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3日發(作者:龍年春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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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請闡述我國電子商務立法現狀及你對我國電子商務立法的建議
立法現狀:
(一)電子商務立法的迫切性和必要性: 1.電子商務亟待相應法律標準,電子商務主要
是指使用各種電子工具從事商務勞動或活動,或者說是指對整個貿易活動實現電子化。電子
商務是一個相當復雜的過程,我國現行的很多法律存在問題,迫切需要建立電子商務法律標
準,使我國的法制建立跟上信息時代的步伐。 2.法律標準是電子商務成功運作的關鍵,從平
安和信任的關系看,在傳統交易過程中,買賣雙方是面對面的,很容易保證交易過程的平安性
并建立起信任關系。但在電子商務過程中,買賣雙方是通過網絡來聯絡的,因此建立交易雙方
的平安和信任關系相當困難。 因此,電子商務系統對交易平安的要求極高。
(二)我國電子商務法律環境: 1.我國電子商務立法的宏觀環境,我國政府非常重視電
子商務的開展,電子商務代表著將來貿易方式的開展方向,我們不僅要重視私營、工商部門的
推動作用,同時也應加強政府部門對開展電子商務的宏觀規劃和指導,并為電子商務的開展
提供良好的法律法規環境。 我國的電子商務開展還處于初級階段,特別需要政府有關部門
的規劃指導和全社會的共同努力,做到國家、集體、個人利益的協調統一。因此我國電子商
務的開展既要符合我國的國情,又要注意同全球的電子商務接軌。近幾年,我國的電子商務異
軍突起,并具有世界上潛力最大的電子商務市場。 2.目前我國電子商務的相關立法,我國電
子商務的開展是隨著Internet在我國的迅速開展而蓬勃開展起來的。我國關于電子商務的
立法主要是針對互連網絡的管理、平安和經營。
立法建議:
〔一〕 立法的形式及必要性:根據電子商務立法的特性及我國特殊國情,我國電子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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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立法應采用綜合立法的形式,在今后的5~10年內建立起我國較為健全的電子商務法律
體系。這樣,不僅可以保證電子商務法體系的統一,杜絕在電子商務立法中從地方和部門
利益出發,取利棄責,條塊分割,制造新的權利沖突,但應突出重點,對一些非重點問題
可在其他相關部門法中加以修改和完善或進展配套立法即可,無需在電子商務法中面面俱
到,區別于大而全的法典式立法。
〔二〕 電子商務立法應遵循的原那么: 1、中立原那么,電子商務法的根本目的,建
立公平的交易規那么。要到達各方利益的平衡,實現公平的目的,應做到技術中立,媒介
中立,施行中立,是指在法律的施行上,不可偏廢;特別是不能將傳統書面環境下的法律
標準的效力,放置于電子商務法之上,而應中立對待;2、自治原那么,允許當事人以協議
方式訂立其間的交易規那么,是交易法的根本屬性。在電子商務法的立法與司法過程中,
都應以自治原那么為指導,為當事人全面表達與實現自己的意愿,預留充分的空間,并提
供確實的保障;3、開放、兼容原那么,電子商務的開放性、兼容性、互操作性,是其技術
先進性的表現。舍棄了開放、兼容的特質,網絡的資源共享與高效運作等優越性,也就不
復存在了。任何封閉的疆界、壟斷的措施,都是不利于電子商務的全球化開展的;4、平安
原那么,電子商務以其高效、快捷的特性,在各種商事交易形式中脫穎而出,具有強大的
生命力。而這種高效、快捷的交易工具,必須以平安為其前提。它不僅需要技術上的平安
措施,同時,也離不開法律上的平安標準。
〔三〕組織權威高效的立法機構,應改變以往由立法機關受權某一個行政部門組織立
法的狀況,立法機構應在表達電子商務法技術性特點的前提下,盡量反映各方面的利益與
要求,以便充分順應電子商務活動的規律,使之真正成為電子商務的促進法。
〔四〕電子商務立法既要注重國情,又要注意與世界接軌,不能過于的偏面,走極端。
無論是偏向那一方都不利于我國社會主義經濟的開展,所以,應權衡利弊,衡平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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