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浙江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9〕28號),設立浙江省財政廳。省財政廳是主管財政工作的省政府組成部門。主要貫徹執行國家的財政、稅收、財務、會計、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等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及其他有關政策;擬訂全省性財政立法規劃建議;起草財政、稅收、財務、會計管理等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規范性文件,經審議通過后組織實施。承辦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辦公室要求省一級承擔的工作。負責編制全省年度預決算草案并組織執行。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大報告全省和省級預算及執行情況,向省人大常委會報告決算。組織制定經費開支標準、定額,負責審核批復部門(單位)的年度預決算。完善省對市縣的轉移支付制度,指導全省鄉鎮財政工作。
中文名稱浙江省財政廳
總部所在地浙江
職責主管財政工作
改革通知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浙江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9〕28號),設立浙江省財政廳。省財政廳是主管財政工作的省政府組成部門。
職責調整浙江省財政廳一、劃入和增加的職責。
1、劃入原省國家稅務局的城市商業銀行和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財務管理職責。
2、增加負責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政府債務收支計劃、社會保障預算等預算的編制和管理職責。
二、劃出和取消的職責。
1、將全省耕地占用稅和契稅的征收管理職責劃給省地方稅務局承擔。
2、取消農業稅和農業特產稅的征收管理職責。
3、取消已由國務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和擴權強縣改革中省政府規定應當交由縣(市)政府主管部門具體實施的事項。
三、加強的職責。
1、強化預算編制、執行和監督職責。
2、圍繞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和主體功能區建設,完善公共財政體系。
3、強化財稅調節收入分配的職責。
主要職責一、分析預測宏觀經濟形勢,參與制定有關宏觀經濟政策,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宏觀調控和綜合平衡社會財力的建議,研究財政發展戰略,擬訂和執行財政分配政策,完善鼓勵公益事業發展的財稅政策。
二、貫徹執行國家的財政、稅收、財務、會計、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等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及其他有關政策;擬訂全省性財政立法規劃建議;起草財政、稅收、財務、會計管理等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規范性文件,經審議通過后組織實施。承辦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辦公室要求省一級承擔的工作。
三、負責各項財政收支管理。負責編制全省年度預決算草案并組織執行。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大報告全省和省級預算及執行情況,向省人大常委會報告決算。組織制定經費開支標準、定額,負責審核批復部門(單位)的年度預決算。完善省對市縣的轉移支付制度,指導全省鄉鎮財政工作。
四、負責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擬訂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負責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規定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財政票據,制定彩票管理政策和有關辦法,監督管理彩票市場,按規定管理彩票資金。
五、組織制定國庫管理制度和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指導和監督國庫業務,按規定開展國庫現金管理工作。
六、負責全省政府采購監督管理。負責建立全省統一的電子化政府采購管理和交易平臺,負責政府采購對外事務。負責全省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小汽車編制及控購管理工作。
七、負責組織制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制度,按規定管理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制定需要全省統一規定的開支標準、支出政策和管理制度。負責財政預算內行政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非貿易外匯管理。
八、負責審核和編制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草案,制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制度和辦法,收取省本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制定并組織執行企業財務制度,按規定管理金融類企業國有資產,參與擬訂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相關制度。
九、負責辦理和監督省本級財政的經濟發展支出、省本級政府性投資項目的財政撥款,參與擬訂建設性投資的有關政策,制定基本建設財務制度,負責有關政策性補貼和專項儲備資金財政管理工作。
十、負責制定省級農業綜合開發政策,負責全省農業綜合開發管理工作。
十一、負責審核和編制社會保障預決算草案,制定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制度和管理辦法,參與擬訂社會保障政策,管理省級各項社會保障支出。
十二、貫徹執行政府債務管理的制度和政策,統一管理政府內外債;參與研究利用外資的有關政策,管理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的貸(贈)款業務。
十三、管理和指導全省的會計、資產評估和社會審計等工作;依法對注冊會計師、注冊資產評估師、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和注冊會計師協會、資產評估協會等行業自律管理組織進行監督、指導。
十四、管理省級各項財政支出,提出優化財政支出結構的政策建議,組織開展財政資金績效評價、分析;監督全省財稅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建議,組織實施全省財政監督檢查工作。
十五、組織和管理全省財政人員業務培訓,制定教育培訓規劃;開展財稅政策和財稅管理科學研究工作,指導省級財稅、財會社會學術團體的工作;負責財政信息管理系統和財政宣傳工作。
十六、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人員編制省財政廳行政編制195名,其中:廳長1名,副廳長5名,總會計師1名;處級領導職數79名(含直屬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后勤服務人員編制26名。
紀檢、監察機構的設置、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按有關文件規定執行。
內設機構廳機關設辦公室、人事處、直屬機關黨委、政策法規處、總預算局、地方政府債務管理辦公室、稅政處、預算執行局、綜合處、會計處、行政政法處、科教處、文化處(省文化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辦公室)、資產管理處、農業處、基層財政管理處、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處、金融處、社會保障處、經濟建設處、財政監督局、績效管理處、政府采購監管處。[1]
廳屬事業單位有10家,分別為浙江省省級財政國庫支付中心、浙江省財政項目預算審核中心、浙江省財政票據管理中心(浙江省非稅收入中心)、浙江省省級部門預算編制中心(浙江省地方政府債務管理中心)、浙江省財稅政策研究室、浙江省數字財政管理中心、浙江省國有金融資本運營評價中心、浙江省社保基金和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浙江省會計事務服務中心、浙江省財政干部教育和后勤中心。
其他事項一、機構編制實名制管理的協調配合機制。機關事業單位必須在機構編制部門核準的編制范圍內編報進人計劃。機構編制部門根據組織、人力社保部門錄(聘)用、調動通知辦理人員入編手續。財政部門根據機構編制部門核準的人員編制編制政府預算、核撥經費。人力社保部門根據機構編制部門提供的人員入編、出編記錄辦理機關事業單位各類社會保險手續。機構編制部門要建立健全機構編制實名制數據庫,實行動態管理,并與相關部門數據庫互聯共享。
二、統一發放工資職責分工。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審核省直納入統發工資范圍的各單位的性質、編制(含編制控制數)、職數;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按照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核定各單位的編制數、職數,審核省級納入統發工資范圍的人員和工資總額;省財政廳按照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提供的人員入(出)編和在編人數以及核定職數情況、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提供的人員名單和應發工資總額進行資金審核、資金撥付和預算安排。
三、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宜另行規定。
信息公開指南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監督本機關更好地為公眾提供政府信息公開服務,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進依法行政,充分發揮政府信息對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492號,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本機關實際,編制《浙江省財政廳政府信息公開指南》(以下簡稱《指南》)。
需要獲得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服務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建議閱讀《指南》。
《指南》由本機關在“浙江省財政廳”網站上公開發布,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也可以到浙江省財政廳的政府信息公開查閱點查詢或索取。
關于政府信息
本《指南》所稱的政府信息是指浙江省財政廳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紙質、膠卷、磁帶以及其他電子存儲材料等載體記錄、保存的與經濟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相關的信息。
凡浙江省財政廳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于公開的外,均主動公開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申請予以提供。信息公開分為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兩種形式。
政府信息主動公開
1.主動公開信息范圍
本機關編制《浙江省財政廳政府信息主動公開目錄》(以下簡稱《目錄》),作為主動公開政府信息范圍的主要依據。《目錄》主動公開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幾類:
(1)廳領導簡歷、機構設置、職責范圍、聯系方式等組織機構情況;
(2)財政規范性文件及有關財政政策、發展規劃;
(3)財政行政許可和行政審批事項;
(4)財政收支統計數據及經省人代會審議通過的財政預算報告、決算報告;
(5)主要財政業務流程和辦事程序。包括行政審批、行政許可、行政執法、招投標活動等各項財政業務工作的辦事依據、程序、時限,辦事時間、地點、部門、聯系方式及相關辦理結果;
(6)廳機關公務員及廳屬單位工作人員招錄和公開選任干部等人事管理情況;
(7)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的目錄、政府采購限額標準、政府采購公開招標及邀請招標信息,采購結果及投訴事項;
(8)行政事業收費項目及標準,票據查詢;
(9)本機關根據《條例》規定應當公開的其他信息;
2.主動公開形式
《目錄》及本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以“浙江省財政廳”網站為主要載體予以公布。本機關在杭州市環城西路37號浙江省財政廳大樓二樓大廳設置信息公開查閱點,為公眾提供方便。同時,本機關還將視情況通過新聞媒體等載體予以主動公開。
3.主動公開收費
本機關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免費公開上述政府信息,但提供復印等加工處理按有關規定收費。
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
1.依申請公開信息范圍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需要浙江省財政廳提供主動公開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機關申請獲取。
本機關依申請提供信息時,根據掌握該信息的實際狀況進行提供,不對信息進行加工、統計、研究、分析或者其他處理。
2.依申請公開受理機關
本機關設立“浙江省財政廳政府信息公開辦公室”,專門受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以及處理其他與政府信息公開相關的事宜。該辦公室通信地址為:杭州市環城西路37號浙江省財政廳政府信息公開辦公室,郵政編碼:310006,
現場受理點為:杭州市環城西路37號浙江省財政廳大樓312室,辦公時間:每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上午8:30-11:30,下午15:00-17:30。
3.信息公開申請
為規范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凡向本機關提出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事先填寫《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見附件1)。申請表可以在受理點領取,也可在“浙江省財政廳”門戶網站上下載。紙質申請表復制有效。
(1)通過信函、傳真等方式提出申請。為避免申請處理發生不必要的延誤,申請人宜在信封、傳真等函件的顯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
(2)到本機關受理點當面提出申請。
本機關不直接受理通過電話方式提出的申請,但申請人可以通過電話咨詢本機關有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相關情況。
考慮到不同請求的處理難度、流轉速度不同,以及申請人對各項請求要求答復的緩急不同,基于申請人的立場,我們建議申請人盡量就不同請求分別提出申請。
4.依申請公開信息辦理
(1)初步審查。收到申請后,本機關將從形式上對申請的要件是否完備進行初步審查,要件不完備的申請將被附注理由后及時退回,申請人可以在申請要件補充完備以后重新申請。
(2)正式受理。本機關對所有形式完備的申請予以登記,并盡可能當場給予答復。不能夠當場答復的申請,如無特殊理由,本機關將在登記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根據情況作出書面答復。有特殊理由的,經浙江省財政廳政府信息公開辦公室負責人審核批準,書面答復將在不超過15個工作日的延長期限內作出(共計30個工作日)。但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本機關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上述期限內。
答復可以提供信息的,如無特殊理由,本機關將在申請人辦妥相關手續后及時提供申請人所需的信息。有特殊理由的,經浙江省財政廳政府信息公開辦公室負責人審核批準,所需信息將延期提供。延期答復或提供信息的,本機關將書面通知申請人延期情況及其理由。一項申請中包含幾項獨立請求的,本機關將在全部請求處理完畢后統一答復。
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更清晰地了解本機關處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流程,浙江省財政廳編制了《浙江省財政廳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辦理流程圖》。
5.依申請公開信息收費
根據《條例》要求,本機關依申請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政府信息的,按照實際發生的檢索、復制、郵寄、遞送等成本按規定收取相關費用。
四、監督和保障
申請人認為本機關及本機關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或未依法完全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可以依法進行監督并舉報。
1.向監督部門投訴
本機關內設監督部門監督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具體實施,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相關投訴。通信地址為:杭州市環城西路37號浙江省財政廳監察室,郵政編碼:310006。
2.向省監察廳或者上級政府機關舉報
3.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本機關違反《條例》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提起行政復議,也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提起行政訴訟。
參考資料本文發布于:2023-06-01 11:02:27,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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