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6日發(作者:三國演義文學常識)

陜西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2019年修正)
文章屬性
? 【制定機關】陜西省人大及其常委會
? 【公布日期】2019.07.31
? 【字 號】
? 【施行日期】2019.07.31
? 【效力等級】省級地方性法規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主題分類】大氣污染防治
正文
陜西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2013年11月29日陜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7年
7月27日陜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關于修改〈陜西省大氣
污染防治條例〉等七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9年7月31日陜西省第十
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關于修改〈陜西省產品質量監督管理條例〉等
二十七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一節 城市和區域大氣污染防治
第二節 工業大氣污染防治
第三節 交通運輸大氣污染防治
第四節 有毒有害物質大氣污染防治
第五節 揚塵污染防治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防治大氣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社會
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
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大氣污染防治活動。
第三條 大氣污染防治按照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堅持統籌兼顧、突出重
點、分類指導的原則,合理規劃布局,優化產業結構,推動科技進步,促進清潔生
產,發展低碳經濟和循環經濟,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大氣環境質量負責,根據本條例規
定和大氣污染防治要求制定大氣污染防治規劃,并將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
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證投入,加強環境執法、監測能力建設,建立和完善大氣污
染防治工作目標責任考核制度,并將考核結果向社會公示。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大氣污染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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