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志光(1954年8月—),男,漢族,廣東海豐人,1971年10月參加工作,1973年3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廈門大學工商企業管理專業畢業,在職研究生學歷,高級經濟師。原深圳市政協副主席、黨組副書記。2011年2月25日,因涉嫌嚴重違紀問題,接受組織調查。
2011年5月24日,深圳市政協召開五屆六次常委會,黃志光被免職。2013年11月11日,黃志光涉嫌受賄和非法持有槍支案在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開庭審理。2013年12月20日,法院以貪污罪和非法持有槍支罪,數罪并罰,判處黃志光有期徒刑14年,并處罰金50萬元,查處的玉器、槍支等物品處以沒收。
中文名黃志光
國籍中國
民族漢族
籍貫廣東海豐
出生日期1954年8月日
畢業院校廈門大學
性別男
職業原深圳市政協副主席、黨組副書記
政黨中共黨員
簡歷1971.10——1975.02,寶安縣裝卸運輸公司、鹽田國防公路指揮部工人、政工員、政工副組長;
1975.02——1979.05,寶安縣裝卸運輸公司副經理(其間:1975.11—1976.11參加寶安縣龍崗基本路線教育工作隊,任副隊長);
1979.05——1984.09,深圳市深港汽車運輸公司副經理、總經理;
1984.09——1986.07,在深圳教育學院中文系干部專修班學習;
1986.07——1991.10,深圳市深華汽車運輸公司總經理、黨委書記兼華港實業公司董事長、總經理;
1991.10——1995.07,深圳市運輸局副局長、黨組成員(其間:1990.06—1993.06在廈門大學工商企業管理專業學習;1992.01—1995.07兼任深圳深大電話有限公司董事長);
1995.07——1996.04,深圳市寶安區委副書記、副區長、代區長、區政府黨組書記;
1996.04——1999.12,深圳市寶安區委副書記、區長、區政府黨組書記;
1999.12——2003.05,深圳市寶安區委書記、寶安區人民武裝部黨委第一書記;
2003.05——2003.06,汕頭市委副書記、副市長、代市長、市政府黨組書記;
2003.06——2006.10,汕頭市委副書記、市長、市政府黨組書記;
2006.10——2007.01,汕頭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書記;
2007.01——2010.05,汕頭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黨組書記;
2010.05——,深圳市政協副主席、黨組副書記;
2010.05.17,經廣東省委常委會投票表決,決定免去黃志光汕頭市委書記、常委、委員職務,深圳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李鋒任汕頭市委書記、常委、委員。
開庭審理2013年11月11日上午,黃志光在廣州市中院的公開開庭審理。
根據指控,黃志光在擔任深圳市寶安區委書記、汕頭市長、汕頭市委書記期間,涉嫌利用職務便利,收受他人賄送的財物共550多萬元,為公司老板、“拜把兄弟”及其下屬在工程承包、項目投標、職務升遷上謀取利益。
起訴書顯示,1999年至2003年間,黃志光在擔任深圳市寶安區委書記期間,多次收受深圳市寶安區農業局局長、深圳市寶安區光明街道辦事處主任、黨委書記劉某給予的現金人民幣35萬元。黃志光為劉某職務升遷提供幫助。此后,黃志光又先后兩次收受深圳市寶安區教育局副局長鄭某給予的現金人民幣40萬元、港幣2萬元,為其職務升遷提供幫助。通過利用職務便利,黃志光還為其“結拜義兄”黃順豐(另案處理)等人取得深圳市寶安區光明街道工程提供幫助。
2005年至2006年,黃志光在擔任汕頭市市長、市委書記期間,利用負責全面工作的職務便利,又為黃順豐請托的曾某、徐某的職務升遷提供幫助。2007年11月,黃志光收受黃順豐給予的120萬元人民幣,后又為黃順豐持股的汕頭保稅區海偉酒類交易市場有限公司開展業務提供幫助。
2008年9月,任汕頭市市委書記時,黃志光收受深圳金光華實業集團公司董事長李亞鶴給予的現金100萬元人民幣,并以其兒子黃偉(后更名為黃坤偉,另案處理)的名義捐贈給廣東省海豐縣蓮花山雞鳴寺,為李亞鶴的公司參加汕頭市東部城市經濟帶新津片區項目提供幫助。
2002年至2010年期間,黃志光在擔任深圳市寶安區委書記、汕頭市長、汕頭市委書記時,利用負責全面工作的職務便利,多次收受深圳市友和集團董事長詹某給予的玉石擺設、香枝木羅漢床、維臘木插畫桶等,為詹某親戚黃某職務調動、詹某在汕頭市南澳縣以及詹某投資的香港潮聲衛視在汕頭市設立記者站等事項提供幫助。
2008年至2010年,黃志光在擔任汕頭市委書記期間,先后兩次收受汕頭市副秘書長吳某給予的價值人民幣58.2萬元的冬蟲夏草17斤。
另外,檢察機關還查明,1985年至1990年間,黃志光分別購買了制式獵槍及氣槍各一支,并辦理了槍證。但持證到期后仍非法持有,并將其藏于住處。1995年至2002年間,黃志光非法取得制式獵槍5支,沒有辦理槍證,一直非法持有并藏于深圳住處。
從工人做起的正廳干部
黃志光1954年出生于深圳羅湖一帶,是廣東海豐人。1971年正式參加工作,從最底層的工人做起,仕途一路順暢,最終官至正廳級。
1971年10月,正式參加工作的黃志光在廣東省寶安縣裝卸運輸公司、鹽田7501國防工程指揮部先后當工人、政工員、政工組副組長,后來逐步在寶安縣裝卸運輸公司、深圳深港汽車運輸公司等公司擔任領導職務。
1991年10月,恰逢他參加工作20周年,這年他開始了人生新的起點,正式步入政壇,擔任深圳市運輸局副局長一職,此后先后升任深圳寶安區委副書記、區委書記。2003年5月調任汕頭,先后任汕頭市委副書記、代市長、市長、市委書記。2010年5月后,黃志光調任深圳,任深圳市政協副主席。
老子受賄為兒子買別墅
調任深圳不到一年,2011年2月25日,廣東省紀委發布的一則消息,讓這位正廳級干部的仕途折戟沉沙。消息稱,黃志光涉嫌嚴重違紀正接受組織調查。辦案機關的材料顯示,黃志光涉嫌受賄與其子不無關系。
據供述,約在2007年,黃志光多次在“拜把兄弟”黃順豐面前提到,想給兒子買套新房。后來黃順豐幫忙物色了一套價值990多萬元的怡景花園別墅。黃順豐趁買房之機給了黃志光120萬元。
諷刺的是,黃志光之前曾多次在公開場合向下屬強調要嚴守黨紀、管好配偶和子女。其中,在2006年12月,在中共汕頭市九屆一次全會上,當選為市委書記的黃志光發表了講話,提到要“清清白白做官,干干凈凈做事”,嚴守黨的紀律,管好配偶、子女和身邊工作人員。
涉受賄數百萬元
2006年,黃志光和深圳市金光華實業集團公司董事長李亞鶴提起,家鄉寺廟修大佛缺資金的事,希望得到李的支持。李當場表示捐出200萬元,其中100萬元可以黃志光的名義捐出。后來,黃志光以兒子之名把這筆錢捐給了雞鳴寺。
隨后,在汕頭市東部城市經濟帶新津片區的招標項目中,李亞鶴的深圳金光華集團在黃志光的幫助下一舉中標。
任深圳寶安區長期間,黃志光認識了潮汕籍的深圳友和集團公司董事長詹某某。檢方指控,2002年至2010年間,黃志光在擔任寶安區委書記、汕頭市長、市委書記期間,多次收受詹某某給予的玉石擺件26件,維臘木插畫桶一個。詹某某還給黃志光送了一張價值33萬元的香枝木羅漢床。
據指控,黃志光為詹某某親戚黃某某的職務調動、詹某某在汕頭市南澳縣投資以及詹某某投資的香港潮聲衛視在汕頭設立記者站等事項提供幫助。
●1999年至2001年間,任深圳市寶安區委書記期間,多次收受深圳市寶安區農業局局長、深圳市寶安區光明街道辦事處主任、黨委書記劉某某給予的現金人民幣35萬元,為劉某某職務升遷提供幫助。
●2001年至2002年間,任深圳市寶安區委書記期間,兩次收受深圳市寶安區教育局副局長鄭某某給予的現金人民幣40萬元、港幣2萬元,為其職務升遷提供幫助。
●2002年至2003年間,任深圳市寶安區委書記期間,為拜把兄弟黃順豐及姚某某取得寶安區光明街道工程提供幫助。2005年至2006年間,任汕頭市長、市委書記期間,為黃順豐請托的曾某某、徐某某職務升遷提供幫助。2007年11月間,任汕頭市委書記期間,收受黃順豐給予的人民幣120萬元。2008年至2010年間,任汕頭市委書記期間,為黃順豐持股的汕頭保稅區海偉酒類交易市場有限公司業務開展提供幫助。
●2008年至2010年間,任汕頭市委書記期間,先后兩次收受汕頭市委副秘書長吳某某給予的價值人民幣58.2萬元的冬蟲草17斤。
涉非法持有槍支
1985年至1990年間,黃志光分別購買了制式獵槍及氣槍各一支,并辦理了槍證。
但持證到期后仍非法持有,并將其藏于住處。1995年至2002年間,黃志光非法取得制式獵槍5支,沒有辦理槍證,一直非法持有并藏于深圳住處。
從政軼事涉嫌嚴重違紀接受調查2011年2月25日,據廣東紀檢監察網發布的消息,廣東省紀委有關負責人證實,深圳市政協副主席黃志光涉嫌嚴重違紀問題,目前正在接受組織調查。
被免深圳市政協副主席職務2011年5月24日,深圳市政協召開五屆六次常委會。根據中共廣東省委、深圳市委有關文件精神,市政協常委會議表決,一致通過了《政協深圳市第五屆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于免去黃志光政協深圳市第五屆委員會副主席職務的決議》和《政協深圳市第五屆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于撤銷黃志光政協深圳市第五屆委員會委員資格的決議》。
一審開庭審理2013年11月11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上午對深圳市政協原副主席黃志光涉嫌貪腐進行一審開庭審理。檢察機關指控,黃志光在擔任深圳市寶安區區委書記、汕頭市市長及市委書記等職務期間,涉嫌受賄共計550多萬元,并涉嫌非法持有槍支。
因貪污非法持槍被判14年2013年12月20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深圳市政協原副主席黃志光涉嫌貪污案宣判,法院以貪污罪和非法持有槍支罪,數罪并罰,判處黃志光有期徒刑14年,并處罰金50萬元,查處的玉器、槍支等物品處以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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