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以及工傷、職業病致殘造成失能的情況,將殘情級別分為1~10級。最重為第1級,最輕為第10級,八級傷殘為《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中第八級,屬于較輕的級別。
英文名Eight disability
中文名八級傷殘
歸屬傷殘認證
依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
分級原則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
鑒定標準工傷職業病勞動能力鑒定
1、鑒定標準:《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16180-2006》
2、適用范圍:工傷職業病
3、具體規定:
1)人格改變。
2)單肢體癱肌力4級。
3)單手全肌癱肌力4級。
4)雙手部分肌癱肌力4級。
5)雙足部分肌癱肌力4級。
6)單足部分肌癱肌力≤3級。
7)腦葉切除術后無功能障礙。
8)符合重度毀容標準之一項者。
9)面部燒傷植皮≥1/5。
10)面部輕度異物沉著或色素脫失。
11)雙側耳廓部分或一側耳廓大部分缺損。
12)全身瘢痕面積≥20%。
13)女性一側乳房缺損或嚴重瘢痕畸形。
14)一側或雙側眼瞼明顯缺損。
15)脊椎壓縮骨折,椎體前緣總體高度減少1/2以上者。
16)一手除拇、食指外,有兩指近側指間關節離斷。[1]
17)一手除拇、食指外,有兩指近側指間關節無功能。
18)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
19)一足拇趾畸形,功能完全喪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畸形。
20)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
21)因開放骨折感染形成慢性骨髓炎,反復發作者。
22)四肢大關節創傷性關節炎,無積液。
23)急性放射皮膚損傷Ⅳ度及慢性放射性皮膚損傷手術治療后影響肢體功能。
24)放射性皮膚潰瘍經久不愈者。
25)一眼矯正視力≤0.2,另眼矯正視力≥0.5。
26)雙眼矯正視力等于0.4。
27)雙眼視野≤80%(或半徑≤50°)。
28)一側或雙側瞼外翻或瞼閉合不全者。
29)上瞼下垂蓋及瞳孔1/3者。
30)瞼球粘連影響眼球轉動者。
31)外傷性青光眼行抗青光眼手術后眼壓控制正常者。
32)雙耳聽力損失≥41dB或一耳≥91dB。
33)體力勞動時有呼吸困難。
34)發聲及言語困難。
35)牙槽骨損傷長度≥6cm,牙齒脫落8個及以上。
36)舌缺損<舌的1/3。
37)雙側鼻腔或鼻咽部閉鎖。
38)雙側顳下頜關節強直,張口困難Ⅱ°。
39)上、下頜骨骨折,經牽引、固定治療后有功能障礙者。
40)雙側顴骨并顴弓骨折,無開口困難,顏面部凹陷畸形不明顯,不需手術復位。
41)肺段切除術。
42)支氣管成形術。
43)雙側多根多處肋骨骨折致胸廓畸形。
44)膈肌破裂修補術后,伴膈神經麻痹。
45)心臟、大血管修補術。
46)心臟異物滯留或異物摘除術。
47)食管重建術后,進食正常者。
48)胃部分切除。
49)十二指腸帶蒂腸片修補術。
50)小腸部分切除。
51)結腸部分切除。
52)肝部分切除。
53)膽道修補術。
54)腹壁缺損面積<腹壁的1/4。
55)脾部分切除。
56)胰部分切除。
57)甲狀腺功能輕度損害。
58)甲狀旁腺功能輕度損害。
59)輸尿管修補術。
60)尿道修補術。
61)一側睪丸、副睪丸切除。
62)一側輸精管缺損,不能修復。
63)性功能障礙。
64)一側腎上腺缺損。
65)已育婦女單側卵巢切除。
66)已育婦女單側輸卵管切除。
67)已育婦女單側乳腺切除。
68)其他職業性肺疾患,肺功能正常。
69)中毒性腎病,持續低分子蛋白尿。
70)慢性中度磷中毒。
71)工業性氟病II期。
72)減壓性骨壞死II期。
73)輕度手臂振動病。
74)二度牙酸蝕。
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
1、鑒定標準:《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18667-2002)
2、適用范圍:適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程度評定。
3、具體規定:
1)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
a.輕度智力缺損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b.中度失讀伴失寫癥。
c.半身或偏身型深感覺缺失。
d.陰莖勃起功能障礙。
2)頭面部損傷致:
a.一眼盲目4級以上。
b.一眼視野接近完全缺損(直徑小于5°)。
c.上頜骨、下頜骨缺損,牙齒脫落12枚以上。
d.一耳極度聽覺障礙。或一耳重度聽覺障礙,另一耳中度聽覺障礙。或雙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
e.一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
f.鼻尖及一側鼻翼缺損(或畸形)。
g.面部瘢痕形成面積18cm2以上。
h.面部大量細小瘢痕(或色素明顯改變)25%以上。
i.頭皮無毛發50%以上。
j.頜面部骨或軟組織缺損32立方厘米以上。
3)脊柱損傷致:
a.頸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頸部或腰部活動度喪失50%以上。
b.胸椎或腰椎二椎體以上壓縮性骨折。
4)頸部損傷致前三角區瘢痕形成50%以上。
5)胸部損傷致:
a.女性一側乳房缺失(或嚴重畸形),另一側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b.12肋以上骨折。
6)腹部損傷致:
a.胃、腸、消化腺等部分切除,影響消化吸收功能。
b.脾切除。
c.一側腎切除或腎功能重度障礙。
7)盆部損傷致:
a.骨盆傾斜,雙下肢長度相差6cm以上。
b.雙側輸尿管嚴重狹窄,或一側輸尿管缺失(或閉鎖),另一側輸尿管狹窄。
c.尿道嚴重狹窄。
8)會陰部損傷致:
a.陰莖龜頭缺失(或畸形)。
b.陰莖包皮損傷,瘢痕形成,嚴重影響功能。
9)外陰、陰道損傷致陰道狹窄,嚴重影響功能。
10)肢體損傷致:
a.雙手缺失(或喪失功能)30%以上。
b.雙手感覺缺失75%以上。
c.一足弓結構完全破壞,另一足弓結構破壞1/3以上。
d.雙足十趾完全缺失或喪失功能。
e.雙下肢長度相差6cm以上。
f.一肢喪失功能50%以上。
11)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20%以上。
醫療事故傷殘評定
1、鑒定標準: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2002)
2、適用范圍:醫療事故中常見的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傷殘程度評定。
3、具體規定:本標準中醫療事故一級乙等至三級戊等對應傷殘等級一至十級,三級丙等醫療事故對應傷殘等級為八級:即器官大部分缺損或畸形,有輕度功能障礙,可能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不完全性失用、失寫、失讀、失認之一者,伴有神經系統客觀檢查陽性所見。
2)全身瘢痕面積50—59%。
3)雙側中度周圍性面癱,臨床判定不能恢復。
4)雙眼球結構損傷,較好眼閃光視覺誘發電位(VEP)>140ms(毫秒),矯正視力0.1—0.3,視野半徑<20o。
5)雙耳經客觀檢查證實聽力損失大于56dbHL(分貝)。
6)喉保護功能喪失,飲食時嗆咳并易發生誤吸,臨床判定不能恢復。
7)頸頦粘連,影響部分活動。
8)肺葉缺失伴輕度功能障礙。
9)持續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二級。
10)胃缺損1/2伴輕度功能障礙。
11)肝缺損1/4伴輕度功能障礙。
12)慢性輕度中毒性肝病伴輕度功能障礙。
13)膽道損傷,需行膽腸吻合術。
14)胰缺損1/3伴輕度功能障礙。
15)小腸缺損1/2伴輕度功能障礙。
16)結腸大部分缺損。
17)永久性膀胱造瘺。
18)未育婦女單側乳腺缺失。
19)未育婦女單側卵巢缺失。
20)育齡已育婦女雙側輸卵管缺失。
21)育齡已育婦女子宮缺失或部分缺損。
22)陰道狹窄不能通過二橫指。
23)頸部或腰部活動度喪失50%以上。
24)腕、肘、肩、踝、膝、髖關節之一喪失功能50%以上。
25)截癱或偏癱,肌力Ⅳ級(四級),臨床判定不能恢復。
26)單肢兩個大關節(肩、肘、腕、髖、膝、踝)功能部分喪失,能行關節置換。
27)一側肘上缺失或肘、腕、手功能部分喪失,可以手術重建功能或裝配假肢。
28)一手缺失或功能部分喪失,另一手功能喪失50%以上,可以手術重建功能或裝配假肢。
29)一手腕上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可以手術重建功能或裝配假肢。
30)利手全肌癱,肌力Ⅳ級(四級),臨床判定不能恢復。
31)單手部分肌癱,肌力Ⅲ級(三級),臨床判定不能恢復。
32)除拇指外3指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33)雙下肢長度相差4cm以上。
34)雙側膝關節或者髖關節功能部分喪失,可以行關節置換。
35)單側下肢膝上缺失,可以裝配假肢。
36)雙足部分肌癱,肌力Ⅲ級(三級),臨床判定不能恢復。
37)單足全肌癱,肌力Ⅲ級(三級),臨床判定不能恢復。
人體損傷殘疾程度鑒定
1、鑒定標準:人體損傷殘疾程度鑒定標準(試行)(2005)
2、適用范圍:人民法院審理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中涉及的人體損傷殘疾程度的鑒定。
3、具體規定:
1)輕度器質性精神障礙,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明顯受限。
2)截癱或偏癱(肌力4級)。
3)動眼神經完全性麻痹。
4)雙側面神經不完全性麻痹。
5)面部瘢痕20cm2以上,影響容貌。
6)面部大量細小斑痕或色素明顯改變50%以上,影響容貌。
7)鼻尖及一側鼻翼缺失或畸形,影響容貌。
8)一眼盲目4級,或視野半徑≤5°。
9)雙眼瞼下垂遮蓋全部瞳孔。
10)雙眼視野≤64%(或半徑≤40°)。
11)雙眼偏盲。
12)雙側耳廓缺失或重度畸形70%以上。
13)一耳聽力損失≥91dBHL,或雙耳聽力損失≥56dBHL。
14)雙側顳下頜關節損傷,張口困難Ⅱ度。
15)牙齒脫落14枚以上。
16)甲狀腺功能輕度損害。
17)甲狀旁腺功能輕度損害。
18)肺段切除。
19)心功能Ⅱ級。
20)器質性心律失常。
21)血管代用品重建血管。
22)食管重建術。
23)胃大部分切除。
24)小腸切除1/3以上,保留回盲部。
25)膽道損傷,膽腸吻合。
26)胰切除1/3以下。
27)脾摘除(成年人)。
28)結腸切除1/2以上。
29)直腸、肛門損傷,遺留永久性乙狀結腸造瘺。
30)尿道狹窄需定期擴張。
31)一側腎上腺缺失。
32)雙側輸精管缺損不能修復。
33)陰徑頭完全缺失。
34)女性雙側乳房大部分缺失或畸形。
35)雙側輸卵管缺損不能修復。
36)脊柱兩個椎體以上壓縮性骨折,均大于12者。
37)脊柱骨折、脫位經手術治療,遺有功能障礙。
38)骨盆環、髖臼骨折畸形愈合導致雙下肢相對長度相差6cm以上。
39)雙手十指缺失25%以上或功能喪失40%以上。
40)雙手掌缺失20%以上。
41)肩、肘、腕關節中一關節功能喪失75%以上。
42)股骨、脛骨干骨折遺有骨折,成角>30°或旋轉>30°。
43)一下肢骨折,遺有6cm以上短縮畸形。
44)髖、膝、踝關節中一關節功能喪失75%以上。
45)一長骨骨折后骨折不愈合。
46)一長骨骨折后并發慢性骨髓炎不愈。
殘疾等級評定
1、鑒定標準:《殘疾等級評定標準(試行)》
2、適用范圍:現役因戰、因公(含職業病)致殘等級評定。
3、具體規定:具有下列殘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損,形態明顯異常,有輕度功能障礙,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的,為八級:
1)輕度癲癇。
2)單肢癱或單手全肌癱肌力4級。
3)雙手部分肌癱肌力4級。
4)雙足全肌癱肌力4級。
5)單足部分肌癱肌力4級。
6)顱骨缺損≥25c㎡。
7)腦葉切除術后。
8)三個節段脊柱內固定術后。
9)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兩指近側指間關節離斷或功能完全喪失。
10)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11)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12)四肢骨折非關節活動方向成角畸形10°~15°。
13)四肢長骨慢性骨髓炎,反復發作一年以上。
14)關節創傷性滑膜炎,長期反復發作6個月以上。
15)下肢短縮>2cm。
16)全身瘢痕占體表面積>20%。
17)面部瘢痕>10%。
18)女性一側乳房完全缺損或嚴重瘢痕畸形。
19)一眼矯正視力≤0.2,另眼矯正視力≥0.5。
20)雙眼矯正視力≤0.5或雙眼視野≤80%(或半徑≤50°)。
21)雙側瞼外翻合并瞼閉合不全。
22)外傷性青光眼。
23)雙耳聽力損失≥50dBHL或一耳聽力損失≥90dBHL。
24)發聲及構音困難。
25)一耳或雙耳廓缺損累計>1/3。
26)雙側鼻腔或鼻咽部閉鎖。
27)牙槽骨損傷長度>6cm,牙齒脫落8顆以上。
28)舌缺損小于全舌1/3。
29)雙側顳下頜關節強直,張口度<2cm。
30)肺葉切除術后。
31)雙側多根多處肋骨骨折伴胸廓畸形。
32)血管代用品重建胸主動脈術后(其余胸主動脈無夾層或動脈瘤)。
33)食管外傷或成形術后咽下運動不正常。
34)膈肌破裂修補術后伴膈神經麻痹。
35)肺內多處異物存留。
36)氣管損傷成形術后。
37)胃部分切除。
38)小腸部分切除。
39)肝部分切除。
40)膽道修補或膽腸吻合術后。
41)胰腺部分切除。
42)甲狀腺功能輕度低下。
43)甲狀旁腺功能輕度低下。
44)女性單側乳腺切除。
45)一側睪丸、附睪切除。
46)一側輸精管缺損,不能修復。
47)一側腎上腺缺損。
48)單側輸卵管切除。
49)異物色素沉著或色素脫失超過顏面總面積1/3。
劃分依據八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1、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2、遠距離活動受限。
3、能從事復雜工作,但效率明顯降低。
4、社會交往受約束。
賠償標準一、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因工致殘被鑒定為八級傷殘的,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1、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八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2]
2、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注:由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不同,同等傷殘的職工所能享受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也不一樣。
二、交通事故八級傷殘補償費: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的規定,損害賠償的范圍包括: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和財產直接損失。造成殘疾的,還有殘疾賠償金,殘疾用具費及精神撫慰金等;造成死亡的,還有死亡補償費,被撫養人生活費等,各賠償項目應按實際情況確定,并一次性結算費用。各項賠償費用的標準是:
1、醫療費:按照醫院對當事人的交通事故創傷治療所必須的費用計算憑據支付,結案后確需繼續治療的,按治療必需的費用給付。
2、誤工費,當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
3、住院伙食補助費:按交通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4、護理費:傷者住院期間護理人員有收入的按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無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
5、殘疾賠償金:根據傷殘等級,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人均可支配性收入計算,自定殘之日起賠償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照五年計算。
6、交通費:按照當事人實際必需的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7、住宿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住宿費標準計算憑據支付。參加處理交通事故的當事人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比照上述規定計算,但不得超過三人。
參考資料本文發布于:2023-06-02 00:54:02,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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