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0日發(作者:關于友誼的文章)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產評估增值計征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2008]11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西藏、寧夏、青海省(自治區)國家稅務
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現將資產評估增值計征
個人所得稅問題通知如下:
一、個人(自然人,下同)股東從被投資企業取得的、以企業資產評估增值轉增個人股
本的部分,屬于企業對個人股東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
目計征個人所得稅。稅款由企業在轉增個人股本時代扣代繳。
二、個人以評估增值的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取得股權的,對個人取得相應股權價值高
于該資產原值的部分,屬于個人所得,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稅款由
被投資企業在個人取得股權時代扣代繳。
三、對本通知發布之前已經發生的個人以評估增值的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暫未繳納個
人所得稅的,所投資企業應將個人股東所投資的非貨幣資產的原始價值和增值情況、個人股
東基礎信息等資料登記臺賬,并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稅務機關應據此建立電子臺賬,加強
后續管理,督促企業在股權轉讓、清算和投資收回時依法扣繳個人所得稅。
四、個人不能提供完整、準確財產(資產)原值憑證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依法核定其財
產原值。
國家稅務總局
二00八年十二月九日
解析:這個文件我一直沒看到,直到有個網友提問這方面問題時我才發現,在網上查找
一下,總局網上沒有,在其他網站查到的,而且都做了相關解析,我看了解釋的都很好,但
還是說一下吧:
1、第一條,我在想“企業資產評估增值轉增個人股本”,在“評估增值”這個環節是不
是有一道企業所得稅?(請各位網友幫忙分析一下)。“轉增個人股本”應該是先將評估增
值額記入“資本公積”后再轉吧,轉的環節應該是征20%的個人所得稅。
2、第二條,執行中怕有難度,據我所知,有個科研所三個人研制一個藥方(已經過認證,
有專利,可以生產),評估6000萬元,以這三個人的身份作為無形資產投資到一個企業入股,
如果這時征稅,他們哪有錢交稅(也許我的擔心是多余的)。
3、第三條和說的是對以前怎么辦,看以下文件:(第四條不需要解)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貨幣性資產評估增值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批復
國稅函[2005]319號
福建省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房地產等非貨幣性資產評估增值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請示》(閩地稅發
[2005]37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考慮到個人所得稅的特點和目前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實際情況,對個人將非貨幣性資
產進行評估后投資于企業,其評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資取得企業股權時,暫不征收個人所
得稅。在投資收回、轉讓或清算股權時如有所得,再按規定征收個人所得稅,其“財產原值”
為資產評估前的價值。
國家稅務總局
2005年04月13日
我省也有這方面規定:即:吉地稅發〔2005〕118號(三)個人固定資產投資入股,評估增
值部分征稅問題
個人以固定資產評估值投資入股,對于評估增值部分,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待轉讓時,
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關于用“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是否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國家稅務部總反反復復下發
了好多文件,終于說明白了,大家看一下吧: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免征個人所得稅的通知
國稅發[1997]19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
近接一些地區和單位來文、來電請示,要求對股份制企業用資本公積金轉增個人股本是
否征收個人所租稅的問題作出明確規定、經研究,現明確如下:
一、股份制企業用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不屬于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轉
增股本數位,不作為個人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股份制企業用盈余公積金派發紅股同于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紅股
數額.應作為個人所得征稅。
各地要產格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
稅發[1994]089號)的有關規定執行,沒有執行的要盡快糾正,報發紅臉的股份制企業作為
支付所得的單位應按照稅法規定自行扣繳義務。
1997年12月25日
這個規定在實際執行中存在很大的問題。由于資本公積這個會計科目有很多來源,有股
東在投資時產生的資本溢價或股份溢價,也有企業接受捐贈或資產評估增值形成的其他資本
公積。對于企業用資本公積——資本溢價或股本溢價的部分轉增股本不征收個人所得稅是完
全有道理的,因為這個錢本來就是來源于股東。而對于企業用其他資本公積項目下的金額轉
增股本也不征收個人所得稅是非常不合適的。所以國家局又下發了以下文件: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轉制為城市合作銀行過程中個人股增值所得應納個人
所得稅的批復
國稅函[1998]289號
重慶市地方稅務局:
你局《重慶市地方稅務局關于重慶市信用社在轉制為重慶城市合作銀行過程中個人股增值
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請示》(渝地稅發[1998]88號)收悉。
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一、在城市信用社改制為城市合作銀行過程中,個人以現金或股份及其他形式取得的資
產評估增值數額,應當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稅款由城市合作
銀行負責代扣代繳。
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
發[1997]198號)中所表述的“資本公積金”是指股份制企業股票溢價發行收入所
形成的資本公積金。將此轉增股本由個人取得的數額,不作為應稅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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