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17日發(作者:母狗般的老師)
湯立、浙江嵐盾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小額借款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由】民事 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糾紛 合同糾紛 借款合同糾紛 小額借款合同糾紛
【審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結日期】2021.01.08
【案件字號】(2020)浙01民終5987號
【審理程序】二審
【審理法官】崔麗袁正茂舒寧
【審理法官】崔麗袁正茂舒寧
【文書類型】裁定書
【當事人】湯立;浙江嵐盾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市高新區(濱江)蕭宏小額貸款有限公司;浙江中強建工集團有限公司;張迪
【當事人】湯立浙江嵐盾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市高新區(濱江)蕭宏小額貸款有限公司浙江中強建工集團有限公司張迪
【當事人-個人】湯立張迪
【當事人-公司】浙江嵐盾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市高新區(濱江)蕭宏小額貸款有限公司浙江中強建工集團有限公司
【代理律師/律所】朱保則、俞文歷浙江漢博律師事務所;張曉路浙江海之星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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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師/律所】朱保則、俞文歷浙江漢博律師事務所張曉路浙江海之星律師事務所
【代理律師】朱保則、俞文歷張曉路
【代理律所】浙江漢博律師事務所浙江海之星律師事務所
【法院級別】中級人民法院
【原告】湯立;浙江嵐盾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杭州市高新區(濱江)蕭宏小額貸款有限公司;浙江中強建工集團有限公司;張迪
【權責關鍵詞】撤銷合同
【指導案例標記】0
【指導案例排序】0
【本院認為】本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經本院審委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裁定如下
【裁判結果】一、撤銷杭州市濱江區人民法院(2019)浙0108民初6436號民事判決;
二、本案發回杭州市濱江區人民法院重審。 上訴人湯立、浙江嵐盾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分別預交的二審案件受理費16155元均予以退回。
【更新時間】2021-11-02 21:34:55
湯立、浙江嵐盾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小額借款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20)浙01民終5987號
當事人 上訴人(原審被告):湯立。
委托訴訟代理人:朱保則、俞文歷,浙江漢博律師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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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原審被告):浙江嵐盾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濱江區浦沿街道東冠村工業區某某某某某某。
法定代表人:張觀賢,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曉路,浙江海之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杭州市高新區(濱江)蕭宏小額貸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濱江區長河街道濱盛路某某蕭宏大廈某某某某某某/div>
法定代表人:俞先富,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何侃侃,該公司員工。
原審被告:浙江中強建工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蕭山區義橋鎮東方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吳才龍,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立祥,該公司員工。
原審被告:張迪。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曉路,浙江海之星律師事務所律師。
審理經過 上訴人湯立、浙江嵐盾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杭州市高新區(濱江)蕭宏小額貸款有限公司及原審被告浙江中強建工集團有限公司、張迪小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杭州市濱江區人民法院(2019)浙0108民初643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經本院審委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裁定如下:
裁判結果 一、撤銷杭州市濱江區人民法院(2019)浙0108民初6436號民事判決;
二、本案發回杭州市濱江區人民法院重審。
上訴人湯立、浙江嵐盾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分別預交的二審案件受理費161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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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予以退回。
落款
審 判 長 崔 麗
審 判 員 袁正茂
審 判 員 舒 寧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余 凱
書 記 員 周峻宇
北大法寶1985年創始于北京大學法學院,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規、司法案例、學術期刊等全類型法律知識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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