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籍法(Nationality Law)是主權國家對公民的國籍取得,喪失和恢復進行管理的法律條例。世界各國國籍法的基本內(nèi)容一般由三部分組成,即國籍取得部分,國籍喪失部分和國籍管理部分。
中文名國籍法
實施時間英文名稱Nationality Law
制定機關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
法律條款(條)十八條
國家中國
取得方式公民取得國籍的方式一般有兩種:
一是以出生的方式取得國籍,這種出生國籍也稱原始國籍,也就是說一個人剛剛出生在某國時即具有了某國法律賦予的國籍身份;
二是繼有國籍,也就是一個人以申請加入的方式取得某國的國籍。繼有國籍的取得方式很多,如因近親屬關系取得、因婚姻關系取得、因經(jīng)濟關系取得、因收養(yǎng)關系取得等等。
中國法規(guī)(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1980年9月10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令第八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取得、喪失和恢復,都適用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統(tǒng)一的多民族的國家,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國國籍。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承認中國公民具有雙重國籍。
第四條 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國,具有中國國籍。
第五條 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國,具有中國國籍;但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并定居在外國,本人出生時即具有外國國籍的,不具有中國國籍。
第六條 父母無國籍或國籍不明,定居在中國,本人出生在中國,具有中國國籍。
第七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愿意遵守中國憲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經(jīng)申請批準加入中國國籍:
一、中國人的近親屬;
二、定居在中國的;
三、有其它正當理由。
第八條 申請加入中國國籍獲得批準的,即取得中國國籍;被批準加入中國國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國國籍。
第九條 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
第十條 中國公民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經(jīng)申請批準退出中國國籍:
一、外國人的近親屬;
二、定居在外國的;
三、有其它正當理由。
第十一條 申請退出中國國籍獲得批準的,即喪失中國國籍。
第十二條 國家工作人員和現(xiàn)役,不得退出中國國籍。
第十三條 曾有過中國國籍的外國人,具有正當理由,可以申請恢復中國國籍;被批準恢復中國國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國國籍。
第十四條 中國國籍的取得、喪失和恢復,除第九條規(guī)定的以外,必須辦理申請手續(xù)。未滿十八周歲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為辦理申請。
第十五條 受理國籍申請的機關,在國內(nèi)為當?shù)厥小⒖h公安局,在國外為中國外交代表機關和領事機關。
第十六條 加入、退出和恢復中國國籍的申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審批。經(jīng)批準的,由公安部發(fā)給證書。
第十七條 本法公布前,已經(jīng)取得中國國籍的或已經(jīng)喪失中國國籍的,繼續(xù)有效。
第十八條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
美國法規(guī)美國國籍法規(guī)定,符合下列條件者為固有之美國國民及美國公民。
(1)凡出生于美國并受美國法律之管轄者;
(2)凡出生于美國境內(nèi)為印第安人,愛斯基摩人,亞留申人或其他土著之子女者;
(3)凡非出生于美國及其境外領地而其父母均為美國公民,且于其出生前其父或母并曾于美國或其境外領地居住者;
(4)凡出生于美國及其境外領地而其父母之一為美國公民并于其出生前曾于美國或其境外領地居住,另一人則雖非美國公民而為美國國民者;
(5)凡出生于美國境外領地,其父或母為美國公民并于其出前曾于美國境外領地居住者;
(6)凡發(fā)現(xiàn)于美國之子女其父母無可考而未能提出其非出生于美國之反證者;
(7)凡非出生于美國及其境外故地,其父或母為外國人,而另一為美國公民,并于子女出生前曾于美國或境外領地居住在10年以上者,其中至少于5年達16歲以上之年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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