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24日發(作者:河北考試教育網)

《合同法》名詞解釋
1、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2、有名合同:指法律上已經確定了一定的名稱及規則的合同。
3、無名合同:又稱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確定一定的名稱與規則的合同。
4、雙務合同:指當事人雙方互負對待給付義務的合同,即一方當事人愿意負擔履行義務,旨在使他人因此負有對待給付的義務。
5、單務合同:指合同當事人僅有一方負擔給付義務的合同。
6、有償合同:指一方通過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而給對方某種利益,對方要得到該利益必須為此支付相應代價的合同。
7、無償合同:指一方給付對方某種利益,對方取得該利益時并不支付任何報酬的合同。
8、諾成合同:指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經對方同意即能產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諾即成”的合同。
9、實踐合同:又稱要物合同,指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標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10、要式合同:指應當或者必須根據法律規定的方式而成立的合同。
11、不要式合同:指當事人訂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當事人可以采取口頭方式,也可采取書面形式。
12、主合同:指不需要其他合同的存在即可獨立存在的合同。
13、從合同:指以其他合同的存在而為存在前提的合同。
14、預約:指當事人之間約定將來訂立一定合同的合同。
15、本約:指將來應當訂立的合同。
16、為訂約人自己訂立的合同:指訂約當事人訂立合同是為自己設定權利,使自己直接取得和享有某種利益。
17、為第三人利益訂立的合同:指訂約當事人并非為了自己設定權利,而是為第三人的利益訂立合同,合同將對第三人發生效力。
18、合同關系的主體:即合同的當事人,包括債權人和債務人
19、合同關系的內容:即基于合同而產生的債權和債務,又稱合同債權和合同債務。
20、合同債權:指債權人依據法律或合同的規定而享有的請求債務人為一定行為的權利。
21、合同債務:指債務人依據法律或合同所承擔的義務,即債務人向債權人為特定行為的義務。
22、合同主體的相對性:指合同關系只能發生在特定的主體之間,只有合同當事人一方能夠向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請求或提起訴訟。
24、誠實信用原則:指當事人在從事民事活動時,應誠實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義務,不得濫用權利及規避法律或合同規定的義務。
25、交易:指獨立的、平等的市場主體之間就其所有的財產和利益實行的交換。
26、要約:又稱發盤、出盤、發價或報價等,是一種意思表示,但不是法律行為。
27、要約邀請:又稱要約,指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表示。
28、要約的撤回:指要約人在要約發出以后,未達到受要約人之前,有權宣告取消要約,從而阻止要約生效的意思表示。
29、要約的撤銷:指要約人在到達受要約人并生效以后,將該項要約取消,從而使要約的效力歸于消滅的意思表示。
30、要約失效:指要約喪失了法律拘束力,即不再對經約人和受要約人產生拘束。
31、承諾:指受要約人同意接受要約的條件從而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32、承諾遲延:指受要約人未在承諾期限內作出承諾。
33、承諾撤回:指受要約人在發出承諾通知后。以承諾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諾。
34、交叉要約:指訂約當事人采取非直接對話的方式,相互不約而同地向對方發出了內容相同的要約。
35、締約過失責任: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因違背其依誠實信用原則所產生的義務,而致另一方的信賴利益的損失時所應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
36、欺詐: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實施某種欺騙他人的行為,并使他人陷入錯誤而訂立合同。
37、商業秘密: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38、合同解釋:指對合同及其相關資料的含義所作的分析和說明。
39、合同漏洞:指合同關于某事項應有規定而未規定的現象。
40、合同權利:又稱合同債權,指債權人根據法律或合同的規定向債務人請示給付并予以保有的權利。
41、主給付義務:簡稱為主義務,指合同關系所固有、必備,并用以決定合同類型的基本義務。
42、從給付義務:簡稱為從義務,指不具有獨立的意義,僅具有補助主給付義務的功能,其存在的目的,不在于決定合同的類型,而在于確保債權人的利益能夠獲得最大滿足。
43、先合同義務:指當事人為締約而接觸時,基于誠實信用原則而發生的各種說明、告知、注意及保護等義務,違反它即構成締約過失責任。
44、后合同義務:指合同關系消滅后,當事人依誠實信用原則應負有某種作為或不作為義務,以維護給付效果,或協助對方處理合同終了時的善后事務。
45、合同的形式:又稱合同的方式,是當事人合意的表現形式,是合同內容的外部表現,是合同內容的載體。
46、合同生效:指已經成立的合同在當事人之間產生了一定的法律拘束力,也就是通常所說的法律效力。
47、意思表示:指行為人將其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的內在意思表示于外部的行為。
48、效果意思:指意思表示人欲使其表示內容引起法律上效力的內在意思要素。
49、表示行為:指行為人將其內在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示于外部,并足以為外界所客觀理解的要素。
50、附條件的合同: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特別規定一定的條件,以條件是否成就來決定合同的效力的發生或消滅的合同。
51、附期限合同:指當事人在合同中設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期限的到來作為合同效力的發生或消滅根據的合同。
52、效力待定的合同:指合同成立以后,是否已經發生效力尚不能確定,有待于其他行為或事實使之確定的合同。
53、追認:指本人對無權代理行為在事后予以承認的一種單方意思表示。
54、催告:指相對人催促本人在1個月內明確答復是否追認無權代理行為的一種意思表示。
55、撤銷權:指相對人在本人未承認無權代理行為之前,可撤銷其與無權代理人訂立的合同。
56、表見代理:指在無權代理的場合,如果善意相對人客觀上有正當理由相信無權代理人具有代理權而與其為法律行為,該法律行為的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擔。
57、無權處分行為:指無權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并與相對人訂立轉讓財產的合同。
58、無效合同: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其在內容上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行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而不產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59、欺詐: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實施某種欺騙他人的行為,并使他人陷入錯誤而訂立合同。
60、脅迫:指以將來要發生的損害或以直接施加損害相威脅,使對方產生恐懼并因此而訂立合同。
61、惡意串通的合同:指雙方當事人非法串通在一起,共同訂立某種合同,造成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損害的合同。
62、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指當事人實施的行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內容上和目的上是非法的,這種行為又稱為隱匿行為。
63、可撤銷合同: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因意思表示不真實,法律允許撤銷權人通過行使撤銷權而使已經生效的合同歸于無效的合同。
64、誤解:指一方因自己的過錯而對合同的內容等發生錯誤而訂立了合同。
65、顯失公平的合同:指一方在訂立合同時因情況緊迫或缺乏經驗而訂立的明顯對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
66、乘人之危:指行為人利用他人的危難處境或緊迫需要,強迫對方接受某種明顯不公平的條件并作出違背其真實意思的意思表示。
67、合同的履行:指債務人全面地、適當地完成其合同義務,債權人的合同債權得到完全實現。
68適當履行原則:又稱正確履行原則或全面履行原則,指當事人按照合同規定的標的及其質量、數量,由適當的主體在適當的履行期限、履行地點以適當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義務的履行原則。
69、協作履行原則:指當事人不僅適當履行自己的合同債務,而且應基于誠實信用原則要求對方當事人協助其履行債務的原則。
70、情事變更原則: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原因發生了不可預見的情事變更,致使合同的基礎喪失或動搖,若繼續維護合同原有效力則顯失公平,允許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則。
71、代物清償:指債權人受領他種給付以代原定給付而使合同關系消滅的現象。
72、先履行抗辯權: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前,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債的本旨,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73、合同保全:指法律為防止因債務人的財產不當減少或不增加而給債權人的債權帶來損害,允許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或代位權,以保護其債權的一種制度。
74、代位權:指因債務人怠于使命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債權的權利。
75、撤銷權:指因債務人實施減少其財產的行為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行為的權利。
76、合同的轉讓:指合同當事人一方依法將合同權利、義務全部或部分地轉讓給第三人。
77、合同權利的轉讓:指不改變合同的內容,合同債權人將其權利轉讓給第三人享有。
78、債權讓與:指債權自其主體處移轉到受讓人之手的過程,是債權變動的一種形態。
79、合同義務的轉讓:指在不改變合同內容的前提下,債務人將債務全部或部分地移轉給第三人承擔的現象。
80、負責的債務承擔:指第三人取代債務人的地位而承擔全部債務,使債務人脫離合同關系。
81、并存的債務承擔:又稱債務加入,指債務人并不脫離合同關系,而由第三人與債務人共同承擔債務。
82、合同權利義務的概括移轉:指原合同當事人一方將其合同權利義務一并移轉給第三人,并由第三人概括地繼受這些權利義務的法律現象。
83、合同承受:雙稱合同承擔,指合同關系一方當事人將合同上的權利和義務全部地移轉給
該第三人,由其在移轉范圍內承受自己在合同上的地位,享受合同權利并負擔合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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