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屬性
?【制定機關】山東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07.11
?【字 號】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63號
?【施行日期】2013.11.01
?【效力等級】地方政府規章
?【時效性】已被修訂
?【主題分類】消防管理
正文
山東省人民政府令
(第263號)
《山東省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已經2013年7月8日省政府第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 長 郭樹清
2013年7月11日
山東省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管理,提高自防自救能力,預防火災事故,保護人身、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山東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火災高危單位,必須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火災高危單位,是指下列發生火災容易造成人身重大傷亡或者財產重大損失的單位:
(一)建筑面積超過1萬平方米的商場、市場、會堂、展覽館以及綜合經營購物、餐飲、休閑、娛樂、客房、會議、展覽等3個以上項目的公眾聚集場所;
(二)建筑面積超過2000平方米的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經營地下建筑面積超過500平方米歌舞娛樂放映游藝項目的公共建筑使用單位,地下建筑面積超過2000平方米的商場、市場;
(三)床位數超過200個的賓館、飯店、醫院、養老院、福利院,床位數超過1000個的寄宿制學校,座位數超過3萬個的體育場、座位數超過3000個的體育館;
(四)單個廠房或者車間建筑面積超過2500平方米且同一工時用工人數超過100人的從事紡織、鞋帽、玩具、食品、藥品、電子、家具等產品生產、加工的勞動密集型企業;
(五)建筑高度超過50米的辦公樓、電力調度樓、電信樓、廣播電視樓、財貿金融樓等的使用單位;
(六)采用木結構或者磚木結構的全國和省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收藏全國或者省重點保護文物的公共博物館、檔案館;
(七)設計規模中型以上甲、乙類易燃氣體或者液體的生產企業,總容量超過1萬立方米的甲、乙類易燃液體或者總容量超過1000立方米的液化烴儲存企業,建筑面積超過5000平方米的甲、乙類可燃固體、可燃纖維生產、加工、儲存企業,生產、儲存、銷售、使用易燃易爆危險品的3級以上重大危險源企業;
(八)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規定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認為應當列入火災高危單位管理的其他單位。
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備案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中,火災高危單位應當單列。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工作的領導,統籌研究、協調解決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工作重大問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對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做好主管范圍內火災高危單位的消防工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加強電子政
務系統建設,及時發布消防安全公共信息,方便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報告,提高消防監督管理效能。
第四條 任何人進入火災高危單位,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成年人都有參加有組織滅火工作的義務。
任何人發現火災高危單位違反消防安全規定,都有權向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舉報。
第二章 消防安全條件
第五條 火災高危單位在建筑物投入使用或者營業后10日內,應當到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辦理火災高危單位登記。在辦理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備案手續或者公眾聚集場所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時,能夠確定申請人屬于火災高危單位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直接予以登記并通知申請人。
火災高危單位辦理登記,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予以登記,不得收取費用,不得附加條件。
第六條 火災高危單位使用的建筑物、場所,應當遵守消防技術標準和監督管理規定,未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驗收、檢查合格,不得投入使用或者營業;已經投入使用、營業的,應當停止使用或者營業。
火災高危單位施工期間,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規范,保障消防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