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6日發(fā)(作者:我們的地球)

慈溪日報(bào)數(shù)字報(bào)刊平臺
唐,專事制鹽,乾元元年758年,寶應(yīng)元年762年,沈師橋《沈氏宗譜》記載:“粵
溯茲土,秦則海也,漢則涂也,唐則灶也。”可見唐代即有人在沈師橋一帶制鹽。余姚場
即石堰場。北宋咸平年間(998-1003年)置鳴鶴場。慶歷七年(1047年),余姚縣上
林之海堤稱為大古塘,前后鹽場北移。
熙寧五年(1072年)定石堰、鳴鶴兩場。南宋慶元(1195-1200年)初石堰場有東、
西兩場。元禧元年(1205年)置龍頭場(于鎮(zhèn)海縣靈渚鄉(xiāng)),德祐元年(1275年)春,
慈溪鳴鶴東西兩鹽場。元大德三年(1299年),定產(chǎn)鹽之地,石堰場列第16所,鳴鶴場
列第17所,龍山場列第34所。大德九年(1305年),鳴鶴場沿海灶丁逃亡,因借山南
水鄉(xiāng)殷實(shí)民戶,補(bǔ)充灶役。至正十四年(1354年),石堰場建鹽課司于流亭山(至今為
石堰鄉(xiāng))。
明初,灶丁既給鹵地,復(fù)給草蕩,免其雜役,所以利者甚厚。灶戶授地不納課而納鹽,
成化間(1465-1487年)準(zhǔn)令支鹽一半納銀一半。洪武二十三年(1390年),定兩浙各
地灶戶灶丁歲辦小引鹽16引(重200斤為1引),復(fù)鹽工丁半之,其余工丁4引。
武洪二十五年(1390年)置鳴鶴場鹽課司,官2名,史2名,鹽課7443引。嘉靖
三十九年(1560年)塘外海涂的居民刮泥運(yùn)溜,淋鹵配煎。按照明初撥蕩成規(guī),續(xù)者添
漲,子母相傳,永為刮泥淋鹵之用。截龍頭場,并歸清泉場兼理。
宋、元至明成化六年(1470年)前,慈溪各鹽場位置尚在大古塘以北,潮塘以南。
1470年潮塘成以后,鹽場推移到潮塘以北。
史志記載,明天順年間(1457-1464年),寧紹分司胡琳以新塘至海口之地盡給灶
戶,并永為鹽課根業(yè),禁止軍民侵漁。至明弘治(1488-1505年)初,刑部侍郎彭韶整
理鹽法,規(guī)定非灶戶最有侵地者,每畝歲科銀八分,這就是所謂的“蕩”。這些規(guī)定并未
完全制止于灶戶爭地,弘治二年(1489年),紹興府推官周進(jìn)隆于新塘下筑塘界之,塘
南軍民共利,塘北唯灶戶是業(yè),稱為周塘。及至明末,鹽場位置均移到周塘以北一線。
清順治元年(1644年)至宣統(tǒng)三年(1911年)的268年間,又建海塘四條,即榆
柳塘,利濟(jì)塘、晏海塘、永清塘。清代鹽場便在這四條海塘之間。民國時期,鹽場位置又
移至六塘以北。
境內(nèi)鹽場歷史上的位置為:
龍山場在縣之最東部,其鹽課司在靈緒鄉(xiāng)(龍山區(qū))。所轄場地東至清泉場,西至鳴
鶴場界,南至達(dá)蓬山,北至大海。課蕩東西寬為12956弓(每弓約1.6米),總面積
40903畝,聚13團(tuán),宣統(tǒng)三年(1911年)廢場。鳴鶴場鹽課司在鳴鶴鄉(xiāng),所轄場至龍
頭界,西至余姚石堰場界,南至大古塘,北至白涂,課蕩26123畝,聚4團(tuán)。《兩浙分
區(qū)民國鹽政史》云:“鳴鶴場當(dāng)錢塘江出口之沖,實(shí)錢江南岸之門戶,內(nèi)有淹浦、小頭浦、
方家浦、龍舌浦、竺家浦、洋浦渚水。而淹浦尤為鳴鶴之關(guān)鎖,內(nèi)以蓄杜湖之水,外以捍
海之濤,鹽丁載鹵,悉由于此。其北為觀海衛(wèi),明設(shè)指揮使,以王山、龍山為左右翼者
也。”面積計(jì)26132畝。民國8年(1919年)鳴鶴場廢,尚存少量鹽田在破山浦一帶,
所產(chǎn)額鹽田余姚場東三區(qū)撥板收運(yùn),計(jì)撥鹽板3840塊。
石堰場鹽課司在石堰鎮(zhèn),民國5年(1916年)遷至庵東。石堰場舊稱六倉一團(tuán)三管,
《余姚六倉志·總圖說》稱:“六倉之名起于何代無從稽考。”乾隆《余姚縣志》載:
“埋馬倉在梅川二都埋馬市之南,柏由倉在云柯二都柏山,梁堰倉在孝義一都之梁家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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