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23日發(作者:出淤泥而不染全詩)

陜西省教育廳關于印發《陜西省各級各類學歷教育招生計劃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
文章屬性
? 【制定機關】陜西省教育廳
? 【公布日期】2008.12.25
? 【字 號】陜教[2008]13號
? 【施行日期】2008.12.25
? 【效力等級】地方規范性文件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主題分類】高等教育
正文
陜西省教育廳關于印發《陜西省各級各類學歷教育招生計劃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
(陜教〔2008〕13號)
省招生辦公室,各設區市招生辦公室,各普通高等學校、成人高等學校、普通中等專業學校、成人中等專業學校:
《陜西省各級各類學歷教育招生計劃暫行管理辦法》已經省教育廳廳務會議研究通過?,F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陜西省各級各類學歷教育招生計劃暫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使我省各級各類學歷教育招生計劃管理工作規范化,促進我省學歷教育健康發展,根據教育部有關招生計劃管理文件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各級各類學歷教育包括:研究生教育、普通高等教育、普通高等教育專升本、成人高等教育、五年一貫制高職教育、普通中等專業教育和成人中等專
業教育共七類。
第三條 研究生教育、普通高等教育、普通高等教育專升本、成人高等教育和五年一貫制高職教育招生計劃為指令性計劃;普通中等專業教育、成人中等專業教育招生計劃為指導性計劃。
第四條 省教育廳統籌管理各級各類學歷教育招生計劃編制、下達、監督執行等工作,各招生學校和各級招生辦公室負責具體實施。
第二章 計劃編制
第五條 根據教育部對各級各類學歷教育招生計劃管理要求,由省教育廳制定年度計劃編制辦法和編制流程。各招生學校按照計劃編制辦法和流程的規范要求,按時完成招生計劃及招生來源計劃編制工作。
第六條 招生計劃及招生來源計劃編制要堅持科學性、合理性原則。各普通高等學校、成人高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要根據我省社會發展和經濟建設的需要,以促進教育公平、構建和諧社會為目標,堅持以“生源質量為主,陜西生源為主”,加強對人才需求的分析、預測,結合自身辦學條件、近年來我省生源情況和畢業生就業情況,做好招生專業結構調整,在國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規模內,依法自主、科學、合理地編制招生計劃及招生來源計劃。
第七條 各研究生招生單位在國家下達研究生招生計劃規模內,按照省上規定的編制程序及工作時限要求,及時、確準編制分專業招生計劃,并上報省教育廳審核匯總后報教育部。研究生招生單位的招生資格及招生專業必須經學位管理部門批準。
第八條 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計劃的編制要根據國家確定的年度招生計劃規模,結合我省經濟社會發展需求,科學編制分學校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各招生單位必須統一使用“全國普通高校招生來源計劃網上管理系統”,來源計劃的編制、上報、審核、匯總、分送、調整、執行及相關管理均在網上進行。
第九條 普通高等教育分省招生計劃的編制,要堅持“以本省為主,實行省際對等”的原則。省教育廳統籌普通高等教育分省招生計劃編制工作。根據全省經濟、社會、人口、考生及高等學校的實際情況確定年度留省招生計劃比例,審核各招生學校出省計劃,統籌平衡省際間計劃分布。同時,積極采取措施,鼓勵部委屬及外省院校增加在陜招生計劃。
第十條 普通高等學校確定普通高等教育專業招生計劃,省教育廳發布專業就業情況預測,引導各高校調整專業結構。各高校要認真負責做好分專業招生計劃編制工作,按規定和時限要求完成分專業生源計劃編制工作,送省教育廳審核匯總后,報教育部。教育部審核備案后,由省教育廳、省發改委下達各普通高等學校。凡未批準設立的普通高等學校和未經審批的本專科專業,一律不予安排招生計劃。
第十一條 為保證國家部分重點建設項目和艱苦地區、行業的人才需求,部分普通高等學校經省教育廳審核并報教育部備案后,可面向地質、礦業、石油、軍工及邊疆少數民族地區的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用人單位招收適量的定向就業生,并據此編制定向就業招生計劃。安排定向就業招生計劃的高等學校要與具有人事調配權的定向就業單位簽訂用人需求協議書,并面向生源地全省招生。
第十二條 為適應軍隊現代化建設對人才選拔培養的要求,普通高等學校經省教育廳和解放軍總政治部同意后,可依據國防生招生計劃編制相應的來源計劃。
第十三條 普通高等學校在網上編制的來源計劃,要與學校年度招生章程同時提交省教育廳審核。安排定向就業招生計劃的高等學校須提交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定向就業招生用人需求協議書正本掃描件。
第十四條 獨立學院過渡期內,其招生來源計劃的編制工作應接受其申辦普通高等學校的指導和監督。
第十五條 普通高等教育專升本招生計劃的編制。省教育廳按照教育部下達的招生計劃限額,根據當年高職畢業生的數量及專業分布情況,確定分學校分專業
招生計劃。高等學校安排招生的專升本專業應有學士學位授予權。專升本招生計劃包含在各高等學校年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招生計劃之內。重點建設的“985工程”、“211工程”的普通高等學校、獨立學院和民辦高校不得舉辦普通專升本教育。
第十六條 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計劃的編制。根據教育部確定的年度招生計劃規模,省教育廳在嚴格考核其辦學資格、辦學質量和辦學條件的基礎上,確定分學校招生計劃規模,并統籌管理來源計劃編制工作。各成人高等學校負責向省教育廳提出本校招生計劃和分省分專業計劃建議數以及辦學形式建議,編制分省分專業招生來源計劃,送省教育廳審核匯總后上報教育部。
第十七條 成人高等學校要合理定位,充分發揮其在終身學習中的作用,逐步壓縮其舉辦普通高職教育規模和點數。從2008年起,普通高等學校舉辦的成人高等教育取消成人脫產班辦學形式,只安排函授及業余形式的招生計劃。成人高等學校招收成人脫產班的規模根據行業需求從嚴控制。
第十八條 五年一貫制高職教育招生計劃的編制。省教育廳根據教育部下達的招生計劃限額,確定分學校招生計劃。招生學校根據省上確定的分學校招生計劃,合理編制分專業招生計劃,并報省教育廳審核。未經審批同意招收五年一貫制的學校和專業不得安排招生計劃。
五年一貫制高職教育進入高職教育階段學生的規模納入學校當年高職招生計劃。
五年一貫制高職教育主要在高等職業院校進行。各類中等專業學校不得單獨舉辦五年制高職教育。
第十九條 指導性計劃的編制。各招生學校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對技能型人才的需求情況以及學校的實際辦學條件,提出年度計劃規模,編制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并經主管部門同意后上報省教育廳。
第三章 計劃下達
第二十條 在國家下達我省年度指令性招生計劃后,省教育廳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結合各普通高等學校實際辦學狀況,及時科學合理安排分學校招生計劃,確定各學校年度招生計劃規模。
第二十一條 下達指令性計劃要堅持:
1.嚴格考核基本辦學條件。根據各普通高等學校年度統計和辦學條件監測結果,審定年度招生計劃規模。對辦學條件趨緊的學校,要適度調控其增量。對因辦學條件不達標被教育部亮“黃”、“紅”牌的學校,按照有關規定核減其年度招生計劃,直至停止招生。
2.統籌兼顧。根據我省經濟社會發展對各類人才需求,結合普通高等學校已有各類計劃規模,統籌安排年度各類招生計劃增量,平衡各院校需求。
3.促進教育教學質量提高。根據普通高等學校教學水平和人才培養工作評估結果,在招生計劃上給予獎勵或處罰。
4.招生計劃與高校就業情況相掛鉤。對社會急需且需求量較大的專業以及就業狀況整體較好的普通高等學校,在計劃安排上優先支持。
5.促進高校依法辦學、規范招生。把各普通高等學校依法辦學、規范招生以及計劃完成情況作為安排其年度招生計劃重要依據之一。對不按有關規定違規辦學,違規招生,且引發不穩定問題的學校,核減其年度招生計劃。對嚴重完不成計劃或未經有關部門同意大量超計劃招生的,調減其年度招生計劃。
第二十二條 指導性計劃要在嚴格考核學?;巨k學條件、教育教學質量的基礎上,由省教育廳提出年度指導性計劃總量,并根據學校需求予以安排。
第四章 計劃執行和管理
第二十三條 研究生教育、普通高等教育、普通高等教育專升本、成人高等教育和成人中等專業教育招生計劃的執行單位為各招生學校和省招生辦公室。五年
一貫制高職教育和普通中等專業教育招生計劃的執行單位為各招生學校和各設區市招生辦公室。
第二十四條 普通高等學校、普通中等專業學校必須認真執行經有關省級、市級招辦向社會公布的來源計劃。未經省教育廳同意,不得擅自擴大招生規模,不準無計劃招生或超計劃招生。
第二十五條 省教育廳監督普通高等學校的來源計劃執行情況;省招生辦公室協助省教育廳監督高等學校的計劃執行情況。各招生單位也要成立相應組織監督本單位計劃執行情況。要通力合作,采取措施,努力完成招生計劃。
第二十六條 在集中錄取期間,普通高等學校的普通高等教育招生來源計劃調整要根據其生源狀況,出具正式書面文件,并征得省教育廳和計劃調入及調出省級招辦的同意。省招辦根據錄取工作安排、學校生源情況會同省教育廳對計劃調整提出意見,在省教育廳確認后,按照計劃管理系統顯示確認的計劃調整結果執行。省教育廳根據學校招生規模和相關生源地省級招辦意見,審核高等學校計劃調整申請,監督高等學校來源計劃執行。
第五章 其它
第二十七條 對于在各級各類學歷教育招生計劃編制、下達、執行中的違規行為,依據《教育部關于實行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責任制及責任追究暫行辦法》(教監〔2005〕4號)和有關法律法規嚴肅查處,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從2009年招生起實行。本辦法由省教育廳發展規劃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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