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規劃委員會(首都規劃建設委員會辦公室)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批準的《北京市黨政機構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機構設置的通知》(京政發20002號),組建北京市規劃委員會(簡稱市規劃委)。市規劃委(首規委辦)是負責本市城鄉規劃管理工作的市政府組成部門。
中文名北京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委員會
辦公地址北京市
別稱首都規劃建設委員會辦公室
原用名稱北京市規劃委員會
審批單位國務院
相關文獻《北京市黨政機構改革方案》
工作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關于整改備案報告提到,根據市委十一屆十次全會相關部署,市政府決定:設立北京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委員會,為市政府組成部門,掛首都規劃建設委員會辦公室牌子;設立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為市政府組成部門,掛首都城市環境建設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牌子。不再保留北京市規劃委員會、北京市國土資源局、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員會(首都城市環境建設委員會辦公室)。[1]
職責調整(一)取消的職責
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轉變的職責
1.加強本市城鄉規劃的統籌管理,科學規劃、合理配置城鄉空間資源,推動城鄉一體化發展。
2.加強本市城鄉規劃實施中的計劃、政策制定工作,推進城鄉規劃管理的公眾參與、動態評估,強化規劃實施的執法監督。
3.加強本市城鄉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之間的協調和銜接。
4.強化為中央在京單位、駐京部隊和首都經濟社會發展提供科學合理的空間資源配置和規劃綜合服務的職責。
主要職責(一)貫徹落實國家關于城鄉規劃、測繪、建設工程勘察與設計等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起草本市相關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擬訂相關管理規范和技術標準,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組織研究本市城鄉空間發展戰略,協調、規劃城鄉空間資源配置,統籌協調城鄉發展建設中近期和遠期、局部和整體的空間需求和供給關系,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涉及規劃實施的重大問題,并提出政策建議。
(三)組織編制本市城市總體規劃、中心城和新城規劃、鄉鎮規劃、村莊規劃、重點地區修建性詳細規劃、城市設計導則、特定地區規劃,并進行動態評估和補充完善;組織編制近期建設規劃、年度實施計劃;參與編制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城市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公共安全設施、城市地下空間等專項規劃;參與制定涉及城鄉規劃的政策和措施。
(四)負責本市城鄉建設用地和建設工程的規劃管理;負責城鄉發展建設中重大項目的選址論證工作;承擔土地儲備和土地供應工作的規劃研究和規劃審查;負責提供城鄉規劃建設的相關技術服務;負責建設用地、建設工程規劃行政許可工作;負責地名規劃管理工作。
(五)負責本市城鄉規劃、建設工程規劃實施的監督管理;負責對規劃編制單位、設計單位與城鄉規劃相關活動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有關違法行為;負責審查城鄉規劃編制、規劃行政許可事項中有關安全事項,并監督管理。
(六)負責本市城鄉規劃、測繪行政管理和工程勘察與設計行業管理;承擔城鄉規劃編制、測繪、工程勘察與設計單位及其從業人員的資格管理;負責建設工程勘察與設計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以及有關招標投標的備案工作。
(七)承擔首都規劃建設委員會的具體工作;承擔研究、論證本市城鄉建設發展重大問題的基礎工作。
(八)承擔本市空間與自然資源基礎信息數據庫以及城鄉規劃地理信息系統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擬訂城鄉規劃領域信息化建設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負責城鄉建設檔案的監督和管理工作。
(九)負責本市城鄉規劃的宣傳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負責規劃編制與管理中的公示、聽證等公眾參與工作。
(十)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設置(一)辦公室:負責本機關政務工作;負責公文處理、信息、議案、建議、提案和信訪、檔案、接待聯絡工作,以及重要會議的組織工作;負責重要文件和會議決定事項的督查工作;聯系本系統協會、學會的有關工作。
(二)法制處:負責法規、技術標準、管理規范的起草;負責應訴代理,組織聽證等;負責對委內管理處室的督查和對分局的督導工作。
(三)研究室:負責規劃管理政策的研究;負責全委年度工作計劃及相關報告的起草。
(四)綜合業務處:負責收發件、業務統計、技術問題的綜合,管理業務的督查、督辦;負責地名管理;聯系市政府相關部門。
(五)總體規劃處:負責組織城市總體、區縣域、衛星城、鎮域、小城鎮及近期建設規劃的編制和審查。
(六)詳細規劃處:負責組織控規的編制和調整,組織城市設計和重點地區、重大工程的規劃設計;負責奧運工程等專項工作。
(七)基礎設施一處:負責城市基礎設施專業規劃(交通類)的組織編制和審查、論證;負責交通工程規劃設計和規劃管理;擬定建設項目規劃意見書(條件)、用地、規劃許可建設項目征求意見函復函、規劃設計方案和初步設計審查意見;聯系和指導各分局的交通規劃管理業務工作。
(八)基礎設施二處:負責城市基礎設施專業規劃(市政類)的組織編制和審查、論證;負責市政工程規劃設計和規劃管理;負責各區縣行政區域范圍內的市政工程以及建筑工程市政配套項目的規劃管理工作;擬定建設項目規劃意見書(條件)、用地、規劃許可建設項目征求意見函復函、規劃設計方案和初步設計審查意見。聯系和指導各分局的市政規劃管理業務工作。
(九)建設用地管理處:負責全市建筑工程項目用地的規劃管理,擬定規劃意見書;負責綠化隔離地區等專項工作;督導相關分局的業務工作。
(十)建設工程管理一處:負責城區以外重要建筑工程的規劃設計管理,擬定審查方案通知書、用地證和工程證;負責科技園區、CBD、經濟適用住房等專項工作;督導相關分局的業務工作。
(十一)建設工程管理二處:負責城區和機要建筑工程的規劃設計管理,擬定審查方案通知書、用地證和工程證;負責文物保護、危舊房改造等專項工作;督導相關分局的業務工作。
(十二)科技信息處:負責科技、外事、信息化工作。
(十三)財務內審處:負責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財務、固定資產等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專項審計工作,負責對直屬單位的財務管理進行審計監督。
(十四)保衛處:負責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治安保衛、消防、國家安全和保密工作。
(十五)首規委辦秘書處:負責承辦首規委辦的日常工作。
(十六)人事處:負責機關、直屬單位和分局干部隊伍建設規劃和部署的落實工作;負責本機關的人事管理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工作。
(十七)機關黨委(政工辦公室):負責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黨群、統戰及精神文明建設等工作;負責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計劃生育和獻血工作。
(十八)老干部處:負責本機關及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工作。
(十九)監察處:按有關規定派駐。
參考資料本文發布于:2023-06-01 05:58:58,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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