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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契稅納稅期限問題的批復
【標 簽】契稅納稅期限問題
【頒布單位】四川省地方稅務局
【文 號】川地稅函﹝2004﹞208號
【發文日期】2004-06-09
【實施時間】2004-06-0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稅 種】契稅
宜賓市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確定契稅納稅期限問題的請示》(宜地稅發[2004]80號)收悉。經研究,
現批復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列》及《四川省契稅實施辦法》規定:納稅人應當自納稅
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稅征收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在契稅機關
核定的期限內繳納稅款;納稅人未出具契稅完稅憑證的,土地、房產管理部門不予辦理有關
土地、房屋的權屬變更登記。根據上述規定和契稅征收管理的特性,現將繳納契稅的期限統
一規定為:自繳納義務發生之日(即為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天,或納稅
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的當天)起到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手
續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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