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9日發(作者:慶歷四年春)

委托管理協議標準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明確委托方和受托方的權利和義務,規范委托管
理行為,保護委托方的利益,制定本協議。
第二條 本協議適用于委托方將其財產委托給受托方進行管理
的情況。
第三條 委托方是指將財產委托給受托方進行管理的法律實體
或個人。
第四條 受托方是指接受委托方委托進行財產管理的法律實體
或個人。
第五條 委托方和受托方應本著公平、誠實、守信的原則,互
相尊重,平等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相
關金融行業的規定。
第六條 委托方應對所委托的財產享有完全的所有權,并保證
所提供的財產是合法、有效的。
第七條 受托方應具備資格和能力進行財產管理,并按照法律
規定和委托方的要求進行管理。
第二章 委托內容
第八條 委托方將其財產委托給受托方進行管理的具體內容、
范圍和方式應在本協議中明確約定。
第九條 受托方應按照委托方的要求進行財產管理,并為其負
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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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委托方在委托財產時可以指定特定的投資項目、類型
或目標,受托方應按照指定的要求進行財產管理。
第十一條 受托方對所管理的財產應保密,不得將相關信息泄
露給第三方。
第十二條 受托方在執行委托管理時應符合國家法規和相關行
業的規定,不得從事違法、違規操作,嚴禁利用委托管理行為謀
取私利。
第三章 應收費用和報酬
第十三條 受托方應向委托方提供明細的收費項目和費用標
準,雙方應在協議中明確約定。
第十四條 受托方應按照約定的費用標準向委托方收取管理費
用,具體計費方式和支付時間雙方應協商確定。
第十五條 受托方在執行委托管理時所獲得的收益應按照約定
進行分配,雙方應在協議中明確約定分配比例和方式。
第四章 風險和免責
第十六條 委托管理涉及的投資和實物財產可能存在風險,委
托方和受托方應對此做好風險防范和管理。
第十七條 委托方和受托方應在協議中明確約定風險的承擔方
式和責任分擔原則。
第十八條 因不可抗力、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預測的原因造
成財產損失的,受托方應不承擔責任,并及時向委托方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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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委托方應保證提供的信息和資料真實、準確,如因
提供虛假、不準確的信息和資料導致損失的,則應由委托方承擔
責任。
第五章 協議生效和終止
第二十條 本協議經委托方和受托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第二十一條 當發生以下情況時,本協議終止:
(一)委托方提前解除協議;
(二)委托方或受托方破產、死亡或被宣告失蹤;
(三)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協議。
第二十二條 終止協議后,受托方應按照委托方的要求進行財
產移交,并將相關賬目、資料交還給委托方。
第六章 爭議解決
第二十三條 委托方和受托方如發生爭議,應通過友好協商解
決,如協商不成,可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協議自簽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______年,
期滿后可以續簽。
第二十五條 本協議的補充和修改應采用書面形式,補充協議
和修改協議應作為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六條 本協議的其他事項由雙方協商確定,并作為本協
議的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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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本協議解釋權歸委托方和受托方共同所有。如本
協議中的內容與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行業規定不一致,以國家
法律、法規和相關行業規定為準。
第二十八條 本協議一式兩份,委托方和受托方各持一份,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總結:
本標準的委托管理協議旨在明確委托方和受托方的權利和義
務,規范委托管理行為,保護委托方的利益。協議主要包括委托
內容、收費和報酬、風險和免責、協議生效和終止等方面的內
容。雙方在簽署協議前應充分了解協議內容,并明確各自的權利
和義務,以確保委托管理行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同時,雙方在
協議履行過程中還應本著公平、誠實、守信的原則進行溝通和合
作,以達到共贏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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