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級別是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將標準劃分為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等4個層次。各層次之間有一定的依從關系和內在聯系,形成一個復蓋全國又層次分明的標準體系。
中文名標準級別
層次4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
國家標準代號GB
國家標準對需要在全國范圍內統一的技術要求,應當制定國家標準。國家標準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編制計劃和組織草擬,并統一審批、編號、發布。國家標準的代號為“GB”,其含義是“國標”兩個字漢語拼音的第一個字母“G”和“B”的組合。
行業標準對沒有國家標準又需要在全國某個行業范圍內統一的技術要求,可以制定行業標準,作為對國家標準的補充,當相應的國家標準實施后,該行業標準應自行廢止。行業標準由行業標準歸口部門審批、編號、發布,實施統一管理。行業標準的歸口部門及其所管理的行業標準范圍,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審定,并公布該行業的行業標準代號。
地方標準對沒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統一的下列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標準:
(1)工業產品的安全、衛生要求;
(2)藥品、獸藥、食品衛生、環境保護、節約能源、種子等法律、法規規定的要求;
(3)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要求。地方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編制計劃、組織制定、審批、編號、發布。
企業標準是對企業范圍內需要協調、統一的技術要求,管理要求和工作要求所制定的標準。企業標準由企業制定,由企業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權的主管領導批準、發布。企業產品標準應在發布后30日內向政府備案。
新增標準此外,為適應某些領域標準快速發展和快速變化的需要,于1998年規定的四級標準之外,增加一種“國家標準化指導性技術文件”,作為對國家標準的補充,其代號為“GB/Z”。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項目,可以制定指導性技術文件:
(1)技術尚在發展中,需要有相應的文件引導其發展或具有標準化價值,尚不能制定為標準的項目;
(2)采用國際標準化組織、國際電工委員會及其他國際組織(包括區域性國際組織)的技術報告的項目。[1]
參考資料本文發布于:2023-06-01 16:30:38,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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