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日發(作者:報帳)
上海黃金交易所保證金存管銀行管理辦法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資格申請
第三章 業務要求
第四章 技術要求
第五章 應急處理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七章 違規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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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上海黃金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保證金存管業務,確保資金安全和結算順利,根據《上海黃金交易所結算細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交易所本著服務市場發展的宗旨,根據審慎原則指定保證金存管銀行(以下簡稱存管銀行),并按本辦法規定,切實履行對存管銀行的指定、監督工作,確保存管銀行協助交易所依法辦理保證金存管業務。
第三條 存管銀行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交易所有關規則,接受交易所自律監管。
第四條 協助上海國際黃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際中心)辦理保證金存管業務的存管銀行的相關管理規定,由國際中心另行制定。
第二章 資格申請
第五條 申請存管銀行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全國性銀行業金融機構法人;
(二)總資產在15000億元人民幣以上,凈資產在1000億元人民幣以上,最近3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三)符合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對銀行業金融機構資本充足率、流動性比率、資產負債比率等要求;
(四)分支機構在100個以上,且在國內主要產用金地區均設有可以辦理保證金存管業務的分支機構;
(五)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風險管理體系和內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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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設有專門機構或部門負責保證金存管業務;
(七)具有健全的資金管理制度,制定保證金存管業務的內部管理制度、違規入賬資金處理預案、差錯處置流程以及技術和通訊系統故障等異常情況下的應急處理預案;
(八)具有開展保證金存管業務的設施和技術水平,包括高效穩定的同城、異地資金劃撥系統以及覆蓋全國范圍的行內實時匯劃系統等;
(九)擁有掌握貴金屬交易結算知識、期貨知識和具有較強風險防范意識的專業人員;
(十)最近3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且系統運行穩定,未發生過重大事故及未受到過監管機構的重大行政處罰;
(十一)無嚴重影響其資信狀況的未決訴訟和未清償債務;
(十二)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申請成為存管銀行應當提交以下預審材料并加蓋公章:
(一)存管銀行資格申請表(申請表格式見附件)、申請報告、可行性報告、存管銀行專用系統建設計劃及業務計劃書;
(二)分支機構、營業網點以及開展保證金存管業務所需設施的情況說明;
(三)保證金存管業務的內部管理制度、違規入賬資金處理預案、差錯處置流程以及相關的應急處理預案;
(四)保證金存管業務主管部門的崗位設置和職責規定,及相關負責人和業務人員名單、履歷;
(五)最新年檢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六)《金融許可證》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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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最近3年的審計報告以及內部控制評價報告;
(八)企業法人的授權書及經辦人員的身份證明文件;
(九)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七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申請并通過交易所對其存管銀行資格預審后,應當按照交易所的要求通過相關業務、技術、通訊設備等方面的測試,并向交易所提供下列材料:
(一)存管銀行專用系統測試情況;
(二)交易所指定保證金存管業務分支機構(簡稱主辦行)營業執照復印件,主辦行的崗位設置和職責規定,及相關負責人和業務人員名單、履歷;
(三)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八條 取得資格的存管銀行在開展保證金存管業務前,應當與交易所簽訂《上海黃金交易所保證金存管銀行合作協議書》,明確雙方各自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章 業務要求
第九條 存管銀行應當遵守交易所發布的與保證金存管業務有關的各項業務規則,提供安全、準確、及時的保證金存管服務。
第十條 存管銀行應當根據交易所交易和結算時間的變化,相應調整業務辦理時間,以滿足保證金存管業務的需要。
第十一條 存管銀行應當按照交易所有關規定,為交易所、會員辦理開立、變更或者注銷結算專用賬戶業務。交易所與會員之間資金的往來通- 4 -
過交易所結算專用賬戶和會員結算專用賬戶辦理。
第十二條 存管銀行應當按照交易所有關規定,通過轉賬方式辦理資金存取業務。
第十三條 存管銀行應當按照與交易所協商確定的存款利率向交易所支付利息。
第十四條 存管銀行應當嚴格按照交易所監管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避免資金的流動性風險;未經交易所書面同意,不得限制會員出入金。
第十五條 存管銀行應當協助交易所化解保證金流動性風險。
第十六條 存管銀行不得協助會員在保證金上設定擔保;不得挪用客戶保證金償還會員及交易所債務。
第十七條 存管銀行應當拒絕任何其他單位或個人對交易所結算專用賬戶內資金的凍結、扣劃;如有其他單位擬對會員結算專用賬戶內的資金采取凍結等影響保證金存管業務的措施時,存管銀行應當及時通知交易所。
第十八條 存管銀行受理會員入金業務時,應當核對付款人賬戶信息,拒絕非會員結算專用賬戶向交易所結算專用賬戶入金。
第十九條 存管銀行應當按照交易所系統發送的電子劃款指令或書面劃款指令辦理劃款業務:
(一)對于本行系統內賬戶的資金劃撥,存管銀行應當保證在收到交易所劃款指令后實時將資金匯劃至交易所指定的會員結算專用賬戶;
(二)對于跨行的資金劃撥,存管銀行應當保證在收到交易所劃款指令后立即以最快捷的方式劃出款項,并保證該款項即時到達交易所指定的收款賬戶開戶銀行。
第二十條 存管銀行應當每日按以下規定與交易所結算專用賬戶進行- 5 -
賬務核對:
(一)每日保證金存管業務結束后根據交易所的需要及時對賬;
(二)在存管銀行營業時間內,交易所可以隨時查詢在存管銀行的結算專用賬戶的余額及變動情況;存管銀行應當實時回送查詢結果;
(三)存管銀行應當將交易所收付款明細清單等業務憑證在業務發生后的下一個工作日內送達交易所;
(四)存管銀行應當按交易所的要求提供結算專用賬戶的對賬單。
第二十一條 存管銀行應當按交易所監管要求,向交易所提供會員結算專用賬戶的余額及變動情況,實時回送查詢結果。
第二十二條 存管銀行應當嚴格按照交易所監管要求,完善相關技術系統,協助會員開展客戶保證金封閉業務。
第二十三條 存管銀行應當積極參加交易所組織的業務培訓,并定期組織行內培訓,保證業務人員熟練掌握交易所關于保證金存管業務方面的規則、要求和流程。
第四章 技術要求
第二十四條 存管銀行專用系統應當遵循交易所的相關技術接口規范,并通過交易所的驗收測試。
第二十五條 存管銀行應當申請總行主備數據中心與交易所主備數據中心之間可靠冗余的數據通訊鏈路,相關網絡參數由交易所統一分配。
第二十六條 存管銀行應當將存管銀行專用系統納入銀行端技術系統的統一運維管理流程,對存管銀行專用系統、數據鏈路和軟硬件平臺進行- 6 -
實時監控。
第二十七條 存管銀行進行網絡維護或系統升級時,有影響到存管銀行專用系統正常使用的,應當提前5個工作日通知交易所技術運維部門,并提前做好系統測試工作。
第二十八條 存管銀行應當積極配合參與交易所組織的應急演練和聯合測試。
第二十九條 存管銀行應當設立7×24小時的技術應急聯系人,應急聯系人發生變更時應當及時向交易所運維部門進行報備。
第五章 應急處理
第三十條 存管銀行應當建立完善的存管銀行網絡與信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做到職責明確、措施到位、反應快速、處置及時。
第三十一條 存管銀行發生可能影響保證金存管業務的業務操作失誤或技術系統故障時,應當立即通知交易所,并積極采取補救措施。
第三十二條 存管銀行發現存管銀行專用系統發生故障的,應當立即通知交易所,并積極配合對系統進行檢查,以確定原因、排除故障、明確責任。如有必要,可以立即啟動應急措施。
第三十三條 存管銀行在其發生影響保證金存管業務運行穩定和安全的情況下,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盡快恢復正常運行,并將相關情況報告交易所。
第六章 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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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存管銀行應當在其保證金存管業務主管部門和主辦行崗位設置、職責規定、負責人、業務聯系人等發生變更時,于變更發生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書面報告交易所。
第三十五條 存管銀行應當在其內部管理制度、違規入賬資金處理預案、差錯處置流程以及相關的應急處理預案等發生變更時,于變更發生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書面報告交易所。
第三十六條 存管銀行在出現影響該行資信狀況的重大業務風險或損失時,應當于風險或損失發生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交易所報告,并提交該業務風險或損失對該行保證金存管業務的影響分析及應對措施的書面報告。
第三十七條 存管銀行在其實施系統升級改造或實施其他可能影響保證金存管業務的措施前,應當提前5個工作日書面通知交易所和相關會員,做好信息披露和系統測試工作,并制定針對性應急預案,確保市場穩定運行。
第三十八條 存管銀行應當在每年3月底,向交易所提交該存管銀行保證金存管業務經營情況、服務情況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執行情況、技術支持情況、風險管理情況、差錯處置情況及技術故障情況等的報告。
第三十九條 交易所對存管銀行進行年度檢查,檢查范圍包括資格復核和保證金存管業務開展情況。交易所有權根據需要對存管銀行進行不定期檢查,存管銀行應當予以配合。檢查包括現場檢查、存管銀行自查等。
第四十條 存管銀行應當配合交易所進行窗口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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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條 存管銀行應當在收到交易所約談通知時,應按要求執行。
第四十二條 交易所對存管銀行進行年度考評,綜合考核其開展保證金存管業務的時效性、安全性、準確性和流動性控制,以及系統運維、人員服務、業務運營和風險控制、會員滿意度調查等。交易所可以參考年度考評結果統籌安排存管銀行的業務及雙方合作項目,指導和監督存管銀行的保證金存管業務。
第七章 違規處理
第四十三條 存管銀行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的,責令改正,并根據情節輕重,采取警告、通報批評、要求會員更換存管銀行、暫停新增會員的保證金存管業務等措施:
(一)存管銀行未履行《上海黃金交易所結算細則》和本辦法中規定的存管銀行義務的;
(二)發生影響或可能影響保證金存管業務的情況,存管銀行未采取有效措施或措施不力,可能危及市場穩健運行,損害交易所會員、客戶合法權益的;
(三)未經交易所書面同意,無故限制會員出入金的;
(四)違反與交易所簽訂的業務協議或交易所業務規則的;
(五)發生可能影響保證金存管業務的操作失誤或技術系統故障時,未立即通知交易所的,或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處理的;
(六)不符合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關于資本充足率、流動性比率、資產負債比率等指標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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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不配合交易所開展日常保證金存管工作的;
(八)不配合交易所和會員開展客戶保證金封閉業務,或者違反《上海黃金交易所客戶保證金封閉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的;
(九)不配合交易所對存管銀行進行年檢、不定期檢查、窗口指導或約談的,或者不按要求提交上年度保證金存管業務總結報告或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的;
(十)存管銀行服務質量不高的,包括未能將交易所收付款明細清單等業務憑證及時送達交易所,未能及時與交易所對賬,對交易所業務改進要求不予整改,被會員一年內三次投訴或連續三年因同類問題被投訴且情況屬實等;
(十一)存管銀行專用系統不穩定的,一年內出現三次差錯或連續三年出現同類差錯;
(十二)交易所認定的其他情況。
第四十四條 存管銀行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的,交易所可以暫停其保證金存管業務:
(一)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導致交易所結算專用賬戶內的資金被凍結或扣劃的;
(二)協助會員在會員結算專用賬戶上設定擔保的;
(三)最近1個會計年度發生虧損情況的;
(四)交易所認定的其他情況。
第四十五條 交易所認為存管銀行整改有效、重新具備正常開展保證金存管業務能力的,將停止采取前款規定的違規處理措施,對其保證金存管業務恢復正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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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條 存管銀行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的,交易所可以取消其存管銀行資格:
(一)申請終止其存管銀行資格;
(二)被依法撤銷、解散或宣告破產;
(三)被收購或兼并且喪失法人地位;
(四)不再滿足存管銀行資格條件;
(五)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發生虧損;
(六)最近1個年度檢查結果不合格,且經過規定的整改期后仍不合格;
(七)向交易所提供虛假材料信息;
(八)交易所認為該存管銀行存在重大風險隱患;
(九)交易所認定的其他情況。
第四十七條 當交易所決定取消存管銀行資格時,交易所將提前10個工作日向該存管銀行發出取消通知,并及時在交易所網站上公告。
存管銀行資格取消不影響其與交易所已經存在的法律關系,交易所有權依法與該行了結相關業務關系。
第四十八條 被交易所取消資格的存管銀行,自取消之日起3年內不得再申請存管銀行資格。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除有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對于涉及保證金存管業務的任何非公開信息,存管銀行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人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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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開展業務的存管銀行,無需重新申請存管銀行資格。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以中文書寫,任何其他語種和版本之間產生歧義的,以最近的中文文本為準。
第五十二條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解釋權屬于交易所。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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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保證金存管銀行資格申請表
申請人全稱
注冊地址
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姓名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號碼
金融許可證號碼
保證金存管業務主管部門
聯系電話
傳真電話
保證金存管業務總負責人
姓名
部門及職務
聯系方式
姓名
部門及職務
聯系方式
姓名
部門及職務
聯系方式
上海分行業務負責人
上海分行技術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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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主辦行負責人
部門及職務
聯系方式
經辦人姓名
經辦人身份證號碼
經辦人聯系電話
申請人基本財務狀況及其他情 況
分支機構的數量及地區
上一年度期末總資產:
上一年度期末凈資產:
最近三年的凈利潤
最近三年資本充足率
最近三年資產負債率
最近三年流動性比率
與保證金存管業務有關
的內部控制制度
其他情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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