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9日發(作者:橋梁防撞)

各市煤炭工業局、中國(太原)煤炭交易中心、各國有重點煤炭集團公司、中煤能源集
團公司、平朔煤炭工業總公司、太原煤氣化集團公司、山西煤炭運銷集團公司、山西煤炭進
出口集團公司、山西國新能源發展集團公司、山西統配煤炭經銷總公司、山西能源產業集團
公司、省監獄管理局、省勞教局、省直各計劃單列單位:
為提高行政審批工作效率,建立權責明確、行為規范的煤炭經營監督管理體制,樹立勤
政、務實、廉潔、高效、法制、服務的省級煤炭管理機關新形象,更好地服務企業、服務社
會,根據《煤炭法》、《山西省煤炭管理條例》、《煤炭經營監管辦法》(國家發改委第
25號令)、山西省人民政府晉政辦發[2009]174號文件等法律、法規、政策的規定,結合我
省實際,現就全省煤炭企業辦理煤炭經營事項變更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變更煤炭經營事項
(一)變更煤炭經營資格證登記項目
煤炭經營企業申請變更煤炭經營資格證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注冊資本、辦公場所、
經營場所等登記項目的,向省煤炭廳提出申請報告并提交下列相關資料。
1、變更煤炭經營資格證企業名稱,需提交工商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核準通知書、
企業董事會決議或企業出資(全資及控股)單位以及主管部門的正式批準文件;
2、變更法定代表人,需提交企業董事會決議或企業出資(全資或控股)單位以及主管
部門的正式任命文件;
3、變更注冊資本,需提交企業董事會決議或企業出資(全資或控股)單位以及主管部
門的正式批準文件,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資信證明文件;
4、變更辦公場所,屬自有產權的,需提交縣級(含縣級)以上國土管理部門出具的土
地使用權證明。屬租賃的,需提交與產權擁有單位簽訂的經公證部門公證的房屋租賃合同。
5、變更經營場所,屬自有產權的,需提交經營場所所在地縣級(含縣級)以上環保管
理部門出具的環保合格批準文件和國土管理部門出具的土地使用權證明材料。屬租賃的,需
提交與產權擁有單位簽訂的經公證部門公證的租賃合同。
(二)變更鐵路發煤站點
鐵路運輸煤炭經營企業在鐵路的戶頭、發煤站點保持相對固定,除特殊情況經省煤炭
廳批準外,原則上兩年內不得變更。確需變更的,向省煤炭廳提交申請報告,并提交下列資
料:
1、企業自有鐵路專用線、儲煤場地使用權證明或30個以上獨立鐵路發煤站貨位的相
關證明;
2、與合法煤炭生產、建設企業簽訂的煤源采購合同(復印件并加蓋公章),與用戶簽
訂的煤炭購銷合同;
3、縣級以上(含縣級)環保管理部門出具的環保合格的批準文件和國土管理部門出具
的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質監部門出具的計量設施、煤炭質量檢測設施合格證明及頒發的計
量、質檢工作人員操作上崗證書;
4、鐵路基層站、段同意變更的意見。
(三)變更煤炭鐵路運輸計劃歸口管理渠道
煤炭經營企業煤炭鐵路運輸計劃歸口管理渠道原則上維持現有管理渠道不變,確需變
更的,向省煤炭廳提出申請,并提交原歸口管理單位和新歸口管理單位同意變更的正式文件。
(四)增加煤炭經營方式
煤炭經營企業申請增加經營方式,向省煤炭廳提出申請,并根據申請增加的經營方式,
按申請鐵路運輸、公路運輸、儲售煤場經營資格要求的內容提交相關材料。
(五)增加鐵路發煤站點
煤炭經營企業申請增加鐵路發煤站點,須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省政府有關產業政策和環保要求;
2、符合就近運輸和一戶一站原則。除特殊情況經批準外,同一企業不得在同一鐵路線
50公里范圍內的發煤站(煤礦鐵路專用線、煤炭集運站)連續鐵路立戶。國有大型煤炭集
團下屬公司在一縣(市、區)境內只可在一個發煤站(煤礦鐵路專用線、煤炭集運站)上鐵
路立戶;除國有大型煤炭企業及省批準的企業外,其他企業原則上不得跨企業工商注冊地的
行政區域鐵路立戶(自建坑口鐵路專用線的煤礦除外)發運煤炭;
3、煤炭經銷貿易企業申請增加鐵路發站的,根據國家下達的煤炭鐵路運輸計劃量及鐵
路實際發運能力,以與合法煤炭生產、建設企業簽訂的貨源采購合同、與用戶簽訂的煤炭購
銷合同、年經營規模為依據,按下列規定執行:年發運量低于30萬噸的,原則上不予增加;
年發運量在30--50萬噸的,控制在2—3個發煤站發運;年發運量在50--100萬噸的,控制
在3—4個發煤站發運;年發運量在100萬噸以上的,不應超過5個發煤站發運;
4、符合規定的,向省煤炭廳提交申請報告,按變更發煤站的規定提交相關材料。
二、審批程序
(一)審批程序
1、煤炭經營事項變更文件和資料由市煤炭局及煤炭大集團和具有煤炭鐵路運輸計劃歸
口管理資格的單位按規定權限上報,省煤炭廳政務大廳負責受理;
2、受理人員按照國家和省的法律、法規、政策等規定,對上報的文件和資料的齊全完
整有效性進行初審,符合規定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書》。對不符合規定的,告知企
業不受理的原因。對上報材料齊全完整有效性不符合規定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需補辦的資料
內容;
3、職能處室審查人員根據《煤炭法》、《山西省煤炭管理條例》、《煤炭經營監管辦
法》等,對受理的文件和資料進行審查。必要時可組織相關人員對企業的實際情況進行現場
核實;
4、對符合規定的由審查人員提出審查意見,處室負責人審核,報廳領導審批,以省煤
炭廳正式文件批復并及時通知企業。對不符合規定的,告知企業原因并將申請報告和材料退
還企業。
(二)審批時限
省煤炭廳自收到齊全完整有效材料之日起,在2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在25個工作日
不能完成審批的,經省煤炭廳主要負責人批準,可延長。
(三)實行A、B角崗位責任制
煤炭經營事項變更審批實行“A、B角零缺位制”,省廳領導正常情況下簽批由A角負
責,在A角缺位達5個工作日以上的,由B角負責。
三、其他
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以前所發文件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規定為準。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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