心理發育處于尚未成熟的階段,雖然生機勃勃、熱情奔放,但認識問題和分折問題的能力還較差,在許多事情上不能把握自己,做事帶有盲目性,加強管理可以幫助他們辨別是非,防止他們自由發展而出現偏差,對他們進行必要的紀律約束和行為規范,這是大學生健康成長所必需的。在今年教育部頒布的新《筑定》中,就強化了高校育人功能,強化了理想信念教育和道德品質規范在高校學生成人成才中的作用,體現了德育為先,育人為本的原則。如在總則中增寫了“高等學校要以培養人才為中心,按照國家教育方針,遵循教育規律.不斷提高教育質量;努力培養社會主義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的要求。增寫了學生要“努力學習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確立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共同理想和堅定信念:樹立愛國主義思想,具有團結統一、愛好和平、勤勞勇敢、自強不息的精神”的培養目標和要求。增寫了學生要“自覺遵守公民道德規范,成為遵守公民道德的模范,不得參與有損大學生形象、有損社會公德活動”等道德行為方面的具體要求:增寫了鼓勵學生為國服務,應征入伍,入伍學生可“保留學籍至退役后一年”的政策規定。‘。人民l嘲Www.pcoIe.com:直播實錄:教育部介紹《商棱學生管理規定》·2005年3月29玎每札時忠:《制度德性與制度德育》,離教探索,2002年第4期33

            其次,學籍管理制訂和實旌的過程也是育人的過程。現代教育理論告訴我們,學生是道德行為的主體,是德育過程的主體,教育的目的在于促成學生主體觀念的形成,使教育從客體教育轉變為主體教育。從以往德育工作的實踐中看出,對學生主體人格尊嚴的確認,是學生行為素質養成的根本標志,也是驅動學生內需的最大動力。學校的德育規范只有內化為學生的需求,學生才會自覺追求良好的行為規則和行為習慣,真正進入個體行為的自由王國。因為道德是社會的共識,制度的基礎在于共同約定。制度要真正起到對學生的教育、導向作用,必須獲得得學生的理解和認可。否則,它就始終只是一種外在于學生束縛。因此,“以德育人”不是取消必要的規范、約束,而是由學生參與制定制度、規范,明確提倡什么、鼓勵什么、發展什么,以更好地促進個人和高校德育事業的共同發展。從這個角度來講,在推出管理制度之前,充分征求學生的意見;在實施前充分學習制度的精神,講制度所確定的道德規范內化為自己的行為指向,也是一個育人的過程。●以德行政管理育人以德行政,指行政人員在行政過程中,應悟守道德準則,遵循公共利益高于一切的價值觀,用一種震撼人心的道德力量保證行政的高效高質。我國學者張康之在《尋找公共行政的倫理視角》中指出:實現以德行政,關鍵取決于兩個方砸:其一,是行政體制的道德化,在行政體制改革和行政體制設計中,包含著更為明確的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包含著行政道德的生成機制,提供鼓勵有道德的行政行為和防止不道德行政行為的氛圍;其二,是行政人員的道德化,使行政人員在其行政行為中貫徹道德原則成為一種風尚。這兩個方面歸結到一點,那就是取決于行政人員正確價值觀的確立。以德行政,要求學籍管理工作者在處理事務時為正義用權,堅持真理:在管理上堅持公平、公正,創建自由、公正與公平競爭的學術氛圍:在管理中育人,用管理者的“德行”去影響學生。作為直接面向學生的管理工作者應自覺強化學籍管理的教育功能,主動創造優良的育人環境。學籍管理的過程本身就是管理育人的過程。學籍管理中要尊重學生的人格、尊嚴,平等地對待學生;要尊重學生的個體差異,相信學生的接受能力和思想覺悟,多看學生的長處、優點,信任學生;要尊重學生的情感和權利,要擺正自己的位置,注意教育態度,管理者不可盛氣凌人,高高在上,擺出一副師長的冰冷面孔高高在上;要相信學生,在平等交往的基礎上建立起相互信任的關系,使學生尊敬你、親近你、接受你,從而向你敞開心扉。教育的外因要通過學生的內因才能起作用,學籍管理工作者要通過言傳身教,潛移默化地影響學生,將管理與教育融為一體。開展學籍管理工作,不單純是一個按章辦事的問題,它包含著大量的思想教育工作。比如:對違規違紀的學生不是以簡單的給予處分為目的,而是通過在處理過程中的各種思想工作,使其真正認識到犯錯誤的根源和后果,接受教訓,在以后的人生中

            不再犯類似的錯誤。同時還要通過思想工作使學生放下包袱,能夠在心理上承受這一挫折帶來的壓力。對那些休學、退學、延期畢業和不能授學位的學生,在處理時要不厭其煩地做耐心細致的思想工作,要進行安撫教育,社會責任教育,甚至要進行人生觀、世界觀的教育,幫助他分析原因,樹立信心,讓他看到人生的希望。作為學籍管理人員,要做好學籍管理工作,只運用規章制度是不夠的,必須認真研究管理對象的思想、情感和深層次的心理活動,探索當代青年人的思想動態與價值觀念,把執行規章制度同開展思想教育工作有機結合起來。既要嚴格管理,做好具體工作。又要熱情周到,做好育人工作。僅僅依靠簡單的行政手段,在管理中放棄深入細致的思想工作不僅達不到教育提高的目的,管理工作也收不到理想效果。學籍管理中只有把管理與思想教育相結合,才能把具體工作做好,才能使學生心悅誠服,也才能把育人真正體現在管理中。

            第4章我國高校學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教育部于2005年3月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管理規定》在合理繼承的基礎上,體現了科學化、法制化、人性化、和個性化的現代學生管理的總體趨勢:更體現了黨和國家以及社會各界對高校學生的關愛和殷切期望。它不僅是我國高校在今后相當一段時間內學生管理的依據,而且也是我國高校學生管理制度創新的新起點。貫徹落實新《規定》的過程,是在學生管理工作領域樹立新理念、建立新制度、形成新秩序的過程,是深化學生管理制度改革、加強學生管理系統建設的過程。所有高校面臨著要系統清理以往規定,全面修訂、完善新的學校學生管理規章制度的重大歷史任務。筆者認為,當前高校學籍管理制度改革應轉變學籍管理思想觀念;完善學籍管理制度;健全學籍管理制度體系;規范學籍管理程序及行為;改進學籍管理運行機制;加強學籍管理隊伍建設。4.1轉變學籍管理思想觀念科學的管理觀念是改革學籍管理制度的思想基礎。隨著我國高等教育的大眾化及其高等教育改革的不斷深化,顯然,精英教育階段那種過分追求意志統一和學生絕對服從的重教育輕指導,重管理輕服務,只把學生看作接受教育和管理對象,不把學生當作服務主體;只強調學校權利,忽視學生權利的管理理念,制約了學生個性的發展,影響了學生綜合素質的提高,同時也阻滯了現代大學制度的創新。21世紀必須實現學生管理觀念的現代轉變,并把這種觀念的轉變既當作是高等教育大眾化條件下學校管理現代化的內容,又當作是學校管理現代化的邏輯起點。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提出了“以人為本”科學發展觀,要求一切工作都要圍繞服務和促進人的發展,貫徹落實“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要求大學重新審視管理者與管理者之間的關系,確立新的管理主體觀和管理客體觀。相對于以管理者為本位的現狀,大學是育人的地方,大學的目的就是促進人的全面發展,教育教學、管理服務都應“以生為本”,滿足人的生存和發展的需要,這既是一種思想理念,更是一種價值取向和對人的終極關懷。大學的領導和管理者要重新認識大學生與學校的關系,轉交管理觀念。就高校學籍管理制度改革而言‘,筆者認為,高校管理工作者必須樹立三種意識:O民主意識一是在管理中將學生放到應有的主體地位,使管理工作不僅要做到為了學生,尊重學生,理解學生,相信學生,滿足學生,發展學生,并努力營造平等、民主的校園氛圍。二是讓學生在管理活動中參與選擇,參與創造,參與管理,參與決策,參與共建,以增強學生對管理目標、制度、方法的認同感,從而使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為實現

            共同的目的而努力。三是保障學生民主自由的學習權利。現代大學是由具有創造性人格的個體組成,而創造性人格的發展和形成需要民主自由的外部條件。因此,保障學生民主自由的學習權利應成為學生管理工作的一種價值追求。‘o法制意識學校教育是對“人”的教育,而對人的教育必須建立在尊重人的基礎之上,這種對人的尊重首先是對人權利的尊重。長期以來,教育道德化是我們一貫的教育理念,在教育過程中,權力的設置和運用常常只受道德標準的衡量與限制,而缺乏法律的規范。我們應該看到,在依法治國的語境下,學校與學生之間的關系已經不再是一種簡單的管理者與被管理者之間的關系,而是一種對應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此我們應當將教育關系作為一種法律關系來看待,應當將尊重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作為教育者的首要義務。在行使教育管理權時,首先考慮的不應當是如何“處置”受教育者,麗應當是這樣處置是否合法,是否會侵犯受教育者的權利,真正將受教育者作為一個平等的法律主體來對待。這才是我們需要的符合時代發展要求,體現現代法治意識的教育理念。o服務意識市場經濟的建立和高等教育大眾化的發展,使高等教育成為一種消費,大學生越來越成為特殊的教育消費者。作為消費者,學生有權利要求高質量的教育,學校也更加有義務為學生提供優質教育服務。因此,能否為學生提供良好的服務,最大限度地促進受教育者的身心素質的發展,已經成為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觀念現代轉變的鮮明特點之一。“學生消費第一”的理念正是以學生和學校的關系作為買方和賣方為前提的,是一種注重和保障學生學習權益的市場管理哲學,其本質就是堅持以服務為本的學生工作理念,建立符合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的學生工作服務機制,徹底改變學生管理工作“行政化”、“機關化”傾向,以實現學生管理工作由“行政化”、“機關化”向“市場化”的轉變。服務為本的學生工作理念強調服務的全方位性。這種全方位性既包括學生學習方法、方式上的指導,也包括學生學習條件、設施、環境的改善;既包括為學生提供各種發展性服務,又包括為學生提供各種生存性服務和維權性服務;這種服務又強調其全員性,既要服務于學習成績優秀、經濟條件較好、思想表現突出的學生,也要服務于學習成績欠佳、經濟條件不好、平時表現較差的學生。不同需要、不同情況的學生采取應不同的服務方式和方法①。4.2完善學籍管理制度“鄭勇;(ig高校學生管理觀念的現代轉變》。江蘇高教,2004年第l期,第115.i1637

            建立健全學籍制度是確保高校學籍管理工作有序進行的前提條件,是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穩定學校正常教學秩序,保證人才培養質量,維護學生正當權益,促進學生全面發展的制度保證。學籍管理制度的改革應遵循合理合法的原則進行,合理即合乎教育規律,合法即合乎法治精神,在實踐層面上體現為剛性與柔性的統一,高校自主管理權與學生合法權益的統一。4.2.1實現制度的剛性與柔性的統一學籍管理制度中“剛性”指對人才培養規格要有質與量的明確規定,這個規定是強硬的,相對統一的。包括學生學習的課程與學分的數量、質量標準以及紀律約束辦法等等。“柔性”是在質和量的規定性前提下給學生以充分選擇的余地,包括學習年限、內容、方法與途徑。從某種意義上講,“剮性”體現的是質量保障機制和約束機制;柔性體現的是在“以生為本”前提下的激勵機制。針對現行學籍管理制度仍存在剛性過強的問題,筆者認為學籍管理制度應充分保障學生的學習自由;為學生提供個性化的學習方式;采取人性化的管理方法,以增強學籍管理的“柔性”,實現制度的剛性與柔性的統一。●充分保障學生的學習自由學習自由自19世紀初在柏林大學產生起,就長期影響著歐洲乃至全世界高等教育的發展。在洪堡看來,學習自由是指學生在專業學習上具有探討、懷疑、不贊同和向權威提出批評的自由,有選擇教師和學習內容的自由。蒙臺梭利認為學習自由就是兒童的活動自由和發展自由。杜威認為學習自由就是在學生能力所及和別人允許的范圍內去自主探索什么事情能做、什么事情不能做的自由。羅素將學習自由劃分為三種:“學與不學的自由”:“學什么的自由”;“觀點的自由”。布魯貝克認為學習自由的內容包括:學生選擇學什么的自由,決定什么時間學習和怎樣學習的自由,以及形成自己思想的自由回。我國學者石中英認為:“學習自由就是人類的自由精神在學生學習活動中的體現,是一種在教師幫助下自愿、自覺和自我指導的學習狀態或權利。。”并具體指出學習自由包括學生具有“學與不學或繼續與中止自己學習生涯的自由”;“選擇適合于自己發展傾向的學校、班級、教師的自由”;“選擇課程內容的自由”:“在任何情況下,哪怕生活陷入赤貧之中,基本學習權利不被剝奪的自由”;“在終身教育時代,根據自己所處的不同情況在不同教育形式之間自由流動的權利”;“參與討論和決策一切有關自己學習事務(如入學、轉學、評價、獎懲等等)的自由”等。隨著高等教育改革的不斷深入,學習自由越來受到各國高校的廣泛關注。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一系列報告都要求保障學生的學習自由權利。如《學會生存——教育世“【美】約翰s布魯貝克;‘高等教育哲學)t王承緒主墑、鄭繼偉等,浙江教育出版社,1987年7月,第58頁。卸扛中英:《教育哲學導論》,北京師范大學出版社2002年6月,第284更38

            界的今天與明天》一書指出:“現代教學,同傳統的觀念與實踐相反,應該使它本身適應學習者,而學習者不應屈從于預先規定的教學規劃”。1998年世界高等教育會議《二十一世紀的高等教育:展望和行動宣言》中關于高等教育的的使命和職責指出:“為接受高等教育和終身教育提供多種機會,使學生有多種選擇及入學和退學時闊的靈活性,以及個人發展和社會流動的機會,以便從放眼世界的角度培養公民意識和促進學生積極參與社會生活,促進自身的能力建設,本著公平原則加強人權,可持續發展,民主與和平。”學習自由是大學生個性和創造性的基石。國家“十五”計劃綱要中明確指出:高等學校要創造條件推行彈性學習制度,放寬招生和入學的限制,允許分階段完成學業。彈性學制將以學生更加靈活地自主選擇專業方向、選修課程、選擇教師、選擇安排學業進程為標志。以全而提高教學質量為目的,以發展學生特長與個性培養為特色。具體而言主要包括:(1)安排學習進度的自由高校應允許學生依據自己的實際情況與學習能力來安排自己的學習進度。學習進度快的學生可以提前完成學業甚至提前畢業,學習進度慢的學生可以多花幾年的學習時間,遲一點完成學業和畢業。學習能力比較弱或者精力比較差的學生可以學得慢一些,~個學期少選修凡門課程,放緩學習進度,從而確保學習質量,將學習任務限制在學生身體與精力可以承受的范圍之內,這樣的變革是符合教育規律。事實上每個學生的學習能力與精力并不一樣,依據學生的實際情況來安排學習進度,可以使得學習更科學完善,更加有效。在美國高校,大學期問有的學生不問斷地完成學業直到畢業:也有的學生因為各種原因中間休學回去然后再來復學。學校對于所有這些都給予方便,不加限制。這樣做讓更多人獲得了接受高等教育的機會,促進了高等教育的普及。。日本著名學府京都大學正是以一種寬厚待人的做法而令人稱道的。在這所大學,學生只要考試過關,四年即使不出席昕課也可以畢業,若不想畢業,則可繼續學下去,一直呆到學制的兩倍時間即八年。若要在校繼續攻讀碩博學位,則可在校共呆十八年。因而。這里既有在校期間鋒芒畢露的奇才,也有在校長達十四、五年尚未畢業的老學生。。(2)選擇教師的自由同--f3課同時有幾位教師講授,學生應該有自由決定參加哪位老師的課程。學生一般總選擇自己比較認同的老師,使自己的學習與老師教學之間更相宜。每個教師都有自己不同于其他教師的教學習慣,也有不同于其他教師的優缺點,因此,選擇教師的過程其實也是學生選擇與自己學習習慣相適應的教學模式的過程。學生選擇教師的過程也是選擇教育質量的過程,上課質量高的教師更能夠增長學生的學識以及給學生能力更多的鍛煉機會,與一位好教師一起學習能夠獲得對學業、對人生、對社會更深、劉策山:(中美尚等救育比較中的校園因素》.湖北教育,2003年6月“胡鍛根:‘論丈學摶寬容》,現代太學教膏,2∞1年2胃39

            刻的理解,使旬己學習得更多,成長得更快。(3)選擇課程安排的自由不同教師授課時間往往是不一樣的,學生選擇教師的過程,也是選擇課程安排的過程,使得課程安排與自己的生活習慣、(臨時)工作等實際情況協調起來。如喜歡早晨睡覺的學生就可以多選擇課程安排在下午的教師來上,下午有臨時工作的學生可以選擇課程安排在晚上或者早上的教師來上,這樣可以使學習與學生的多方面需要和諧統一起來。(4)選課的自由學生應有在一定范圍內選課的自由。學校應安排比較多的選修課讓學生來選修,學生可以選擇自己想上的課,讓自己的學習興趣與學習內容符合起來,讓學習需求與課程內容符合起來。興趣是學習的導師,也是學習的重要動力。因此,這樣的結合也有助于學習質量的提高。給予學生選課的自由,是基于這樣的假設:每個學生的知識結構與經驗是不一樣,在構筑知識體系的過程之中,每個學生需要學習的知識與內容也是不一樣。因此,讓學生自己選課,是為了讓學生更好地彌補不足,構筑更完整更有效的知識結構與體系。同時每門課對培養學生的能力是有不同側重點的,通過選課,使學生各方面的能力都得到鍛煉,目的是更好地促進學生的全面發展。當然我們也應看到:學習自由也是有“限度”的自由。學習自由的實施,最終的目的是要使學生通過自由選擇符合自己個性的學習內容、學習方法、學習形式以達到學習的全面進步和個人的全面發展。為所欲為的自由或是絕對的自由,帶來的不是個人的全面發展,而是在貌似全面發展掩飾下的片面發展,帶來的只是使完整的學習變得支離破碎。因此,學習自由是有前提的自由,不是“自由主義”,更不是“自由化”。尊重學生的學習自由同自律、盡職盡責是一個不可分割的統一體。學習自由不是放縱的自由,不是無責任的自由,更不是無秩序的自由。學習自由與自我約束相輔相成,學習自由伴隨著沉重的責任感。尊重學生的學習自由和控制學生學習自由的“度”始終是一對矛盾。在西方國家,這方面的爭論幾乎沒有停息過,如歷史上。就發生過曾經圍繞著是否應當給學生以學習的自由,發生過激烈的爭論。在美國若干高校推行選課制改革之初,耶魯學院子1828年發表了《關于自由教育課程的報告》。報告堅持認為:大學生在智力上還不夠成熟,不了解構成“高深學術成就共同基礎”確定不疑的知識,因此不能給學生以選課自由…。這份報告的影響力之大,足以讓選課制改革停滯了好幾年。可見,學習自由的最終實現需要學校方方面面的制度的改革為基礎,沒有相應的制度環境和條件,學習自由就缺乏存在的土壤。而對我國的高校而言,如何控制學生學習自由的“度”似乎還不是一個問題,因“馮向東:{推行學分割——教學制度與觀念的深刻變革)高等教育研究,2003年6月

            為長期以來學習自由在我國的高等教育理論和實踐中,都未能得到應有的重視和尊重。盡管不少高校以選修制和學分制方式體現著學習自由,但選修課太少,比重較小。有的“限制性選修課”開成變相的必修課,使學生沒有多少選擇的余地。至于選教師、擇專業、擇學校、轉學等其它方面的學習自由就更少。有的高校甚至還試圖通過“教考分離”之類的改革,來變相地限制教學自由和學習自由。因此,無限度的學習自由固然會造成嚴重弊端,但忽視學習自由對人才成長更為不利。特別是創新能力、獨立人格、批判精神以及責任感等現代人才必備的素質,都離不開學習自由的精神,因此,我們的問題是,如何讓教育發揮最大的效應,如何給學生以更多的學習自由,從制度上保障學習具有選擇性、個性、彈性和開放性。o提供個性化的學習方式個性化的學習方式有利于拓寬學生學習空間、激發學習活力、適合學生個性發展。學習方式過于單一,制約學籍管理激勵功能的發揮。筆者認為,以下幾種學習方式有利于拓寬學生自主學習空間,激發學生的學習熱情。(1)免修:即除培養計劃規定的必修課(政治課理論、體育課及各專業規定不能免修的課程外),學生均可申請免修。申請免修的課程,經過免修考試,考試成績達到規定分數即取得學分。(2)免聽:即對自學能力較強、成績優異、已修課程達到學校規定的可申請免聽。免聽期間,完成教師指定的作業,方能準予參加考試,成績合格者取得學分。(3)輔修:本科生入校后在學有余力的情況下符合輔修條件的學生,可以自愿申請輔修第二專業學士學位或雙學位,或選修其他專業:也可根據校際間協議跨校修讀第二學位及雙學位,或選修課程。(3)間修:即允許學生分階段完成學業,學生在對自己的潛力及對未來工作做出某種估計后,如果需要,他可以在較短的時間內修滿必要的學分。如果中途有某種合適的職業值得去嘗試一下,他也可以去試試而推遲拿滿學分的期限;在試一試之后再來選修課程時,學生可能醫為獲得了新的感受而能作出更合適的選擇。o采取入性化的管理辦法人性化的管理辦法是“以生為本”精神的具體體現,它更多地包含了一種“人文關懷”。如教育部新頒布的《規定》第33條關于退學善后問題的處理:“退學的學生發給退學證,學滿一年以上者可發給肄業證書:開除學籍的學生發給學習證書。”將原來規定中的“開除學籍不發給任何證書”改為“發給學習證書”,是對被開除學籍學生學習經歷的證明。還有第36條逾期畢業中明確指出:“普通全日制本科學生學制為四年,有效修業期為六年;普通全日制專科學生學制為三年,有效修業期為四年。對學制年限內尚未修滿規定學分的學生,可在規定的有效修業期內繼續完成學業。”這樣本科生的學制由四年延長為六年,專科生的學制由三年延長至四年。學生可以在相對延長的修業年限里完成課程學習,而且逾期畢業學生只要“考試合格者,符合畢業條件由41

            學校發給畢業證書;符合學士學位條件的,由學校發給學士學位證書”。這些都是對相對落后者的一種人文關懷。但是在近些年的學籍管理制度改革中,也有些做法值得探討。例如:很多高校在學籍管理中取消了補考,以重修代替補考。j£京大學教務部盧曉東就主張他認為:“由于學生課程成績是一學期學習的綜合評價,是學生在一群人中的相對表現,因此當學生成績不及格時,不是一次考試不及格,而是總評成績不及格,他不能通過一次沒有相對人群的考試而獲得成績,也不能沒有平時成績,這一點使的補考、重考兩個概念從根本上消失了,只剩重修。。,’在北京大學學生學籍管理細則。中第9條規定:“學生修讀的課程若成績評定不及格,必須履行相應手續后重修(包括留學生)。”而武漢理工大學在新的學籍管理規定中則增設了補考,并至于重修之前,第12條指出:“凡考試不及格未取得學分的課程,可在下學期開學前參加學校安排的課程補考,補考及格即取得學分。”相比較之下,筆者認為雖然用重修代替補考有利于保證學生學習該門課程的學習質量,但是在實際學習生活中,因為每學年都有應該達到的學分要求,如果重修萊一門課甚至幾門課,無疑加重了單位學習時間里的學習分量,甚至形成“惡性循環”(即每學年可能都會有新的不及格的課程),從而加大了學習的壓力,反而不利于學生的成長。所以,在重修之前增設補考,學生可利用暑假補習課程,這樣既對學生形成了一定的學習壓力,又能減輕學生在下個學年的學習負擔,這樣的制度顯得適合學生的學習實際情況和需要。再如關于學生未按期完成規定學分的處理,北京大學規定:“連續兩個學期所修課程平均學分績低于2.0的應予退學”。筆者認為在退學處理之前是否應該加入試讀?可以說,試讀好比一個“預警機制”,相當于是在學生因為學分達不到規定要求而被退學之前,又給了學生一次機會。一方面,試讀給了學生改善自己學習狀況的機會:另一方面也給學生的一個“信號”即如果不盡快改善自己的學習狀況,就會面臨退學。筆者認為這也是在規范管理的基礎上,比較人性的做法。又如學生補考后不發試卷只報分弗安排重修的做法。,高校管理者認為:大學每門課都是單獨存在,評定一門專業知識是否通過就是看考試成績,而大學試卷量多.一旦發放下去,回收將更加難。因為“回收困難”犧牲了學生的學習需要,本應該是情理之中的事情,卻變成“奢望”,這樣的做法難免引起學生的質疑。因此,高校管理者在規范管理的基礎上是否應該更多的考慮學生的感受和需要,制訂出更人性化的管理辦法,是實現制度的剛性與柔性的統一的重要方面。4.2.2實現高校自主管理權與學生合法權益的統一一¨盧曉東等:《考試模式改革與救學方式轉變——兼論學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內在原因》,中國高等教育,2004年10*為2005年3月的‘北京大學學籍管理規定(試行)'修訂稿,北京大學嘲站。見《楚天都市報》2005年lO月24題為“補考后不發試贅只報分——重謦生質疑試卷批閱透瞻度”的投道42

            依法治校是學校發展法制化的思想觀念基礎,有法可依則是重要的實施保障。隨著近些年來圍繞“學籍”而展開的關于學生受教育權、受處分、畢業證書或學位證書獲取等方面案件的增多,學籍管理制度本身的合法性已經受到人們的普遍關注。針對當前學籍管理制度中重義務輕權利,重內容輕程序的問題,高校在制定和完善學籍管理制度時,必須考慮到學生作為權利主體的本質,要依據法律法規的原則與規定,按照規范性與可操作性,權利與義務對等,保障學生權利與管理效率并重的原則,健全制約機制和科學、民主的決策程序,建立明確具體的實體性與程序性的制度和法制監督的工作規程。實現高校自主管理權與學生合法權益的統一,必須做到學籍管理制度制定程序合法、制度實體合法。O學籍管理制度制定程序合法按照依法建章的原則,學生學籍管理管理規定制定過程應經過了充分調研、起草、反復論證、修改、審議、公示、備案等過程。其中重要的一點,是應拓寬規定制定過程中學生參與渠道,讓大學生充分了解文件的內容和效力取向,才能使規定夠被更多的大學生所接受。正如美國法學家H-J.伯爾曼曾說“法律程序中更廣泛的公眾參與,乃是重新賦予法律以活力的重要途徑。除非人們覺得,那是他們的法律,否則他們不會尊重法律”。1998年10月,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在巴黎舉行的世界高等教育大會發表的421世紀的高等教育:展望和行動世界宣言》要求“國家和高等院校的管理者應把學生極其需要座位關心的重點,并應將他們視為高等教育改革的主要的和復雜的參與者。這應包括學生參與有關高等教育問題的討論,參與評估,參與課程和教學法的改革,并在現行體制范圍內,參與制定政策和院校的管理工作。…’學校可通過備級學生組織充分征求意見,通過校園網絡宣傳,聽取各種聲音,對一些直接影響受教育者基本權益的制度,甚至可以通過代表大會的方式安排學生代表來參與規章制度的建設,這既有利于規章制度本身客觀公正、科學合理,也有利于規章翻度的宣傳、貫徹。學籍管理制度頒布前應公示。十七世紀英國的思想家霍布斯就特別強調法律的公示性。他認為缺乏獲知法律的方法,可以使人獲得完全的寬恕;如若本國的法律沒有充分宣布,人們無法知道法律,那么這種法律就沒有約束力,從而應該寬恕他們。反觀許多大學生管理方面的規定,似乎只有大學生違反了,這些規定才能“現身說法”并發揮其規范作用。作為大學生管理的規范性文件是為指引大學生群體和個體行為而設計的,只有公開其內容,并讓受其調整,指引的所有大學生主體知道它的具體內容,才能受到它的調整和指引。只有在規范性文件絕對公開的條件下,其權威性才能受到尊重和信賴,才。能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m盧燒中;《當代世界高等教育理念及對中國的影響》,上海教育出版社,2001,第183頁

            。學籍管理制度實體合法實體合法首先要求制度的制定者主體合法。即高校學籍管理制度可以由相關部門按照法定程序起草,但最后必須經校委會討論審查通過后才能頒布實行。其次,實體合法要求高校制度的內容必須合法。目前高校普遍在學業、違紀處分等方面制定了比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更嚴格的標準。我們認為,各高校為其聲譽、生源及學校將來的發展著想,在學業方面做出一些特殊的要求,無可厚非,但是這種自主權是有限度的,其上限應是國家的法律法規限定的范圍。另外,學校提高對學生在學業方面的要求,對學生做出比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更重的處分,也應是有限度的,否則極可能造成對學生權益的嚴重侵犯。高等學校內部的規章制度不能與憲法、法規相抵觸,也不能與國務院等行政部門發布的行政規章相抵觸。高等學校的規章制度只能在授權范圍內、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以提高本校內部行政管理效率為目的,就其職權管轄范圍內的事務制定相應的、更具有針對性和操作性的校內規范制度。在高校學籍管理制度中,在重視學生實體性權利的同時,要增加知悉權、聽證權、申辯權、串訴權以及訴訟權等程序性權利。知悉權是指學生有權獲知學校所為的和自己權益相關的行為的有關資料和信息,高校應該將除法律規定需要保密的事項之外的信息公示。聽證權是指高校在制定內部管理規范,對學生實施與學生重大權益相關的重大舉措(如做出處分學生或者與學生利益關系重大的決定)時,應通過各種形式的聽證會,允許學生參與決定作出過程,聽取其意見,賦予其為自己辯護的機會。聽證制度是實現申辯權的一個重要表現形式。我國現行教育法規、規章并沒有明文規定賊予受處分學生申請聽證的權利,但隨著聽證制度在一些學校的成功試點,聽證制度必將被更多的高校所采納,也應寫入有關的法規、規章。通常情況下,聽證程序僅適用于對重大的行政處罰,對于違規學生而言,應主要指勒令退學和開除學籍。聽證制度的建立能強化違翹學生處理中的民主化、公開化,保證處分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可以督促教學管理者依法、依規行使處分權,有效地防范違規學生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一些高校在學生申訴昕證制度上進行了一定的探索和實踐,如華東政法學院在2003年3月建立了申訴聽證制度。先后就學生違紀處分事件召開了5次聽證會,其中4次駁回了校有關職能部門的“原判”。2002年學院又頒布《華東政法學院聽證暫行規則》,對昕證細則作了詳解。華東政法學院召開的5次聽證會,都是屬于學生違紀聽證。聽證申請由學生提出,內容有3次涉及考試作弊認定,1次關于體育補修,1次關于研究生作業未及時交上而不得畢業。其中,除第二次關于“是否構成共同作弊”的聽證會維持最初決定外,其余4次都對原來的處分意見進行了修訂。聽證會應該公開進行,允許教師、學生、新聞媒體及其他人員旁聽。考慮到申請聽證的學生往往思想包袱較重、一般不愿意其他人旁聽的具體情況,昕證會也可以在召開前征求申請聽證學生的意見,經其

            本人同意,再公開進行。聽證會的舉行,有力地維護了被處分學生的正當權利,即使聽證會后,仍維持有關部門原來的處理意見,被處分同學也感到心服口服,能心平氣和地接受處分。舉辦昕證會也對學校職能部門的工作起到了規范促進作用,促使各部門在處理有關事件時嚴格按照規章辦事或采取更加慎重的態度。同時,通過聽證會,學校還發現了現行規章制度存在的缺陷和不足,并有針對性地加以完善。。申辯權是指學生有權對學校所作的與其具有利害關系的決定進行陳述、辯解和質證學校在作出決定時應當說明理由,并給予學生申辯的機會。申訴權是指對于學校給予的處分或其他具有利害關系的決定,學生可以向學校或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請求重新審查處理。訴訟權是指對于涉及被勒令退學、被開除學籍而失去作為學生在學校這種特定組織中的特定身份,從而導致學生受教育基本權利的喪失,則受處分學生在窮盡校內申訴途徑之后,可依法通過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渠道獲得救濟。高校出臺的管理規定中,絕大多數是關于實體權利和義務方面的規定,而對于具體環節的運作程序則限制較少,這直接導致高校在對學生進行教育管理時缺乏一套科學、合理、嚴格、固定的程序機制,容易造成“程序壁壘”,從而有可能損害學生的合法權益。高校對違紀學生進行處分,這是一項具有濃厚行政色彩的懲罰措施,應該遵循嚴格的處理程序,包括聽取申訴、調查取證、聽證討論、申訴辯解、裁決執行等,這樣才能為了更好地控制管理過程,規范行權秩序,避免管理工作的無序性和隨意性。以加州大學為例,52項學生政策中有7項是以程序為主的校規,有學生作弊處理程序、學生控訴昕證程序、學生違紀處分程序、學生學分申訴程序、學生工作政策和程序、學生不公正申訴程序和大學社團政簧和程序。o在高校,制定詳細的“程序法”是保障學生權益的校內防線,也是高校今后防范被訴的有效理性選擇。4.3健全學籍管理制度體系高校學籍管理制度是以“學籍管理規定”為主體的一個制度體系,由國家教育部頒布的《規定》、各高校制定的“學籍管理規定”及相應實施細則組成。國家教育部頒布的《規定》是一部綱領性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靚定,各高校在制訂相應的管理規定的時候不能違背其精神、超過其范圍。當然,在新《規定》中,國家賦予了高校更多的自主權,規定中有多處出現由學校根據本校的情況決定,這種“放權”給了高校進行制度創新的空間,作為學校必須用好這種權利,合理合法地制定出適合本校的相關管理規定。這個管理規定既包括“學籍管理規定”也包括實施細則,如“輔修管理辦法”、“學士學位授予”等(如下圖@),細則是對學校“學籍管理規定”的展開和延伸。m張一赫:‘高校學生處分問題的法律視角》.中國青年研究,2005年1月。第68頁圓勞凱聲主編:《中國教育法制評論>(第2輯),教育科學出版社,2003年,第1"78頁。該體系的建立依據武漢埋工大學于今年9月顧布的‘普通全目制本、專科學生學籍管理規定(試行)》及相應的實施細則而定。45

            當然,下圖中的學籍管理制度體系并非一個絕對完整的制度體系,這需要在實踐中不斷完善。。?遺島節?o噓學世-E’jti吐;己I款fi:蛾4-J。:‘jjL-}】“::0-專“’;1峙節浯嚎‘j’Ei毫:tt≮‘歧?-!',i-Llljtf!‘f々蚵’§謬魯-膏;-I理’:辦扎洼,:Il÷iI試:趨纜心工奠‘《唾、備:,:譬魂。,’址j:E《岳警譬辦法3:£,力-:l:卉、刊;筆者認為從目前情況來看,高校學籍管理制度中應該重點完善以下幾種制度:(1)選課制度。學分制以選課為基礎,學生在一定程度上選擇學習的課程,學習的時間及授課的教師。學生可以根據自己的基礎、興趣、個性發展來確定學什么、何時學、向誰學、有計劃、有目的地選修其他專業課程,構架自己復合的知識結構,增強競爭能力,培養對交叉學科的興趣,使同一專業的學生知識結構多樣化。選課有利于提高學生的綜合素質,選課增強了學生學習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并在更深層次上體現了因材施教的原則。高校應在制定的學籍管理制度中以條款的形式對課程的分類做必要的說明,對選課的時間、程序及手續等做具體的陳述,保證制度的規范性和可操作性。例如美國的選課制①,它靈活方便,允許學生跨專業、跨系、跨校選課,允許主輔課程兼選,選擇課程門數、類型和任課教師都由學生個人自由決定。在錆4度上,也較完各,有力地保證了選課制的運行。包括以下幾個環節:一,預選課:大學主要教學場所都向學生提供《選課指南》,內容包括課程分類結構、課程名稱、學分數、開課學期、課程主要內容、任課教師職稱等基本信息,學校學位發展辦公室提供課程體系的詳細實施計劃,幫助學生了解課程間的相關性和知識的整體性;學生可直接到各院辦公室索取資料,了解課程的的目標,教學進程安排及要求、評分標準以及任課教師的學術水平與教學評估情況,從而制定預選課表。二,試聽課:一般來說,新學期第一周為試聽周,主要了解教師的教研水平、授課方法和特點、預選課程的難易性和是否感興趣。學校開設的課程對所有的學生都是開放的,學生可以根據預選聽課表,隨馮志敏時宏:《美霉天學教學管理與教學模式的研究),高教探索,2802年第3期:第45頁46

            時直接進出任何一門課程的教室進行試聽。三,選課:試聽后的課程選定后,第二周學生向學院遞交選課卡,向學校按選課學分交納學費,成為該門課程的正式學生,要按規定上課,做習題滲加討論和考試,這種選課方式也稱為“購課”。四,退增課:二周后學生發現所選課程不合自己的興趣,教學內容太難,或者又對其它課程發生了興趣,仍可以在五周內進行退增課,但大多數學校要對退增課的總學分加以限制。(2)轉專業制度。在新《規定》中第18條規定:“學生可以按學校的規定申請轉專業。學生轉專業由所在學校批準。”“按學校規定”給了學校自主管理的空間,筆者認為轉專業應該是一件很慎重的事情,一方面學校應充分考慮學生的選擇自己喜歡的專業的自由,另一方面也要盡量維護學校正常的教學管理秩序。既不能像過去那樣為轉專業設置重重障礙,使轉專業遙不可及;也不能毫無限制地準許學生完全自由地轉專業,轉專業也應該有一定范圍。這個范圍的設定有助于學生作出更理性的選擇,也有助于保證國家人才培養的計劃性。所以,高校在制定轉專業的條款時,應明確指出處于怎樣狀態的學生可以申請,什么樣的學生不能轉專業,以及轉專業的程序。(3)輔修制度。充分利用學分制的靈活性,鼓勵學生根據自身特長及興趣愛好輔修其他專業,實行主、輔修專業并行修讀,貫通培養,畢業發給主輔修兩個畢業證書,這為部分學有余力的學生提供了在相同時空獲取雙重專業知識的機會,為優秀學生的成長創造更加靈活、寬松和開放的環境。主、輔修制的有機結合成為擴大學生知識面、培養適應能力、造就復合型人才的有效途徑。在新《規定》中第15條規定:“學生可以根據學校有關規定,申請輔修其他專業或者選修其他專業課程。學生可以根據校際間協議跨校修讀課程。在他校修讀的課程成績(學分)由本校審核后予以承認。”顯然《規定》只是明確了高校學生可以輔修其他專業,但將“政策”變為現實的還應是各高校。各高校在制定規定時,必須綜合實際情況,細化輔修制度并指定相應的管理辦法,在制度上保證輔修制的實現。4.4規范學籍管理程序及行為從學生狀告學校侵權訴訟案來看,缺乏正當程序,存在程序瑕疵,是高校在行使管理自主權時較為普遍存在的問題。由于缺乏符合法治精神的程序規范及應有的保證制約機制而出現脫節、不銜接,發生一些本不該發生的問題。美國的程序法學派認為,把“程序制度化,就是法律”回。實體與程序的關系是內容和形式的關系,沒有嚴格的程序作保證,實體權利就無法實現。通過正當程序控制管理過程,規范權力的運行秩序,使權力的行使遵循符合法治精神的規范步驟和方式,以避免管理運行的無序性、偶然性和隨意性,保證管理行為的合法性和高效性。在學。勞凱聲主嫡;(變革社會的教育權與受教育權》,教育科學出版社,2003,第118頁

            校的管理工作中堅持正當程序原則,是使學校的管理行為公開、公正、公平的基本保證。為此,在高校管理工作中建立科學、合理、嚴格、固定的程序機制極其重要。正當程序是法治理念的重要內容。正當程序源于自然法觀念,是自然公正原則的體現。包含兩項最低程序公正的標準,一是任何人不能審理自己或與自己有利害關系的案件,二是任何一方的訴詞都要被聽取。正當程序的要求、標準為:(1)事前通知利益關系人:(2)聽證;(3)辯解和代理人辯解;(4)行政主體大公無私;(5)行政過程必須是理性推論過程:(6)自由裁量必須有程序控制;(7)行政效率應當從相對人方面考慮;(8)程序違法的行政行為應當視為無效。m高校自主管理權是法律確認高等學校享有的一項基本權利,高校在行使自主管理權時,必須有正當程序予以保障和制衡。正當程序是行政主體在作出影響相對人權益的行政行為時必須遵循正當的法律程序,包括事先告知相對人、向相對人說明行為的根據和理由,聽取相對人的陳述、申辯,事后為相對人提供相應的救濟途徑,以保證所作出的行政行為公開、公正、公平。沒有正當程序,相對人的知情權、請求權、選擇權、申訴權就難以得到保障和維護。具體到高校學籍管理工作中,尤其是處理學生違紀事件,應包括學生的解釋和申訴程序、學生管理部門的調查程序、專門委員會聽證并作出處罰建議的程序、校長裁決及作出行政決定的程序、具體實施處罰的程序等,缺乏其中的一項程序,有可能造成對學生的侵權,從而成為學生狀告學校的理由。在學生管理制度合法的前提下.在學校對學生實體權力的處理的具體管理行為依據合法,事實清楚的前提下,尤其需要尊重和保護學生的程序權利。程序保證公正,公正依賴程序。這就要求學校作出的學生具體管理行為必須符合制度規定的程序規范,通過程序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第一,學校處理程序不越權、遵守處理決定權的層級程序。對本專科生和研究生的學籍處理決定一般應經過院系、學校學生主管部門、學校學生違紀處理委員會,再到校長辦公會。除非學校規章制度規定留校查看以下的處分由學生違紀處理委員會或者學生處決定,否則處理決定違背程序將導致處分行為無效。第二,學校的處理決定應以書砸形式作出,且要告知和送達學生本人。學校的處理決定未用書面形式作出,處理決定可視為學校未作出處理決定。第三,學校的處理決定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告知或送達受到處理的學生本人,處理決定按照規定的程序告知或送達本人既由受到處理的學生受領,這是學校處理決定是否產生效力的必要條件,也是學生對學校的處理決定是否接受和是否形式救濟權的前提。學校未把處理決定告知或送達學生本人,該處理決定不能產生效力。重大學籍的處理決定在第四,尊重和保障學生的申辯權。學校要允許學生申辯,決定后作出前可以進行聽證,根據昕證筆錄作出正式決定。公正的聽證包括以下幾個“’孫笑俠:《法律對行政的控制——現代行政法的法理解釋≥,山末人民出版社,2000,第184頁4毫

            方面;“一份書面的控告聲明以及應該給予個人的證據類型,程序權的解釋,用于準備辯護的適當時間,一個接受正式聽證的機會。”’在學校作出處理決定的過程中,學生的申辯和辯解不能成為學校加重處罰的理由。有時學生家長會到學校為子女說情或者反映情況,有時家長言詞和行為比較激烈,這是學校在作出學生重大學籍決定時容易遇到的情況。學生家長到學校反映情況其實是學生申辯的延續,在一定意義上就是學生申辯權的一部分。有的學校認為家長到校反映情況是無理取鬧,在處理決定中也把家長的行為及造成的后果作為處分學生的事實依據,甚至加重處罰,這種做法既不合理也不合法。第五,一事不兩罰。在學校處理學生違紀的案件中,有的學校往往對學生的一個違紀行為給予兩次處分。如某高校對在報考博士研究生申請表上偽造導師簽字,偽造英語考試成績的某碩士研究生,作出了取消其參加碩士論文答辯的資格,中止其考博,不予頒發畢業證和學位證的處分決定,但時隔六個月又作出勒令退學的處分決定。顯然,該校對學生的一個違紀行為給予了兩次處分!違背了一事不兩罰的原則,侵害了學生受教育權。因此,學生權利只有受到程序上的蕁重和保護才能得到充分的實現圓。第六,保障學生的救濟權。告知學生救濟權是學校尊重學生受教育權和保護學生受教育權的程序義務。學校的處理決定書不僅要告知學生有救濟權,還要告知尋求救濟的途徑。雖然我國教育法僅規定學生不服學校學籍和學位處理決定只能向教育主管部門申訴,但由于我國行政司法的進展,人民法院再審判實務中已把學校具有管理內容的學校學籍和學位的處理行為,視為是法律法規授權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而納入行政訴訟受案范圍。故學校在告知學生救濟權時,理應同時把申訴和行政訴訟這兩種救濟渠道告知學生。4.5改進學籍管理運行機制在高等學校規模不斷擴大,學科專業門類越來越多的條件下,學校實際上已經成為一個復雜的組織系統,管理層次相應增加。例如有的學校在學校與系之間增加了學部和學院,原先那種由校部直接決策與管理的體制已經不能適應新的發展需要了,實行集權與分權相結合的新體制是必然的選擇。在學校內部的權責分配上,應按照學校規模的大小、科類的多少以及校園的集中與分散等具體情況而有所區別:一般而言,單科性的規模較小的學校(大多不設=級學院),學校的總體規劃、計劃財務、人事管理等由校部負責,系部主要負責教學科研的組織實施;而綜合性或多科性大學,學院應該成為教學、科研和行政組織的基本運作單位,包括人事、財務以及其他日常行政管理事務都可以由學院負責,校部則主要負責統籌規劃、經費預算與分配、熏大人事“【美】威雕·G·坎中安,保拉·A·gLg代羅,:‘教育管理t基于問題的方法》·江蘇教育出版社,2002·第316負。張永華:‘以學生投利為本位攫范高校學生管理》。中國高等教育,2004年第5期-第15-16頁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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