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學(xué)《論語》3.21八佾篇——哀公問社于宰我
一起學(xué)《論語》3.21
八佾篇——哀公問社于宰我
【原文】
哀公問社于宰我。宰我對曰:“夏后氏以松,殷人以
柏,周人以栗,曰:使民戰(zhàn)栗。”子聞之,曰:“成事
不說,遂事不諫,既往不咎。”
【白話】
魯哀公向宰我詢問關(guān)于社主的事情。宰我回答說:
“夏朝用松木,商朝用柏木,周朝用栗子木。意思是:
讓百姓戰(zhàn)栗畏懼。”孔子聽到后,說:“已成之事不必
再說,既行之事不必再勸,已往之事不必再追責(zé)。”
【釋詞】
社:土地神,亦指土地神之木主(木牌位)。主,祭
祀時用來使神靈有所依托之物。社有社主,亦有社樹,
或者二者用一。錢穆:古人建國必立社,所以祀其地
神,猶今俗有土地神。立社必樹其地所宜之木為社主。
亦有不為社主,而即祀其樹以為神之所憑依者。今此俗
猶存。
宰我:宰予,字子我。魯國人,小孔子二十九歲。列
名于言語科。《史記·仲尼弟子列傳》記載宰予后來當
了臨淄大夫,參與田常作亂而被殺;后經(jīng)唐代司馬貞辨
證非宰我。
夏后氏:夏王朝。后,上古指君王。《義疏》:夏稱
后氏,殷周稱人者,《白虎通》曰:“夏以揖讓受禪為
君,故褒之稱后。后,君也。又重其世,故氏系之也。
殷周以干戈取天下,故貶稱人也。”
栗:此處指用栗子木做的土地神木主。《義疏》:夏
居河?xùn)|,河?xùn)|宜松。殷居亳,亳宜柏。周居豐鎬,豐鎬
宜栗也。錢穆:此皆蒼老堅久之材,故樹以為社。然特
指三代之都言,不謂天下皆以此三樹為社。
使民戰(zhàn)栗:戰(zhàn)栗,畏懼。或曰此章乃宰我以隱語勸說
哀公除去三桓。
成事不說,遂事不諫,既往不咎:事已成,不再說
之。遂,行;事已行,不復(fù)諫。事既往,不追咎。此三
語實一義。孔子責(zé)備宰我不知時、不知勢而亂啟哀公殺
伐之心,將危及社稷。
【先賢精義】
李炳南曰:魯哀公所問的社,是指社主而言,《周
禮·大司徒》名為田主。當時祭土神,要立一木,以為
神的憑依,此木稱為主。
孔安國曰:凡建邦立社,各以其土所宜之木。宰我不
本其意,妄為之說,因周用栗,便云使民戰(zhàn)栗。
《白虎通·社稷篇》:王者所以有社稷何?為天下求
福報功。人非土不立,故封土立社,示有土也。
《祭法》曰:王為群姓立社,曰大社;王自為立社,
曰王社。諸侯為百姓立社,曰國社;諸侯自為立社,曰
侯社。
《論語正義》曰:春秋哀公四年六月,亳社災(zāi)。李氏
惇《群經(jīng)識小》以為哀公問宰我即在此時,蓋因復(fù)立其
主,故問之。其說頗近理。
《古史論》曰:哀公將去三桓而不敢正言。古者戮人
于社,其托于社者,有意于誅也。宰我知其意,而亦以
隱答焉。其曰使民戰(zhàn)栗,以“誅”告也。孔子知其不
可,曰此先君之所為植根固矣,不可以誅戮齊也。蓋亦
有意于禮乎?不然,何咎予之深也?
《論語偶記》曰:哀公欲去三桓,張公室,問社于宰
我。宰我對以“使民戰(zhàn)栗”,蓋勸之斷也。……哀公與
宰我,俱作隱語,謀未發(fā)泄,故亦不愿言耳。……蓋已
知公將不沒于魯也。
《論語正義》曰:又社陰氣主殺,《甘誓》云:“不
用命,戮于社。”《大司寇》云:“大軍旅蒞戮于
社。”是宰我因社主之義,而起哀公威民之心。……然
而祿去公室,政在大夫,已非一朝一夕之故。哀公未知
使臣當以禮,又未能用孔子,遽欲逞威洩忿,冀以收已
去之權(quán),勢必不能,故夫子言此以止之。蓋知哀公之無
能為,而不可輕于舉事。此雖責(zé)宰我,亦使無禮于君
者,知所懲戒而改事君矣。
錢穆曰:蓋孔子既聞哀公與宰我此番之隱謀,而心知
哀公無能,不欲其輕舉。三家擅政,由來已久,不可急
切糾正。后哀公終為三家逼逐。
朱子曰:孔子以宰我所對,非立社之本意,又啟時君
殺伐之心,而其言已出,不可復(fù)救,故歷言此以深責(zé)
之,欲使謹其后也。
徐英曰:以三家之強,魯國之衰,故諷哀公以重典治
亂國。法家后起,亦欲以此救衰亡之諸侯,然其效失于
涼薄。孔子則曰:“道之以德,齊之以禮。”又教定公以
禮使臣,皆王道之精義。……凡皆王霸仁暴之辨,《春
秋》之教義然也。
附錄:
《周官》曰:小宗伯掌建國之神位,右社稷,左宗
廟。(左祖右社)
《春秋大傳》曰:天子之國有泰社,將封者各取其物
色,裹以白茅,封以為社,此之謂主土。主土者,立社
而封之也。
何休曰:松,猶容也,想見其容貌而事之,主人正之
意也。柏,由“迫”也,親而不遠,主地正之意也。栗
者,猶戰(zhàn)栗謹敬貌,主天正之意也。
《白虎通》曰:夏稱后者,以揖讓受于君,故稱后。
殷稱人者,以行仁義,人所歸往。《爾雅》:后,君
也。
《白虎通》曰:大社惟松,東社惟柏,西社惟栗,南
社惟梓,北社惟槐。
李炳南曰:此指哀公失政而言。三家專權(quán)的局勢,形
成已久,再說無用,故不需說。宰我今對哀公進諫,為
時已晚,不如不諫。既往,是指宰我對哀公之言,雖不
適當,然而已經(jīng)說出,孔子亦不追咎宰我了,故云“不
咎”。問:孔子亦曾言于魯定公,以孟孫氏等三家的都
城超過制度,下令墮三家之都,為何不許宰我說使民戰(zhàn)
栗。答:孔子墮三都,是適時之舉,宰我之言,不適時
宜。
【本章參考書目】
《尚書》、《周禮》、《禮記》、《春秋大傳》《白
虎通》、《論語集解》、《論語義疏》、《論語集
注》、《論語正義》、《論語會箋》、《論語新解》、
《論語講要》、《論語偶記》、《論語集釋》、《史
記》、蘇轍《古史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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