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3日發(作者:假如我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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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華電集團公司
電力生產事故調查規程(2014年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對電力生產事故的調查、分析、認定和統計工作,依據《中國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主席令第70號)、《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493號令)、《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599號令)等法規條例和國家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結合中國華電集團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下同)電力生產實際,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所稱電力生產事故,是指電力(熱力)生產(含基本建設,下同)、供應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亡、影響電力(熱力)正常供應或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①等達到規定情形的事故。
第三條 事故調查處理落實“依法依規、實事求是、科學嚴謹、注重實效”原則,集團公司“內部調查”和政府部門“外部調查”并行,做到“原因不清楚不放過,應受教育者未受到教育不放過,未采取防范措施不放過,責任者未受到處罰不放過”。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規程、隱瞞或阻礙調查的行為有權越級反映。
第五條 本規程適用于集團公司系統從事電力安全生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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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二級單位、基層企業(含建設單位,下同)以及所轄與電力業務相關的多經企業。
電力設備制造(工程)類企業參照執行。
第二章 事故類型、級別和認定
第六條 按照事故類型,事故分為人身事故②、供熱事故、涉網事故③、設備事故、火災事故和道路交通事故等類別。
第七條 除道路交通事故外,按照事故嚴重程度劃分為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以及集團公司內部統計事故(以下簡稱“統計事故”)共五個等級。
第八條 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的劃分標準和認定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493號令)、《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599號令)規定執行(詳見附錄1),但一般事故按照所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劃分,本規程設定100萬元下限。
第九條 未構成一般以上事故,但達到《電力安全事件監督管理規定》(國能安全〔2014〕205號)所規定的電力安全事件,視為統計事故(詳見附錄2)。
第十條 未構成一般以上事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統計事故:
(一)發生3人以上輕傷。
(二)6千伏以上電氣設備發生下列惡性電氣誤操作: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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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荷誤拉(合)隔離開關、帶電掛(合)接地線(接地刀閘)、帶接地線(接地刀閘)合斷路器(隔離開關)。
(三)由于一般電氣誤操作④、熱機誤操作⑤、監控過失⑥等原因,造成發電主設備被迫停止運行。
(四)220千伏以上斷路器、電壓互感器、電流互感器、避雷器發生爆炸。
(五)35千伏以上母線故障,造成兩條以上外送線路(含聯絡線)停止供電。
(六)220千伏以上線路主保護拒動或誤動,或者220千伏以上斷路器拒動。
(七)200兆瓦以上發電機絕緣擊穿;240兆伏安以上變壓器繞組絕緣擊穿。
(八)裝機容量400兆瓦以上的火電廠、200兆瓦以上的水電站,一次故障使兩臺以上機組停止運行,并造成全廠對外停電⑦。
(九)一次故障造成發電廠兩臺以上機組停止運行,并且減少可調出力(機組額定容量)900兆瓦以上;或者雖未造成兩臺以上機組停止運行,但被迫降低出力1800兆瓦以上。
(十)發電機組(風電除外)因故障停止運行時間超過C級檢修規定時間;或者由于發現不及時,以至檢修周期過半后,因設備損壞導致檢修時間延長的天數超過C級檢修規定時間。
(十一)燃煤發電廠貯灰場大壩發生潰決,或者發生嚴重泄漏并造成環境嚴重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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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液氨泄漏,導致緊急排險處置的。
(十三)供熱電廠在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采暖期內,發生以下情形:
1. 全廠對外停止供熱持續時間超過12小時,并對當地居民正常生活造成影響。
2. 雖然未發生全廠對外停止供熱,但由于持續低溫供熱⑧超過48小時,并對當地居民正常生活造成影響。
3. 雖然未達到以上規定情形,但造成較嚴重社會影響⑨。
(十四)供熱電廠中斷工業熱負荷供應,引發糾紛,遭受經濟索賠。
(十五)一次故障造成風電場200兆瓦以上容量脫網,并且恢復時間超過5天。
(十六)水電廠(站)發生以下情形:
1. 由于水工設備、水工建筑損壞或者存在嚴重缺陷,造成水庫不能正常泄洪、蓄水時發生嚴重棄水。
2. 梯級電站該級所有機組被迫停止運行,造成該級被迫棄水。
3. 泄洪過程中發生消能防沖設施破壞、下游近壩堤岸垮塌。
4. 水淹廠房,造成機組被迫停止運行。
5. 水壩(庫)發生漫壩、垮壩。
(十七)集團公司認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一條 道路交通事故分為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一般事故和輕微事故,其劃分標準和認定執行《公安部關于修訂道路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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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事故等級劃分標準的通知》(公通字〔1991〕113號)。
(一)輕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輕傷1至2人,或者財產損失機動車事故不足1000元,非機動車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二)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傷1至2人,或者輕傷3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不足3萬元的事故。
(三)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財產損失3萬元以上不足6萬元的事故。
(四)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時重傷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時重傷5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6萬元以上的事故。
第十二條 特種設備、職業傷害等事故的認定,執行國家相關規定。
第三章 事故歸屬
第十三條 發生下列人身傷害事故,定為本企業事故:
(一)員工在本企業從事安全生產工作中,發生人身傷害的。
(二)勞務派遣用工在本企業從事安全生產工作中,發生人身傷害的。
(三)在發電生產過程中,合同期(含續簽合同)超過一年的外委工程人員,在本企業從事安全生產工作中,發生人身傷害的。
(四)員工在本企業外從事電力安全生產工作中,發生負主要責任的人身傷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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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員工從事公務過程中,發生負同等以上責任⑩的交通事故,導致人身傷害的。
第十四條 集團公司系統外企業在系統內發電企業承攬短期外委工程(合同期不滿一年),從事安全生產工作中發生的人身事故(事故中同時造成本企業員工傷亡的情形除外,適用于第1的,認定為發包企業事故;○十三條),發電企業負有主要責任12的,對發包企業進行聯責考核。
○負有一定責任1第十五條 集團公司系統外部企業承包系統內工程時,造成的設備事故、火災事故、供熱事故和涉網事故均定為發包企業事故。
第十六條 集團公司系統內企業在系統內發電企業承包工程時發生的人身事故,如果由于承包方管理不善或人員違章導致事故發生,定為承包企業事故,并依據事故調查結論,對發包企業進行聯責考核。
如果屬于設備(或設施)不安全以及設備爆炸、火災、生產建(構)筑物倒塌等造成人身傷亡,定為發包企業事故。
第十七條
產權與生產管理相分離的企業,事故歸屬依據代管協議確定。代管協議未作明確的,按以下原則確定:
(一)生產管理企業員工人身事故,定為生產管理企業事故。
(二)發生除人身事故以外的其他類事故,屬管理不善為主要原因造成的,定為生產管理企業事故;屬安全生產投入不足為主要原因造成的,定為產權所有企業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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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一次事故中如同時發生人身事故、設備事故、火災事故、供熱事故或涉網事故,其等級按其較高等級認定。
第四章 事故報告
第十九條 即時報告
(一)對于可能或預期發生本規程規定的內部統計事故以上者,均應當按資產關系或管理關系逐級匯報至集團公司,每級匯報時間間隔不得超過1小時(下同)。
涉及集團公司系統內部兩個企業時,應同時分別報送。按照屬地原則,事發現場所屬企業具有第一報告責任。
(二)即時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1. 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
2. 事故發生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已知的電力設備、設施損壞情況、停運的發電(供熱)機組數量、停電(停熱)影響的初步情況;
3. 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斷;
4. 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電網運行方式、發電機組運行狀況以及事故控制情況、采取措施等。
(三)即時報告應當采取書面方式(電子郵件或傳真,格式見附錄3)上報,當時不具備書面報告條件的可先通過電話(短信)報告,再書面報告。
第二十條 事故即時報告后,有關事故調查、搶險、搶修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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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處理進展的實際情況,應定期逐級向集團公司報告。事故搶險和處置過程出現新情況時,應隨時報告。
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及時補報。
第二十一條 事發企業向地方安監、公安、能源局派出管理機構等政府機構和相關部門的報告,依照其規定執行。
(一)發生事故,應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報告至企業所在地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主管部門、公安部門、能源局派出管理機構等。
(二)涉及水電廠(站)大壩安全的,還應向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報告;熱電廠對外停止供熱事故,還應上報所在地供熱管理部門。
第五章 集團公司內部調查處理
第二十二條 內部組織調查
發生事故,在政府部門組織調查的同時,按下列原則組成內部調查組先行調查:
(一)發生較大以上事故,由集團公司組織調查。
(二)發生一般人身事故,由集團公司組織調查,或視情況,授權二級單位組織調查。
(三)發生一般設備事故、供熱事故、火災事故等,由二級單位組織調查。必要時,集團公司組織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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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發生統計事故,由二級單位組織調查。
(五)事故企業涉及上級公司分屬不同的二級單位時,由集團公司組織調查,或視情況,授權組織調查。
根據事故調查工作的需要,事故調查組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協助調查。事故調查組組長由組織事故調查組的單位指定。
第二十三條 事故調查程序
(一)保護事故現場
1. 事故發生后,事故單位必須迅速搶救傷員并派專人嚴格保護事故現場。未經調查和記錄的事故現場,不得任意變動,并對事故現場和損壞的設備進行照相、錄像,繪制草圖,收集資料。必要時,通知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公安部門,要求派人保護現場。
2. 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工作日志、工作票、操作票等相關證據,及時保存故障錄波圖、電力調度數據、發電機組運行數據和輸變電設備運行數據等相關資料。
3. 因事故處置、搶救人員、恢復電力生產需要改變事故現場、移動電力設備的,必須經企業有關領導和安監部門同意,并做出標記、繪制現場簡圖、制作現場視聽資料、寫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4.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不得偽造、隱匿或者毀滅相關證據。
(二)收集原始資料
1. 事故發生后,企業安監部門或其指定的部門應立即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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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值值班人員、現場作業人員和其他有關人員在下班離開事故現場前,分別如實提供現場情況并寫出事故的原始材料。安監部門要及時收集有關資料,并妥善保管。
2. 事故調查組成立后,安監部門及時將有關材料移交事故調查組。事故調查組應根據事故情況查閱有關運行、檢修、試驗、驗收的記錄文件和事故發生時的錄音、故障錄波圖、計算機打印記錄、現場監控錄像等,及時整理出說明事故情況的圖表和分析事故所必需的各種資料和數據。
3. 事故調查組在收集原始資料時,應對事故現場搜集到的所有物件(如破損部件、碎片、殘留物等)保持原樣,并貼上標簽,注明地點、時間、物件管理人。
4. 事故調查組有權向事故發生單位、有關部門及有關人員了解事故的有關情況,并索取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三)調查事故
1. 人身事故應查明傷亡人員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年齡、文化程度、工種、技術等級、工齡、本工種工齡等)及其家庭狀況。事故發生前工作內容、開始時間、許可情況、作業程序、作業監護、作業時的行為及位置、事故發生的經過、現場救護情況等;傷亡人員和相關人員的技術水平、安全教育記錄、健康狀況,過去的事故記錄,違章違紀情況等。查明事故場所周圍的環境情況(包括照明、濕度、溫度、通風、聲響、色彩度、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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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工作面狀況以及工作環境中有毒、有害物質和易燃易爆物取樣分析記錄等)、安全防護設施和個人防護用品的使用情況(了解其有效性、質量及使用時是否符合規定)。
2. 設備事故、火災事故、供熱事故和涉網事故應查明發生的時間、地點、氣象情況;查明事故發生前設備和系統的運行情況。查明設備事故發生經過、擴大及處理情況。查明設備事故有關的儀表、自動裝置、斷路器、保護、故障錄波器、調整裝置、遙測、遙訊、遙控、錄音裝置和計算機等記錄和動作情況;調查設備資料(包括訂貨合同、大小修記錄等)情況以及規劃、設計、制造、施工安裝、調試、運行、檢修等質量方面存在的問題。查明供熱管網運行方式,燃料供應和煤質情況,影響供熱程度,供熱參數變化過程等;設備損壞程度、經濟損失、損失電量、減供負荷以及是否對社會造成不良的影響和其影響程度等情況。
3. 了解現場規程制度是否健全,規程制度本身及其執行中暴露的問題;了解企業管理、安全生產責任制和技術培訓等方面存在的問題;了解應急管理和隱患排查整改機制中暴露的問題。事故涉及兩個及以上單位時,應了解相關合同或協議。
(四)分析原因和責任
1. 事故調查組在事故調查的基礎上,分析并明確事故發生、擴大的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必要時,事故調查組可委托專業技術部門進行相關計算、試驗、分析。
2. 事故調查組在確認事實的基礎上,分析是否人員違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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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失職、違反勞動紀律;安全措施是否得當;事故處理是否正確等。
3. 根據事故調查的事實,通過對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的分析,確定事故的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根據其在事故發生過程中的作用,確定事故發生的主要責任者、次要責任者和事故擴大的責任者。
4. 凡事故原因分析中存在下列與事故有關的問題,確定為領導責任: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不落實;規程制度不健全;對員工教育培訓不力;現場安全防護裝置、個人防護用品、安全工器具不全或不合格;反事故措施不落實;同類事故重復發生;違章指揮。
(五)提出防范措施
事故調查組應根據事故發生、擴大的原因和責任分析,提出防止同類事故發生、擴大的組織措施和技術措施。
(六)提出處理意見
1. 事故調查組在事故責任確定后,要根據有關規定提出對事故責任人員的處理意見,由有關單位按照人事管理權限進行處理。
2. 對下列情況應從嚴處理:
(1)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造成事故。
(2)事故發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或在調查中弄虛作假、隱瞞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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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阻撓或無正當理由拒絕事故調查;拒絕或阻撓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3. 對下列情況可酌情從輕處理:在事故處理中及時恢復設備、系統運行,或搶救、安置傷員,防止事態進一步擴大;在事故調查中主動反映事故真相,使事故調查得以順利進行。
第二十四條 內部事故調查時限:
集團公司內部組織的事故調查,一般應在事故發生后20天內形成內部事故調查報告,將《事故調查報告書(含影像資料)》(格式見附錄4)以文件形式報集團公司。需外部送檢、取證等的,調查時限可適當延長,但一般不超過1個月。
第六章 政府部門事故調查
第二十五條 政府部門事故調查
(一)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493號令)、《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599號令)所列事故,按照其相關規定組織調查。
由地方安監部門、能源局派出機構等政府部門組織調查的事故,根據調查組要求,事故發生單位、有關二級單位和集團公司配合或協助調查。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火災事故、交通事故由相應公安機關組織調查,事故發生單位配合事故調查組開展工作。
(三)涉及電網企業、發電企業等兩個以上企業的事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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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組織聯合調查時發生爭議,應申請由能源局派出機構組織調查。
第二十六條 政府部門組織調查的事故上報時限從其規定。自收到政府部門結案通知(或《事故調查報告書》)之日起5天內,應將有關報告文件等及時報集團公司。
第七章 歸檔、統計與上報
第二十七條 事故調查報告存檔
(一)事故調查、處理結束后,負責事故處理的單位(或部門),應在30天內向本單位檔案管理部門移交事故檔案,并報上級單位備案。歸檔文件質量要符合有關要求。根據情況應有以下資料:
1. 政府部門及公司內部事故調查報告書及領導批示。
2. 事故調查組織工作的有關材料,包括事故調查組成立的文件、內部分工、調查組成員名單及簽字等。
3. 事故搶險救援報告。
4. 現場勘查報告及事故現場勘查材料,包括事故現場圖、照片、錄像、資料,物證、人證材料,調查詢問筆錄、圖紙、儀器表計打印記錄等。
5. 事故技術分析、取證、鑒定等材料,包括技術鑒定或試驗報告,專家鑒定意見,物證材料的事后處理情況等。
6. 安全生產管理情況材料,包括其他有關認定事故原因、管理責任的調查取證材料,事故責任單位資質證書復印件、作業規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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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直接和間接經濟損失材料。
8. 事故責任者的自述材料。
9. 傷亡人員名單,死亡證明或醫療部門對傷亡人員的診斷書。
10. 發生事故時的工藝條件、操作情況和設計資料。
11. 處分決定和受處分人的檢查材料。
12. 有關事故的通報、簡報,包括事故調查組工作簡報,與事故調查有關的會議記錄、文件,
13. 關于事故調查處理意見的報告(應附事故調查報告)。
14. 事故處理決定、批復或結案通知。
15. 關于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追究落實情況的文件材料。
第二十八條 事故報告、報表的報送工作按照分級管理、逐級上報的原則執行。
每月3日(每年1月10日)前,各二級單位應將上月(年)所管轄企業的事故、內部統計事故、機組故障停運等安全生產情況進行匯總、分析,填寫安全生產月報表(年度時填寫專題報告)經單位分管領導批準后,以電子郵件方式報集團公司(格式見附錄5)。
第八章 連續安全記錄
第二十九條 統計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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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施工安全記錄為從主體工程澆筑第一方砼開始累計,至首臺機組投產之日止。
(二)生產安全記錄為連續無事故的累計天數,從首臺機組投產之日起記錄,至機組全部關停。
第三十條 企業發生一般以上事故,即中斷安全記錄。符合第十四條中承擔主要責任或聯責的情形,均中斷有關企業的安全記錄。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規程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三十二條 本規程僅限于公司系統內部安全管理,其事故定義、調查程序、統計結果、考核項目不作為處理和判定民事責任的依據。
第三十三條 各二級單位應結合本規程,制定本單位一類、二類障礙及異常、嚴重未遂、未遂等管理實施細則,并報集團公司備案。
第三十四條 本規程所用術語釋義:
①直接經濟損失:設備設施損失和人員傷亡帶來的損失。設備設施損失包括:更換的備品配件、材料、人工和運輸費用。如設備損壞不能再修復,則按同類型設備重置金額計算損失費用。保險公司賠償費不能沖減直接經濟損失費用。根據《企業職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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亡事故經濟損失統計標準》(GB6721-86)的規定,傷亡事故的直接經濟損失的統計范圍包括:人身傷亡后所支出的費用,包括醫療費用(含護理費用)、喪葬及撫恤費用、補助及救濟費用、歇工工資;善后處理費用,包括處理事故的事務性費用、現場搶救費用、清理現場費用、事故罰款和賠償費用;財產損失費用,包括固定資產損失價值和流動資產損失價值。火災直接經濟損失計算方法見《火災直接財產損失統計方法》(GIA185-1998)。
②人身事故:從事與電力生產有關工作過程中,如發電、輸電、配電以及供熱設備的運行、檢修、維護、試驗、修配、生產準備等生產性工作以及生產性管理工作(領導和管理部門人員到生產現場檢查、巡視、調研等均屬生產性管理工作),包括在外地區、外系統從事與電力生產有關工作時,發生的人身傷亡(含急性工作中毒,下同)事故。
在勞動過程中因病導致傷亡,經縣及以上醫院診斷和勞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調查,確認系本人疾病造成的,不按本企業傷亡事故統計。
如員工負傷后,在30天內死亡的(因醫療事故而死亡的除外,但必須得到醫療事故鑒定部門的確認),均按死亡統計;超過30 天后死亡的,不再進行死亡補報和統計;輕傷轉為重傷也按此原則補報和統計。
③渉網事故:由于發電企業方面的原因,導致所屬電網發生減供負荷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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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一般電氣誤操作:
A、誤(漏)拉合斷路器(開關)、誤(漏)投或停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包括連接片)、誤設置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定值;
B、下達錯誤調度命令、錯誤安排運行方式、錯誤下達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定值或錯誤下達其投、停命令。
C、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由于人員誤動、誤碰、誤(漏)接線。
D、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包括熱工保護、自動保護)的定值計算、調試錯誤。
⑤熱機誤操作:誤停機組、誤(漏)開(關)閥門(擋板)、誤(漏)投(停)輔機等。
⑥監控過失:人員未認真監視、控制、調整等。
⑦全廠對外停電:全廠對外有功負荷降到零。機組當時可能未停,帶廠用電運行,雖電網經發電企業母線轉送的負荷沒有停止,或裝有調相機的發電企業發電機全停,調相機未停,仍視為全廠停電。
一次事故使2臺及以上機組停止運行,包括1臺機組故障停運后,由于處理不當使其他機組也相繼被迫停止運行。
⑧低溫供熱:由于本企業主要原因,導致居民用戶室內平均溫度低于政府部門規定的低限值。
⑨較嚴重社會影響:被媒體曝光、群眾抗議、向集團外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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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門寫信舉報等負面影響事件。
⑩負同等以上責任交通事故:由公安機關調查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且在《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中判定本方負有“同等責任”、“主要責任”或“全部責任”。
11主要責任:依據政府部門出具的事故調查報告結論,本企○業負有主要責任的。
12一定責任:依據政府部門出具的事故調查報告結論,本企○業負有管理、相關或一定責任的。
第三十五條 本規程由集團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火電產業部)會同企業管理及法律事務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規程自印發之日起試行。原《中國華電集團公司電力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規程(試行)》(中國華電火電制〔2012〕17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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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1
人身事故、設備事故、火災事故、涉網事故和供熱事故等級劃分標準
等級
類
別
人身事故
設備事故、火災事故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
涉網事故 供熱事故
(一)造成電網減供負荷
1、區域性電網減供負荷30%以上
2、電網負荷20000兆瓦以上的省、自治區電網,減供負荷30%以上
3、電網負荷5000兆瓦以上20000兆瓦以下的省、自治區電網,減供負荷40%造成30人以上死特別重亡,或者100人以工業中毒,下同)
大事故 上重傷(包括急性造成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
以上
4、直轄市電網減供負荷50%以上
5、電網負荷2000兆瓦以上的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電網減供負荷60%以上
(二)造成城市供電用戶停電
1、直轄市60%以上供電用戶停電
2、電網負荷2000兆瓦以上的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70%以上供電用戶停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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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級
類
別
人身事故
設備事故、火災事故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
涉網事故 供熱事故
(一)造成電網減供負荷
1、區域性電網減供負荷10%以上30%以下
2、電網負荷20000兆瓦以上的省、自治區電網,減供負荷13%以上30%以下
3、電網負荷5000兆瓦以上20000兆瓦以下的省、自治區電網,減供負荷16%以上40%以下
造成10人以上30重大事故
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
造成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
4、電網負荷1000兆瓦以上5000兆瓦以下的省、自治區電網,減供負荷50%以上
5、直轄市電網減供負荷20%以上50%以下
6、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電網減供負荷40%以上(電網負荷2000兆瓦以上的,減供負荷40%以上60%以下)
7、電網負荷600兆瓦以上的其他設區的市電網減供負荷60%以上
(二)造成城市供電用戶停電
1、直轄市30%以上60%以下供電用戶停電
2、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50%以上供電用戶停電(電網負荷2000兆瓦以上的,50%以上70%以下)
3、電網負荷600兆瓦以上的其他設區的市70%以上供電用戶停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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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級
類
別
人身事故
設備事故、火災事故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
(一)造成電網減供負荷
涉網事故 供熱事故
1、區域性電網減供負荷7%以上10%以下
2、電網負荷20000兆瓦以上的省、自治區電網,減供負荷10%以上13%以下
3、電網負荷5000兆瓦以上20000兆瓦以下的省、自治區電網,減供負荷12%以上16%以下
4、電網負荷1000兆瓦以上5000兆瓦以下的省、自治區電網,減供負荷20%以上50%以下
造成3人以上10較大事故
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
造成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
5、電網負荷1000兆瓦以下的省、自治區電網,減供負荷40%以上
6、直轄市電網減供負荷10%以上20%以下
7、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電網減供負荷20%以上40%以下
8、其他設區的市電網減供負荷40%以上(電網負荷600兆瓦以上的,減供負荷40%以上60%以下)
9、電網負荷150兆瓦以上的縣級市電網減供負荷60%以上
(二)造成城市供電用戶停電
1、直轄市15%以上30%以下供電用戶停電
2、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30%以上50%以下供電用戶停電
3、其他設區的市50%以上供電用戶停電(電網負荷600兆瓦以上的,50%以上70%以下)
4、電網負荷150兆瓦以上的縣級市70%以上供電用戶停電
(三)發電廠或者220千伏以上變電站因安全故障造成全廠(站)對外停電,供熱機組裝機容量200兆瓦以上的熱電廠,在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采暖期內同時發生2臺以上供熱機組因安全故障停止運行,造成全廠對外停止供熱并且持續時間48小時以上
— 24 —
等級
類
別
人身事故
設備事故、火災事故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
涉網事故
導致周邊電壓監視控制點電壓低于調度機構規定的電壓曲線值20%并且持續時間30分鐘以上,或者導致周邊電壓監視控制點電壓低于調度機構規定的電壓曲線值10%并且持續時間1小時以上
(四)發電機組因安全故障停止運行超過行業標準規定的大修時間兩周,并導致電網減供負荷
供熱事故
— 25 —
等級
類
別
人身事故
設備事故、火災事故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
(一)造成電網減供負荷
涉網事故 供熱事故
1、區域性電網減供負荷4%以上7%以下
2、電網負荷20000兆瓦以上的省、自治區電網,減供負荷5%以上10%以下
3、電網負荷5000兆瓦以上20000兆瓦以下的省、自治區電網,減供負荷6%以上12%以下
4、電網負荷1000兆瓦以上5000兆瓦以下的省、自治區電網,減供負荷10%以上20%以下
5、電網負荷1000兆瓦以下的省、自治區電網,減供負荷25%以上40%以下 供熱機組裝機容量200兆6、直轄市電網減供負荷5%以上10%以下
一般事故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
造成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
7、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電網減供負荷10%以上20%以下
8、其他設區的市電網減供負荷20%以上40%以下
9、縣級市減供負荷40%以上(電網負荷150兆瓦以上的,減供負荷40%以上60%以下)
(二)造成城市供電用戶停電
1、直轄市10%以上15%以下供電用戶停電
2、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15%以上30%以下供電用戶停電
3、其他設區的市30%以上50%以下供電用戶停電
4、縣級市50%以上供電用戶停電(電網負荷150兆瓦以上的,50%以上70%以下)
(三)發電廠或者220千伏以上變電站因安全故障造成全廠(站)對外停電,導致周邊電壓監視控制點電壓低于調度機構規定的電壓曲線值5%以上10%瓦以上的熱電廠,在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采暖期內同時發生2臺以上供熱機組因安全故障停止運行,造成全廠對外停止供熱并且持續時間24小時以上
— 26 —
等級
類
別
人身事故
設備事故、火災事故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
以下并且持續時間2小時以上
涉網事故 供熱事故
(四)發電機組因安全故障停止運行超過行業標準規定的小修時間兩周,并導致電網減供負荷
— 27 —
注:摘自《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599號令)
— 28 —
附錄2
電力安全事件認定標準
序號 電 力 安 全 事 件
因安全故障(含人員誤操作,下同)造成城市電網(含直轄市、省級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其它設區的市、縣級市電網)減供負荷比例或者城市供電用戶停電比例超過《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的一般電力安全事故比例數值60%以上
500千伏以上系統中,一次事件造成同一輸電斷面兩回以上線路同時停運
省級以上電力調度機構管轄的安全穩定控制裝置拒動或誤動、330千伏以上線路主保護拒動或誤動、330千伏以上斷路器拒動
裝機總容量1000兆瓦以上的發電廠、330千伏以上變壓器因安全故障造成全廠(全站)對外停電
±400千伏以上直流輸電線路雙極閉鎖或一次事件造成多回直流輸電線路單級閉鎖
發生地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確定的特級或者一級重要電力用戶外部供電電源因安全故障全部中斷
因安全故障造成發電廠一次減少出力1200兆瓦以上,或者裝機容量5000兆瓦以上發電廠一次減少出力2000兆瓦以上,或者風電場一次減少出力200兆瓦以上
水電站由于水工設備、水工建筑損壞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水庫不能正常蓄水、泄洪,水淹廠房、庫水漫壩;或者水電廠在泄洪過程中發生消能防沖設施破壞、下游近壩堤岸垮塌
燃煤發電廠貯灰場大壩發生潰決,或發生嚴重泄漏并造成環境污染
供熱機組裝機容量200兆瓦以上的熱電廠,在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采暖期內同時發生2臺以上供熱機組因安全故障停止運行并持續12小時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注:摘自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電力安全事件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國能安全
〔2014〕205號)
— 26 —
— 27 —
附錄3
事故即時報告單
報告類型
事故報告□ 事件報告□
(報告內容)
填報時間第1次報告 □ 后續報告 □
及方式
第1次報告時間
企業詳細名稱
企業詳細地址
企業聯系電話
年 月 日 時 分
3
企業名稱、上級主管單位名稱
地址及聯建設單位名稱
系方式
在施工單位名稱
建項設計單位名稱
目
監理單位名稱
發生時間
4
地點(區域)
事故或事事故(或事件)類型
件經過
初判事故等級
簡要經過
死亡人數
人身傷亡情失蹤人數
況
重傷人數
死者個人情況及家庭狀況
5
損失
情況
電力設備、設施損壞情況
停運的發電(供熱)機組數量、電
網減供負荷或者發電廠減少出力的數值、停電(停熱)范圍,停電其他不良社會影響
— 28 —
原因初步判斷
電
原因及處事故或事件發生后采取的措施、
發電機組運行狀況以
置恢復情網運行方式、6
況
及事故或事件的控制或恢復情況
等
7 填報單位 填報人 填報人聯系方式
注:1. 事故(或事件)類型:電力生產人身傷亡事故、設備事故(或事件)、電力建設人身傷亡事故、電力安全事故(按照599號令,即指本規程中的供熱事故、涉網事故)。
2. 初判事故等級:一般、較大、重大和特別重大。
3. 本頁填報不完的可另附頁。
— 29 —
附錄4
(一)人身傷亡事故調查報告書(格式)
1. 事故簡稱:
2. 企業詳細名稱: 業別:
3. 企業隸屬關系:
上級直接管理單位:
產權控股單位:
4. 企業經濟類型:
5. 企業詳細地址:
聯系電話: 傳真電話: E-mail:
6. 企業成立時間: 年 月 日
注冊地址:
所有制性質:
執照情況:
經營范圍:
7. 事故起止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至 年 月 日 時
8. 事故發生地點:
9. 事故現場緊急救護情況:
10. 事故發生時氣象及自然災害情況:
氣溫: ℃ 其他(晴、陰..)
分
— 30 —
11. 事故歸屬:
12. 安全記錄是否中斷:
14. 事故類別:
15. 本次事故傷亡情況:死亡 人,重傷 人,輕傷 人
16. 本次事故經濟損失情況:直接 (萬元),間接(萬元)
17. 危險作業分類:
18. 事故發生時不安全狀態:
19. 事故發生時不安全行為:
20. 觸電類別:
21. 事故經過(包括事故發生過程描述、主要違章事實和事故后果等):
22. 事故報告、搶救和搜救情況:
23. 事故原因分析(包括直接原因、間接原因、擴大原因):
24. 對事故的責任分析和對責任人的處理意見:(包括責任人的基本情況、責任認定事實、責任追究的法律依據及處理建議,并按以下順序排列:移送司法機關的、給予黨政處分或經濟處罰的、對事故單位的處罰建議):
事故責任者(包括領導責任、直接責任者、主要責任者、次要責任者、事故擴大責任者):
25. 預防事故重復發生的措施,執行措施的負責人、完成期限,以及執行情況的檢查人(還包括從技術和管理等方面對 是( )否( )
13. 事故等級(事故性質):
— 31 —
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和事故單位提出的整改建議,以及對國家有關部門在制定政策和法規規章及標準等方面提出的建議):
26. 調查組成員情況:
姓名
性別 職務
職稱
所在工作單位
聯系電話
事故調查中
擔任職務
簽名
27. 本次事故傷亡人員具體情況:
序 姓性 年
號 名 別 齡
本工種工齡 主管工作
工種 工種
受過何種安全教傷害
1
2
育
情況
傷害程度
傷殘
等級
附注
28. 附件1清單(包括:事故現場平面圖紙及有關事故照片、資料、原始記錄、筆錄、錄像、事故發生時的氣象地質資料、有關部門出具的診斷書、鑒定結論或技術報告、試驗和分析計算資料、經濟損失計算及統計表、成立事故調查組的有關文件、事故處理報告書、有關事故通報簡報、處分決定和受處分單位及責任人的檢查材料等):
29. 附件2:人身傷亡事故調查報告書原件復印件
事故單位負責人:
填 報 人:
— 32 —
報出日期: 年 月 日
— 33 —
(二)設備事故、火災事故、涉網事故、
供熱事故調查報告書(格式)
1. 事故簡稱:
2. 企業詳細名稱: 業別:
3. 企業隸屬關系:
上級直接管理單位:
產權控股單位:
4. 企業經濟類型:
5. 企業詳細地址:
聯系電話: 傳真電話: E-mail:
6. 企業成立時間: 年 月 日
注冊地址:
所有制性質:
執照情況:
經營范圍:
7. 事故起止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至 年 月 日 時 分8. 事故發生地點:
9. 事故發生時氣象及自然災害情況:
氣溫: ℃ 其他(晴、陰..)
10. 事故歸屬:
— 34 —
11. 安全記錄是否中斷:
13. 事故類別:
是( )否( )
12. 事故等級(事故性質):
14. 本次事故經濟損失情況(包括直接經濟損失和間接經濟損失):
15. 事故前工況:
16. 事故主設備情況(設備規范、制造廠、投產日期、最近一次大修日期等):
17. 事故經過(包括事故發生過程、擴大過程、主要違章事實、事故后果和處理情況等):
18. 事故報告、搶救和搜救情況:
19. 事故原因分析(包括直接原因、間接原因、擴大原因):
20. 事故暴露問題:
21. 事故損失及影響情況(事故后果,少發電量、減供負荷、損壞設備、對重要用戶影響等):
22. 對事故的責任分析和對責任人的處理意見(包括責任人的基本情況、責任認定事實、責任追究的法律依據及處理建議,并按以下順序排列:移送司法機關的、給予黨政處分或經濟處罰的、對事故單位的處罰建議):
事故責任者(包括領導責任、直接責任者、主要責任者、次要責任者、事故擴大責任者):
23. 預防事故重復發生的措施,執行措施的負責人、完成
— 35 —
期限,以及執行情況的檢查人(還包括從技術和管理等方面對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和事故單位提出的整改建議,以及對國家有關部門在制定政策和法規、規章及標準等方面提出的建議):
24. 調查組成員情況:
事故調查中
姓名 性別 職務 職稱 簽名
所在工作單位 聯系電話
擔任職務
25. 附件清單(包括:事故現場平面圖紙及事故照片、資料、原始記錄、筆錄、錄像、事故發生時的氣象地質資料、有關部門出具的鑒定結論或技術報告、試驗和分析計算資料、經濟損失計算及統計表、成立事故調查組的有關文件、事故處理報告書、有關事故通報簡報、處分決定和受處分單位及責任人的檢查材料等):
事故調查組組長、副組長簽名:
主持事故調查單位負責人簽名:
主持事故調查單位蓋章:
報出日期: 年 月 日
— 36 —
— 37 —
附錄5
月份(年度)安全生產情況報告
匯報單位: 批準人 : 匯報人:
一、安全生產情況及評價(含發電、基建、綜合產業系統):
1. 各單位當月末安全生產累計天數
所在
序號 單位名稱
地區
(火/水電) (萬千瓦)
天數
類別 裝機容量 安全生產
2. 事故、內部統計事故、機組故障停運等:
序號 事故、不安全事件情況概述
— 38 —
事故(件)簡題:
簡要經過:
1
主要原因:
防范措施:
2 同上
二、月度主要安全工作開展情況(如發生的事故等,應舉一反三,重點進行分析、總結、評價防范措施的開展情況、取得的成績和主要經驗)
三、存在的問題、差距及不安全傾向性因素
四、下階段重點安全工作安排
五、安全生產工作意見和建議
填報日期: 年 月 日 填報人電話: 郵址:
— 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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