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0日發(作者:會議模板)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關于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申請和審批有關事項的
通告
文章屬性
? 【制定機關】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已撤銷)
? 【公布日期】2005.01.18
? 【文 號】環函[2005]26號
? 【施行日期】2005.01.18
? 【效力等級】部門規范性文件
? 【時效性】失效
? 【主題分類】
正文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關于危險廢物
經營許可證申請和審批有關事項的通告
(環函[2005]26號)
為實施《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408號,以下簡稱《辦
法》),現將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負責審批頒發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申請和審批有關
事項通告如下:
一、申請材料的受理
1、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按照《辦法》規定的申請
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條件和程序向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提出申請。
2、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污染控制司固體廢物與有毒化學品管理處(以下簡稱固體處)
負責受理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申請材料。
申請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以下簡稱申請單位)應將申請材料直接郵寄或
以其他方式送達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污染控制司固體處。
3、申請單位具有多處危險廢物經營設施的,應就各處設施分別申請危險廢物經營許
可證。
二、應提交的申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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