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31日發(作者:幼兒園消防演練圖片)

黨員證明怎么開
黨員證明怎么開
黨員組織關系介紹信:黨員組織關系介紹信是黨員變動組織關系的憑證。黨員因工作
單位發生變化,外出學習或工作時間較長(六個月以上)且地點比較固定的,應按規定轉移
黨員正式組織關系,即開具黨員組織關系介紹信。黨員組織關系轉出后,黨員在黨組織中
的隸屬關系隨即發生變化,黨員應在轉入單位黨組織參加黨的組織生活,交納黨費等。
黨員證明信:黨員證明信是黨員臨時外出參加組織生活的憑證,即黨員臨時組織關系。
黨員臨時外出、開會、實習、學習、考察等,持黨員證明信,證明其黨員身份。黨員證明
信一般只限在六個月內使用。持黨員證明信的正式黨員,其組織關系沒有轉移,仍在原單
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交納黨費和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轉移黨員組織關系的要求:
轉移黨員組織關系是黨員管理的重要內容。及時辦理接轉黨員組織關系,是加強黨員
管理的一項基礎性工作和重要措施,也是增強黨員的黨性和組織觀念,加強黨員教育、管
理和監督的一項經常性工作,各級黨組織要切實重視和做好這項工作。
黨員因調動工作、參軍、招工、學習、外出務工經商以及其他原因離開原所在地方或
單位,經黨組織同意方可轉移黨員組織關系。
轉移黨員組織關系,是黨組織一項嚴肅的工作。黨員組織關系介紹信是黨員政治身份
的證明。必須加強對轉移黨員組織關系的管理,避免在這項工作中出現差錯,防止壞人鉆
空子或偽造組織關系介紹信。組織部門開具黨員組織關系介紹信要使用統一式樣的“中國
共-產-黨黨員組織關系介紹信”,要用毛筆或鋼筆填寫,字跡要清楚,不得涂改。應在介
紹信和存根上注明有效期。黨員組織關系介紹信必須加蓋公章,并在介紹信和存根的連接
部位加蓋騎縫章。介紹信的有效期可根據具體情況確定,一般不應超過3個月。黨員組織
關系介紹信由黨員自已攜帶,不能自己攜帶的,應由機要交通或機要郵政轉遞。
黨員組織關系介紹信或黨員證明信丟失和過期的處理:
黨組織應教育黨員妥善地保存自己所攜帶的黨員組織關系介紹信或證明信。黨員組織
關系介紹信或證明信一旦丟失,黨員要及時向所在單位的黨組織或最后辦理轉移組織關系
的黨委組織部門報告。黨組織應對丟失介紹信、證明信的情況進行審查,如確系本人不慎
丟失,可由最后辦理轉移組織關系的黨組織予以補轉,并立即通知接收單位黨組織,原介
紹信或證明信作廢。接轉單位在接轉時,要對介紹信進行認真審查核對。對丟失介紹信、
證明信的黨員,應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還應給予適當的黨紀處分。
過期黨員組織關系介紹信和黨員證明信的處理:
黨員自帶組織關系應及時轉移。不按期轉移組織關系是組織觀念淡薄的一種表現,也
是黨的紀律所不允許的。對于過期黨員組織關系介紹信或證明信,要調查了解,弄清原因,
分清責任。對于那些無正當理由,不及時轉移組織關系,導致黨員組織關系介紹信或黨員
證明信過期的,應給予嚴肅的批評和教育。其中超過六個月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的,要按
照黨章規定作自行脫黨處理。如系經辦人工作不慎造成的,要對經辦人進行嚴肅的批評教
育。過期的黨員組織關系介紹信或證明信作廢,由開出介紹信(證明信)的單位另行補轉。
復轉黨員組織關系的轉遞:
認真做好復轉黨員組織關系的接收和轉遞工作,是有關地方和單位黨組織的重要
職責。基本原則是,已落實了工作單位的,應及時將黨員組織關系轉到所去單位黨組織。
因某些原因尚未落實工作單位的,可將黨員組織關系轉到父母、配偶居住地的街道、鄉鎮
黨組織。黨員在落實單位過程中將人事關系和檔案材料等暫時保存在縣以上政府人事(民
政)部門所屬復轉安置部門的,這些部門的黨組織如具備管理條件并經同級地方黨委同意,
也可以接收這些黨員的組織關系,并根據不同情況,組織這些黨員過組織生活。
大中專畢業生黨員組織關系的轉遞:
大中專畢業生黨員組織關系轉遞的基本原則是:已經分配了工作,落實了工作單位的,
應將黨員組織關系及時轉到所去單位黨組織。
黨員在落實工作單位過程中將人事關系和檔案材料等暫時保存在縣以上政府人事(勞
動)部門所展的人才交流服務機構的,這些機構的黨組織如具備條件并經同級地方黨委同
意,可以接收這部分黨員的組織關系,并根據不同情況,組織這些黨員過組織生活。對因
某些原因,一時還不能落實工作單位的,可將其黨員組織關系轉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
街道、鄉鎮黨組織
流動黨員組織關系的轉移:
黨員流動符合有關政策規定,黨組織應及時為他們轉移組織關系。其中外出時間較長
(6個月以上)、地點比較固定的,應轉移黨員正式組織關系,即開寫黨員組織關系介紹信,
轉人所去地區、單位的黨組織。外出時間較短 (6個月以內)或外出時間較長但暫時無法轉
移組織關系的,使用 《流動黨員活動證》。短期外出(6個月以內)參加會議、學習進修等,
應開具黨員證明信,交所去地區、單位的黨組織。
流動黨員轉移組織關系的基本要求是:黨員所去單位黨組織健全的,應將黨員組織關
系轉到其所去單位的黨組織。黨員所去單位黨組織不健全的,應將黨員組織關系轉到其所
去單位上級主管部門的黨組織,或轉到其所去單位所在地的街道、鄉鎮黨組織。黨員在流
動中將人事關系和檔案材料保存在縣以上政府人事(勞動)部門所屬的人才流動服務機構的,
這些機構的黨組織如具備管理條件并經同級地方黨委同意,可以接收尚未落實工作單位或
因某些原因暫時無法轉移組織關系的黨員的組織關系。流動黨員活動證的使用《流動黨員
活動證》適用于短期外出(6個月以內)或長期外出但暫時無法轉移組織關系的黨員。下列
情況不能使用《流動黨員活動證》:
(1)短期 (六個月以內)外出參加會議、學習進修、借調工作、辦理公務、休假探親的
黨員,仍開具黨員證明信。
(2)長期 (六個月以上)外出務工經商且有固定地點的黨員,應轉移正式組織關系。
(3)流動性較大,無固定地點,但可以經常返回原所在單位的黨員,仍在原單位參加
黨的組織生活。
(4)集體外出、地點相對集中,且有3名以上黨員的,可通過建立黨支部 (臨時黨支部)
或黨/組進行管理。
接收流動黨員的黨組織對持有《流動黨員活動證》的外來黨員,應于驗證后及時接收
并將其編入黨支部、黨小組,同時報上級黨組織備案。對外來黨員參加黨的組織生活、交
納黨費、外出地點變更等情況,應在《流動黨員活動證》上如實填寫,并由黨支部負責人
簽名蓋章。在 "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情況"一欄內,要簡要地寫明組織生活的內容及外來黨
員參加組織生活的情況;在"流動地點變更情況"一欄內,應注明黨員同外出所在地黨組織
取得聯系及離開的時間;"備注欄"用于說明其他欄目未盡事項,包括外來黨員的先進事跡或
犯有錯誤等情況。
流動黨員原所在單位黨組織在黨員外出后,應通過適當方式與黨員繼續保持聯系,了
解黨員外出后的思想、工作情況,及時向外出黨員通報黨組織的重要情況。黨員返回后,
要認真查驗《流動黨員活動證》記載的內容,聽取黨員匯報外出期間的工作和思想情況,
詳細了解他們外出期間的表現。通常情況下,黨組織每年至少應查驗一次外出黨員所持的
《流動黨員活動證》,使用滿3年的,應及時換發新證。黨員外出期間,如無正當理由,
不按規定將 《流動黨員活動證》交外出所在地或單位的黨組織,且連續6個月不參加黨
的組織生活,或不交納黨費,或不做黨所分配的工作,應按自行脫黨處理。黨員私自填寫
《流動黨員活動證》或弄虛作假的,一經發現,要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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