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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國土資源廳關于新設湖州市吳興區埭溪鎮創業
路板莊山段工程普通建筑用石料采礦權的批復
文章屬性
? 【制定機關】浙江省國土資源廳
? 【公布日期】2010.12.22
? 【字 號】浙土資廳函[2010]1442號
? 【施行日期】2010.12.22
? 【效力等級】地方規范性文件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主題分類】機關工作
正文
浙江省國土資源廳關于新設湖州市吳興區埭溪鎮創業路板莊
山段工程普通建筑用石料采礦權的批復
(浙土資廳函〔2010〕1442號)
湖州市國土資源局:
你局《關于要求設置湖州市吳興區埭溪鎮工業功能區創業路板莊山段工程采礦
權的請示》(湖土資〔2010〕161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同意新設湖州市吳興區埭溪鎮創業路板莊山段工程普通建筑用石料采礦
權1個,暫定開采規模95萬噸/年,暫定出讓年限2年,初定礦區中心點直角坐標
(1980西安坐標系)值:X:3396146,Y:40502838。
二、擬設采礦權為省低丘緩坡綜合開發利用試點區內湖州市人民政府湖辦第
154號文件批復的吳興區埭溪鎮工業功能區創業路板莊山段工程紅線內開采普通建
筑用石料礦產資源。根據《關于進一步規范采礦權協議出讓工作的通知》(浙土資
發〔2006〕57號)規定,同意該采礦權以協議方式一次性整體有償出讓給項目建
設單位。湖州市國土資源局應做好采礦權出讓的相關基礎工作,編制出讓實施方案
報省廳批復后實施出讓。
三、協議出讓的采礦權所采石料只能用于本工程建設,不得外銷,工程結束
后立即關閉礦山。項目建設單位須對此作出書面承諾。
四、新設采礦權位于《湖州市礦產資源總體規劃》限采區,要加強對礦山地
質(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的監督管理,與采礦權受讓人簽訂礦山自然生態環境治
理責任書,足額收取礦山自然生態環境治理備用金,做好礦山地質(生態)環境保
護與治理工作。
五、本批復自發文之日起有效期1年。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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