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4日發(fā)(作者:簡歷范本)

李雪婷、楊紅旗等民間借貸糾紛民事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由】民事 合同、無因管理、不當?shù)美m紛 合同糾紛 借款合同糾紛 民間借貸糾紛
【審理法院】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理法院】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結日期】2021.06.11
【案件字號】(2021)陜01民終7741號
【審理程序】二審
【審理法官】宋王珂羅怡
【文書類型】判決書
【當事人】呂美麗;李雪婷;楊紅旗
【當事人】呂美麗李雪婷楊紅旗
【當事人-個人】呂美麗李雪婷楊紅旗
【代理律師/律所】張健陜西驪劍律師事務所;趙新平陜西彬澤律師事務所
【代理律師/律所】張健陜西驪劍律師事務所趙新平陜西彬澤律師事務所
【代理律師】張健趙新平
【代理律所】陜西驪劍律師事務所陜西彬澤律師事務所
【法院級別】中級人民法院
【原告】呂美麗
【被告】李雪婷;楊紅旗
【本院觀點】本案的二審爭議焦點為:2013年2月19日的500000元借條所涉款項應系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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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投資款的問題。
【權責關鍵詞】無效委托代理合同過錯無過錯質證證明責任(舉證責任)訴訟請求維持原判
【指導案例標記】0
【指導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經審理查明,原審判決查明的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院認為,本案的二審爭議焦點為:2013年2月19日的500000元借條所涉款
項應系借款還是投資款的問題。本案中,呂美麗提供了李雪婷向其出具的借條一份,用以證
明其向李雪婷出借50萬元,呂美麗應對其向李雪婷履行了出借義務承擔舉證責任,現(xiàn)呂美麗
主張其于2012年至2013年期間以現(xiàn)金的方式分多次向李雪婷履行了出借義務,李雪婷認可
收到呂美麗的50萬元,但稱該款項系呂美麗作為西安秦鼎工藝品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向該公
司的出資款,其系出資款項的經手人。現(xiàn)呂美麗對案涉2013年2月19日的借條存在前后不
一的矛盾陳述,并結合呂美麗在該糾紛初次審理中的陳述,且呂美麗提交的相關證據(jù)并不足
以證明案涉款項系借款并履行了出借義務,故原審法院認定上述借條載明的金額系呂美麗作
為西安秦鼎工藝品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向該公司的出資款,而非呂美麗與李雪婷之間的借
款,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綜上,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判決正確,應予維持。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呂美麗負擔。
二審案件受理費10225元(呂美麗預交),由上訴人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更新時間】2022-08-17 02:47:46
【一審法院查明】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呂美麗與李雪婷之間無爭議的借款為:1、2010年
12月1日借50000元,借條載明:今借呂美麗現(xiàn)金伍萬元整,年息陸千元;2、2011年6月
8日借110000元,借條載明:今借呂美麗現(xiàn)金壹拾壹萬元整,年息壹分伍厘。3、2011年10
月19日借100000元,借條載明:今借呂美麗現(xiàn)金壹拾萬元整,年息一萬伍千元。呂美麗與
李雪婷之間無爭議的還款情況為:1、2012年9月4日歸還10000元,收條載明,今收到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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