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0日發(作者:靜夜思譯文)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
2004
年
5
月
30
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
408
號公布 根據
2013
年
12
月
7
日《國務
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訂 根據
2016
年
2
月
6
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
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第三條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按照經營方式,分為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
綜合經營許可證和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
領取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可以從事各類別危險廢物的收集、貯
存、處置經營活動;領取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只能從事機動車維修活
動中產生的廢礦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產生的廢鎘鎳電池的危險廢物收集經營活
動。
【釋義】本條是關于按照危險廢物經營方式將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經營許可證
分為綜合經營許可證和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的規定。同時也明確規定領取危險廢物
綜合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可以對各類別(
47
類)危險廢物進行收集、貯存、處置因考慮機
動車維修活動中產生的廢油和居民生活產生的廢鉻鎳電池雖屬危險廢物,但相對而言危
害較小,產生量較少,而且點多面廣的特點,為了便于及時收集,應當允許一些小規模的
單位能夠從事收集上述危險廢物的活動,本辦法專門規定允許申請領取危險廢物收集經
營許可證。
本條內容是根據全國從事危險廢物經營企業的類型和借鑒國外經驗確定的。
目前全國從事危險廢物經營的企業有以下兩種類型:
一、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及處置的綜合性經營企業。如上海市的固體廢物處理中
心,深圳市危險廢物處理站,天津合佳綠思環保公司等單位,屬于危險廢物綜合性經營企
業,這類企業可直接從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收集廢物,對能夠綜合利用的進行利用,剩余
的予以處置。這類企業有國有企業、集體企業、民營企業、股份制企業、中外合資企業。
上述企業可領取綜合性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二、專門從事收集危險廢物的企業。如深圳市騰浪平臺環保有限公司,該公司專門從
事船舶、油庫、加油站的專業清洗、清理,并將收集的含油污泥、含油污水、廢油等送交
有關經營企業利用或處置。又如四川省廣漢市廣通化工經營部,專門從事化工行業的廢催
化劑的收集活動,將所收集的廢催化劑賣給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進行加工利用。
上述企業只能從事收集危險廢物活動,只需領取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
目前國外關于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有關情況如下:
1
.美國《固體廢物處置法》規定危險廢物處理、貯存或處置的許可證由聯邦環保局
或聯邦環保局授權的州政府頒發。
2
.德國的《促進物質閉路循環式廢物管理和確保環境相容式廢物處置法》規定:需
要特別監管的廢物必須按照《運輸許可證條例》的規定,領取運輸許可證后,方可從事收
集和運輸。
3
.日本的《廢棄物清掃及處理法》規定:從事特別管理事業廢棄物收集和運輸的人,
應當取得所在地都道府縣知事的許可;從事特別管理事業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的單位
不得允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實施收集、運輸或處置業務。
根據國內兩種類型企業的經營方式和借鑒國外對危險廢物經營許可的管理經營,本
辦法規定危險廢物經菅許可證按照經營方式,分為綜合經營許可證和專門從事收集(廢油、
廢電池)的經營許可證。
條件:
第五條 申請領取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綜合經營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
(一)有
3
名以上環境工程專業或者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并有
3
年以上固體
廢物污染治理經歷的技術人員;
(二)有符合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有關危險貨物運輸安全要求的運輸工具;
(三)有符合國家或者地方環境保護標準和安全要求的包裝工具,中轉和臨時
存放設施、設備以及經驗收合格的貯存設施、設備;
(四)有符合國家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危險廢物處置設施建設規劃,符合
國家或者地方環境保護標準和安全要求的處置設施、設備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設施;
其中,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醫療廢物處置的衛生標準和要
求;
(五)有與所經營的危險廢物類別相適應的處置技術和工藝;
(六)有保證危險廢物經營安全的規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應急救援措
施;
(七)以填埋方式處置危險廢物的,應當依法取得填埋場所的土地使用權。
【釋義】本條是關于申請領取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應具備的基本條件的規定。
一、關于技術人員的要求
要想保證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活動能夠安全、規范、有序進行,經營單位必須
有足夠的專業人員進行技術管理、指導工人規范操作,因此,本條要求經營單位必須具有
3
名以上環境工程專業或者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并有
3
年以上固體廢物污染治理經歷
的技術人員。
二、關于安全運輸的要求
國家對危險貨物安全運輸已有明確要求。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單位,必須擁有能
保證安全運輸危險貨物的相應設施設備和人員。
2004
年
7
月
1
日施行的《道路運輸條例》規
定,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應當有
5
輛以上經檢測合格的危險貨物運輸專用車輛、設
備;有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考試合格,取得上崗資格證的駕駛入員、
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危險貨物運輸專用車輛配有必要的通訊工具(如安裝GPS衛星
定位系統或行車記錄儀和通訊設備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運輸危險貨物的車
輛、容器、裝卸機械及工具,還應當符合交通部有關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規則的規定,并經
道路運政管理機關審驗合格。交通部
1996
年《水路危險貨物運輸規則》對從事水路危險貨
物運輸的工具也作出了明確要求,裝運危險貨物時,承運人應選派技術條件良好的適載船
舶。船舶的艙室應為鋼質結構,電氣設備、通風設備、避雷防護、消防設備等技術條件應
符合要求。
三、關于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處置設施建設的要求
國家鼓勵建立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本條第四項規定處置設施的建設必須符合國
家有關規劃要求。國務院
2003
年
12
月批復的《全國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處置設施建設規劃》
(以下簡稱《規劃》),對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處置設施建設作了全面規劃,明確了規劃
原則、建設目標與期限、技術要求及任務等內容。根據《規劃》,國家推行危險廢物和醫
療廢物集中無害化處置,合理布局,統籌規劃和建設危險廢物與醫療廢物處置設施。從我
國實際情況出發,原則上以省為單位統籌規劃建設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接納轄區內生
活、科研、教學及產生量較少的企業的危險廢物。要求危險廢物產生量大的企業按照無害
化的要求自行建設處置設施,鼓勵接納周邊地區同類型危險廢物。建設全國性的區域處置
中心,處置持久性有機物等專項特殊危險廢物。原則上以設區的市為規劃單元建設醫療廢
物集中處置設施,在合理運輸半徑內接納處置轄區內所有縣城醫療廢物,東中部地區要輻
射到鄉鎮衛生院。不提倡醫院分散處置。鼓勵交通發達、城鎮密集地區的城市聯合建設、
共用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鼓勵建設同時處置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功能齊全的綜合性
處置中心。采用先進實用、成熟可靠技術,切實實現安全處置。鼓勵危險廢物處置中心配
置含汞、鎘、鉛、鎳等廢電池及廢日光燈管等社會源危險廢物的收集處理設施。
根據現有危險廢物產生量和歷年累積的待處置量,兼顧一并處置的醫療廢物量,共規
劃建設功能齊全的綜合性危險廢物處置中心
31
個,新增危險廢物處置能力
282
萬噸/年,醫
2003
年,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
300
個,新增醫療廢物處置能力
2080
噸/日??傮w規劃目標是,
建設一批前期基礎好、具有示范作用的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工程;
2004
年,建設
2005
年至
2006
年建設其他危險廢物處置工程,設區城市的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工程;建立危
險廢物和醫療廢物全過程環境監管體系;到
2006
年,全國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基本實現安
全貯存和處置。
《規劃》還對危險廢物的運送車、處置的技術路線、焚燒爐、尾氣處理、安全填埋及
系統配置等技術要求作了規定。比如,《規劃》要求,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運輸車輛應使
用有明顯標識的專用車輛,單獨收集、密閉運輸,禁止混裝其他物品,禁止使用敞開式車
輛。醫療廢物運送車車廂應具備周轉箱固定裝置,車廂內部材料、強度、氣密性能、隔熱
性能、液體防滲、污水排出等必須符合環保要求,有條件的可以設置冷藏功能、自動裝卸
功能在高溫天氣、運輸距離較長時,有條件的應對高感染性醫療臨床廢物實行一次性包裝、
冷藏運輸,禁止使用垃圾壓縮車運送醫療廢物。
四、關于危險廢物包裝、貯存設施及處置技術和工藝的要求
根據我國《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危險廢物分
47
類共
600
多種,種類多、成分復雜;
醫療廢物是
47
類危險廢物中的首要廢物,根據《醫療廢物分類目錄》,醫療廢物又分為感
染性、病理性、損傷性、藥物性和化學性五類。不同種類,不同性質的危險廢物,其包裝、
運輸、貯存的設施和設備要求不同,所采用的處置技術和工藝也不相同,因此,本辦法難
以對不同類別、不同性質的危險廢物經營的技術條件作出詳細具體規定,只是提出應遵循
的原則,即必須符合國家有關的技術規范和標準。本條第(三)、(四)、(五)項規定
的有關危險廢物處置設施應遵守的環保、衛生標準和規范,主要是指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
部門、衛生部門已單獨或聯合制定的一系列有關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處置的技術規范、環
保標準和衛生標準,如《醫療廢物集中處置技術規范(試行)》、《危險廢物集中焚燒處
置工程建設技術要求(試行)》、《醫療廢物集中焚燒處置工程建設技術要求(試行)》、
《危險廢物污染防治技術政策》、《醫療廢物轉運車技術要求》、《醫療廢物焚燒爐技術
要求》、《醫療廢物專用包裝物、容器標準和警示標識規定》、《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
標準》、《危險廢物填埋污染控制標準》、《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等。國務院環
境保護主管部門和衛生部門正在進一步補充、修改、完善有關技術規范和標準,以滿足實
際需求。
五、關于申請單位的制度建設與應急響應的要求
本條第(六)項規定的,要求申請單位必須制定保證危險廢物經營安全的規章制度、
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應急救援措施,主要是要求申請單位必須建立起一套自身監管體系,
保證危險廢物經營活動在科學、有序、安全、無污染的情況下進行,一旦發生意外事故,
能立即啟動應急系統,采取各種有效的應急救援措施,及時控制、減輕或消除事故影響。
六、關于危險廢物填埋場土地權屬的要求
本條第(七)項要求,以填埋方式處置危險廢物的,應當依法取得填埋場所的土地使
用權,主要是考慮到危險廢物的填埋場在符合環保、衛生等要求后,仍然存在一定的危險
性,在一定時期內是不允許隨意開發或轉作他用的,因此,要求申請者必須對該填埋場的
土地擁有法定的使用權,能夠在法定的期限內自主決定填埋場土地的用途,避免因土地權
屬不清所引起的糾紛影響到填娌場的正常運營和退役后的管理。同時,本辦法第二十一條
明確規定,危險廢物的經營設施在廢棄或者改作其他用途前,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填埋
危險廢物的經營設施服役期屆滿后,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填埋過危險
廢物的土地采取封閉措施,并在劃定的封閉區域設置永久性標記。
第六條 申請領取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防雨、防滲的運輸工具;
(二)有符合國家或者地方環境保護標準和安全要求的包裝工具,中轉和臨時
存放設施、設備;
(三)有保證危險廢物經營安全的規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應急救援措
施。
【釋義】本條是關于申請領取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應具備的基本條件的規定。
根據本辦法第三條的規定,申請收集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所從事的活動十分有限,只能
收集機動車維修活動時所產生的廢礦物油及居民日常生活中產生的廢鎘鎳電池。這些廢
礦物油和廢鎘鎳電池在未聚集一定量時,其危險性不是很大,而且根據本辦法第二十條規
定收集單位必須在規定的時間(
90
個工作日)內將收集到的危險廢物送到有資質的單位貯
存和處置,臨時存放的量十分有限。因此,對申請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單位,只要有
滿足防雨、防滲條件的運輸工具,用于臨時存放廢礦物油及居民日常生活中產生的廢鎘鎳
電池的設施、設備及中轉、包裝工具等符合國家和地方有關環保和安全要求即可。
另外,應當說明的是,雖然本辦法對收集人員的資質未做特殊要求,但是從安全和環
保利益出發,有關人員仍然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五十
四條的規定,接受相關知識的專業培訓,了解廢礦物油和廢鎘鎳電池的一些危險特性,掌
握預防和控制安全事故或污染危害發生的基本技能。
第十五條 禁止無經營許可證或者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危險廢物收集、
貯存、處置經營活動。
禁止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進口或者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過境轉移電子類危險廢
物。
禁止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從事收集、貯存、處置經
營活動。
禁止偽造、變造、轉讓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釋義】本條是關于無證經營、委托無證單位經營和偽造變造、轉讓危險廢物經營許
可證,以及進口或者過境轉移電子類危險廢物的禁止性規定。
一、本條第一款是以許可證持有者為對象作了禁止性規定。
首先,禁止無證經營。明確規定禁止無經營許可證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經
營活動,明確規定無證經營為違法行為。
其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持有者必須按照許可證規定的條件和要求從事經營活
動。所謂“經營許可證規定”,包括申領許可證的資格、條件和程序方面的規定,許可證
失效方面的規定等。不按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經營活動,包括以欺騙手段或其他不當手段
非法獲得經營許可證;不遵守許可證中所注明或附加的條件,不依許可證所規定的種類、
性質、方式、數量等條件接收危險廢物;不依許可證規定的條件和要求建設。配套、使用、
管理有關設施、設備和配各、培訓人員;不按許可證規定的期限程序和條件接受環境保護
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活動:不按規定注銷或申請辦理延期手續;在經營活動因故終止
時,不按規定辦理終止手續等。不按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經營活動屬于違法行為,應依法
處罰。
二、本條第二款是關于禁止進口和過境轉移電子類危險廢物的規定。
電子類危險廢物是指含有廢棄鉛酸蓄電池。鎳鎘電池、汞開關、陰極射線管和多氯聯
苯電容器等危險廢物的電子廢物。電子廢物是指廢棄的電子電氣設備及其零部件,包括生
產過程中產生的不合格設備及其零部件;維修過程中產生的報廢品及廢棄零部件;消費者
廢棄的設備;以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電子廢物。我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規定,
禁止過境轉移危險廢物,因此,屬于危險廢物的電子廢物也必須禁止過境轉移。
三、本條第三款對危險廢物產生者提出了要求。
禁止產生者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從事收集、貯存、處置經
營活動。需要注意的是,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如果在生產過程中產生新的危險廢物(如焚燒
危險廢物產生的灰渣),此時,該危險廢物經營單位也就成為一個危險廢物產生者。這一
條規定實際上是確立了“事前查驗”的原則,即產生者在將自己產生的危險度物提供或者
委托給他人收集、貯存、處置前,應當查明驗實對方是否持有相關的經營許可證,是否具
備收集、貯存、處置的能力和資格。未查明驗實便提供或委托的,或者明知對方無經營許
可證或雖有經營許可證但與其擬接收的危險廢物不相符合而仍向對方提供或委托的,均
屬于違法行為。
本條第四款明確禁止偽造、變造、轉讓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書面核查和實地檢
查等方式,加強對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的監督檢查,并將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
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后歸檔。
公眾有權查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記錄。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發現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在經營活動中有不
符合原發證條件的情形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
【釋義】本條是關于監督檢查制度、公眾監督權利以及行政強制改正的規定。
我國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過程中,“重審批輕監管”的現象比較普遍。多次進行
的市場整頓,不斷提高了進入市場的門檻,但結果卻不盡人意。主要原因是在許可后缺乏
相應的后續監督檢查。所以,在《行政許可法》頒布后,國家立法特別強調行政機關應當
加強對被許可人是否按照取得行政許可時確定的條件、程序從事有關被許可的行為進行
監督檢查。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得行政許可后,行政機關應該負有監督檢查職
責,應當對其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進行監督檢查。發現被許可人違法從事行政許可事
項的活動的,及時依法作出處理。本條即是這一立法精神和新的立法趨勢的體現。
本條第一款規定了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主要通過書面核查和實地檢查的
方式加強對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的監督檢查的責任,和對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監督檢查的要
求。對經營單位的監督檢查包括對從事危險廢物經營狀況的有關危險廢物經營情況記錄
簿、與委托單位簽定的經營合同,所經營的危險廢物種類經營方式、工藝技術、人員、設
備和設施的檢查,檢查經營單位是否履行法定義務。在實踐中,有的行政機關要么不對被
許可人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要么濫用監督檢查權,給被許可人的生產經營活動
造成了極大的干擾和影響。從實踐看,多數行政許可事項都是可以通過核查被許可人與其
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書面材料和實地檢查實際生產經營狀況等達到核查其是否
依法從事有關活動的目的的。根據本條規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對危險廢物經營單位進
行檢查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采取書面核查和實地檢查的方式,但要避免對經營單位的干
擾,防止執法擾民。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將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歸檔。這樣規定,一方面便于對實
施監督檢查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其有關工作人員本身進行監督,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領
導和公眾可以對其履行監督職責是否勤勉、作出的處理決定是否合理合法隨時進行審查,
從而增強其責任心;另一方面也是為了建立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的信用檔案,增強其依法從
事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自覺性,有利于減少欺詐現象,增強市場的安全性,保護利害關系
當事人。
為了加強群眾對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的監督,按照行政許可公開
原則,本條第二款還授予了公眾查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監督檢查記錄的權利。
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有依法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的經營方式、危險廢物
類別、年限、經營規模從事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義務,因此,本條第三款授予縣級以上人
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發現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在經營活動中有不符合原發證條件的情
形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確保經營單位履行法定義務。
解讀摘自:《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釋義》(
2005
年
1
月),中國環境科學出
版社,國務院法制辦農業資源環保法制司,國家環保總局政策法規司、污染控制司編。
本文發布于:2024-03-10 14:39:13,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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