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6日發(作者:土霉素副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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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f貿易所有權轉移】論國際貿易中的貨物所有權轉
移時間
論國際貿易中的貨物所有權轉移時間
論國際貿易中的貨物所有權轉移時間
國際法林蓓蓓20XX01020XX7
摘要:關于貨物所有權轉移,國際條約的規定十分有限,仍主要通過
各國國內法調整。各國主要采取了合同成立主義、交付主義、意圖主
義和美國《統一商法典》等立法模式。本文通過剖析國際上主要的幾
種立法模式,研究我國法律在貨物所有權轉移時間上的有關的規定和
存在的問題,探討解決辦法。
關鍵詞:貨物所有權;合同成立主義;交付主義;意圖主義;美國《統
一商法典》引言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ciSG)是國際貿易領域是迄今為
止最為詳盡的統一實體法。盡管它在有關國際貨物銷售的許多重要的
法律問題上實現了統一,但ciSG對于貨物所有權問題的規定仍不完
善。對于貨物所有權轉移給買受人的時間、地點、條件等問題公約都
沒有做出規定。同時《國際貿易術語通則》也都不曾涉及所有權轉移
的問題。就連有關提單的法律,如《海牙規則》、《維斯比規則》和《漢
堡公約》,對貨物所有權轉移問題都采取了回避的態度。只有國際法
協會制定的關于ciF合同的《華約——牛津規則》對所有權轉移的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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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做了具體規定,即該規定的第6條:在ciF合同中當出賣人將單據
轉移給買受人時貨物所有權發生轉移。可見,處理貨物所有權有關問
題目前仍需通過各國國內法解決。貨物所有權的轉移既是一個重要的
實務問題,又是一個重要的法律理論問題。關于所有權轉移的法律制
度,各國的做法又極為不同。針對這種現象,本文通過剖析國際上主
要的幾種立法模式,研究貨物所有權轉移中存在的問題,探討解決辦
法。
一、幾種主要的立法模式
基于“意思自治”原則,幾乎所有的國家有關貨物買賣方面的法律都允
許當事人約定所有權轉移的時間,并將此作為雙方當事人的一項基本
權利。但是,在實際的貨物買賣中買賣雙方在合同中具體確定所有權
轉移時間的情況并不普遍。為此,各國法律都做出了一些規定,主要
有以下幾種模式。
1、合同成立主義。買賣合同成立時轉移貨物所有權。如《法國民法
典》第1583條規定:當事人雙方就標的物及其價金相互同意時,即
使標的物尚未交付,價金尚未支付,買賣合同即告成立,而標的物的
所有權即依法由出賣人轉移于買受人。意大利、比利時、埃及、保加
利亞、波蘭、葡萄牙等國都采用此種立法體例。合同成立主義有助于
督促買賣雙方嚴格履行合同,在某一程度上來說保護了買方的利益。
但也存在明顯的缺陷。首先,在充分保護了買方利益的同時對賣方的
利益保護顯得不足。對于賣方而言,在某種程度上降低了貨物的流通
速度,減少了貨物的流通機遇和增值保值能力。[1]其次,在現代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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