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28日發(作者:實踐主題)

建筑法規__名詞解釋(1)
建筑法規名詞解釋
1、建設法律:是指國家權力機關或其授權的行政機關制定的,
旨在調整國家及其有關機構、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公民相
互之間在建設活動中或建設行政管理活動中發生的各種社會關
系的法律、法規的總稱。
2、建設法規:也稱,建設法律,是指國家立法機關或其授權的
行政機關指定的旨在調整國家及其有關機構、企事業單位、社
會團體、公民之間在建設活動中或建設行政管理活動中發生的
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法規的統稱。
3、合同:法人之間為了實現一定的經濟目的,明確相互間的權
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4、建設活動:是社會經濟發展中的重大活動,同社會經濟發展
和人民生命財產息息相關。
5、建設活動中的行政管理關系:是國家及其建設行政主管
部門同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及其有關單位(中介服
務機構)之間發生的相應的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
6、建設活動中的經濟協調關系:是一種平等自愿、互利互
惠的橫向協作關系。一般應當以合同的形式確定。
7、建設活動中的民事關系:這是指因從事建設活動中而產生
的國家、單位法人、公民相互之間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8、責權利相一致:是對建設行為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或責任在建
設立法上提出的一項基本要求。
9、法律關系:是在法律規范調整一定社會關系的過程
中所形成的人們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10、建設法律關系:是指法律規范調整一定社會關系而形成的權
利與義務關系。一定的法律關系是以一定的法律規范為前提的,是一定的法律規范調整一定的社會關系的結果。
11、建設法律關系主體:是指參加建設活動,受建設法律規范
調整,在法律上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當事人,也就是建設活
動的參與者。
12、建設法律關系客體:是指參加建設法律關系的主體享有的
權利和承擔的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
13、法律事實:是指能夠引起建設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消滅的
客觀現實和事實。
14、行政行為:是指由國家授權的政府及其管理部門依法行使對
建設業的管理權而發生法律后果的行為。
15、立法行為:是指國家機關在法定權限內通過規定的程序,制
定、修改、廢止建設法律規范性文件的活動。
16、司法行為:是指國家司法機關的法定職能活動。
17、法律體系:通常指由一個國家的全部現行法律規范分類組合
為不同的法律部門而形成的有機聯系的統一整體。
18、建設法律體系:是指把已經制定的和需要制定的建設法律、
建設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與建設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等銜接
起來,形成一個相互聯系、相互補充、相互協調的完整統一的
體系。
19、企業資質管理制度:是指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從事建設活
動有關企業的人員素質、管理水平、資金數量、業務能力等進行審查,以確定其承擔任務的范圍,并發給相應的資質證書的一種制度。
20、建筑業企業:是指從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設備
安裝工程、裝修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活動的企業。21、《勞動法》:是調整勞動關系以及與勞動關系密切聯系的其
他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22、勞動關系:是基于勞動合同,在實現勞動過程中發生的既具
有人身關系、經濟關系,又具有平等性和從屬性的社會關系。
23、勞動爭議:又稱勞動糾紛,是指勞動關系當事人之間關于勞
動權利和義務的爭議。
24、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
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25、《安全生產法》:是指安全生產方面法律規范,除包括狹義
的安全生產法之外,還包括與其配套實施的相關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以及地方性法規和規章。
26、《擔保法》:在借貸、買賣、貨物運輸、加工承攬等經濟活
動中,債務人需要以擔保方式保障其債權實現的,可以依照本法規規定設定擔保。本法規定的擔保方式為: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
27、工程擔保制度:是一種維護建設市場秩序、保證參與工程各
方守信履約的風險管理機制。
28、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財產的占有,將該財
產作為債權的擔保。
29、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移交債權人占
有,作為債權的擔保。
30、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
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31、留置: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
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規定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32、定金:是債務人提交給債務人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為擔保的方
式。
33、投標擔保:或投標保證金,是為了防止投標人不謹慎投標而
由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設定的一種擔保形式,保證投標人中標后履行簽訂合同的義務,否則,招標人將沒收投標保證金。34、《保險法》: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
議。
35、工程保險:是承保建筑、安裝工程在建筑安裝過程中因遭受
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的損失給予補償的保險。
36、《稅法》:是調整稅收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37、稅務管理:從狹義上講是稅務機關依據國家稅收政策法規所
進行的稅款征收活動,從廣義的角度來說是國家及其稅務機關,依據客觀經濟規律和稅收分配特點,對稅收分配的全過程進行
決策、計劃、組織、監督和協調,以保證稅收職能得以實現的
一種管理活動。
38、企業法律地位:是指由法律規定的企業所享有的權利和承擔
義務。
39、城市規劃:是指為了實現一定時期內城鄉經濟和社會發展目
標,確定城鄉規模和發展方向,合理利用土地,協調城鄉空間
和各項建設的綜合部署和具體安排。
40、城市規劃管理:指在城市總體規劃或城市詳細規劃被批準后
城市當局對規劃實施的管理,主要包括城市用地的管理和城市
各項建設的管理。廣義的城市規劃管理是指中央和地方政府對
城市規劃的編制、審批、實施及有關工作的管理。
41、《城市規劃法》:廣義的城市規劃法指國家為調整在城市規
劃活動中所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而制定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所
謂城市規劃是為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協調城市空間布局和各項
建設的綜合部署和具體安排。專義的城市規劃法是特指全國人
大常委會1989年12月26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
法》。
42、城鄉規劃實施的“一書兩證”: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
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43、選址意見書: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核發的有關建設項
目的選址和布局的法律憑證。
44、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是建設單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
征用、劃撥土地前,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確認建設項目位置和范圍符合城市規劃的法定憑證,是建設單位用地的法律憑證。
45、臨時建設:是指必須限期拆除、結構簡易、臨時性的建筑物、
構筑物、道路、管線或其他設施。
46、臨時用地:是指由于建設工程施工、堆料或其他原因,需要
臨時使用并限期收回的土地。批準臨時建設和臨時用地的使用期
限,一般均不超過兩年。
47、臨時建筑:是指必須限期拆除、結構簡易、臨時性的建筑物、
構筑物和其他設施,臨時建筑建設前也須經規劃和建設等部門批準,但在批準書上都應當有規定的使用期限。
48、城市:是以非農業產業和非農業人口集聚形成的較大居民點
(包括按國家行政建制設立的市、鎮)。一般而言,人口較稠密的地區稱為城市(city),一般包括了住宅區、工業區和商業區并且具備行政管轄功能。
49、《土地管理法》:是指對國家運用法律和行政的手段對土地
財產制度和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所進行管理活動予以規范的各種法律規范的總稱。
50、土地補償費:是指因國家征用土地對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
者因對土地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損失的補償。按照國家政策有關
規定,土地補償費由被征地單位用于恢復和發展生產,土地補
償費的補償對象是土地所有人。
51、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農民集體和公民
個人,以及三資企業,凡具備法定條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
約定對國有土地或農民集體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
有限處分的權利。
52、土地出讓方式:是土地使用權取得者取得用地的一種方式,
同時也是土地資產處置的一種方式。出讓的土地使用權是土地
使用者向國家購買的一種財產權,土地使用者不僅可以占有、
使用和取得土地收益,還可以獨立支配和處置土地使用權。土
地使用權出讓方式有協議、招標和拍賣三種形式
53、拍賣:又稱競拍,有些地方也叫“拍讓”,它是指土地所有者
代表在指定的時間、地點,組織符合條件的土地使用權有意受
讓人到場,就所出讓使用權的土地公開叫價競投,按“價高者
得”的原則確定土地使用權受讓人的一種出讓方式。
54、招標:是指在指定的期限內,由符合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以
書面投標形式競投某地段土地使用權,選擇出讓和收取出讓金
的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方式。
55、招標投標: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進行大宗貨物的買賣、工程
建設項目有發包與承包,以及服務項目的采購與提供時,所采
用的一種交易方式。
56、協議: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實體為了開展某項活動,經過協
商后雙方達成的一致意見
57、掛牌交易:指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等國有資產出讓過程
中,為了避免價值流失經常采用的交易形式。是指出讓人發布掛牌公告,按公告規定的期限將擬出讓的交標的交易條件在指定的交易場所掛牌公布,接受競買人的報價申請并更新掛牌價格,根據掛牌期限截止時的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58、劃撥土地使用權:是土地使用者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
批準,在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所取得的或者無償取得的沒有使用期限限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59、國家機關:是指從事國家管理和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包括國
家元首、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
60、軍事用地:一般應包括軍隊營區,國防工程設施、后勤基地、
軍事訓練和試驗基地用地、軍用機場、港口等軍事交通用地,但不應該包括軍隊用于房地產開發的用地。
61、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城市軌道交通線、站、場、車輛段、
保養維修基地;城市水運碼頭;機場;城市交通綜合換乘樞紐;
城市交通廣場等城市公共交通設施。
62、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
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送。
63、土地使用權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單獨或者
隨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租賃給他人使用,由他人向其支
付租金的行為。
64、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
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
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65、土地使用權抵押: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其依法取得的土地使
用權作為清償債務的擔保的法律行為。
66、土地使用權的終止:是指因法律規定的原因致使受讓人喪
失土地使用權。
67、《土地管理法》:是指對國家運用法律和行政的手段對土地
財產制度和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所進行管理活動予以規范的各種法律規范的總稱。
68、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在土
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1]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土地使用權不能進行轉讓。
69、建筑工程投標:是指經過特定審查而獲得投標資格的建筑項
目承包單位,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內向招標單位填報投標書,爭取中標的法律行為。
70、建筑工程招標:是指建筑單位(業主)就擬建的工程發布通
告,用法定方式吸引建筑項目的承包單位參加競爭,進而通過法定程序從中選擇條件優越者來完成工程建筑任務的一種法律
行為。
71、招標人:是指在招標投標活動中以擇優選擇中標人為目的的
提出招標項目、進行招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72、招標公告:是指招標人在進行工程建設、貨物采購、服務需
求、合作經營或大宗商品交易時,公布交易標準和條件,提出價格和要求等項目內容,以期從中選擇承包單位或承包人的一種文書。
73、公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法
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公開招標,又叫競爭性招標,即由招標人在報刊、電子網絡或其它媒體上刊登招標公告,吸引眾多企業單位參加投標競爭,招標人從中擇優選擇中標單位的招標方式。
74、邀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投標邀請的方式邀請特定的法人或
其他組織投標。邀請招標,也稱為有限競爭招標,是一種由招標人選擇若干供應商或承包商,向其發出投標邀請,由被邀請的供應商、承包商投標競爭,從中選定中標者的招標方式。
75、招標投標階段:
76、議標:亦稱為非競爭性招標或稱指定性招標。這種方式是業
主邀請一家,最多不超過兩家承包商來直接協商談判。77、投標人:是指在招標投標活動中以中標為目的響應招標、參
與競爭的法人或其他組織,一些特殊招標項目如科研項目也允許個人參加投標。
78、招標文件:是供應商準備投標文件和參加投標的依據,同時
也是評標的重要依據,因為評標是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進行的。
79、投標:是指投標人應招標人特定或不特定的邀請,按照招標
文件規定的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和地點主動向招標人遞交投標文件并以中標為目的的行為。
80、現場考察:招標人在投標須知的時間組織投標人自費進行現
場考察。
81、標前會議:投標人研究招標文件和現場考察后以書面形式提
出某些質疑問題,招標人可以及時給予書面解答,也可以留待標前會議上解答。
82、開標:招標單位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內,在有投標人出席的
情況下,當眾公開拆開投標資料(包括投標函件),宣布投標人(或單位)的名稱、投標價格以及投標價格的修改的過程。
83、評標:是對各投標書優劣進行比較,以便最終確定中標人。
由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工作。
84、評標報告:是評標委員會根據全體評標成員簽字的原始評標
記錄和評標結果編寫的報告。
85、定標:也即授予合同,是采購機構決定中標人的行為。定標
是采購機構的單獨行為,但需由使用機構或其他人一起進行裁決。在這一階段,采購機構所要進行的工作有:決定中標人,通知中標人
其投標已經被接受,向中標人發現授標意向書,通
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并向他們退還投標保函等。
86、競標:是基于傳統的競標方式,即賣家將所售物品賣給最高
出價者。
87、資格預審:是指在招標投標中對潛在投標人比較多的招標項
目,招標人組織審查委員會對資格預審申請人的投標資格進行預先審查,確定有資格參與投標的投標人的名單,并向合格的申請人發出投標邀請書和向不合格的申請人發出未通過資格預審申請通知的過程。
88、中標:招標投標法規定,中標人確定后,招標人應當向中標
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并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
89、詢標:是指評標委員會對投標文件內容含義不明確的部分向
投標人所作的詢問。
90、標底:是由業主組織專門人員為準備招標的那一部分工程或
設備,或工程和設備都有而計算出的一個合理的基本價格。它不等于工程(或設備)的概(預)算,也不等于合同價格。標底是招標單位的絕密資料,不能向任何無關人員泄露。91、分包:是指從事工程總承包的單位將所承包的建設工程的一
部分依法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承包單位的行為,該總承包人并不退出承包關系,其與第三人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92、發包:是指建設工程合同的訂立過程中,發包人將建設工程
的勘察、設計、施工一并交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完成或者將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的一項或幾項交給一個承包單位完
成的行為。
93、
94、招標代理機構:是指依法設立、受招標人委托代為組織招標
活動并提供相關服務的社會中介組織。
95、建設工程:是指為人類生活、生產提供物質技術基礎的各類
建筑物和工程設施的統稱。
96、《建筑法》:為了加強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建筑市
場秩序,保證建筑工程的質量和安全,促進建筑業健康發展,
制定本法。
97、建筑工程發包與承包:是指建設單位(或總承包單位)委
托具有從事建筑活動的法定從業資格的單位為其完成某一建筑
工程工程的全部或部分的交易行為。
98、建筑工程監理:是指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監理企業(監理公
司),接受建設單位即項目法人的委托,承擔其部分項目管理工
作,并代表建設單位對承建單位的建設行為進行控制的專業化
管理服務活動。
99、建筑安全生產管理:是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的責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100、建筑工程質量管理:為了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管理,保證建設工程質量,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的一種管理制度。
101、勘察:是指根據建設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評價建設場地的地質、地理環境特征和巖土工程條件,編制建設工程勘
察文件的活動。
102、工程勘察:研究和查明工程建設場地的地質地理環境特征,及其與工程建設相關的綜合性應用科學。
103、工程設計:是人們運用科技知識和方法,有目標地創造工程產品構思和計劃的過程,幾乎涉及到人類活動的全部領域。104、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法規:是指調整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活動中所產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105、注冊結構工程師:是指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依法登記注冊,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結構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和
注冊證書,從事房屋結構、橋梁結構及塔架結構等工程設計及
相關業務的專業技術人員。
106、注冊建筑師:是指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后,依法登記注冊,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一級注冊建筑師證書》或《中華人
民共和國二級注冊建筑師證書》,在一個建筑單位內執行注冊建
筑師業務的人員。
107、工程勘察設計質量管理:是指在嚴格遵守技術標準法規的基礎上,正確處理和協調資金、資源、技術、環境條件的
制約,使設計項目能更好地滿足業主所需功能和使用價值,充
分發揮項目投資的經濟效益。
108、工程建設標準:是指對基本建設中各類工程的勘察、規
劃、設計、施工、安裝、驗收等需要協調統一的事項所制定的
標準。
109、項目建議書:是由項目投資方向其主管部門上報的文件,目前廣泛應用于項目的國家立項審批工作中。它要從宏觀上論
述項目設立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把項目投資的設想變為概略的
投資建議。項目建議書的呈報可以供項目審批機關作出初步決
策。它可以減少項目選擇的盲目性,為下一步可行性研究打下
基礎。
110、工程建設監理:是指具有法人資格的監理單位受建設單位的委托,依據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項目批準文件、
監理合同及其它工程建設合同,對工程建設實施的投資、工程
質量和建設工期進行控制的監督管理。
111、監理:為實施承包合同,由業主組建或選擇監理工程師單位依據合同對承包商的生產(進度、質量和投資)進行監督和管
理工作。
112、合同管理:企業的經濟往來,主要是通過合同形式進行的。一個企業的經營成敗和合同及合同管理有密切關系。113、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為了加強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保證建筑工程的質量和安全,根據《中
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等法律。
法規規定,1999年12月1日起在全國施行建筑工程施工許可
證制度,此前,全國各地方政府也有類似管理制度,但名稱及
管理方式缺乏統一指導,如開工報告、開工證等。
114、恢復施工:是指把已中止施工的工程恢復正常運作。115、中止施工:是指在工程進行或者工作過程中出現非常規的問題或者狀況,為保證施工人員的安全,避免事故加重,出
現人員傷亡等,工程負責人根據相關規定作出停止施工的決定,向上級領導匯報相關情況,等待事故解決的行為。
116、項目經理:是指企業建立以項目經理責任制為核心,對項目實行質量、安全、進度、成本管理的責任保證體系和全面
提高項目管理水平設立的重要管理崗位。
117、關鍵崗位(建筑持證上崗制):建筑行業特種工必須持證上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不得偽造、涂改或改借。特種工在
操作過程中要嚴格遵守操作規程,不允許擅自離崗或讓別人代
替上崗。
118、項目經理責任制:以項目經理為責任主體的工程總承包項目管理目標責任制度。根據我國《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管
理規范》的要求,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要實行項目經理負責制。119、建設工程質量:是指在國家現行的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及工程合同中對工程安全、適用、經濟、美
觀等特性的綜合要求。
120、建筑工程質量:建筑工程質量是指在國家現行的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合同中,對工程的安全、適
用、經濟、環保、美觀等特性的綜合要求。
121、宏觀管理:是指組織或機構在本組織或機構范圍內進行的,對本組織或者機構內的資源進行調整和改善,以促進組織或機構的良性運行和健康發展為目的的管理過程。
122、微觀管理:亦作微觀管理學、微管理學、微管理或顯微管理學,是商業管理的一種管理手法,與宏觀管理的理念相反。123、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經2003年11月12日國務院第28次常務會議通過,2003年11月24日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為了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制定本條例。
124、保修期限:是指廠商向消費者賣出商品時承諾的對該商品因質量問題而出現的故障時提供免費維修及保養的時間段125、損害賠償:因建設工程質量缺陷造成人身損害及缺陷工程以外的其他財產損害的,侵害人應按有關規定給予受害人賠償。
126、事故報告: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127、事故調查:事故發生后的認真檢查,確定起因,明確責任,并采取措施避免事故的再次發生,這一過程即為“事故調查”(Accident Investigation)。
128、竣工驗收:指建設工程項目竣工后開發建設單位會同設計、施工、設備供應單位及工程質量監督部門,對該項目是否
符合規劃設計要求以及建筑施工和設備安裝質量進行全面檢驗,取得竣工合格資料、數據和憑證。
129、審核:是指為獲得審核證據并對其進行客觀的評價,以確定滿足審核準則的程度所進行的系統的獨立的并形成文件的過
程。
130、市政設施:是指在城市區、鎮(鄉)規劃建設范圍內設置、基于政府責任和義務為居民提供有償或無償公共產品和服
務的各種建筑物、構筑物、設備等。
131、市政工程設施:是市政府為充分發揮市政工程設施的效益,以保持市容整潔,便利交通運輸,有利生產,方便生活,
特制定的條例,共有27條,自1982年8月21日起施行。132、城市道路:通達城市的各地區,供城市內交通運輸及行人使用,便于居民生活、工作及文化娛樂活動,并與市外道路
連接負擔著對外交通的道路。
133、城市道路設施:是城市的骨架,是城市組織生產和安排生活所必需的交通設施。
134、城市防洪:是城市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河流或防護規
劃的一部分。
135、城市防洪設施:是確保城市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施。
136、城市排水:是指城市生活用水、工業廢水、大氣降水徑流和其他棄水的收集、輸送、凈化、利用和排放。
137、城市公用事業:主要是指城市在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公共交通等方面為城市生產和人民生活提供基礎性服務的公共設施及其管理。
138、節約用水:是指通過行政、技術、經濟等管理手段加強用水管理,調整用水結構,改進用水方式,科學、合理、有計劃、有重點的用水,提高水的利用率,避免水資源的浪費。139、電力:是以電能作為動力的能源。發明于19世紀70 年代,電力的發明和應用掀起了第二次工業化高潮。
140、電氣化:是國民經濟各部門和人民生活廣泛使用電力。141、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及其郊區范圍內,為方便公眾出行,用客運工具進行的旅客運輸。是城市交通的重要組成部分。
城市公共交通對城市政治經濟、文化教育、科學技術等方面的發展影響極大,也是城市建設的一個重要方面。
142、出租汽車:taxi 城市中為公眾提供不定線交通服務的租乘汽車。出租汽車的車型主要是轎車,也有普通客車、旅游客車和客貨兩用車。
143、公交優先:是社會服務窗口行業,駕駛員的舉止言行代表了省會城市的形象,良好的社會風氣通過流動的公交車廂傳播。加強對公交職工的社會主義榮辱觀教育,認真踐行“八榮八恥”,不僅是企業發展的需要,也是社會的必然要求。
本文發布于:2024-02-28 19:25:59,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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