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23日發(作者:房產公司)

合伙人制度范本
1.合伙人制度及怎樣搭建合伙人體系
一、合伙人制度是指由兩個或兩個以上合伙人擁有公司并分享公司利潤,合伙人即為公司主人或股東的組織形式。
其主要特點是:合伙人共享企業經營所得,并對經營虧損共同承擔無限責任;它可以由所有合伙人共同參與經營,也可以由部分合伙人經營,其他合伙人僅出資并自負盈虧;合伙人的組成規模可大可小。1.關于合伙人的概念。
合伙人在法學中是一個比較普通的概念,通常是指以其資產進行合伙投資,參與合伙經營,依協議享受權利,承擔義務,并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或有限)責任的自然人或法人。合伙人應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在實際立法中,各國對于合伙人向合伙企業投資、合伙經營方面的要求,是大體相同的,而對于合伙人的自然身份、合伙人對企業債務承擔責任的形式,以及民事行為能力的限定,則由于法系的不同和習慣上的差異而有所區別。在對合伙人的身份方面,多數國家規定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即允許法人參與合伙;少數國家或地區則禁止法人參與合伙。
在對合伙人的行為能力方面,所有國家都禁止無行為能力人參與合伙,但對限制行為能力人參與合伙的問題,則有的國家予以允許,有的予以限制或禁止。2.關于合伙人的責任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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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的責任形式,指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的方式,是合伙企業區別于法人類企業的基本特征。對于合伙人的責任形式,不同國家的法律有不同的規定,有的要求所有合伙人都承擔無限責任,有的規定合伙人可承擔有限責任,有的允許部分合伙人在有人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基礎上承擔有限責任,有的還要求承擔無限責任合伙人對企業債務負連帶責任。
我國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人應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3.關于合伙人的權利義務。
作為合伙企業的投資人,合伙人在企業享有權利,也負有義務。一般而言,合伙人的權利為經營合伙企業,參與合伙事務的執行,享受企業的收益分配;義務為遵守合伙協議,承擔企業經營虧損,根據需要增加對企業的投入等。
由于合伙企業是人合性企業,合伙人的權利義務主要由合伙協議予以規定,對于一些特定的權利義務也可以在事后由全體合伙人共同確定。但對有些合伙人的特定權利義務,法律也進行了一些必要的規范。
目前,我國實行合伙人制的企業基本是三類,會計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和咨詢公司。二、搭建合伙人體系1、關鍵人才管理的兩種制度選擇在創業期向成長期過渡的時候,為解決創始人的精力和能力不足問題,企業會嘗試職業經理人制,在企業成長過程中,職業經理人逐漸面臨種種問題。
有很多的職業經理人他只愿意和有能力承擔有限的責任。職業經理人在與企業博弈的過程中,比較多的情況是追求先取后予,只贏不虧, 2
只可以去奮斗,但是不能與企業共擔風險,分擔責任。
不少職業經理人信奉良禽擇木而棲的職場哲學,對企業忠誠度不高。而且良莠不齊的職業經理人隊伍往往魚目混珠,為企業的經營管理帶來很大的風險。
在標桿企業的實踐示范和新的管理觀點兩種主要力量作用下,合伙人制應運而生。在利他時代,職業經理人制和合伙人制并存,隨著時間的推移,職業經理人的弊端將越來越明顯,企業有必要了解并嘗試合伙人制,這是企業從根本上解決人才管理問題尤其是關鍵人才管理問題的有效之道。
2、股權激勵不等于合伙人制目前對于合伙人制的理解主要有三種:一種是多位自然人作為股東合伙辦企業,指的是法律意義上的合伙人制,遵循的是合伙制企業法;第二種是對企業的特定人才實行股權激勵;第三種是指以股權激勵為核心內容的人才管理體系。合伙人136模式主張的合伙人制,指的是以股權激勵為核心內容的人才管理體系,簡單的說股權激勵是合伙人制的必要條件,但不是充分條件。
進一步來看,合伙人制有兩種基本的范疇,一個是法律范疇的合伙人制,一個是管理范疇的合伙人制。前者指的是兩個或兩個以上自然人共同出資形式成立公司,共享經營所得,共同承擔虧損,承擔責任,所有合伙人共同參與經營,也可以由部分合伙人經營,遵循的是合伙制企業法的相關規定。
管理范疇的合伙人制有三個要點,第一個要點是公司出于激勵人才的目的讓特定的人才持有一定比例的公司股份,第二個要點是合伙人所 3
持股份既可以是實股又可以是虛股,第三個要點是公司與合伙人之間的責任權利和義務,由公司內部制度或政策約定。股權激勵是合伙人制的必要條件,而非充分條件。
當單純的股權激勵無法回避這些問題的時候,采取有效的股權激勵方案,應該體現“利、害、情、理”四個字,簡單的說利是給人才的,害是約束人才的,情是尊重和關愛人才,理則是通過持續的教育訓練培訓輔導讓他們明白道理,提升能力。合伙人136模式中,“1”是指內圈的夢想,即事業走得長遠要基于共同的事業理想或者說富有激情的夢想牽引。
“3”是3塊基石,指的是共享利益背靠背的信任和能力互補,這是三塊基石。外圍的6大模塊和“利、害、情、理”4個字有一個對應的關系,激勵機制和升降進退機制側重的是示之以利,評估與考核體系側重的是明之以害,動之以情是在文化準則和培養計劃。
2.合伙經營協議書
合伙經營協議書訂立此協議的合伙人:1、姓名:身份證號碼:2、姓名:身份證號碼:合伙雙方本著自愿、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則訂立合伙協議如下:第一條合伙內容雙方自愿合伙組建第二條合伙名稱、主要經營地第三條合伙經營項目和范圍第四條合伙期限合伙期限為3年,自2010年月日起,至2013年月日止。
合伙期滿可續訂合伙合同。第五條出資金額、方式、期限(一)合伙人出資。
合伙人以現金方式出資,合計人民幣元,享有75%的股份;合伙人以 4
現金方式出資,合計人民幣元,享有25%的股份。(二)各合伙人的出資于2010年月日以前交齊。
逾期不交或未交齊的,取消其合伙資格并且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三)本合伙出資共計人民幣元。
合伙期間各合伙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伙終止后,合伙雙方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第六條盈余分配與債務承擔合伙雙方共同投資,共同經營,共擔風險,共負盈虧。(一)盈余分配:以投資額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二)債務承擔:合伙債務先以合伙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時,以投資額為依據,按比例承擔。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后,另一方應當按比例在10日內向對方清償自己應負擔的部分。
(三)對于公司在職(全職)的股東以工資的形式支付其勞動報酬,其具體工資額度根據企業經營狀況而定。第七條入伙、退伙、出資的轉讓(一)入伙。
1、需承認本合同,執行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2、新合伙人入伙,必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承認并簽署本合伙協議。
3、除入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對入伙前焊接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退伙。1、自愿退伙。
合伙的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伙人可以退伙:①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②經全體合伙人同意退伙;③發生合伙人難 5
以繼續參加合伙商行的事由。退伙前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擅自退伙給合伙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2、當然退伙。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②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③個人喪失償債能力;④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焊接公司中的全部財產份額。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
3、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①未履行出資義務;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伙商行造成損失;③執行合伙商行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④合伙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與該退伙人按退伙時的合伙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
(三)出資的轉讓。允許合伙人轉讓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
在同等條件下,合伙人有優先受讓權。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第三人應按入伙對待,否則以退伙對待轉讓人。
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讓焊接公司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伙協議即成為合伙商行的合伙人。合伙人或他人可以入伙、退伙、轉讓,但須經雙方同意,并辦理增加出資額的手續或訂立入伙、退伙、轉讓的補充 6
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條財務、管理、重大活動焊接公司在經營期間應嚴格執行財務制度,由負責保管和收銀,負責記賬。當月盈余于次月1至10日前結算,并制作結算單。
焊接公司的收支款項應統一在焊接公司設立的賬戶中流轉,開戶銀行和銀行賬號由雙方確定后,列入備忘錄或補充合同中。焊接公司的所有工作人員的錄用及工資標準由合伙雙方協商確定。
焊接公司的人事、財務、經營、管理等制度由合伙雙方協商確定。重大的合同、決策、開支、經營等活動須經合伙雙方協商同意并在備忘錄上簽字。
1、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2、對合伙事業進行日常管理;3、出售合伙的產品(焊接加工業務)、購進常用物料;4、支付合伙債務;5、出差使用經費。第九條合伙人的權利和義務(一)合伙人的權利:1、合伙事務的經營權、決定權和監督權,合伙的經營活動由合伙人共同決定,無論出資多少,每個人都有表決權。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權;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應以出資額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約定進行,合伙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伙人共有;4、合伙人有退伙的權利。(二)合伙人的義務:1、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維護合伙財產的統一;2、分擔合伙的經營損失的債務;3、為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條禁止行為(一)未經全體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伙人共同所有,造 7
成的損失按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二)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焊接公司進行交易。(三)禁止私自挪用、轉借、轉讓商行的貨物及流動資金。
第十一條合伙經營的繼續(一)合伙如有以下事由之。
3.合伙人制度是怎樣的
合伙人是指投資組成合伙企業,參與合伙經營的組織和個人,是合伙企業的主體,了解合伙企業首先要了解合伙人。
一、關于合伙人的概念。合伙人在法學中是一個比較普通的概念,通常是指以其資產進行合伙投資,參與合伙經營,依協議享受權利,承擔義務,并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或有限)責任的自然人或法人。
合伙人應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在實際立法中,各國對于合伙人向合伙企業投資、合伙經營方面的要求,是大體相的,而對于合伙人的自然身份、合伙人對企業債務承擔責任的形式,以及民事行為能力的限定,則由于法系的不同和習慣上的差異而有所區別。
在對合伙人的身份方面,多數國家規定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即允許法人參與合伙;少數國家或地區則禁止法人參與合伙。在對合伙人的行為能力方面,所有國家都禁止無行為能力人參與合伙,但對限制行為能力人參與合伙的問題,則有的國家予以允許,有的予以限制或禁止。
二、關于合伙人的責任形式。合伙人的責任形式,指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的方式,是合伙企業區別于法人類企業的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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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合伙人的責任形式,不同國家的法律有不同的規定,有的要求所有合伙人都承擔無限責任,有的規定合伙人可承擔有限責任,有的允許部分合伙人在有人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基礎上承擔有限責任,有的還要求承擔無限責任合伙人對企業債務負連帶責任。我國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人應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三、關于合伙人的權利義務。作為合伙企業的投資人,合伙人在企業享有權利,也負有義務。
一般而言,合伙人的權利為經營合伙企業,參與合伙事務的執行,享受企業的收益分配;義務為遵守合伙協議,承擔企業經營虧損,根據需要增加對企業的投入等。由于合伙企業是人合性企業,合伙人的權利義務主要由合伙協議予以定,對于一些特定的權利義務也可以在事后由全體合伙人共同確定。
但對有些合伙人的特定權利義務,法律也進行了一些必要的規范。
4.如何設計公司的合伙人制度
設計公司要建立合伙企業制度,首先要在合伙人中達成意合,簽訂合伙協議,再建立企業的運行規范的制約機制(建立章程和管理制度),再就是完成工商的登記注冊。
在個人合伙辦企業的企業機制選擇上,可以選擇合伙企業制度,也可以選擇有限責任公司制度,如果要想企業長足長久發展,并有利于建立所有權與經營權分立的科學運行機制,則應首選建立有限責任公司。如果選擇了合伙企業制度,則首先要簽訂合伙企業的協議,約定投資人的權利義務與公司利益享有和承擔風險的方式;同時制定好公司章 9
程作為企業的“最高法規定”來約束公司運行機制與公司行為;并依據合伙協議或公司章程制定企業的財務管理制度、產品(供銷)管理制度、勞動力管理制度、安全生產事故責任追究制度等規范的企業制度。
再就是設計科學完善的企業管理、決策、經營運行機制,設計董事會(也可以股東會代替)、監事會、選舉或聘任經理人。
5.急求合伙企業管理制度樣本
提供一份某企業管理制度樣本供參考
合伙協議書
合伙人(以下簡稱甲方):xxxx公司
公司地址:xx市xx區xxxx路xxxx大夏
合伙人(以下簡稱乙方):xxx(男)身份證號:000000
合伙人甲乙雙方本著公平、平等、互利、合法經營的原則,訂立合伙協議如下:
第一條甲乙雙方自愿合伙經營《xxx》專項項目,如其他項目開發需經雙方確定,可根據本協議有關規定實施及操作。
第二條該項目投資比例:甲方出資額為x%,乙方出資額為x%,具體出資額度根據實際需要按比例另行協商。
第三條本合伙項目獨立核算。前期以甲方公司事業部的名義進行經營,該項目的有關知識產權甲乙雙方按比例共有,待時間成熟依法組成合伙企業,辦理工商登記手續并辦理知識產權過戶手續。
第四條本合伙企業原則上確定經營期限為十年,如果需要延長期限的, 10
在期滿前六個月辦理有關手續。
第五條合伙雙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一)企業盈余按照各自的投資比例分配。
(二)企業債務按照各自投資比例負擔。
第六條他人可以入伙,但須經甲乙雙方同意,并辦理增加出資額的手續和訂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條出現下列事項,合伙終止:
(一)合伙期滿;
(二)合伙雙方協商同意;
(三)合伙經營的事業已經完成或者無法完成;
(四)其他法律規定的情況。
第八條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以補充規定,補充協議與本協議有同等效力。
第九條本協議一式貳份,合伙人甲乙雙方各壹份。
第十條本協議自合伙人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合伙人(甲方):xxxx公司(蓋章)
代表(簽字):
合伙人(乙方簽字):
本協議簽訂日期: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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